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简读 ——寻衅滋事罪

  

  

  

  以

  案

  释

  法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简读 

  ——寻衅滋事罪

  未成年人寻衅滋事犯罪中占比最高的是随意殴打他人型寻衅滋事,涉嫌寻衅滋事的,或被检察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警示案例

  

  2020年6月3日,马某(15周岁)组织饭局,张某称有事不能参加,马某等人饭后在大街上偶遇张某等3人,马某不问缘由,伙同王某、刘某、衣某、赵某,将张某、迟某、陈某殴打,致张某两处轻伤、一处轻微伤,王某、刘某、衣某、赵某构成寻衅滋事罪,马某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

  答     疑

  

  问:殴打他人致轻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

  答:对出现被害人轻伤后果的案件,检察机关全面分析案件性质,查明案件发生起因,犯罪嫌疑人的动机,是否有涉黑涉恶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等,依法准确定性。犯罪嫌疑人无事生非,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的,属于“寻衅滋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从严惩处。

  问:案例中的马某为什么不予刑事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于马某案发时不满十六周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不予刑事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来源|永吉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