信任机制范文10篇

  信任机制范文篇1

  [关键词]供应链管理;信任;理论;实践

  一、供应链信任关系的理论分析

  (一)供应链信任关系的社会交换理论分析

  社会交换理论(socialexchangetheory)是对社会成员进行社交活动时的心理学规律的解释,其基本研究范畴和概念包括价值、最优原则、投资、奖励、代价、公平和正义等等,该理论认为人们运用自己已有的知识进行判断某人或某个群体是否可信。著名的现代社会交换理论学家布劳认为,交换行为发生前需要信任他人,相信他人会做出预期的等价回报,人们在对付出与回报进行估算之后,才会进行公平交换,双方信任的感觉才会产生,否则交换活动就会终止。因此,从社会交换理论可导出社会交往行为的原则应当为公平交换原则,社会交换是当别人作出报答性反应时就发生,当别人不再作出报答性反应时就停止的一种自愿性行为。

  基于社会交换理论,供应链企业间的信任关系来源于企业间对公平的感知,合作双方对交换的公平性的认可程度与信任的程度具有正相关的关联。公平性包括三种形式:收益性公平、程序性公平及互动性公平,其中收益性公平是对交易的结果预期所得的经济利益的公平性;程序性公平是指交易双方在履行交易程序的过程当中的行为上的公平性;互动性公平涉及交易一方对另一方所表示的态度看法等的行为方式,如同情、尊重、体谅等等。收益性公平度量的是行为的结果,而程序性公平和互动性公平度量的是行为的方式,交易者对于这三类公平的感知程度都与信任关系的构建息息相关,但互动性公平的主观性一般大于程序性公平和收益性公平。

  (二)供应链信任关系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认为,任何不同经济主体在交易过程中所进行的谈判、讨价还价、搜集信息等活动都要发生费用,并称之为交易成本。在科斯理论的基础上,威廉姆森进一步发展了交易成本理论,并将交易费用进一步细分为事先的交易费用和事后的交易费用两种。前者包括起草、谈判和维护契约的成本,即与市场相联系的交易费用,如研究信息的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检验和履行成本。后者则包括:当交易偏离了所要求的准则而引起的不适应成本:为了纠正事后的偏离准则而引起争论的成本;伴随建立和运作管理机构的成本,如管理机构解决交易纠纷的成本:保证生效的抵押成本。如果存在一个有效的信任机制,交易的总成本(包括事先的交易费用和事后的交易费用)是可以控制的,对于降低交易成本的途径,新制度经济学派提出了正式的制度安排,然而,某些正式制度安排所不能解决的问题,如道德风险、信用风险、机会主义等问题,需要采用特殊的技术来建立信任机制,以利于降低交易的成本。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任何交易都可用交易的频率、不确定性和资产专用性来衡量。这三个维度的不同组合形式决定了交易成本的不同。但可以肯定的是,企业在最初的交易过程当中通过信息的沟通交流及考察评估,双方可以逐步建立信任的关系,对于以后的交易则意味着超越合同上的灵活性,作进一步的信息交换等,由此可以降低不确定性。此外,信任机制的建立还可减少供应链企业对专用资产的投资,因此交易的总成本随着不确定性和资产专用性的降低而下降。不可否认,信任的一方有可能被另一方所利用,所谓机会主义的产生,这同样需要通过采用有效的技巧来避免信任的被利用。

  二、建立供应链信任机制的应用实践

  (一)信任关系的形成阶段

  信任一词是复杂的本属于心理学范畴的内容,从企业跨组织的结构关系来看,信任可划分为能力型的信任和特征型的信任,前者意指一方对于合作方或交易方的能力的信任,其中能力包括产能、质量、产品创新、服务等在内的客观上所获得的评价;而特征型的信任是基于一个组织的文化和哲学的,其表现形式大体有:不会给对方企业造成攻击性;保护对方企业的福利、利益;在主观上给予对方企业值得信赖的感知等等。在发展供应链关系之初,即信任关系的形成阶段,特征型的信任方式一般难以凭空产生,而需要一个逐步积累的过程,能力型的信任却是信任关系构筑中的一个必要条件,一方只有在相信另一方的能力的基础上才有可能逐步作出信任的举措。因此,企业在挑选供应链关系成员之初,应当制定一定的供应链成员能力的评估体系,全面系统地对供应链候选成员的能力进行考察,然后进行初步的筛选排除,其后对有能力的企业进行再评定,并将之视为进一步发展为具有特征型信任条件的候选企业。

  由于双方企业都受到对方能力的吸引,合作双方憧憬在建立供应链关系后可获得一定的回报,即所谓的双赢,这是信任关系之初的激励作用。在这一时期,激励机制起着重要的主导作用,激励机制的前提是应当达成包括:共同的目标、双方组织的相容、角色的描述正确等在内的内容。若要构筑进一步的信任关系,企业在对供应链伙伴的选择上应当注重选择那些能够带来互补性的资产和相容的价值观的合作企业,当供应链合作双方的社会背景和公司文化的相容程度高,双方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相容的可能性越大,后续的信任关系的抗干扰的能力越高。此外,相似的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也可能使供应链成员间具有相似或相容的管理风格、工作方式等,使得不同企业人员的相容性高,一定的血缘关系、情缘关系和人缘关系纽带亦有利于供应链企业间信任关系的发展,从而确保供应链成员间强大的凝聚力。在这一时期,企业除了考察供应链成员的能力、口碑之外,还应当考虑双方是否拥有共同的目标;组织是否相容;双方角色的定位等问题。

  (二)信任关系的发展阶段

  供应链中的信任关系是一个成员双方相互诱导的过程,而行为的连续性决定了过去的行为对现在及将来的行为存在着重要的影响,行为人以往所获得的经验是现在与将来的信任关系构筑的基础,因此只有一个长期持续、相互诱导的关系才能进一步转化为良性循环的信任关系。当合作关系至少为双方带来预期的利益时,相互信任的关系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得以强化。双方的政策制定者在战略上的一致固然重要,管理层经理在生产、计划、物流等职能上的相互磨合也奠定了信任关系的基础,如果企业能够使双方企业管理人员的工作关系发展为一定程度的私人关系,将可能大为提高供应链的协调、沟通能力,其结果必然会减少企业间的摩擦而提高相互信任的程度。

  在信任关系的发展阶段,供应链关系的破灭最常发生,对企业的打击也是最致命的,有的企业甚至在付出了大量的时间与资金后却遭遇了信任关系的陷阱。因此,在这一阶段,企业应当考虑有效的约束机制,在供应链关系中建立一个机会主义的防范机制。这一防范机制的内容应当包括:建立有效的风险规避机制;阐明各企业应当履行的责任义务;并提高当欺诈、逃逸、懈怠发生时的沉没成本,从法律上、信誉上稳定供应链关系。虽然要建立一个面面俱到的契约是相当困难的,因为未来的许多事件在签定合同时难以预料,而且判断信任与否很难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然而,在不断的学习累积过程当中企业对关系变化的预测准确性可得到提高,如果企业在关系发展的每一步都密切注视对方企业的动向,这将会提高预测的准确性。

  信任机制范文篇2

  关键词信任机制供应链电子商务

  1概述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管理思想的不断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感到通过最佳整合内部资源来提高竞争力的指导思想已经明显与21世纪的市场环境不适应,而在此基础上建立的“纵向一体化”管理模式也开始向“横向一体化”的管理模式发展,借助企业外部资源来快速、准确、有效地响应市场需求的管理方法——供应链管理(supplychainmanagement,SCM),也就应运而生了。

  供应链是指围绕着核心企业,在从采购原材料开始,到制造中间产品以及最终产品,最后由销售网络把产品送到消费者手中的过程中,通过对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将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直到最终用户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由此可见,链中成员的关系是十分错综复杂的,而作为一个以“共赢”为最终目标的利益共同体,如果没有一个相互信任的基础,他们就不可能结成一个稳定的联盟,也不可能获得最大的整体利益。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支撑下,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正使全球经济向一体化的方向迈进,一项电子商务活动的供应链节点同样也包括了产品的原材料供应商、制造商、经销商、零售商直至最终用户,除此之外,还包括了网络服务供应商及物流服务供应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最显著的表现是交易双方无需见面就可达成交易,如果没有一个相互信任的关系作为支撑,交易就不可能达成。因此,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成员间信任机制的建立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那么,供应链成员间的信任指的是什么呢?

