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探析|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剖析

  

  摘 要: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形势严峻,已成为世界各国所关注的焦点。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较为突出,犯罪率居高不下,呈现出犯罪主体低龄化,手段多样化,形式组织化等特征。不当的家庭教育方式,不完善的学校教育模式,以及不良的社会环境的外在影响等都是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所在。如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齐心协力,相互配合,进行综合治理。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特征 原因 预防措施

  

  一、未成年人犯罪概述

  (一)未成年人犯罪含义的界定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未成年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我国,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十二周岁而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构成

  1.客观层次:(1)客观要件包括行为主体、危害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五个要素。具体来说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危害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之分,行为对象即危害行为所作用的对象,危害结果包括实害结果和危险结果,要构成犯罪还需要具有因果关系。(2)客观阻却事由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要构成正当防卫需要符合五个要件即:要求行为人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客观性、现实性,不法侵害的紧迫性以及防卫的适时性,防卫人主观上要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且防卫的手段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紧急避险也需要符合五个要件即要求必须存在现实的危险,而危险正在发生尚未消除,行为人需要有避险的意识,避险手段须是不得已而采取的,另外还须没有明显超出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被害人承诺也是客观阻却事由之一,如果被害人同意他人对其实施危害行为,那么行为人就不构成犯罪。此外还有其他的客观阻却事由,譬如:法令行为、自救行为等。

  2.主观层次:(1)主观要件包括犯罪故意、犯罪过失、无罪过事件、事实认识错误四要素。我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无罪过事件则包括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具体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2)主观阻却事由有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以及期待的可能性。刑事责任年龄是行为人承担责任须达到的年龄,具体的分为三个阶段:完全无责任年龄即不满十二周岁;相对责任年龄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完全责任年龄是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减轻责任年龄包括两类人,一是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二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辨认或者控制能力,即使他实施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也不需承担刑事责任。违法性认识错误包括两类情况,一是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而事实上是合法的,则不构成犯罪,二是误以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事实上构成犯罪。不具有期待的可能性也是主观阻却事由之一,法律不强人所难,如果从行为时的情况看,不能期待行为人做出合法行为,即使他做了违法行为也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行为人要构成犯罪须严格按照以上标准来衡量,客观上,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法益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就该法益侵害事实可以谴责行为人。如果符合构成要件,结合行为人的犯罪情节轻重,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以及其自身的悔罪表现对行为人处以刑罚。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

  1.犯罪主体的低龄化。发育年龄的提前及不良的社会因素的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年龄逐渐趋于低龄化,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日益严重,以前未成年人犯罪大多是十四至十八周岁的人,而最近两三年呈现出十四周岁以下的人实施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行为的趋势,犯罪的初始年龄比之前要提前2岁左右,这反映出犯罪的低龄化趋势和犯罪高峰年龄的提前。犯罪主体朝着低龄化的趋势发展这其中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

  2.犯罪手段的多样化。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手机、计算机等已普遍使用,有些未成年人过早的接触网络,手机等通讯工具,利用这些高端的设备来掩盖其作案,网络犯罪趋势凸显。

  3.犯罪动机的简单化。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是很成熟,自我控制力不强,大多是由于某些细小的事情所引发的越轨行为。未成年人犯罪一般来说动机是比较单纯,盲目的。有的是出于报复心理,有的是出于嫉妒心理,甚至有的是激情犯罪。这些不成熟的动机恰恰成为了未成年人走向犯罪边缘的“驱动力”。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一)自身因素

  1.生理方面

  未成年人由于身体发育有一个过程,十几岁正处于青春期,也是叛逆期,各方面发育不成熟,个人情绪的起伏波动较大,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扰,判断能力也不高,自制能力不强,所以会因为外界的诱导而使得失去辨别是非的能力因而走向极端,误入歧途。

