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场景类型之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2年2月18日,某网吧在营业时间内,其场所接纳一名2006年3月出生的未成年人。

  如何认定未成年人?

  当事人(未成年人)不配合调查如何处置?

  处罚适用哪一步法律法规?

  罚款额度如何认定?

   2022年2月18日,文化执法人员通过日常检查发现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2022年2月18日,文化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网吧进行日常检查。经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对场所内二楼的36号电脑的上网人员检查时,这名上网人员自称叫吴某某(谐音),是使用网证刷卡上网。执法人员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这名上网人员无法提供。执法人员随后查看该网吧的身份证实名制上网系统,发现电脑显示36号上网人员为吴某某,但因上网人员无法出示其身份证明,同时回答问题时含糊不清,因此执法人员现场联系公安部门,要求协助调查该名上网人员身份,公安部门到达现场后,经询问上网人员,最后回答其叫李某某,2006年3月出生,疑似未成年人。该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经查,未成年人李某某于2022年2月18日9时至11时使用他人(吴某某)的网证在某网吧上网,其出生年月是2006年3月25日。网吧管理人员在李某某上网时,没有认真核对其真实身份,让李某某冒用他人身份进入网吧上网。

  2022年3月4日,县文化行政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一)现场执法检查

  执法部门组织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网吧进行现场检查,该网吧共有26人上网,执法人员依法对疑似未成年人的上网人员进行身份证核实和口头询问。对上网人员提供的身份证件与网吧登记系统进行比对。经口头询问和身份信息核对,对不能准确判定的,现场请求公安部门给与协助,最终文化和公安部门合作,初步确定疑似未成年人的身份。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

  该环节核实重点:网吧基本情况,证照是否齐全,在执法人员检查时是否处于营业状态,通过各种方式初步确认疑似未成年人身份信息,证据的保全固定。

  采取的措施:对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做好拍照取证等工作。

  (二)进一步调查取证

  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围绕违法事实的基本情况,性质、情节,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查,该网吧于2022年2月18日,在营业时间内,接纳一名2006年3月出生的未成年人上网。

  该环节核实重点包括:

  1.认定场所性质:通过查阅该场所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确定该网吧是经合法登记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认定其营业状态:执法人员通过查看网吧上网登记系统、收费系统。确认检查时网吧共有26人上网,而当时李某某在场所内上网。

  3.认定未成年人身份:通过对李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确认了李某某为2006年3月25日,在2022年2月18日为未成年人的身份。

  (三)做出行政处罚

  2022年2月14日,文化行政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 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听证 的权利。截止至 3月 4日( 5 个工作日 ),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2022年3月4日我局对当事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第3条的规定。对于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给与警告和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环节包括: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案件集体讨论、处罚事先告知、听证、处罚决定作出、送达等流程,同时关注后续案件可能出现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风险。

  本案是一起对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进行处罚的典型案件。

  (一)法律适用适当

  该网吧在营业时间内接纳一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上网。已经违反了已经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条款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第3条。

  (二)处罚程序合法

  《现场检查记录》1份现场取证照片2张和公安部门取证录像光盘一张,证明某网吧2022年2月18日确有接纳未成年人李子成的事实和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情况;《营业执照》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负责人余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对未成年人李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其2022年2月18日确有进入休宁县蓝港网吧上网的事实。同时确认其出生年月为2006年3月25日,为未成年人。对网吧管理员周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休宁县蓝港网吧2022年2月18日没有认真履行上网人员身份登记制度,造成接纳一名未成年人的事实;对网吧负责人余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休宁县蓝港网吧负责人已经了解其场所接纳一名未成年人的情况。

  公安部门出具的李某某《户籍证明》一份,证明李子成确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安徽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第3条

  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颁布施行,其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为不适合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接纳未成年人上网这一违法现象备受社会关注。通过文化、公安等部门的持续努力,这一不法现象已经得到根本扭转。但少数网吧在经营时或存侥幸心理,或不认真严谨,网吧接纳未成年人问题仍时有发生。需要全社会予以关注,执法人员仍要将其列入重点打击范围。

  作为家长应对子女予以关注,发现子女有沉迷网络的,要及时向文化执法、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反映情况;各类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要严格落实自身责任,严格审核上网人员身份,杜绝未成年人进入;文化执法、公安、教育、市场监管等管理部门,要加大对网吧日常巡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有关内容,提高广大家长和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撰稿:吴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