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解读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解读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 出台背景★

  文身“低龄化”现象

  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未成年人文身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侵蚀。

  未成年人文身现象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2年6月6日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切实解决引导、教育、监管等方面问题,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主要内容★

  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办法按照“六大保护”的思路,从关切规范未成年人文身治理问题入手,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等方面的有序衔接,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具体为:一是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二是对企业、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三是厘清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商务、民政等部门审批监管职责。四是细化了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的职责任务,提出了工作要求。五是要求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向有关部门报告。六是明确了违反规定的处理措施。

  ★ “六大保护”思路★

  家庭保护

  Family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学校保护

  ·school·

  学校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

  社会保护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网络保护

  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政府保护

  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

  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

  商务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民政部门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

  司法保护

  “未成年人文身,不是私事家事”

  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各相关部门要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原标题:《【普法宣传】解读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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