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未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 检方:依法不起诉,但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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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6月的一天,一场教育训诫会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举行,已满14周岁但不满16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小何接受了深刻的教育,并表示会吸取教训,坚决不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

  

  ▲教育训诫现场

  这场训诫会背后到底是什么?且听小编娓娓道来。

  

  小何与受害人虽都是未成年人,但却是恋爱关系,且受害人刚刚满12周岁,二人在恋爱过程中偷尝了禁果。后来两人的事情,被受害人亲属发现并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小何的行为涉嫌强奸罪。但因二人存在恋爱关系,又是自愿发生性关系,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承办检察官拟对该案作不起诉的决定,但同时考虑到双方矛盾必须得到有效化解。

  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双向保护”原则,承办检察官主动与本案的侦查人员联系沟通,结合本案的矛盾焦点和双方诉求,检察官认为让小何深刻认识错误,并且积极主动取得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是化解双方矛盾最好的方法。一方面,检察官委托经开区法律援助处为小何指派律师,又通过侦查机关联系到小何的堂哥,希望能促成赔偿和谅解事宜。另一方面,检察官积极多次与受害人及其亲属沟通联系,反馈案件情况,主动释法说理。经过与双方的多次沟通协调,小何主动向受害人及其亲属认错,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受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

     

  

  ▲承办检察官与当事人沟通联系

  听完这件事,如果认为未成人违法犯罪就可以不起诉的,再次“敲黑板”啦!

  

  未成年人不起诉训诫工作主要是针对犯罪情节较轻、拟作不起诉案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开展的。

  但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并开了训诫会,旨在贯彻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内心深处打动和温暖这些一时误入歧途的孩子们,及时引导矫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回归正途,通过人性司法和关爱执法的紧密结合,建立检察机关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长效机制,将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责任落到实处。

  最后,检察官提醒:未成年人要树立正确的恋爱观和性观念,切勿一时追求刺激,导致错误后果,损害的是双方家庭以及个人的身心健康。同时,学校、家长也要做好性教育,引导孩子情趣健康,努力学习。

      编辑:蓝小鲸

      图文:第一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