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泄露,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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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得见的刑罚早已结束,看不见的“刑罚”却一直伴随。“一次犯错,一业难求”的现象正在全国多地上演。

  “心里还是害怕被拒绝,不想再去厂里工作了,打算跟父亲跑货车。”今年1月,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检察官朱晓丹再次回访小沈时,还是能够清晰感受到他心底的忧伤。几年前,一次冲动犯罪,竟成了小沈无法逃离却又挥之不去的“标签”。

  2021年7月,小沈通过了一家电子厂操作工的面试,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却被告知“身份信息异常”,工作人员以“有案底”为由拒绝录用小沈。之后,他多次到当地派出所“维权”,均未得到有效反馈。说好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怎么就被轻易“漏了底”?小沈怎么也想不通。

  朱晓丹得知后,第一时间了解情况,结合两起类似案件向责任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但此时的小沈拒绝再入职该厂,他担心类似事件再次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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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洞:封不住的犯罪记录

  像小沈这样因犯罪记录被泄露影响正常生活、就业的情况绝非个例。因盗窃被处理的未成年人小桑反映,他在读大专期间,曾多次在地铁站被民警盘查询问,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贵州某学院的小许到苏州某企业实习,在查验身份时也被提示“身份信息异常”,企业当场拒绝接受其实习。仅2021年,虎丘区检察院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相关案件4件4人。

  

  ▲2021年7月8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访调研企业用工情况。

  看得见的刑罚早已结束,看不见的“刑罚”却一直伴随。“一次犯错,一业难求”的现象正在全国多地上演。

  泄露的方式千奇百怪。记者了解到,实践中,有法律援助律师泄露的;有互联网公布共同犯罪案件时,对涉及未成年人部分没有隐匿的;也有社会调查人员等相关人员保密义务落实不到位导致泄露的;还有个别网络平台违规获取、公开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的。

  值得欣慰的是,2021年12月31日,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开始实施,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查询主体、依据、程序等作了统一规范。其中第10条明确规定,“申请人有犯罪记录,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受理单位应当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此前在接受访谈时也表示,最高检正在组织专项调研并制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实施办法》,将于今年联合相关部门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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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沟:再社会化阻碍重重

  有问卷调查显示,仅有9.09%的被调查者愿意接受自己的同事有犯罪前科,45.45%的被调查者称“如果自己是老板,不会招聘有犯罪前科的人”。

  北京师范大学未成年人检察研究中心主任宋英辉分析说,如果这些未成年人始终不被社会接受,可能会再次滑入罪恶的深渊。

  “目前我国有大量的法律法规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有从业资格限制,比如教师法、执业医师法等,这样的法律法规多达160部,其中明确规定职业限制的有51条之多。”中国政法大学检察基础理论研究基地执行主任王贞会说,这相当于大量的体面性工作岗位依法将有犯罪前科人员拒之门外。

  “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更多还是要寄希望于顶层设计。”王贞会表示,希望相关部门及时清理有犯罪记录、前科评价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协调有序、循序渐进地加快立、改、废,为犯罪记录封存对象回归社会创造积极的制度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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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衡:在利益中寻求最优解

  

  2021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凤前往区公安分局就“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专项活动”开展“回头看”。

  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与社会利益最大化之间,是否必须做出抉择?宋英辉认为,可以通过建立有效可靠的评估机制和追踪机制来实现利益之间的平衡。

  根据目前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一律都要封存犯罪记录。

  对此,宋英辉建议,封存前可以考虑设置一个危险性评估程序。对于确实情节轻微、偶犯、初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且真诚悔改的犯罪未成年人,可以将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未成年人团伙作案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多次作案屡教不改或数罪并犯的情形,以及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等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性犯罪,涉黑涉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综合案情予以衡量。如果确实属于主观恶性较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再犯可能性较大的未成年人罪犯,不应一律予以封存,对于已经予以封存的也应当予以解除。

  “同时,还要建立相应的追踪机制。”宋英辉补充说,对于已经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可以继续对其进行3年或5年的追踪评估,如果发现其回归社会效果很好,甚至可以考虑消灭其前科记录。

  04

  救济:探索新的监督方式

  那么,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被不当泄露后,如何救济?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江苏省检察机关的探索或许更进一步。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期间,江苏省某地检察机关依托涉未成年人侵害线索通报工作平台,先后收到法院、团委、司法局、民政局等多家单位关于未成年人因违法犯罪记录未被依法封存导致就业受阻的线索通报。经调查和研究,该地检察机关决定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监督纠正。

  同时,针对用人单位以张某有犯罪前科记录为由拒绝予以录用、导致张某精神受挫而患病的事实,该地检察机关还探索采用支持起诉的方式,帮助当事人依法维权,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对他人就业权和人格尊严权造成实质不法侵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江苏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毛建忠告诉记者,检察机关在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基础上,依法支持起诉帮助当事人维权,充分释放了司法善意,同时也对违法查询单位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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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 检察日报

  整理 | 法治复兴号

  编辑 | 吴灏 岳雷 张奕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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