  2.心理方面  

  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强烈的虚荣心、好逸恶劳的心理,加之有好胜心的蛊惑,且存有侥幸心理。有时思想偏执,精神空虚,存在愤世嫉俗的心理等等不良心理问题不仅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腐蚀了他们的心灵,更是是诱发其犯罪的根源之一。

  (二)家庭因素

  1.父母与子女之间缺乏沟通。有些家长将重心放在工作上,忽视了与子女的情感交流,久而久之父母子女间的感情越来越疏远,父母不了解子女内心的想法,不能及时的给予他们正确指引,给出合理的意见,孩子会封闭自己的内心,心理会走向极端,而现实的心理压力得不到宣泄,心灵上得不到慰藉,孩子容易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进而形成孤僻、抑郁、多疑、易怒、冲动等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加之他们的自我控制能力不足,在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下,很容易实施暴力犯罪。

  2.家庭残缺对子女心理上造成的严重影响。父母不和、离异给未成年人的心理、思想和性格的影响甚大。一方面,家庭的和谐是一个孩子健康成长的最佳环境,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家庭环境,父母之间不能相敬如宾,给孩子营造一种和谐的气氛,孩子会在性格上变得内向,排斥他人的接触,容易做出一些偏激的事情;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得不到父母双方的教育和关爱,与父母的感情淡化从而脱离了管教,过早的走向社会,染上恶习,在不良人群的引诱下也极易走向犯罪的深渊。

  3.父母对子女的过分溺爱,家长的约束不够。有些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过度的宠爱孩子,子女提出的要求都一一满足,无形之中的物欲满足感使得孩子形成了奢侈的不良习惯,也容易滋生孩子之间的攀比、好逸恶劳的心理。一味的放任、宠爱让孩子变得自私,娇生惯养。德育的缺失让子女得不到很好的成长。有些家长自身的文化知识水平不高,认为孩子的教育有学校、老师就可以了,其实这种想法是大错特错的,孩子的教育离不开家庭教育,而父母没有履行好法定的监护义务,不关心子女,任其发展,不闻不问会使得孩子在某些方面出现偏差,产生错误的思想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4.隔代教育的弊端。在农村,留守儿童占有较大的比例,父母外出打工忙于挣钱养家而忽略了孩子的教育,将孩子托付给长辈代为管教,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成长的叛逆期,隔代教育存在一定的代沟,孩子往往不听其管教,容易与其他不良少年混在一起,染上不好的习惯,迷上玄幻的武打小说、沉溺于网吧,迷恋网络游戏,有时夜不归宿,在没有上网资金来源时容易产生犯罪的念头。

  (三)学校因素

  学校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全面教育是学校的职责。但现实中却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具体如下:

  1.道德教育的缺失。素质教育是现在中小学教育所推行的教育模式,但有些学校仍然热衷于应试教育,忽视道德教育,不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片面追求升学率,把学生分成三六九等,对成绩好的学生着重培养,对成绩差的学生不予以严格的管教,把学生分成重点班和平行班,使得好学生越来越优秀,差生越来越颓废,甚至出现抵触心理。学生的自尊心受到极大的打击,丧失了进取心和自信心,造成了一些学生的厌学、辍学,进而形成各种不良群体,整天无所事事,在他人的教唆下,很容易堕落为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法制教育的不足。目前中小学的法制教育存在相当大的盲区。因为法制教育没有纳入教学大纲,在课程安排上,重视程度还不够。大部分学校不重视法制教育工作,尤其是一些经济行对落后的城镇中小学,这些学校并没有开设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即使一部分学校开设了,但相关的授课老师并不是很专业,大多数老师是思想品德的老师来辅助教学,不能很好的阐述相关法律知识,法制教育课程流于形式,基本上是照本宣科,采取单一的灌输式方法进行教学,加之缺乏实践经验,仅凭借掌握的一些理论知识无法解答学生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法制教育的质量大打折扣。

