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关注|文身的危害《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文身的危害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近年来,文身出现了“低龄化”现象,日渐成为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社会风险点。未成年人文身容易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响未成年人就业和生活,让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侵蚀。于是在2022年6月,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是为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制定的办法。

  文身

  文身(Tattoo),就是用带有墨的针刺入皮肤底层而在皮肤上制造一些图案或字眼出来。在身体上刺绣各种花纹,以视吉祥、崇拜。

  文身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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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皮肤功能的危害

  如果在不正规的纹身店纹身,达不到无菌要求,就有可能引起感染。或者由于一些纹身师技术不够,纹得过深了,可能会造成皮肤疤痕形成,劣质的颜料可能会引起过敏反应。临床上,曾有人因纹刺的材料、器械的消毒不严格而得了肝炎、艾滋病等传染性疾病。

  人的皮肤会排斥染料异物,消毒不好还会导致皮肤伤口细菌、真菌感染。未成年人的免疫系统由于发育尚不成熟,更容易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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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除问题

  文身的过程会对人体皮肤细胞、神经细胞造成破坏,文身的色素一般都是植入真皮层,不易自行消失

  尽管激光技术是很先进的,去除纹身是一个耗费力气的过程。完全移除纹身而不留疤痕可能是不可能的事情。常用的激光清除法,清除过程中存在明显痛感,累计需要清除4-5次,每次间隔3个月,总体清除周期在1年以上,所需费用也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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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后续的影响

  根据国防部关于颁发《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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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文身的后果

  文身是不可逆的,文上去就是一辈子。未成年人文身后,易遭受社会排斥,给未成年人造成心理创伤。文身行为还会在未成年人群体产生模仿效果,容易互相效仿。

  《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全面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治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未成年人产生文身动机和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第四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第五条

  文身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本办法所称文身服务提供者,主要是指专业文身机构、提供文身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和美容美发机构等各类主体,也包括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源头管控。卫生健康部门不得审批同意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项目。加大指导监管力度,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不向未成年人开展文身服务,并对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提供规范医疗美容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对于经营范围中包含文身服务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营业执照相关经营范围后明确标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并指导其自觉依规经营。商务部门应当配合相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督促美容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不得审批同意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务,指导从事文身服务的社会组织不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履行部门职责,发挥部门优势,加强对未成年人文身治理的支持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人民法院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或者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人民检察院对因文身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有权提起公益诉讼。教育部门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相关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加强文明礼仪教育,提高在校学生对文身危害性的认识。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因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涉嫌犯罪案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和指导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完善有关投诉举报制度。共青团组织应当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引领,组织针对性的教育引导和心理辅导,让未成年人认识到文身可能造成的伤害和不良影响。妇联组织应当将未成年人文身危害纳入家庭教育重要内容,指导和支持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责任。宣传、网信、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宣传和舆论监督。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委员会)应当做好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工作。

  第八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出版、发布、传播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网络信息,不得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的内容。

  第九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诱导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播放、张贴或者散发文身商业广告。

  第十条

  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发现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可以向民政、商务、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处置。

  第十一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文身服务提供者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其他市场主体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等规定进行查处。个人违反规定擅自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爱未成年人,保护祖国的花朵。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引导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对文身伤害性的认知水平,树立未成年人的正确审美,自觉抵制文身行为。未成年人应当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认识文身可能产生的危害,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理性拒绝文身。

  原标题:《她关注|文身的危害《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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