  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信任是指供应链成员对整个供应链网络的秩序、其他成员承担一定的义务和责任,以及对他们所拥有的技术角色的期望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种肯定性的预期和信心。这种预期和信心使他们在面对未来不确定的情况下,信任合作伙伴能够完成他们的义务,履行他们的承诺并且相信他人的良好意愿,从而使自己处于一种脆弱性暴露,利益有可能受到对方损害的状态。换句话说,供应链的信任是指供应链企业在面对不确定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心理状态和主观预期。

  2电子商务环境下供应链成员间的信任关系组成

  根据电子商务活动的一般分类,可分别探讨供应链成员间的信任关系组成。

  (1)BtoB,即企业与企业间的电子商务。这种电子商务模式所交易的商品一般是大批量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或是服务,因此其供应链成员间的关系可能包括原材料供应商与生产商的关系、生产商与经销商的关系、经销商与客户的关系、供应商与客户的关系、生产商与客户的关系、企业与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关系、企业与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关系。

  (2)BtoC,即企业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这种电子商务模式交易的商品一般是单个或小批量的成品或服务,因此其供应链成员间的关系可能包括原材料供应商与生产商的关系、生产商与经销商的关系、经销商与消费者的关系、生产商与消费者的关系、企业与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关系、消费者与物流服务提供商的关系、企业与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关系、消费者与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关系。其中,若商品是企业负责运输,那么就是企业与物流企业达成信任关系;若商品运输由消费者自身负责,那么就应是消费者与物流企业间形成信任关系。

  (3)CtoC,即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电子商务。这种电子商务模式交易的商品一般也是单个或小批量的成品或服务,与BtoC不同的是,交易双方没有自己的交易平台,它必须依赖某个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商才能实现交易。因此在这条供应链中除了产品生产中的一系列关系之外,还应包括消费者与消费者间的关系、消费者与物流企业间的关系、消费者与交易平台服务商的关系。

  另外还有BtoG(企业与政府间的电子商务)等,由于究其商务活动内涵与BtoB类似,因此这里暂不予讨论。

  3如何建立供应链成员间的信任机制

  对于如此错综复杂的关系,应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信任机制来保证供应链成员间的相互信任、进而促进整个供应链运作效率的提高呢?

  3.1对供应链成员应慎重选择,可实行“淘汰制度”

  对供应链节点企业而言,在供应链形成之初,就应充分考虑信任这一因素,选择自己信任的企业来做合作伙伴,而这种信任的建立必须以一定的考核、求证为支撑,对于已经成为合作伙伴的企业,要有一套完善的标准来进行评估,一旦低于考核标准,便应进行淘汰,寻找其他可依赖的合作伙伴。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供应链的其他成员对整个供应链保持信任度,保证他们对预期回报的信心。而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于供应链中的单个用户而言,也应有一套身份认证体系,只有让企业确认了用户的身份属实、用户也确认企业的资料属实,才能使交易双方取得信任,才能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3.2形成有特色的“链”文化

  建立一个相互间客观信任的供应链后,还必须有一定的主观努力来增进成员间真正的信任,主要手段有学习、交流、信息共享等,在此基础上形成有特色的“链”文化,并在此过程中得到更多进步。对于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消费者间、消费者与消费者间这三种不同关系,建立信任机制的手段也不尽相同。

  3.2.1企业间信任度的提升

  (1)促进成员间的学习、交流。首先,必须让供应链各成员意识到“一损俱损、一荣俱荣”这一根本原则,使他们不再将自身仅局限于一个小团队,而是涵养整个供应链各成员的大联盟。其次,经常进行团队学习及培训。团队学习既包括显性知识又包括隐性知识。随着具有不同的专业知识技能的成员之间知识交流和整合过程的不断深入,一方面在成员之间加强彼此技术知识能力的把握和了解的同时,还使自身的知识技能不断得以提高和完善,这就使得个体不仅增强了对其他成员所拥有的技术角色和能力的了解,进一步强化对他人的能力和技巧的尊重和信任,同时也增强了对自身能力的信心,从而使得以自我价值感与目的感为基础的信任能够得以形成并逐渐强化和加深。另一方面,团队个体成员之间知识的交流和共享的结果,不仅在于使个体成员技能的增强,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组织会形成自身所独有的超越个体知识技能简单相加的知识技能存储和增值系统。这一知识技能系统就成为组织实现其绩效目标,努力实现自身价值最大化的重要基础。有了这一系统的积累,成员才能对组织整体的前景目标充满信心,从而使自己所在团队对整体能力产生一种信任感,并随着组织知识技能系统的积累和增值而不断增强。因此,可以说团队内持续进行的学习过程同时就是团队成员以及个体对团队整体的信任不断强化的过程。

  (2)建立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广泛有效的交流机制。信任的建立是以认知为基础的,而除了在建立供应链之前对各供应链企业的能力进行评估外,还应该加强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广泛有效的交流机制,加强供应链企业之间的沟通可以提高供应链企业的信任度。因此,应该建立有效的机制使得供应链成员之间可以进行全面、频繁、公正的交流。

  (3)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交流除了强大的商业关系外,还应该包括供应链的信息系统的共享。在现实中,往往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很小。供应链管理要求企业与企业之间及时的交换信息,因此,为加强供应链企业之间的交流沟通,必须建立有效的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一味的封锁信息给供应链企业之间的协作带来不利,但如果对供应链企业的核心业务信息或制胜秘方也在供应链间共享的话,那样就很容易泄漏商业秘密,从而容易被同行模仿造成损失,因此企业应该确定在多大程度上将内部信息在供应链间共享,即应该确定授权信度。供应链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合适的信息共享程度。

  3.2.2BtoC中企业与消费者间信任度的提升

  企业要提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信任度。首先,应切实做好自身的管理,树立企业良好的信誉,形成独特的企业文化;其次,企业应做好品牌形象宣传,高的知名度有助于企业在消费者心目中信任度的提升;再次,企业应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与消费者多进行信息交流,消费者对信息量的掌握程度将直接影响其对企业的信任度。同时,企业也可通过与消费者的交流更敏捷地捕捉市场需求,促进产品的创新和企业的发展。

  而消费者要取得企业的信任主要是通过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企业的身份认证;二是企业确认银行到款。

  3.2.3CtoC中消费者与消费者间信任度的提升

  这一模式下由于交易的双方都是单个的个体而不是组织,所以更加难以达成信任。

  但由于交易是在某个服务供应商提供的交易平台上进行,因此交易双方可以通过服务供应商提供的身份认证服务来确认对方的可信任程度。服务商目前主要采取的手段有信用度评估、用户留言板、中间银行等。信用度评估是服务商通过消费者的历史记录根据某个特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信用程度,表现形式为一项指数。用户留言板是为了方便交易双方的沟通,让消费者掌握更多信息。而中间银行相当于一个虚拟的货款汇转处,买方将购买所需货款转至中间银行,中间银行确认到款后通知卖方发货,当买方收到货物证实符合要求,中间银行再将货款转入卖方账户。这里,它充当的不仅是一个转存处的角色,同时也是一个监督者的角色。在这种交易模式下,消费者要提升信任度,唯一的方法就是确实守信,在与其他消费者交易时留下良好的口碑。

  3.3建立公平的利益回报机制

  供应链之所以建立就是其可以为参与供应链的各成员带来比合作前更高的利益。供应链中的企业是一个利益共同体,在供应链整体利润一定的条件下,某些企业利润的提高会导致其他企业利润的降低,某些企业获利水平过低将导致其采取其他机会主义行为来弥补受到的不公平分配或者其他消极合作,甚至退出供应链,最后使供应链崩溃。因此,建立供应链的信任机制也应该包括建立公平的利益回报机制。

  另外,要加强供应链成员间的相互信任,建立一个较完善的保障机制也是必要的。这里的保障机制主要包括法律保障、监督、评估制度以及供应链的敏捷转移机制等。

  参考文献

  1刘慧.供应链管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刘南,李燕.供应链信任机制的建立[J].经济论坛,2004(21)

  信任机制范文篇3

  关键词:旅游电子商务信任机制

  一、引言

  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给旅游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互联网对于旅游业涉及范围广、远距离的服务有着天然的适应性,旅游电子商务低成本、高效率,及时性、个性化等优势使得电子商务与传统旅游业结合已成为旅游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必然趋势。然而,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传统信任所依赖的基础大大减弱。旅游企业的身份欺诈、虚假信息、“托”投标、拒绝交货、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以及消费者的多重投标、拒绝付款和退款欺诈等问题已成为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桎梏。因此,构建电子商务的信任机制日益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二、旅游电子商务信任机制解析

  1.网站信号机制

  旅游网站应积极自身规模、声誉、品牌、从业经验、专业水平等详细的能力信息,促进消费者对网站的了解;提供网下联系方式或物理店面地址,缓解消费者对网上商家的疑虑;创建消费者教育平台,使消费者自助学习网上购物流程;与合作方或同盟方建立超级链接,使消费者从信任链接方转而信任网站;广泛宣传媒体推介内容,提升品牌影响力;保证系统技术的稳定性和安全性、接入的可靠性和快速性,以及各层次的低错误率,使消费者顺利浏览信息进行交易。

  信天游()非常重视网站的信号。它是中国民航自主建设的旅游电子商务网站,是集航空订座、酒店订房、网上租车、网上旅游代办等旅游电子商务服务和丰富的旅游信息为一体的高度集成化网站。网站的建设依托于中国民航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的GDS系统(全球分销系统),充分发挥民航在旅游行业中的优势。网站为用户提供了国内外各个地区的介绍,涵盖了吃、住、行、游、娱、购等各方面的内容。大到地区概况、风土人情,小到紧急电话号码、使馆联系方法,为用户出行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便利。同时,网站还为用户提供了各类旅游常识,包括国家各职能部门出台的政策法规、航空旅行常识、前人经验等。

  2.保障运行质量机制

  网站应制定服务条款、隐私政策、安全声明、退款政策,C2C网站还可设立补偿基金。易趣拍卖网首创“风险交易安全基金”,提出当交易过程中发生恶意纠纷时,易趣可为买家提供最高限额为3000元的安全基金补偿,然后共同追溯欺诈者的责任。2005年5月底易趣安付通正式启动“全额赔偿机制”,对卖家来说,如果已将货物运送给买家,但买家却声明没有收到货物,而卖家并未收到退货时,即可申请“安付通”保障基金。一旦对卖家的申请核实无误,易趣将会赔偿卖家等同物品实际成交金额款项。对买家来说,如果在付款后未收到物品或收到的物品质量与描述有实质性差异,以及其他合理理由下,在易趣核实情况后,同样可以得到全额退款。

