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兽!会昌一男子多次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关系获刑四年二个月

  

  大家都知道,法律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尽管有法律的加持,但还是会有人漠视法律,打起未成年少女的主意,引诱她们做出一些超出年龄的举动。他们的手法一般都是通过网络,先跟未成年少女培养“感情”,获得对方的信任与感情上的依赖,然后一步步地诱导未成年人走进他们布下的“阴谋”里。

  2022年3月刘某某(27岁)网上认识小丽同学(化名,不满十四周岁),为博取小丽同学好感,刘某某将自己伪装成16岁、中专在读,并在后续聊天交往过程中,与小丽同学发展成了男女朋友关系。刘某某明知小丽同学初中在读,不满十四周岁,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经会昌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某明知小丽不满十四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涉嫌强奸罪。经会昌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判决刘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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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十九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不满12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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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官提醒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本案中刘某某将自己伪装成在校学生,接触低龄少女,利用低龄少女性保护能力薄弱,对恋爱关系充满好奇、好玩的心理,与之发展成恋爱关系,双方自愿发生关系。“以为只要打着交往的名义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吗?”并不,与未满14周岁的儿童发生性关系,即便未使用暴力、威胁的手段,仍旧应当认定为强奸罪。刘某某其恶劣行径已触犯了刑法,最终被依法处理。

  检察机关提醒:莫向未成年人伸手作恶,伸手必严惩,作恶必重判!别让“恋爱”成“牢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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