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多少 | 关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未成年是一个重要群体,承载着祖国的未来。为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法律责任各个层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民法典中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

  1. 胎儿能否继承遗产?

  可以。《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自始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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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孩子拿父母手机给游戏充钱怎么办?

  无效,可退款。民法典明确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给游戏充值大额金钱,在法律上相当于与游戏服务提供商签订了服务合同,这需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通俗说,未成年人充值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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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3.父母离婚,孩子归谁?

  关于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最新修改通过的版本增加了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这一修改,主要从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尊重孩子的选择权,我国民事行为能力的界限是8周岁,8周岁以上的孩子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应当尊重他们的真是意愿,更有利于他们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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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4.14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可被收养吗?

  可以,被收养人的范围由原来的仅限于14周岁扩大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还规定“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增加规定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以往的收养制度更多考虑的是满足没有孩子的收养人的利益,这次明确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将被收养人范围放宽至所有未成年人,能够一定程度上减少儿童拐卖和非法送养的不法现象,同时也将有利于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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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刑法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1.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处罚如何?

  针对实践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较为突出的问题,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在原有奸淫幼女情节恶劣、奸淫幼女多人等加重情节的基础上,增加在公共场所奸淫幼女和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规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针对实践中负有监护、教育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优势地位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增多,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的规定,提高了未成年女性性同意年龄,体现了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严格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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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十六、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二十八、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修改为:“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来源丨崇文司法所;审核:雷栋

  ?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