  3.网上认证体系

  身份欺诈是网上欺诈的主要形式,为后期交易的其他欺诈埋下了祸根。因此,要为交易者创造一个安全环境,首先需建立一个能对网络交易双方身份进行验证,对网上传递的信息给予证实的机构——网上认证机构。目前公认的网上认证机构是CA(ClientAuthentication)认证。国际上最权威的认证机构是Verisign、Entrust、Cybertrust等,具有较高认知度。我国CA根据建立单位不同分为三个层次:行业或政府部门建立的CA,如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中国电信CTCA;由地方政府授权建立的CA,如上海CA、北京CA等省级或区域性CA;商业性CA,如北京天威诚信。我们建议由旅游相关企业、行业协会、银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消费者等共同组建旅游类第三方认证机构,为旅游企业和客户搭建一个信任的平台。

  4.网上印章

  网上印章是面向B2C交易的。印章发行机构对网上商家进行严密的审批、评估后将印章放在商家网站上,或将该网上商家列入自己机构的名单内,用以证明有印章商家的安全技术、稳妥的隐私保护及良好信誉等,协助消费者建立对这些在线商家的信任,最终促进交易的顺利达成。目前,网上印章在全球范围内有一定应用,如美国的Truste、Verisign、BBBonline,韩国的Safemall,日本的JADMA,英国的TrustUK等。我国还没有完全意义上的印章服务,只存在几种雏形: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网站备案证书印章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诚信评价中心提供的联盟印章。国家旅游局和旅游行业协会应尽早成立相应机构,提供此类印章服务,满足商家和消费者互相信任的需求。

  5.第三方支付体系

  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在卖方配送商品之前,要求买方支付商品款,并将款项一直保管到买方接受商品后才向卖方予以兑付,保护买卖方利益,减少欺诈。国外著名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和Secure-。我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服务主要在C2C交易中提供,如中亚四海的递付通、易趣的“安付通”、淘宝的“支付宝”及一拍网的“e拍通”。

  6.网上声誉体系

  网上声誉体系是通过Internet媒介收集、、汇总相关交易者历史交易行为的反馈信息的机制,它加快了陌生交易者间信任的达成,促进交易者履行合约。拍卖市场经常采用买卖方在交易后进行互评的方式;网上购物中心则通过顾客单方面对交易商家的打分,监控商家行为。旅游网站在声誉体系的建设方面相对滞后。

  三、总结

  旅游电子商务的信任形成最终还有赖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当前,政府、旅游行业组织和旅游企业可从上述微观和中观层面创建信任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对个体消费者而言,则应较大程度地熟悉有关网上交易、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和条文,主动参与消费者自律组织,反映面临的问题,树立“讲诚信、建诚信、行诚信”的道德规范,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

  参考文献:

  信任机制范文篇4

  关键词:信任风险信任机制

  近几年,电子商务在国内外迅猛发展,引起了国内外政府、企业和学术界的热切关注。虽然电子商务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降低社会成本、改造传统产业和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国内发展电子商务的软硬件环境还很不完善,再加上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性,以及网上产品提供商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时风险加大,不确定性因素增强,从而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专家认为,诚信、支付和配送是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三大“瓶颈”。

  目前,在金融支付与企业物流配送方面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诚信体系的建立还任重道远。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是信任的充分必要条件,即自己首先要诚实守信,别人才会信任。但现实生活中,信任是诚信的必要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对他人有足够的信任,才会表现出充分的诚信。看来信任是解决诚信的关键所在,要解决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首先得建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依靠信任来带动诚信体系的建立,促进企业与顾客关系(企业对用户、商家对消费者即B2C)的电子商务发展。因此,信任机制对消除消费者的疑虑,降低消费者从事网上交易时的风险是本文首要考虑的问题。

  电子商务信任发展综述

  信任的解释

  信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心理学现象,近几年市场营销、管理学、经济学等领域也开始研究信任问题,而且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对信任有不同的理解。但无论学科背景如何,大胆的期望和不设防的意愿是信任定义中的关键词语。1998年,罗素等人提出了一个信任广义定义:信任是建立在对另一方意图和行为估计基础上的不设防心理状态。信任是一个动态过程,从对陌生人或者陌生事物的不信任到半信任,再到基本上完全信任,在这一动态过程中,人们的心理状态在不断地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这样看来信任不是一种行为或者一种选择,而是与这些行为有因果关系的一种心理状态的动态调整过程。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学者认为,信任是指对方的行为与承诺和书面协议相一致,即使可以机会主义行事也不利用的这样一种状态。这一定义也适合于B2C电子商务,只是电子商务的协议是电子的或者是隐契约。

  以上关于信任的定义主要包括可信赖性和善意两个维度,可信赖性指对方是诚实、正直、可信赖的,善意指被信任方即使有机会实施敲诈或更改协议,但考虑到长远利益而不更改。BorysandJemison认为,善意相比于可信赖性具有更高层次,这是因为合作行为不仅是建立在理性计算基础上,而且是建立在善意基础上的。另外,Zucker根据信任的来源将信任分为三类: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包括双方特有的既定关系;基于信誉的信任,双方的信任是建立在长期交往的重复博弈基础上的;基于制度的信任,例如以契约、合同、规则和法律等为基础。在人际信任中,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更多一些,而在B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信任主要表现为基于信誉和制度的信任。

  风险与信任的关系

  长期以来,人们对信任和风险界定不清,甚至有人认为信任和风险是矛盾的、相互对立的,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国学者黄孝武副教授、国外学者NenaLim认为,信任和风险密切相关,信任只存在于不确定性的风险环境当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交织的。信任的出现与两个因素密切相关,一个因素是风险,如果商务交易、人际交往中没有风险,即人的行为是确定的时候,那么信任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而风险是信任产生的前提;另一个因素是控制,有效地控制能增强人们的信任。电子商务由于其自身存在匿名性、不确定性、时空分离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使得交易主体很容易机会主义行事,从而加大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的风险。而根据Mayer的观点,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能降低网上交易时的风险,促使他们从事网上交易活动。反过来,通过设计一套比较完善的信任机制,从多层次、多维度的角度来防范和降低消费者从事网上交易的风险,则能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但是,要想以建立B2C电子商务的信任机制来降低风险,就必须找到风险的来源,根据风险来源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近年来,关于电子商务风险来源问题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根据风险是否由技术引起可将其分为技术风险和非技术风险;根据风险是否由制度引起可将其分为制度风险和非制度风险;此外,根据风险是否来自于企业将其分为企业内部风险和企业外部风险,其中企业外部风险主要有制度(法律)风险、政策环境风险,企业内部风险主要有道德风险、财务风险、隐私风险和产品性能风险等。企业外部风险是由企业外部环境引起的,是企业的外生变量,对企业来说是不可以直接控制的,企业只能有效的适应外部环境;而企业内部风险是由企业本身一些因素引起的,是企业的内生变量,在企业的控制与掌握之中。根据NenaLim的观点,风险的来源主要有技术、产品本身、产品或服务提供商、消费者本人以及制度等因素。

  不同的风险来源可能引起不同的风险类别,因而也就需要不同的防范措施和手段。本文吸收现有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风险来源分为技术、制度法律环境、伦理道德因素、信誉问题等几个方面以此,以此作为建立B2C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依据。

  国内外电子商务信任研究

  关于信任的研究由来已久,它被普遍认为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由此看来信任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国外关于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比较深入,一些理论也比较成熟,其中对B2C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侧重于技术引起的信任,例如技术引起的安全认证、隐私问题、网址性能等;另一方面从非技术的角度分析信任,认为影响消费者网上信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技术之外,伦理道德、政策环境、企业信誉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网上信任,甚至还有一些学者将风险与信任相结合分析信任的建立。其中对B2C电子商务信任总结得比较完善的是SonjaGrabner-Kranter等人,他们对1999-2002年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信任的一些国外实证文献进行回顾和分析评价后认为,人们对网上信任的理解是混杂的,有时甚至是矛盾的。因而他们试图确立网上信任的影响因素,建立一个宽泛的信任分析框架。综上所述,国外关于B2C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较为完善,但多局限在个别点上,没有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信任体系。如果从信任与风险关系的角度来分析电子商务信任,通过分析风险的来源,从而采取相应的信任措施来降低网上交易风险,提高消费者的信心,可能会有更积极的效果。

  国内对信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大部分集中在社会学领域,其中对人际信任的理论研究较多,也比较深入与透彻,体现了我国本土特色。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人的人际信任体现了“差序格局论”,表现为对内部人的极度信任和对外部人的不信任,而且信任程度一般与人们之间的关系高度正相关,同时关系运作中包含着诸多的情感因素。而网络环境下,信任的对象、信任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除了人际信任外,还表现为对网络技术、网上商品提供商、产品性能的信任。国内已有的研究指出了信任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呼唤建立信任机制;有一些学者从纯技术的角度分析网络环境下的信任,并提出了电子商务认证信任模型;还有一些学者从诚信的角度出发,要求建立诚信机制,扩展消费者的信任等。总的来说,国内对B2C电子商务的信任研究还缺乏整体的、系统的观点和有力的理论支持,这也正是作者撰写本文的动因之一。

