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时有过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能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吗?

  15岁的时候因为无知且愚蠢,为了所谓哥们义气,和当时的同学参与过一次打架斗殴,当时是派出所先处理的,后面案子转到刑警队办了取保候审,最后是和对方达成和解,检察院出了一个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此后也再没有过违法行为,现在大三,我也知道人犯了错就该付出代价,所以打消了考公务员的心思,但是听说以后去企业需要无犯罪记录证明,我在网络上查到未成年时有附条件不起诉的可以封存记录,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但是我在本地公安部门服务平台上的申请被驳回,理由是有犯罪记录?请问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附条件不起诉,不属于犯罪记录,公安机关应该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如果不出具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复查。

  以下为相关规定:

  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

  查询结果的反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规定。

  对于个人查询,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对于单位查询,被查询对象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查询告知函》,并载明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事人对查询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原受理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复查。提出异议的,异议申请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复查工作。

  原受理单位对于查询异议应当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异议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查清并做出答复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异议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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