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视域下对现代师生关系现状的浅析

  摘要:随着教育改革的逐步深入,传统的师道尊严的师生关系被打破。现代师生关系冲突不断,甚至愈演愈烈,这成为了现代师生关系发展亟须关注的一个新问题。师生关系的冲突本质上是一种权利关系的冲突。在现代新教育理念的大背景下,师生间的权利关系更多关注在法律框架下的发展,而掩盖了伦理道德视角下的师生权利。伦理道德的缺失使得师生权利关系更加容易产生冲突。所以,必须要从伦理视域深刻认识现代师生关系之间的冲突问题。并且要想缓和师生间的冲突,必须要实现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之间的平衡,达到师生之间真正的民主与和谐发展。

  关键词:伦理;师生关系;权利关系

  中图分类号:G4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120X(2016)08-0077-02收稿日期:2016-01-26

  随着现代教育理念的不断推陈出新,作为教育基本范畴的师生关系发生了巨大改变。传统的以师道尊严为核心的师生关系已被打破,看似良好的师生关系出现了很多的矛盾与冲突。师生间不断发生的抵制对抗使得师生关系冲突显性化。

  例如:曾有媒体报道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发微博公开信以断绝与新招研究生的师生关系的事件,而这仅是师生关系冲突的一个小点,或许还有更多的不为我们所察觉的潜在的其他形式的师生关系冲突。但这一现象的凸显,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思考:师生关系作为人与人关系的一种,在传统社会条件下,也必然会有矛盾冲突,只是这种冲突被当时的社会文化抑制了。

  究竟是什么激化了原本和谐的师生关系间的矛盾冲突?现代师生关系该何去何从?首先我们要了解师生冲突的本质是什么。

  一、师生关系的概述

  纵观教育的发展,关于师生关系的界定大体有两种:一种是传统教育下,强调学生要尊重教师的权威和地位;另一种是强调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强调构建一种民主平等的师生合作关系。传统教育中的“师道尊严”给予了教师在师生关系中的权威地位,而新时期的教育针对传统教育的弊端强调学生的主体价值和师生的平等。现在教育界对师生关系的界定局限在教学的有效性上的分析,更多的是从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式等来规定师生关系。而没有从师生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权利主体角度来分析两者的关系。此外,在社会法制发展的今天,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在一定程度上规定了师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这些法律条文的规定的解析与实行最终也只是局限在教学活动领域。出于对传统教育弊端要根除的教改思路,现在的教育界出现了矫正过偏的现象,只关注了学生的平等地位和人格尊严,而漠视了教师价值的凸显;只关注了学生这一单一的价值主体,忽视了伦理价值、道德维度的底蕴,以致成为师生关系冲突激化的一大诱因。

  师生关系的界定要超越课程教学领域,以及法律规范的视域。现代师生冲突现象发生的背后实质上是师生关系中道德权利的失落和师生关系世俗化的发展所致。现代教育的民主化理念的倡行,解构传统教师权威成为了突破口,但在这个过程中却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学生权利绝对化,教师成为了弱势权利主体。事实上,现代师生关系的现状在提醒我们,目前需要关注的已不是教师、学生权利孰轻孰重之分,而是两者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师生关系就如同一座天平,倒向任何一方都会导致两者的冲突不断。师生关系的制衡,需要道德权利主导法律权利,法律权利起支撑作用,履行道德义务保障权利的实现。

  二、师生关系冲突现状的原因分析

  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进步,人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思想逐步成熟,更加强调个体价值在各个过程的体现。在教育领域,学生个体的权利和地位逐渐凸显。在师生关系中出现一个新的利益体,即学生利益体的释放。加上对传统教育弊端的根除思想的影响,师生利益体之间的力量发生了一个逆转,走向另一个极端:学生利益张力扩大,使得教师成为一个弱势主体。在师生关系这座天平上,两种力量的不平衡发展就会导致冲突的激化。也就是说,师生关系冲突激化的根本原因是个体价值和权利的释放。

  不管回顾以往,还是直视现在,个体的权利都在长时期内没有得到应有的健康的发展,最终导致教师与学生权利关系的组合失衡,主要体现在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的不平衡。主要从两个大的方向来分析:

  (1)在传统教育下,教师拥有绝对权威,而学生则是一种绝对服从的状态。权利主体是单一的,即教师。在这种师生关系形态下,教师具有权利的优势,而学生成为了义务的承担者,权利也变成了“权力”。这种关系状态下,学生成了被动体,没有自身的独立人格、创新能力,最终不利于人的发展。

  因此,现代教育改革以改变这种关系状态为着力点,赋予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以新的内涵。