  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建立

  根据分析可知,风险与信任是相互交织的关系,信任只有在不确定性的风险环境中才存在,风险是信任存在的前提,而信任是解决风险问题的最有效精神方式,信任在降低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时的风险、促进网上交易、消除消费者疑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电子商务风险与信任相结合,将不同的风险来源与不同的信任机制相匹配,主要从技术、制度法律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建立比较完善的B2C电子商务信任机制。

  技术机制的建立

  技术被认为是引起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技术引起的风险不是某些具体协议、契约等能避免的,它可能引起隐私风险、安全风险等,因此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方案降低风险,增加消费者的信任。一方面,网上企业可以通过对称和非对称加密技术、防火墙的设置、数字认证、数字签名等措施来防范技术风险,提高消费者网上交易时的安全;另一方面,网上企业可以通过完善的技术设计自己的网站性能,使网站运行平稳、链接速度快,而且网上浏览比较方便,更容易抓住潜在消费者,从而刺激网上消费。消费者在提供个人资料时可能会担心信息外泄,甚至担心有的企业会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赚取利益,这种涉及到隐私权问题,可以通过技术得到解决,例如网上企业可以在网上公开承诺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情况,使得消费者可以自由处置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并且可以公布网站性能指标及开发网站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使消费者放心,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虽然技术在很大程度上能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但它并不是唯一的措施,有时很多风险是技术所不能解决的。因此,本文还将采用其它非技术措施建立消费者网上信任机制,促进网上交易达成。

  制度法律机制的建立

  风险有可能来自于制度的不完善,因此要想解决制度风险,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改善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以增加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的信心。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互联网发展的政策和规定,但这些法规往往是政策多、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隐私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信用等法律问题,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法律,涉及到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多种法律体系,不是某一种法律所能解决的。因此,应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度,设立一个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部门以适应电子商务这种新生事务的发展,同时国内的电子商务法律应该与国际法律接轨,这样有利于国际经济的交流与互动。

  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

  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作为风险的来源之一,会由于短期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长期利益,从而产生败德行为,引起道德风险。而伦理、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软约束机制,是人们自律的基础。应通过加强伦理教育,规范产品或服务提供商的道德行为来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不确定性等特征,伦理的范畴与传统商务环境下的伦理范畴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信息失真、消费者隐私公开、网络信息污染、黑客侵害等方面。这些问题有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节和约束,但通过伦理、道德来规范和约束将更为有效和持久。边沁曾就伦理与法律的向量做过详尽的阐述,他认为,伦理与法律不是对立的,二者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危害了他人利益,并造成重大损失,且这种损失超过某一临界点时才诉诸于法律,而在达到某一临界点之前,通过道德向量的调节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可行的。基于此,一方面,要求政府或民间团体出台相应的网络伦理规则,以规范交易主体的行为,若交易主体违背了伦理规范应受到社会舆论的惩罚;另一方面,应在中小学开设有关网络伦理和计算机伦理方面的课程,通过持久、深入的教育,使得网络伦理思想深入人心,从而增强个人的道德责任心,普遍提高国民的道德水准。

  信誉机制的建立

  一般认为,信誉越好的企业消费者越信任,这就是名牌企业、名牌产品消费者愿意信任的原因。但信誉机制发挥作用也有其条件:博弈是重复进行的,这样可避免机会主义倾向,交易双方愿意为长期利益而放弃眼前利益;交易双方应有足够的耐心,若没有足够的耐心,也不会有稳定的预期,这样很容易产生不信任;交易双方的不诚实行为是可以观察到的;对对方欺骗行为进行惩罚,使得对方由于欺骗带来的收益小于惩罚成本,并且惩罚是可信的,这样企业有积极性建立信誉。因此,在B2C电子商务交易中,鼓励产品或服务提供商建立信誉的同时,也需要获得消费者的支持。就信誉机制的建立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企业应与消费者沟通,例如通过营销策略、广告或者公共关系等为自己的信誉作宣传,这主要从企业的服务机制、退换机制、对安全和隐私等保护方面来考虑,这样会吸引更多消费者的注意力,从而建立网上信任。其次,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信誉评级,通过奖励或者惩罚机制来实现。例如中介机构可以对信誉好的企业加分评级,同时对信誉差的企业扣分予以惩罚,并定期在国家权威媒体上按照信誉等级进行排列和信息,使得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好信誉或失信扩展到全社会,从而鼓励或迫使从事B2C电子商务的企业建立信誉。只有中介机构起担保、保证作用,才能消除消费者疑虑,增加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增加信任。

  本文在总结了国内外关于信任的文献后发现:信任能增加人们的交往,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甚至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信任普遍被看成是一种社会资本而得到人们的认可。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任在继承了传统信任基本特性的基础上,又有与传统商务不同的地方,因此识别电子商务风险,从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任机制是首要考虑的问题。正是基于此,本文将风险与信任相结合来讨论B2C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任机制的建立,文章突破了已有的电子商务信任框架,从多层次、多维度来研究电子商务信任。

  参考文献:

  1.杨中芳,彭泗清.中国人人际信任的概念化:一个人际关系的观点[J].社会学研究,1999(2)

  信任机制范文篇5

  关键词:信任风险信任机制

  近几年,电子商务在国内外迅猛发展,引起了国内外政府、企业和学术界的热切关注。虽然电子商务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降低社会成本、改造传统产业和推动社会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国内发展电子商务的软硬件环境还很不完善,再加上电子商务本身的特性,以及网上产品提供商的机会主义行为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使消费者在电子商务活动时风险加大,不确定性因素增强,从而影响电子商务的发展。有专家认为,诚信、支付和配送是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三大“瓶颈”。

  目前,在金融支付与企业物流配送方面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改善,但诚信体系的建立还任重道远。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是信任的充分必要条件,即自己首先要诚实守信,别人才会信任。但现实生活中,信任是诚信的必要条件,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对他人有足够的信任,才会表现出充分的诚信。看来信任是解决诚信的关键所在,要解决电子商务的诚信问题,首先得建立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依靠信任来带动诚信体系的建立,促进企业与顾客关系(企业对用户、商家对消费者即B2C)的电子商务发展。因此,信任机制对消除消费者的疑虑,降低消费者从事网上交易时的风险是本文首要考虑的问题。

  电子商务信任发展综述

  信任的解释

  信任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社会心理学现象,近几年市场营销、管理学、经济学等领域也开始研究信任问题,而且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对信任有不同的理解。但无论学科背景如何,大胆的期望和不设防的意愿是信任定义中的关键词语。1998年,罗素等人提出了一个信任广义定义:信任是建立在对另一方意图和行为估计基础上的不设防心理状态。信任是一个动态过程,从对陌生人或者陌生事物的不信任到半信任,再到基本上完全信任,在这一动态过程中,人们的心理状态在不断地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这样看来信任不是一种行为或者一种选择,而是与这些行为有因果关系的一种心理状态的动态调整过程。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学者认为,信任是指对方的行为与承诺和书面协议相一致,即使可以机会主义行事也不利用的这样一种状态。这一定义也适合于B2C电子商务,只是电子商务的协议是电子的或者是隐契约。

  以上关于信任的定义主要包括可信赖性和善意两个维度,可信赖性指对方是诚实、正直、可信赖的,善意指被信任方即使有机会实施敲诈或更改协议,但考虑到长远利益而不更改。BorysandJemison认为,善意相比于可信赖性具有更高层次,这是因为合作行为不仅是建立在理性计算基础上,而且是建立在善意基础上的。另外,Zucker根据信任的来源将信任分为三类: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包括双方特有的既定关系;基于信誉的信任,双方的信任是建立在长期交往的重复博弈基础上的;基于制度的信任,例如以契约、合同、规则和法律等为基础。在人际信任中,基于个性特征的信任更多一些,而在B2C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信任主要表现为基于信誉和制度的信任。

  风险与信任的关系

  长期以来,人们对信任和风险界定不清,甚至有人认为信任和风险是矛盾的、相互对立的,其实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我国学者黄孝武副教授、国外学者NenaLim认为,信任和风险密切相关,信任只存在于不确定性的风险环境当中,它们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交织的。信任的出现与两个因素密切相关,一个因素是风险,如果商务交易、人际交往中没有风险,即人的行为是确定的时候,那么信任也没有存在的必要,因而风险是信任产生的前提;另一个因素是控制,有效地控制能增强人们的信任。电子商务由于其自身存在匿名性、不确定性、时空分离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特征,使得交易主体很容易机会主义行事,从而加大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的风险。而根据Mayer的观点,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在很大程度上能降低网上交易时的风险,促使他们从事网上交易活动。反过来,通过设计一套比较完善的信任机制,从多层次、多维度的角度来防范和降低消费者从事网上交易的风险,则能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但是,要想以建立B2C电子商务的信任机制来降低风险,就必须找到风险的来源,根据风险来源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近年来,关于电子商务风险来源问题受到许多学者的关注,根据风险是否由技术引起可将其分为技术风险和非技术风险;根据风险是否由制度引起可将其分为制度风险和非制度风险;此外,根据风险是否来自于企业将其分为企业内部风险和企业外部风险,其中企业外部风险主要有制度(法律)风险、政策环境风险,企业内部风险主要有道德风险、财务风险、隐私风险和产品性能风险等。企业外部风险是由企业外部环境引起的,是企业的外生变量,对企业来说是不可以直接控制的,企业只能有效的适应外部环境;而企业内部风险是由企业本身一些因素引起的,是企业的内生变量,在企业的控制与掌握之中。根据NenaLim的观点,风险的来源主要有技术、产品本身、产品或服务提供商、消费者本人以及制度等因素。

