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有组织犯罪法》之未成年人保护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21年12月24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下简称《反有组织犯罪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它系统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验,是一部专门、系统规范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法律,对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有组织犯罪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2.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3.什么是软暴力?

  软暴力,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防范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

  近年来,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严重危及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为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反有组织犯罪法》落实各方责任,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

  《反有组织犯罪法》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方面的职责作了规定,并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遭受有组织犯罪侵害作了专门规定。

  此外,为加强对涉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的惩治,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

  侵害校园工作机制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教育引导学生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检察官说法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如配置“法治副校长”、开展法治进校园、组织学生走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走进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所等活动。有针对性地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的工作机制,增强学生对有组织犯罪的认识,引导学生自觉抵制和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

  

  二、明确学校有制止、

  保护与报告的义务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学校一旦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的,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有个别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检察官说法

  未成年人涉世不深,往往容易被黑恶势力裹挟、利用、侵害。黑恶势力侵害校园的主要形式,一是通过纠集、控制一部分成年人或学生,在学校周边区域形成黑恶组织,在校园内及周边寻衅滋事,强行索要学生财物等,侵害在校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二是拉拢、利诱学生、未成年人加入,通过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活动。根据《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

  

  三、发展未成年人

  参与犯罪从重处罚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有组织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

  (一)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包括通过引诱、拉拢等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在我国境内将未成年人吸收为组织成员,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入境将我国未成年人吸收为组织成员的行为。根据规定,可以分别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依法从重处罚。

  (二)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的。主要是指向未成年人传授、示范犯罪方法,教唆其犯罪,或者采用欺骗等手段在未成年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其实施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结合刑法规定和法律保护未成年人有关精神,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对教唆犯应当按照未成年人被教唆实施的犯罪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对直接侵害未成年人的,应当结合具体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情形中,如果被教唆、诱骗的未成年人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的,虽然可能不追究教唆者的刑事责任,但应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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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未检办

  编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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