  (2)随着法制社会的发展,师生关系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法律权利独占鳌头、道德权利缺失的一种现状,集中体现在权利内容的不平衡。传统教育中教师绝对权威是在传统社会伦理文化中逐渐形成的,而随着民主教育理念在现代社会的盛行给这一传统的“绝对权威”强烈的冲击,使得师生关系的权利内容发生改变。传统教育中的教师绝对权威是伦理道德发展的产物,而现代学生平等地位是法律的产物。

  教育改革要求解构传统师生关系状态,使得道德和法律这两种力量失衡,以道德为基础的权利退出了师生关系范畴。在用法律来规范师生关系的过程中,忽视了贯穿整个教育发展过程的伦理传统,丢弃了“师道尊严”的伦理价值在教育中的作用。道德和法律力量的失衡,使得师生关系发展缺失了道德价值的规范,而仅是一种法律规范下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也是现代师生关系冲突不断的根本原因。

  三、缓解师生权利关系冲突的对策

  现代师生关系冲突现状的缓和不能从单一解决方向出发,否则将会重复走老路。构建和谐的师生关系的关键点就是要在师生关系中平衡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整合道德与法律两种力量来发展师生关系。关于权利主体与权利内容方面的解决思路已有很多,就不再重复。笔者主要从道德权利层面来谈解决之策。

  道德权利含义广泛,但本文论述的师生关系中的道德权利侧重于强调人格为核心的道德权利,即师生权利主体作为独立人格的个体应享有的尊严、荣誉和权利。在传统教育中,以“师道尊严”为基奠,强调师生之间在学识上的平等。

  例如《论语》为学篇中指出“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焉。”韩愈也在《师说》篇章中指出:“是故弟子不必不如师,师不必贤于弟子,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这些古代圣贤们,都有一个明确的原则:不以学识居高,不以自己的师者伦理地位压制学生的学识竞争。师者与学者之间达成一种默契,即尊师前提下的从师学习,爱生如子基础上的授艺传教。

  在现代教育改革中关注了学生的平等,并以法律的方式规范下来,却忽视这层平等上的“尊师”的伦理要求。古代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一说,也就是强调师者在社会当中的伦理地位以及人格特质。因而从道德权利层面的解决思路主要有两个方面:

  1恢复道德权利在师生关系中的基础地位

  现代师生关系的现状是:法律权利压制下的道德权利虚无。众所周知,权利的实质是人格。道德权利作为一种不同于一般法律权利的实体,更是赋予了人类个体特有的人格规定,侵犯道德权利,就是侵犯了特有人格。人格是社会交往的基础,如果连最基本的人格都得不到尊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存在和发展就失去了其原本的生命色彩。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变成了机械的、僵硬的,没有了血肉的共性亲近。

  因而,道德权利在师生交往中处于一个基础地位,师生关系的发展、和谐师生关系的构建都必须要基于此。道德权利是出于主体的人格自觉,能有效监督道德义务的履行。只有当个体在社会交往中对其自身以外的生命主体充满了尊重和关爱,才会具备这种特有的人格自觉。道德权利的发展更能够推动道德人格的形成,而道德人格的完善是师生权利关系和谐、发展的主体前提。

  2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结构性调整,以达到两者的平衡

  发展到现在的师生关系范畴,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已然统一于其中,两者谁也离不开谁。忽视法律权利,则走向传统教育中的绝对权威极端;道德权利虚无则导致冲突激化。

  因而,在师生关系这座天平中,要把握好两者的力量,实现两者的不同范畴下的平衡。在社会伦理范畴下,道德权利要基于主体基础地位,要凸显道德权利的社会价值。在学识领域,则要使法律权利在道德基础上发挥其重要作用,尊重知识,尊重不同主体。

  换句话说就是师生关系和谐化需要以道德权利为基础,师生双方人格尊重,即“尊师爱生”;同时也需要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在这个结构体系下,主要是将道德权利中的主体性和价值性根植于法律权利的发展,有力促进法律权利的发展和完善,增添法律权利发展的人性化,加深法律权利的价值内涵。

  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是现代师生关系的两个平衡力,任何一方的缺失都会导致师生关系的不和谐。而在法律权利日益完善的今天,道德权利的回归是缓解师生关系冲突现状关键的一环,实现两者的均衡发展才是师生关系和谐发展之路。

  现代师生关系的发展,必须回归本源。在保证为师者应有的社会伦理地位的同时,打造一种在师生之间的学识的“百家争鸣”。和谐的师生关系应是以“师道尊严”为伦理基础的一种民主、平等的状态,应是一种师者爱生、学者尊师的状态。也只有在这样的状态下,才是尊重了知识,才能实现教学相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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