  不同的风险来源可能引起不同的风险类别,因而也就需要不同的防范措施和手段。本文吸收现有研究成果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风险来源分为技术、制度法律环境、伦理道德因素、信誉问题等几个方面以此,以此作为建立B2C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依据。

  国内外电子商务信任研究

  关于信任的研究由来已久,它被普遍认为是除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之外决定一国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主要社会资本,由此看来信任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中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

  国外关于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比较深入,一些理论也比较成熟,其中对B2C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主要侧重于技术引起的信任,例如技术引起的安全认证、隐私问题、网址性能等;另一方面从非技术的角度分析信任,认为影响消费者网上信任的因素是多方面的,除了技术之外,伦理道德、政策环境、企业信誉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消费者网上信任,甚至还有一些学者将风险与信任相结合分析信任的建立。其中对B2C电子商务信任总结得比较完善的是SonjaGrabner-Kranter等人,他们对1999-2002年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信任的一些国外实证文献进行回顾和分析评价后认为,人们对网上信任的理解是混杂的,有时甚至是矛盾的。因而他们试图确立网上信任的影响因素,建立一个宽泛的信任分析框架。综上所述,国外关于B2C电子商务信任的研究较为完善,但多局限在个别点上,没有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信任体系。如果从信任与风险关系的角度来分析电子商务信任,通过分析风险的来源,从而采取相应的信任措施来降低网上交易风险,提高消费者的信心,可能会有更积极的效果。

  国内对信任的研究起步较晚,并且大部分集中在社会学领域,其中对人际信任的理论研究较多,也比较深入与透彻,体现了我国本土特色。大多数学者认为,中国人的人际信任体现了“差序格局论”,表现为对内部人的极度信任和对外部人的不信任,而且信任程度一般与人们之间的关系高度正相关,同时关系运作中包含着诸多的情感因素。而网络环境下,信任的对象、信任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除了人际信任外,还表现为对网络技术、网上商品提供商、产品性能的信任。国内已有的研究指出了信任对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呼唤建立信任机制;有一些学者从纯技术的角度分析网络环境下的信任,并提出了电子商务认证信任模型;还有一些学者从诚信的角度出发,要求建立诚信机制,扩展消费者的信任等。总的来说,国内对B2C电子商务的信任研究还缺乏整体的、系统的观点和有力的理论支持,这也正是作者撰写本文的动因之一。

  电子商务信任机制的建立

  根据分析可知,风险与信任是相互交织的关系,信任只有在不确定性的风险环境中才存在,风险是信任存在的前提,而信任是解决风险问题的最有效精神方式,信任在降低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时的风险、促进网上交易、消除消费者疑虑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本文电子商务风险与信任相结合,将不同的风险来源与不同的信任机制相匹配,主要从技术、制度法律环境、伦理道德规范以及企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建立比较完善的B2C电子商务信任机制。

  技术机制的建立

  技术被认为是引起风险的主要来源之一,技术引起的风险不是某些具体协议、契约等能避免的,它可能引起隐私风险、安全风险等,因此应采取有效的技术方案降低风险,增加消费者的信任。一方面,网上企业可以通过对称和非对称加密技术、防火墙的设置、数字认证、数字签名等措施来防范技术风险,提高消费者网上交易时的安全;另一方面,网上企业可以通过完善的技术设计自己的网站性能,使网站运行平稳、链接速度快,而且网上浏览比较方便,更容易抓住潜在消费者,从而刺激网上消费。消费者在提供个人资料时可能会担心信息外泄,甚至担心有的企业会利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赚取利益,这种涉及到隐私权问题,可以通过技术得到解决,例如网上企业可以在网上公开承诺对消费者个人资料的保护情况,使得消费者可以自由处置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个人隐私的安全,并且可以公布网站性能指标及开发网站所采取的技术方案,使消费者放心,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虽然技术在很大程度上能保证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但它并不是唯一的措施,有时很多风险是技术所不能解决的。因此,本文还将采用其它非技术措施建立消费者网上信任机制,促进网上交易达成。

  制度法律机制的建立

  风险有可能来自于制度的不完善,因此要想解决制度风险,国家应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政策法规,改善电子商务的运行环境,以增加消费者从事电子商务的信心。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有关互联网发展的政策和规定,但这些法规往往是政策多、监督力度不够。目前,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隐私问题、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信用等法律问题,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法律,涉及到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刑法等多个法律部门、多种法律体系,不是某一种法律所能解决的。因此,应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进度,设立一个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律部门以适应电子商务这种新生事务的发展,同时国内的电子商务法律应该与国际法律接轨,这样有利于国际经济的交流与互动。

  伦理道德规范的建立

  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商作为风险的来源之一,会由于短期利益而忽视消费者的长期利益,从而产生败德行为,引起道德风险。而伦理、道德规范作为一种软约束机制,是人们自律的基础。应通过加强伦理教育,规范产品或服务提供商的道德行为来增强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任。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不确定性等特征,伦理的范畴与传统商务环境下的伦理范畴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信息失真、消费者隐私公开、网络信息污染、黑客侵害等方面。这些问题有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节和约束,但通过伦理、道德来规范和约束将更为有效和持久。边沁曾就伦理与法律的向量做过详尽的阐述,他认为,伦理与法律不是对立的,二者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危害了他人利益,并造成重大损失,且这种损失超过某一临界点时才诉诸于法律,而在达到某一临界点之前,通过道德向量的调节来规范人们的行为是可行的。基于此,一方面,要求政府或民间团体出台相应的网络伦理规则,以规范交易主体的行为,若交易主体违背了伦理规范应受到社会舆论的惩罚;另一方面,应在中小学开设有关网络伦理和计算机伦理方面的课程,通过持久、深入的教育,使得网络伦理思想深入人心,从而增强个人的道德责任心,普遍提高国民的道德水准。

  信誉机制的建立

  一般认为,信誉越好的企业消费者越信任,这就是名牌企业、名牌产品消费者愿意信任的原因。但信誉机制发挥作用也有其条件:博弈是重复进行的,这样可避免机会主义倾向,交易双方愿意为长期利益而放弃眼前利益;交易双方应有足够的耐心,若没有足够的耐心,也不会有稳定的预期,这样很容易产生不信任;交易双方的不诚实行为是可以观察到的;对对方欺骗行为进行惩罚,使得对方由于欺骗带来的收益小于惩罚成本,并且惩罚是可信的,这样企业有积极性建立信誉。因此,在B2C电子商务交易中,鼓励产品或服务提供商建立信誉的同时,也需要获得消费者的支持。就信誉机制的建立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考虑:首先,企业应与消费者沟通,例如通过营销策略、广告或者公共关系等为自己的信誉作宣传,这主要从企业的服务机制、退换机制、对安全和隐私等保护方面来考虑,这样会吸引更多消费者的注意力,从而建立网上信任。其次,可以借助于中介机构对企业的信誉评级,通过奖励或者惩罚机制来实现。例如中介机构可以对信誉好的企业加分评级,同时对信誉差的企业扣分予以惩罚,并定期在国家权威媒体上按照信誉等级进行排列和信息,使得产品和服务提供商的好信誉或失信扩展到全社会,从而鼓励或迫使从事B2C电子商务的企业建立信誉。只有中介机构起担保、保证作用,才能消除消费者疑虑,增加消费者对电子商务的信心,从而增加信任。

  本文在总结了国内外关于信任的文献后发现:信任能增加人们的交往,降低不确定性和风险,甚至降低交易成本。因此,信任普遍被看成是一种社会资本而得到人们的认可。而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任在继承了传统信任基本特性的基础上,又有与传统商务不同的地方,因此识别电子商务风险,从而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信任机制是首要考虑的问题。正是基于此,本文将风险与信任相结合来讨论B2C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任机制的建立,文章突破了已有的电子商务信任框架,从多层次、多维度来研究电子商务信任。

  参考文献:

  1.杨中芳,彭泗清.中国人人际信任的概念化:一个人际关系的观点[J].社会学研究,1999(2)

  信任机制范文篇6

  汤姆彼得说过:“工艺技术是十分重要的,但是增强信任才是行之有效的。”因此,信任是组织内上级与下级、领导与群众团结协作的精神纽带,是建立各种关系的基础,是组织基本的价值理念。信任潜藏与领导者与被领导者的深层意识和心理之中,在组织的一切计划、指挥、协调、控制、领导和决策实施过程中形成并升华,从而影响组织的发展方向和战略视野。

  基于组织信任关系的社会价值取向,我们把下级对上级的信任程度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过度信任上级;

  适度信任上级;

  对上级信任不足;

  对上级零信任或者负信任。

  组织“决策实施是指将决策传递给有关人员并得到他们行动的承诺。”[2]而组织“决策是否优良的标准在于,在决策和实施政策的方法上是否达成一致或共识。”[3]所以,决策的实施是实现决策目的和组织绩效的过程,是组织发展的根本途径。其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外部固然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内部则需要组织的创造性思维,整体协调,互相信任,团结一致,密切配合。下级对上级的不同信任程度使决策实施产生不同的组织绩效,对组织的社会目标和战略发展产生不同的影响。

