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未成年男生性侵11岁女孩,因不满14岁被直接释放。合理吗?

  今年3月初晚9时30分许,山东济宁,陈丽的女儿2天3夜都没有回家。期间,她四处寻找孩子。直到第三天,她才在街上找到了孩子,在追问下,她才知道这几天女儿经历了什么:女儿被两名14周岁左右的男孩殴打后侵犯,事后还录视频威胁。

  孩子称,其通过朋友认识一名男孩殷某(化名),对方比她大2岁左右。3天前的晚上,殷泽和另一名男孩周某(化名)以她的一位女性好友在殷某家里为由,将她引至其家里,“到了房间,孩子以为她朋友在屋里,结果发现屋里根本没有她朋友。”两名男孩称她的朋友去了卫生间,一会儿回来。说话间,便锁死了房间的门,她察觉到不对劲,结果两名男孩对她打了耳光,后往她肚子上猛踹一脚,然后将她的手腕按住,然后两名男孩对她实施了侵犯,“最后2名男孩给她录了视频,威胁她,称如果给父母说,他们就把视频散播出去……我看着孩子身上的淤青,不敢想象这是两个14岁左右的男孩能做出的事情。”2名嫌疑男孩中,殷某是整件事情的制造、引导者,他带着自己的同伴一起实施了犯罪,但由于他未满14周岁,因此已被释放,将不承担法律后果;另一名男生周某已被刑拘,将被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每一次出现涉及未成年人杀人、伤害、强奸等相关行为时,都会在网络上掀起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限制的讨论。

  有人主张作恶不负责任,是在保护坏人、变相对受害者施加二次伤害,应当追究未成年人罪犯刑事责任;有人主张未成年人年龄小、心智不成熟,应当设置责任年龄。

  当前我国刑法十七条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处罚原则,做了明确的规定。在这个基础上,讨论是否对本案中殷某追究刑事责任意义不大。那我们该如何认识、评价其违法行为呢,在这起案件中,受害者该如何维权?

  一、如何评价殷某、周某实施的非法行为,分别要负何种责任?

  ①强奸行为如何评价?

  从受害者家人陈述来看,本案是殷某、周某故意实施的共同犯罪,虽然其陈述殷某是制造、引导者,但是两人共同实施的刑罚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

  殷某、周某以暴力手段强迫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是轮奸!根据刑法236条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但是,殷某因不满14周岁,不负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周某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强奸罪而言,本案中周某量刑幅度大概率会在3-10年间。

  ②殴打行为如何评价?

  从受害者陈述来看,殴打是犯罪嫌疑人实施性侵的手段行为,未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故其应当是强奸罪的手段行为,不应再对其单独评价。

  犯罪嫌疑人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不会再被认定为单独的犯罪。

  ③两天后才找到,是否有非法拘禁行为?

  被害者父母是在孩子失踪第三天后,才找到孩子。对于孩子失踪那段时间身在何处,没有陈述。如果受害者被性侵后,被犯罪嫌疑人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了人身自由,那么就应当认定存在非法拘禁的违法行为。

  但是,成立非法拘禁罪要求犯罪嫌疑人是已满16周岁并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殷某、周某都是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所以,即便其存在非法拘禁受害者的行为,也不会被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上,该案只能以强奸罪追究周某的刑事责任,殷某不负任何刑事责任。

  二、对殷某,应当如何教育?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殷某,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

  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殷某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五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于不负刑事责任的殷某。在必要的时候,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殷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三、周某被判处刑罚后,如何执行对周某审判、执行的特殊规定

  从案件情形来看,个人认为周某被判处实刑的概率非常大。因周某是未成年人,如果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决生效后,会被交付给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三、受害者能否主张民事赔偿

  ①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刑事案件立案后。以犯罪嫌疑人周某、不负刑责的殷某,及其监护人为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赔偿实际遭受的物质损失及人身损害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精神损害赔偿不在赔偿范围内。坦白说,在本案中,即使受害者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法院支持的赔偿金额应该不会高。

  ②受害者及其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问题,可以请求公检法等相关机关主持调解,若能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再受刑诉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数额的限制。

  ③针对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殷某,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对殷某进行专门矫治教育的建议。至于是否符合条件,是否准许,由公安机关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决定。

  《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