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未成年人因帮信罪被判刑

  近年来,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多发态势,给群众造成巨大财产损失,一些未成年人因涉事不深,为了蝇头小利,甘愿成为电诈分子的帮凶。1月11日,记者从高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两起案例,都与电信网络诈骗有关,最终两名未成年人受到了刑罚。

  

  致他人损失58.6万元17岁的小林,通过网络认识了陈某(另案处理),受到对方蛊惑,为其提供场所和相应的虚拟拨号设备供其所用,每天即可获取不菲的报酬。2021年3月8日至13日期间,其受雇于陈某,明知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在大庆三个区域提供场所及架设GOIP设备。小林从中共获利3.3万元,被小林帮助的电诈分子通过GOIP设备实施犯罪,造成11名被害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58.6万元。事发后小林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林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小林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从轻处罚;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小林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违法所得3.3万元予以追缴,扣押作案工具。

  出售银行卡获利7000元无独有偶,刘某也是一名未成年人,他为了挣快钱,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刘某早早辍学,没有固定工作,他通过网络了解到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再出售给他人,能轻松挣到钱。2021年4月,刘某到我市多家银行机构使用身份证办理银行卡,而后相继来到湖北省、福建省,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帮助,将银行卡、银行卡密码等信息提供给他人使用。刘某共出售5张银行卡,其中交通银行卡、光大银行卡、农业银行卡,已核实接收电信网络诈骗多名被害人支付结算资金20余万元,刘某非法获利7000元。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予惩处。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提醒:帮助他人犯罪会被判刑在此,法官提醒: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帮其架设如GOIP、“多卡宝”等设备,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都属于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出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信用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这些账户信息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自己遭受财产损失和个人征信负面影响,更有可能成为犯罪的帮凶,甚至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旦成为电信诈骗帮凶,会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责编:贾鑫宇 审核:代宝柱 监制:王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