  一,过度信任上级

  任何组织都需要内部的良性信任关系,但是下级对上级的过度信任则会形成绝对的领导权威,产生不合理的盲从。而“不合理的盲从建立在自我对权威的精神上的屈从,使自我处于一种被催眠的状态。”[4]这样,上级就处于一种精神上的崇拜主体,也就是下级过度信任上级。从而下级与上级的精神交流、沟通便产生局限,决策的实施过程便产生实际矛盾。

  例如,萨达姆是经过海湾战争和现代国际局势变化代表人物,是伊拉克长期执政的政治家、外交家,而他却是名副其实的政治独裁者。他以善于讨价还价被世界公认为“总是在最后时刻出牌”的外交家,同时也是伊拉克人民的精神崇拜对象。自1991年海湾战争以前,伊拉克人民在萨达姆的领导下,依靠天然丰富的石油资源和优势的地理、国际市场环境,为伊拉克人民创造了极大的经济财富,大大提高伊拉克人民的福利待遇,人民生活水平空前提高,使原本贫困的伊拉克走向繁荣。同时,伊拉克的国际地位骤然上升,成为一个现代化石油贸易国家。伊拉克的人民相信萨达姆会带领他们走向美好的未来。可是,就是在这样的时候,萨达姆树立了绝对的权威,人民对他过度信任,便产生对他的精神崇拜。而在海湾战争中,伊拉克在毫无道理和没有宣战的情况下,悍然入侵并吞并了弱小的主权国家科威特,直接损害了科威特人民的利益和美国等西方国家的石油利益。后来,在萨达姆的统治下,伊拉克受到长期的经济制,使经济几乎到了崩溃的边缘,伊拉克人民食不果腹、缺医少药、生活在死亡线上。而伊拉克人民和萨达姆政府还是坚决拥护萨达姆的统治,投票率竟为100%,这是国际选举史罕见的。事实和现实证明,崇尚萨达姆的权威和绝对统治是错误的,过度的信任和精神崇拜只会使萨达姆政府和国家的发展走向极端。

  所以,过度的信任上级是一种组织价值极端的表现。首先,下级对上级的过度信任使组织决策实施趋向个人主义和主观意志,不利于决策实施的规范化和科学化,使得决策实施缺乏透明度。人们对决策的现实性和理想性没有正确的判断,盲从上级,一切行动跟从上级,没有下级本身的创造力。其次,过度的信任上级,决策的实施就会局限于本本,而不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更使组织决策实施偏离组织制度和根本运作方式,倾向分散化。无法使决策实施构建起组织的文化道德标准,或是一种民主体制。再次,过度信任上级会使得上级在决策实施上增加更大投入,以试图证明其决策的正确性和可靠性。同时,上级会更加施加时间和成本压力,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决策实施的灵活性。最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度的信任上级使得决策的实施成果偏好于上级,没有组织的整体战略发展概念和全局思维,同时也是产生腐败的根源。

  二,适度信任上级

  组织是信任体系的倡导者,信任关系贯穿于组织与公众、上级与下级的整个互动过程。适度信任是经过实践理性的审视和判断,是观察、思考、判断和选择的结果。适度的信任以理性的创造性运用为基础,往往会超越私人杂念,以社会价值为基准。“民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6]信任是社会组织的基本理念。而适度的信任则是下级与上级之间良好互动的基础,是决策实施的关键。

  例如,理查德.迈尔曼的莱图斯使你娱乐公司是美国风味餐厅的先驱者。他的餐厅所提供的烹调从海鲜食品到意大利佳肴,从希腊风味到西班牙风味,应有尽有。而且,他还提供了所有类型的用餐环境——从50年代的餐车式风格,到芝加哥的典雅格调,任你选择。事实上,莱图斯所发展的许多连锁店,使得人们可以在剧院式的环境里就餐。而在这些餐厅的背后支撑作用的,是理查德.迈尔曼与他的忠诚员工的相互信任。迈尔曼一直鼓励他的4000名员工的士气,而他则是勤奋的工作着。迈尔曼经营的莱图斯与麦当劳并驾齐驱,但他们没有那些令人窒息的规则约束。他的餐厅提供充分的个人空间。由于共同的利益,上下级的信任,产生了丰厚的效益和不断晋升机会,使得公司一直保持着旺盛的创业精神,并使员工更加忠诚。这对于以高离职率著称的快餐行业来说实在很难得。每一位厨师、管理者、设计师和艺术家都为每一家餐厅的“历史”竭尽全力。员工们信任迈尔曼,信任他的能力和智慧。他们把迈尔曼当作伙伴、朋友,因为是迈尔曼培养了他们。这里,很多人都从基层干起,最后升入管理层。迈尔曼说:“如果你的员工都很快活,而且过着受人尊敬的生活,你就拥有了一支齐心协力的队伍。”“如果每个人都不快乐,则这个集体就会解散。”在这里,员工们充分的理解管理者或上级的决策,信任迈尔曼的战略和全局市场观念,积极工作。现在,莱图斯使你娱乐公司正朝着更长远的目标而团结奋斗。

  所以,适度信任上级是现代组织决策实施的积极因素。首先,适度的信任是理性的内化、凝聚和积淀,并以人性为基础。而组织的每一次决策实施,都体现着组织的形象,展示着组织的权威和凝聚力,无声但却深刻地影响着组织的前途和命运。其次,适度的信任上级可以使上级产生责任感,对决策实施绩效有正面的导向功能,是决策的实施获得支持的有效途径,使决策的执行具有开放性和整体性,是对上级的一种有效监督和制约。在决策实施过程中,下级很注意发挥参考咨询的作用,使决策实施具有专业性和代表性,实现决策实施的民主性、公开性和科学性的统一。再者,适度信任上级使组织内的上级和下级之间有强烈的使命感,形成一个“命运共同体。”从而组织决策实施容易形成上下一致,同心同德,荣辱与共,有利于决策实施合法性的审查,实现决策实施的民主化和法制化。同时,使组织决策实施的管理客观上减少了主观随意性,保证了决策实施的质量。最后,适度信任上级可以扩大决策实施的组织参与,提供更多反馈渠道,并使下级能以更直接的方式参与决策实施过程。同时,上级有充分的自信心去制定和执行更优化的决策,并努力达到预期的组织绩效。

  三,对上级信任不足

  组织内下级对上级信任不足的表现很普遍,其结果大多是对组织决策实施产生负面影响。作为下级应该认识到,一个部门、一个组织都是通过对上级的服从来建立其秩序的。下级对上级的信任不足必然会使各种秩序遭到破坏。使组织产生大量的复杂问题,如反抗上级领导、激进的控诉行为,从而阻碍正常的、积极的解决问题方式和决策实施。

  信任机制范文篇7

  随着工业经济向信息经济转变,企业之间关系从竞争关系向合作关系转变。企业间信息沟通与共享成为企业管理中的关键问题。企业信息不仅要实现企业内部的信息集成,而且要构建企业与企业利益相关者(顾客、供应商、竞争与合作者、股东、债权者、政府等)之间信息沟通与共享的平台。但是,由于信息技术投资的经济运行规律导致企业“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产生,使企业不愿意单方进行企业间信息沟通与共享的信息技术投资。

  当前一般的逻辑推论是:市场机制或科层机制能够实现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能够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但是,本文认为,市场机制或科层机制不能够真正实现集体信息技术投资,信任机制才能真正实现集体信息技术投资。

  为了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促进信息经济中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的有机合作,从而推动信息经济的高效发展,本文针对导致“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产生的信息技术运行的经济规律的原因,提出解决企业“信息技术生产率信息佯谬”问题的配套方法:企业间基于网络信任为基础的共同治理。

  一、基于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关键

  1.集体信息技术投资是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关键

  由于信息技术运行的经济规律的原因导致信息技术投资产生“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从而导致企业不愿意单方进行信息技术投资。从博弈论的角度看,信息技术投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正和博弈而不是零和博弈,集体信息技术投资效益是正和效益而不是零和效益。这也是研究私利与集体利益冲突的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1965)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将集体利益区分为相容性利益而不是排他性利益。相容性利益强调如何把集体信息技术投资效益的“蛋糕做大”,希望对信息技术投资的人(“做蛋糕”的人)越多越好。而排他性利益强调如何把集体信息技术投资效益的“蛋糕分好”,希望对信息技术投资的人(“分蛋糕”的人)越少越好。集体信息技术投资效益的相容性利益或正和效益的特征,要求越来越多的企业参与到进行信息技术投资的集体当中,以更好地解决信息技术投资的“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罗伯特•梅特卡夫(RobertMetcalfe)在1973年提出梅特卡夫定律:网络价值与网络节点数目的平方成正比。这个定律也证明了上述的论断。

  因此,与信息技术投资的“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不能局限于从单个企业的信息技术投资中得到解决,必须使所有企业都愿意进行信息技术投资。因为,只有集体进行信息技术投资,才能产生信息技术投资经济规模效应,才能增强信息技术投资效益外部效应(外部性)及其双向正反馈性,才能使信息技术投资确实提高生产率,才能提高企业信息技术投资水平。这正如只有一个人安装电话,那么电话的投资效益为零;只有当所有人都安装了电话时,人们才能获得安装电话的收益。进行信息技术投资的人数越多、集体越大、“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就越小。

