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有哪一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刑法中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定有哪一些(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本文目录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三部法,是什么?

  未成年人应受法律的哪些保护呢?

  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保护法》)第2条规定,未成年人指未满十八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作为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并加以保护的特殊群体,除享有一般主体都享有的大多数权利外,国家还通过立法在不同的法律中赋予他们许多特殊的权利,旨在体现和落实对未成年人实行特殊保护的政策。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特殊权利主要有:刑事豁免权。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受到刑事处罚时享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权利。《刑法》第17条第三款明文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进入有关场所有优惠权:《保护法》第22条规定:"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根据这个规定,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在进入上述场所活动时,有关场所应当予以优惠。  个人犯罪资料不受媒体披露。《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第45条第3款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批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这体现了对未成年人隐私权的特殊保护。  不受歧视权。《保护法》第8条、第44条和《预防法》第23条、第36条第2款,第39条第2款,第48条分别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工读学校就读的未成年人以及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权。根据《预防法》第39条第1款和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在被收容教养或被执行刑罚期间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执行机关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判决生效前学籍不受取消权。《预防法》第44条第3款规定:"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因此,只要法院判决未生效,该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或主要机关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取消其学籍。  受遗弃、虐待时有向多方请求保护的权利。根据《预防法》第41条规定:"未成年人在受到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遗弃、虐待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共青团、妇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或者学校、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请求保护,有关被请求单位均不得借故推诿,必要时还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分配遗产时应受照顾的权利。《继承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根据该款规定,未成年人作为同一顺序继承人之一,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胎儿的继承份额受超前保护。《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我国未成年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分别规定在不同的法律当中,主要有:

  1、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关于未成年人各项权利的规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比如宪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在家庭中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的根据;宪法第四十六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利的根据。

  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对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行专门保护的法律。它具体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指导思想、保护内容、保护工作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予以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的方法与内容,以及各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法律责任,是一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利的基本法。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通过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具体规定了如何通过各种教育措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未成年人如何对犯罪自我防范,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等内容。   此外,婚姻法、收养法、刑法、义务教育法等许多法律,都有若干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条款。在开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必须依照上述宪法和各种法律的规定进行,以便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法律对成年人特殊保护,主要有四个内容,即社会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和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附带规定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七条 全社会应当树立尊重、保护、教育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关心、爱护未成年人。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由于其身心发育而导致具有不完全的社会行为能力,为了维护社会的未定,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能力进行一定的限制。由此产生了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这是法律对未成年人权利的负面影响。正因为法律限制了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平等的行为能力,加之法律有规定了人人生而具有的平等的权利能力。因此,法律必须对未成年人被限制的权利进行补足。由此,产生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特殊保护。

  当然,这是照套社会契约论的一种纯理论的思维模式。 实际上讲,未成年人的社会行为能力存在生理与心理上的缺陷,法律正是出于人人平等的原则对未成年人的权利进行补充,以弥补未成年人法律地位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