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管理工作基本程序
一、指导思想
开展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以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依据,参照《广东省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以开创关怀、服务管理的模式为特色,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做好受助流浪未成年人接送、管理、教育、服务和回归工作。
二、流浪未成年人的接收
(一)接收鹤山市内外省籍智力正常、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或暂时找不到家庭或地址的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和鹤山市籍流出市外的受助流浪未成年人。(注: 未成年人年龄界限为六周岁至未满十八周岁的)。
(二)进出站的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甄别、接收、管理、护送回原籍工作,由业务室在站长的领导下负责。
(三)各有关部门或市民有需送来站的受助流浪未成年人,须由业务室负责接收,特殊情况也可由站业务室派专人负责接回站。
(四)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助流浪未成年人需办理如下接收手续:
1、根据对方材料核对人员姓名、数量、性别;
2、对身体状况做基本检查;
3、办理照相存档;
4、作好问话记录;
5、向受助流浪未成年人讲解在站救助期间的有关管理和生活规范要求。
6、做好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安全检查和个人物品的保管。
(五)问话记录内容
1、询问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出生年月、流出地详细地址;
2、询问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成员情况,联系电话;
3、离家流浪的原因;
4、询问在广东有没有亲戚朋友及联系电话;
5、询问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在救助期间有什么要求和打算。
(六)进入站的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实施分类管理:
1、女性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由站女区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2、男性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由站男区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3、正常受助流浪未成年人、智障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实施分类管理。
(七)宿舍管理。值班人员负责寝室的卫生监督、物品的摆放、共用物品的管理等事宜。
三、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离开站回归返乡
(一)对于家庭住址清楚或经查实家庭住址清楚的受助流浪未成年人,需将其送回或资助其回原居地并回归家庭。
(二)家中人员来站接回:
1、通知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家长或家中亲人;
2、办理交接手续 (登记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证件复
印件或授权委托书);
3、对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经济确属困难的,经研究,可酌情补偿或报销往返路费。
(三)流出地救助部门来站接回:
1、与流出地救助部门联系,传真受助流浪未成年人的详细资料;
2、填写受助流浪未成年人交接表,办理交接手续;
3、站负责护送至就近车站;
4、根据有关规定,回归的旅差费、车船费均由流出地自行负责。
(四)站派专人护送:
1、护送的原则是:被救助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家人和流出地救助部门因特殊情况不能来站接回的情况下,报站领导批准后,站可派人护送其返乡。
2、护送人员及人数由站长根据工作情况指定;(注:通常护送一名受助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应安排不少于二名工作人员护送,二名以上原则多一名工作人员护送)
3、人员送至流出地的救助部门或受助流浪未成年人家庭或家庭亲友处;
4、对所有送出的受助流浪未成年人,业务室应进行跟踪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