  因此,“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解决依赖于进行信息技术投资的集体行为。

  2.追求自我利益的实现是集体信息技术投资的前提

  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是经济主体的价值标准的简单二分法。一般认为,以利他主义为个体行为指导可以顺利地导致集体行为产生。但是,企业是一个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的经济主体,利他主义不能成为企业经济行为的目标。这也就是说,利他主义不能成为企业进行信息技术投资的经济行为目标。因此,集体信息技术投资的前提是建立在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体理性之上的。

  3.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产生取决于能够产生“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的治理机制

  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并不能自然产生的。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市场理论认为,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体理性行为会自然导致追求集体利益的集体理性行为的产生。但是,著名的“囚犯困境”说明了基于自利动机的个体理性并不能自动产生集体理性。即追求自我利益的具有个体理性的企业不会自愿地采取行动以实现集体或共同的利益。

  那么,如何激励追求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产生呢?奥尔森(1965)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中为解决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提出了“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主要是指集体内能够自动产生对集体内成员的行为区别对待、赏罚分明。对那些为集体利益的增加做出贡献的成员进行正面激励,而对那些发生与集体利益相冲突行为的成员进行负面惩罚。

  因此,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产生主要取决于能够产生“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的治理机制。

  二、企业间基于网络信任为基础的共同治理的理论基础

  当前,只要提到“治理”一词,一般人们就会想到“企业治理”。实际上,“治理”一词的应用远比“企业治理”早。如:我国经常提到的“治理国家”或“国家治理”。西方国家的“governance”一词是“治理”的意思,也是后来应用到“企业治理”。当前治理也用到“全球治理”之中。

  由于学术界对“治理”的内涵理解不一,本文采用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俞可平,2003:《全球化:全球治理》,P5,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不仅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因此,治理实际上是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当前社会上存在3种治理机制,分别是市场机制(看不见的手)、科层机制(看得见的手)和信任机制(第三只手)。在这3种治理机制之中,哪一个治理机制适合于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产生关键在于能否产生“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本文认为,企业间网络信任机制能够产生适合于基于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有选择性的激励手段”,从而激励集体信息技术投资行为的产生。企业间网络信任机制的凸现是因为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交易特殊性的需要;企业间组织特殊性的需要;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信息佯谬”的需要。

  (一)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交易特殊性的需要

  1.交易及其得以完成的条件

  人类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是人们之间进行交易,不仅包括交易产品、劳务、知识,也包括各种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合作。

  交易得以出现的一个前提是交易能带来社会总收益(社会效率)的增加,从而使得交易双方受益,生产者获得生产剩余效用的实现,消费者获取消费者剩余的实现。但它仅是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交易实现的另一个前提是交易双方要有充分的信任。即交易双方有充分的信心,预期对方能履行承诺(包括对方能否履行,履行多少,如成本、效用的计算,能否达到预期履行的承诺)。否则,即使交易能带来社会剩余,交易也不会发生。那么,如何确保交易各方有充分的信心进行交易呢?

  新古典经济学认为,健全的法律制度是维护和推进交易各方有充分的信心进行交易的唯一条件,也就是制度可以确保交易各方获取充分的信任。但新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认为,法律制度和信任制度都是使交易得以执行的保障条件。由于合同执行所需的两个法律条件在现实中得不到完全落实:一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事前(exante)签订的合同条款必须相当完备;二是合同规定的行为在事后(expost)不仅能被双方当事人观察到,而且能为第三方法律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由第三方(法院)执行的交易规则(张维迎,2003,P32)。(如法官)所见证。在合同执行所需的两个法律条件在现实中得不到保证的地方,信任就是交易得以执行的主要保障条件。

  因此,信任制度和法律制度是保障交易得以完成的两个基本条件。但是,在现实经济中,交易得以完成的基本条件是信任制度还是法律制度取决于交易的性质。如果交易得以完成依赖正式契约的成分较大,法律制度就是该交易得以完成的基本条件;如果交易得以完成依赖非正式契约的成分较大,信任制度就是该交易得以完成的基本条件。

  2.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交易完成的特殊性

  分工是交易的前提。分工愈加深化,交易更加复杂。工业化专业分工属于“生产分工”,而网络(虚拟)企业分工属于“能力分工”。“能力分工”是对“生产分工”的扬弃,故不能用传统分工理论来解析网络虚拟经营中的分工问题。

  随着企业环境的日益变迁和企业竞争的加剧,企业间的分工逐渐从“生产分工”向“能力分工”变化。企业发现仅仅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开发自己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企业必须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来实现研究与开发、技术互换、合作生产等企业间的知识和能力的共享。只有这样,企业才能获取其他组织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创造出新的知识和技能,才能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因此,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不仅包括投资能产生、存储、转移和加工图像、文字及数字信息的现代信息技术,而且也包含企业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企业间联系与沟通的信息。现代信息技术只是企业间联系与沟通的载体,信息才是企业间联系与沟通的主要内容。因此,信息共享是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的主要目的。信息共享、知识交易是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交易的实质。

  在商品经济阶段,基于“生产分工”的交易主要表现为物物交换或物与一般等价物交换,它们主要是面对面的交换。由于人们对交换物的功能是否能满足自己的功效可以直接验证,所以信任强度大,交易容易成功。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交易的实质是基于“能力分工”的信息共享、知识交易,因此,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交易进行交换的是知识,双方合作的是知识。由于知识的具体特征,人们在获取知识(或在搜寻知识)之前,不能获取该知识的预期成本和收益。而在获取这个知识后,这个知识又变得一文不值(知识的复制成本低)。这就是Arrow所称的“信息悖论”任何社会中都存在阿罗(Arrow)所称的“信息悖论”,但是Arrow的“信息悖论”,在以信息为基础的信息社会中尤其突出。Arrow的“信息悖论”主要是指:“简言之,在搜寻新知识时,我们永远也不可能知道我们会发现什么,也不能知道将要得到的信息,是否有用或是否如我们所预期的那样有价值,在我们作出一项发现以前,我们甚至常常对我们正急于寻求的东西到底是什么却一无所知”。由于信息的不可预知和难于计算,导致信息社会中基于信息的交易得以完成的保障要靠交易双方的信任。:“在生产商品和服务,关于成本和效益的知识是预先具备的,从而资源运用有可能臻于最优化。而信息生产与此不同,它不可能服从于这样的理性计算”。这个特征也是当前企业的顾问公司经常碰到的问题。如顾问公司如何对某项咨询进行标价的问题。如果顾问公司没有给出详细的解决业务的方案,顾问公司就不能向对方收费;如果顾问公司告诉对方方案,对方就没有必要进行咨询了,顾问公司就收不到咨询费。这就要求企业对顾问公司的业务能力具有充分的信任。因此,要求交易双方能够彼此信任,精诚合作。

  由于知识的特征,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的交易是一种非正式合约,是应该通过信任机制来维持的。

  (二)企业间组织特殊性的需要

  一般人认为社会经济有企业和市场两个基本经济组织,实际上理论界和企业界的许多研究者都认为在企业和市场之间有个中间组织引自BlainHSheppard&MarlaTuchinsky的《微观组织行为与网络组织》,见WEDouglasCreed&RaymondEMiles《组织中的信任》。,如跨国公司,虚拟组织和网络组织。实际上,它们不应该是中间组织,而是第三种组织。本文把它们称为网络组织。企业、市场和网络组织等各个经济组织的控制机制分别为“看得见的手”、“看不见的手”和“第三只手”。“看不见的手”为市场机制(或价格机制),“看得见的手”为科层机制(或层级控制机制),“第三只手”为信任机制“研究组织的学者关注信任问题,视其为组织控制的机制,具体地说,是在价格与权威之外的另一种方式(Bradach&Eccles,1989),见WEDouglasCreed&RaymondEMiles,《组织中的信任》,2002,P21)”。在提出的种种理论中,有的把信任看作控制机制3个层次——价格、权威和信任——当中最具普遍性的一个层次(WEDouglasCreed&RaymondEMiles,《组织中的信任》2002,P22)。。三者之间的关系见表1。

  本文认为网络组织不是中间组织而应该是第三种组织。中间组织论者认为企业组织和市场组织是在一条直线上以交费费用与管理成本的高低关系来界定,在两者的交换过程中有个中间组织。正是由于这样的逻辑思路,许多人认为,网络组织的治理机制只有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认为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可以在网络组织中平分秋色,同舟共济。但是,如果按组织发展演化的连续性的逻辑(如图1所示),3种组织在社会经济中的演化逻辑是:应该是在市场组织产生之后,中间组织才产生,然后才有企业组织的产生,或相反的演化逻辑。但是,在组织的演化历史上,中间组织是在最后产生。因此,网络组织不是中间组织而是第三种组织。那么,网络组织的治理机制不应该是仅由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构成的。

  企业网络组织成长是在复杂的全球化商业环境下企业重要的成长方式Contractor&Lorange,1998,Peng&Heath1996。转引李新春,信任与企业成长方式的相机选择,经济体制改革,2003年第1期。。作者认为网络组织是吸收了市场组织和企业组织的优点,对它们进行扬弃的而形成组织。网络组织产生逻辑,如图2所示。

