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未成年男性与未满14周岁女生发生联系,是否构成侵犯罪?

  原标题:未成年男性与未满14周岁女生发生联系,是否构成侵犯罪?

  刑事责任年龄,一直都是人们比较关心的问题,尤其是出现恶性事件的时候,刑事责任年龄就会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什么叫刑事责任年龄,简单的来说,就是多大年纪,需要对自己犯下的罪行负责,更通俗的表述就是,多少岁以下,犯罪不受处罚。

  很多人都把不违法和不负责任混为一谈,实际上这是两回事,我们刑法上有两种规范,都是在越是形式上是犯罪,但没有责任的问题。

  一种叫违法阻却事由,典型的就是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叫违法阻却,比如说正当防卫你把人杀人,这行为本身就不是违法行为,就更谈不上什么刑事责任了。

  还有一种叫责任阻却事由,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违法性认识错误、期待可能性等情况,其中年龄问题最受关注。

  很多人都说,2021年3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最低年龄从14降到了12,这个表述是不完整不准确的。

  目前的刑事责任年龄是这样的,已满16岁,那啥也不说了,就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了,未满18岁的话,任何犯罪都是不能适用死刑的,这里的不能适用是绝对不能适用,不管罪行多恶劣,造成的后果有多严重,都不适用死刑。

  已满14未满16岁的,需要对八种重罪负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那么刑法修正案十一改了哪里呢,主要针对目前孩子普遍发育比之前要早,思想也比较成熟,修改后的刑法对于12到14岁是这么规定的: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12到14,要想负刑事责任,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才能追溯,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最高检察机关(公诉机关),一般也是针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重大恶性案件,才会有最高检追诉。

  目前还没有看到过12到14之间犯罪按照最新的刑法修正案判刑的例子,对于这个规定,有的人肯定会问,那12岁以下犯罪怎么办,只能按照目前的现行法律,未满12周岁犯罪,是不负刑事责任的。

  这主要是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但同样是未成年,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都是未成年,这个该怎么处理呢,下面这个案子,就非常典型。

  一个15岁的女性和一个13岁的女生发生关系后,家长报警了,于是警方就抓了这个15岁的男性,因为按照法律规定,与未满14周岁未成年女性,发生关系,是按照强奸罪来处理的。

  但是这个不是绝对的,是有例外的,这也就给这个案子留下了讨论的空间,与未满14周岁未成年发生关系,不按强奸处理的,有两个例外情况:

  一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指出: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指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关于第一条,是否知道对方是未满14岁,这个不是行为人自己说了算,而是需要综合判断,比如说身高,身体发育情况,发生关系的场合,还有就是行为人的年纪社会经验等因素综合考虑。

  一个十七八岁的少年,看到一个1米65的,长相成熟的13岁女生,你说不知道这是未满14周岁,也情有可原。

  但如果一个40多岁中年人,经常出入各种商务场合,再说自己完全不知道对方未满14岁,这个就是借口,长的再怎么成熟,你从她说话的语气也应当能够分辨出来,总之这第一个例外,不是随便说不知道就不知道的,必须是综合判断,更不是某些成年人侵害未成年的理由。

  本案可能使用例外二的情况,其实例外以也可以使用,本质上就是要看这个15岁的男性,是个在校学生还是个社会混子。

  如果说是个品学兼优的学生,两个人以谈恋爱的名义发生关系,那完全可以是使用例外二的情况,属于情节轻微。

  但如果说,是个社会混子,整天跟着一般人瞎混,那很明显,主观恶意就比较大,不应当再使适用例外一和例外二的情况。

  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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