  (四)社会因素

  未成年人成长离不开社会环境的熏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也在滋生蔓延,逐步侵蚀着未成年人的思想,使得他们的价值取向发生重大偏差。随着电视网络的普及,利弊皆有之,利是可以让未成年人多渠道的掌握信息,与时俱进;弊是通过电视网络传播的暴力、黄赌等不良行为,未成年人产生好奇心理,加以模仿,进行尝试,从而走向犯罪。同龄群体之间的不良交往也是影响未成年人成长的因素之一。

  三、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措施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家庭、学校、社会以及有关政府应当给予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有效制止未成年人犯罪的蔓延。

  (一)未成年人的家庭预防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教育环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言行举止和对孩子教育方式直接影响孩子的成长。父母要以身作则,不断提高自身修养、道德素质,改善自身的不良行为习惯,为子女做好榜样。教育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多进行有益健康的活动,防止孩子沉溺于网络,染上赌博、酗酒等恶习,教育孩子不应该以打骂为手段,应该以理说教,采取正确合理的方式教导孩子。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注,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和温暖的家庭氛围,让孩子健康成长。

  (二)未成年人的社会控制

  社会环境就像一面镜子,映射出社会的方方面面,未成年人的成长也离不开社会的影响。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应该净化社会环境,加大对网吧、游戏厅等场所的监管力度。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政策需落到实处,进一步规范网络管理,建立有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站。其次要加强音像制品、书刊的流通监管,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暴力、淫秽刊物及光盘等,杜绝向未成年人传播不健康的社会文化。此外还需要对社会一些小团体予以广泛关注,对于违法组织应予以严厉取缔,减少不良未成年人之间的接触,积极引导不良少年走向正道,消除不良诱惑,为未成年人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三)未成年人的学校预防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学校预防是关键。首先学校应该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注重法制教育课程的质量,把法制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定期聘请从事法律服务的工作人员来校以专题讲座、座谈的方式,以未成年人犯罪的真实案例说法,让学生进一步了解法律,能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律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学校应该以教学和育人并重,在注重培养学生知识文化的同时更要注重学生的全面发展。切忌片面追求高升学率,平等对待学生,老师应该对成绩差的学生予以更多的关心,根据个人的心理的特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一对一的辅导,让他们克服厌学的情绪。要改变重智育轻德育的教育模式。将道德教育应放在首位,道德教育的缺失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是极为不利。加强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将学生培养成为有道德、有理想、有文化的人才。

  (四)未成年人的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途径之一。

  1.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首先应该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目前我国没有独立的少年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有关未成年人犯罪一并规定在刑法当中,仅仅只有个别法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做了特殊规定,应当适时出台未成年人刑法和与之相适应的刑事诉讼法,系统规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原则、罪名及审判方式,或者在现行刑法中专门设立一章未成年人犯罪,系统规定未成年人罪犯的定罪量刑和相关的处罚方式。在对未成年人实行缓刑、减刑等刑罚时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对未成年人实行以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施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加强社区矫正,进行收容教养,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关于未成年人的实体法及程序法应当更加系统化。我国《刑法》已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在承担刑事责任时可相应从、减轻的刑事处遇,但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仍然会存在诸多其他具体因素。且刑事诉讼法中对于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和关押未成年人都实行与成年人分案处理,分开关押的制度。那么如果在司法资源允许的情况下,笔者建议在更大范围内设置专门的少年法庭。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实体法、程序法做到更加系统、配套,少年专门法庭的司法工作人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处罚标准、处罚力度、承担刑事责任等方面也能做出更好的平衡。

  3.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封存制度。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明确提出了未成年人前科封存制度,这从立法上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重视和保护。在实践上设立负责前科封存制度的专门机构并严格执行犯罪记录查询制度。对未成年人的前科封存能够有效避免其再次犯罪,让他们能够回归社会,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 声明:本文观点属探讨范畴,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立场。

  

  来源: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  詹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