  本文认为,网络组织是对市场组织、企业组织的扬弃。同样,网络组织吸收了市场组织和企业组织中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中合理的部分,同时经过扬弃,在网络组织中产生与网络组织相适应的信任机制。信任机制是网络组织中主要的治理机制。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是对信任机制的建立和发展起辅助作用的两个机制。

  信任机制是一个治理机制,信任他人和获取他人信任是网络组织中重要的方面。合同是合作者对可预测性交易双方行为上的一种可以交易合约,当对交易双方行为的可预测性变得越来越少时,合同的地位和存在性就要受到质疑,而信任就是合作者对不可预测性交易双方行为的一种默契的合约。在信息经济活动中,合作双方行为不可预测性越来越大,因此,信任成为网络组织中一种主要的治理机制。

  (三)信任机制的凸现: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需要

  前面提到,企业信息化过程产生“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根本原因在于信息技术投资运行的经济规律。每个企业都是理性的,由于这些经济规律(企业信息技术投资效益的外部效应、相互依存整体性、经济规模性;信息工作的内涵加深、外延扩大;网络是个具有公共资源性质的信息生产、交流平台;信息经济的互克性原理与企业信息技术投资效果的度量不准确性),企业不愿意率先进行信息技术投资和网络信息化建设。如果整个社会上没有和企业信息化相配套的网络设施或整个社会信息技术投资不足(没有达到规模经济),即使企业进行了信息技术投资也不能发挥信息技术的功能,这时,信息技术投资不能为企业创造价值。另外,即使有了信息网络,如果企业也不愿意让企业私人的信息与网络上其他人共享,却愿意去共享其他企业的信息(虽然企业间信息共享是企业间信息技术投资的最终目的),那么,由于没有企业愿意首先进行信息技术投资或愿意公开企业私人信息,企业信息技术投资价值就不能得到实现,社会信息化水平就会陷入萎缩状态。

  因此,基于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信息技术投资是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的关键。但是,市场机制和科层机制都不能真正实现基于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信息技术投资,只有信任机制才可以使企业率先进行信息化建设,才能真正实现基于自我利益基础上的集体信息技术投资,从而提高社会信息化水平。

  1.市场机制不能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因此,市场机制的核心是法制建设。信息化就是要建设网络社会。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无国界、一体化的虚拟社会。在这个虚拟社会中,每一个从事网络活动的公民或信息经济活动者都是网络社会中的主体。网络主体的网络活动构成了复杂的网络社会关系。这些网络活动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冲突和矛盾。为了维护网络主体的合法权益、捍卫网络空间秩序,必须要建立解决网络冲突和调整矛盾的机制。否则,没有解决的网络关系的冲突会导致整个网络的解体。据中国税务报2004年3月1日第4版报道,英国警方2004年2月24日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接受调查的英国最大的201家公司中,有83%的公司表示去年遭受过某种形式的网络犯罪危害,由此造成的停工、生产效率降低以及对其品牌和股票产生的破坏作用带来的经济损失达195亿英镑。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开放性、全球性等特征,按法制建设的逻辑思路,网络犯罪就必须根据网络领域的特点来进行法律治理。但是,法制建设不仅无法解决网络法制建设中的技术性问题,而且也无法解决网络法制建设中的价值性问题。

  首先,网络法制建设中的技术性问题难以解决。从法制建设的过程看,网络法制建设中的技术性问题有立法、司法和执法中的技术性问题。从法制触及的内容看,网络法制建设中的技术性问题主要有网络下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网络时代的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网络犯罪等法制建设的技术性问题。由于网络空间是一个开放的、虚拟的、无国界的虚拟世界,从而导致网络活动的当事人与网络服务器不在同一个地区,甚至不在同一个国家,要依据法律来解决网络问题,这就必然会出现网络诉论中的司法管辖和电子证据等问题。例如,一个日本人在法国对美国的网站进行情报窃取或病毒攻击,应如何收集犯罪的电子证据,又如何根据法律来进行网络诉讼,根据哪国法律进行网络司法和执法等,这些都是要花费巨大成本才能解决的问题。

  其次,网络法制建设中的价值性问题难以解决。法制建设中的价值性问题是指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处理网络活动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问题,也就是说,网络法律应当崇尚权利本位还是义务本位的问题。由于网络的公共资源性质和企业信息技术投资的外部效应,网络法制建设中的价值性问题难以得到解决。价值性问题中难以得到解决的关键问题有:①网络立法中对言论的限制与言论自由的宪法权利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网上大量宣传色情、种族主义、暴力的内容应予限制,还是将其作为一种网上自由权而予以保护;②网络信息的开放和自由与国家信息安全、公司隐私权的冲突问题。在网络环境下,电子数据库主体及其权利(控制权、获取权、修改权、抗辩权)与义务的制定是各国国家法律规范中的关注的焦点。因此,网络公共资源性质和企业信息技术投资的外部效应是市场机制所不能解决的。

  2.科层机制不能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

  首先,科层机制的合法主体不存在。在当前世界还没有一个能够在整个地球上实施科层机制治理的合法主体。联合国也只是个民间组织,它还不能对各国的经济主体实施经济权力,如依靠权力进行经济资源的分配。

  其次,科层机制也不能有效解决“信息技术生产率佯谬”。科层机制和法律一样,是经济主体的一种外在权力,是他律。它的实施依靠行政权力来执行,而不是来源于经济主体的内在愿望。科层机制的有效性建立在信息相对完全、信息不对称相对少的条件下。但是,前面已经提到信息经济存在着互克性原理与企业信息技术投资效果的度量不准确性,而这些将导致信息经济中各经济主体间的信息严重不完全、信息严重不对称。这是科层机制所不能有效解决的。

  因此,ErnestGellner在《信任、凝聚力和社会秩序》中也提到:“无政府状态产生了信任,而政府破坏了信任”见ErnestGellner的《信任、凝聚力和社会秩序》,转自郑也夫《信任:合作关系的建立与破坏》,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03年,P178。。

  3.网络信任的内涵及其特点

  信任原来是一个心理学领域的概念,后来被引入到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等众多领域中,学者们从个人心理、人际关系、组织行为、社会关系等不同角度等对

  信任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信任的发展历史:从信仰的角度,沙贝尔(Sabel)认为,“相互信任就是合作各方坚信没有一方会利用另一方的弱点去获取利益。”从控制的角度,Mayer,Davis&Schoorman则认为,“相互信任就是尽管一方有能力监控和控制另一方,但它却愿意放弃这种能力而相信另一方会自愿地做出对己方有利的事情。”从意愿角度看,Anderson主张,“信任是合作双方愿意接受短期混乱的程度,混乱程度越高,它们就越认为混乱会在长期合作关系中消失。”。尤其是随着网络组织的发现和社会资本理论的发展,信任越来越得到人们的承认二战之后,经济学普遍认为,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源泉主要来自物质资本(materialcapital)的积累,也就是国民储蓄;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人力资本”(humancapital)是经济增长的主要方面,即人的工作技能和生产性知识的积累;进入20世纪90年代,“社会资本”(socialcapital)在决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Putnam,1993;Helliwell&Putnam,1995)。社会资本也就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合作的能力(张维迎,2003)。。社会资本也就是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合作的能力。社会资本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即社会成员对彼此诚实,合作行为的预期。

  信任的概念随着研究背景的差异而不同,参见表2。

  同时,信任的概念在不同对象和不同层次上,如个人层次或组织层次,是不同的,但是,信任在个人、组织等不同层次之间是可以转移的PatriciaM.Doney和JosephP.Connon在1997年通过实证研究,证实了这个论断:信任在不同对象和不同层次上,如个人层次或组织层次,是不同的,但是,分派任务在个人、组织等不同层次之间是可以转移的。具体请见:向长江和陈平,2003:信任问题研究文献综述,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5期。,说明信任在不同层次之间存在着共同的东西。基于这种认识,在分析与信任有关文献资料的基础上,本文认为,网络信任的概念应是这样的:在未来不确定性条件下,对某网络交易中进行合作的双方或多方(包括个人或组织)中的任何一方,在依据对他方及其行为的正向估计基础上坚信,没有一方会利用自己的优势或他方的脆弱点去获取利益;同时,被信任方也在事实上没有利用自己的优势或他方的脆弱点去获取利益。

  依据这个定义,网络信任具有如下特点:

  (1)网络信任是对未来的一种非理性预期。这种预期,对参与网络交易的个人来说,它是个人的一种心理活动,这种活动是非理性的心理活动。这种预期,对参与网络交易的组织来说,它是一种对未来的估计。这种估计是一种非理性的估计。

  (2)网络信任是以网络不确定性和脆弱性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网络不确定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指网络未来事件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是指网络交易的合作伙伴对网络未来事件做出反应的不确定性。网络信任是以这两个方面的不确定性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如果没有网络不确定性,也就谈不上网络信任。网络信任也以网络脆弱性存在为前提条件。网络脆弱性是指一方不具备控制另一方的条件和能力,如合作双方或多方彼此都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如果不具备信息不对称,各自都清楚彼此行为也就不存在着信任了。

  (3)网络信任的主体是多方位的。网络信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也包括政府)。凡是在网络上进行信息处理和沟通的个人或单位都是网络信任的主体。

  (4)网络信任是有界限的。网络交易的合作双方或多方就要合作的某个网络交易达成信任,而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