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的途径范文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1

  【关键词】大气环境污染;煤烟型;监测;尾气;清洁能源

  一、大气污染的概念

  大气污染是指人们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向大气排放大量的废气、有害气体及各种污染物,超过环境自身的净化能力,随之排放量不断增多,大气环境也日益恶化,严重影响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健康、破坏生态环境。大气污染源一般分为自然污染源和人为污染源。自然污染源是指自然界自身向大气排放灰尘、二氧化硫、硫化氢等污染物的地点,例如火山爆发、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爆发的地方。人为污染源是造成大气污染最主要的污染源。人为污染源按不同分类法可分为三大类:一是按污染源空间分布方式可分为点污染源面污染源、区域性污染源;二是按人们的社会活动功能可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交通污染源等;三是按污染源存在的形式可分为固定污染源和移动污染源。

  二、我国大气污染呈现的特点

  (一)总悬浮顺粒物和可吸入顺粒物含高

  据相关部门调查,造成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可吸人颗粒物,二氧化硫污染在一部分地区也较为严重,少数大城市氮氧化物浓度较高。

  (二)煤烟型污染为主要污染

  我国大气污染的最根本原因就是使用大量的煤炭。由于我国的能源以煤炭为主,尤其工业能源结构中煤炭能源就占73.9%,且使用煤炭作为能源的工业又以中小型为主。这些中小型企业缺乏先进的净化设备,依旧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使得经济效益得到增长的同时,空气环境也在不断恶化。

  (三)新兴城市和小城市大气污染也日益严重

  一些新兴城市和小城市正处在发展阶段,把经济利益放在最高位,而忽视了对环境的保护。这些城市为粗放型经营,不仅浪费资源,对环境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三、我国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

  (一)城市建设是影响大气质量的重要原因

  根据对主要大气污染的分类统计分析,其主要来源可概括为三大方面: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交通运输等。各种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排放量虽仅占大气污染总排放量的1/5左右。但由于排放点比较集中。浓度较高,所以对工矿区或局部的大气污染较为严重。

  1、燃料燃烧

  在一些城市,天然气在居民的生活中还没有普及,煤仍然是人们的首选燃料。而在燃煤市场上,高硫煤仍占主导地位。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人们不可能放弃廉价的高硫煤而去购买环保型的低硫煤;这就造成SO2的大量排放。

  2、工业生产过程

  化学工业、煤炭工业等,即是国家的重点发展部门。也是污染最为严重的企业。而且这些工矿企业大多数成为大气污染的主力军。

  3、交通运输

  近些年来,交通运输发展迅速。特别是近年来,私人轿车的数量急剧增多。但是,交通运输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环境问题。汽车的尾气中含有大量的CO,对人体的危害极大,特别是一些柴油大货车和冒烟车辆。排放的尾气中夹杂着大量的可吸入颗粒物,是导致疾病的重要因素。

  4、市政建设

  城市马路普遍存在道路斜坡问题,即马路两侧的人行板道明显高于路面而且与路面垂直,呈“凹”字型。致使马路上的灰尘不能吹走,而且越积越多,这也是引发扬尘天气的直接原因。

  (二)大气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不足

  目前,全国污染治理和用于污染防治有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0.7%,这与我国环境污染严重、历史欠帐太多和经济快速发展对环保投资的需求相比,严重不足。

  (三)治理技术不完善

  我国在大气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的研制、开发、推广和使用方面,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与大气污染控制的需求差距还较大,资金、人力的投入以及实用技术商品化的程度远不如发达国家。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了大气污染治理的进程和效果。

  四、我国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

  (一)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监测

  大气中的有害物质是多种多样的,不同地区污染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种类不尽相同,因此,在进行大气质量评价时,应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确定需要检测的大气环境指标。大气中常见的污染物有总悬浮颗粒物、降尘、可吸入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总烃、铅、氟化物、臭氧和苯并芘。

  1、颗粒物质的测定

  对颗粒物质的研究是控制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内容。大气中颗粒物质的检测项目有: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可吸入颗粒物浓度及粒度分布的测定、降尘量的测定、颗粒中化学组分的测定。其中。颗粒物浓度的测定最常用的是重量法。

  2、二氧化硫的测定

  大气中的含硫污染物主要有H2S、SO2、SO3、CS2、H2SO4和各种硫酸盐。

  3、氮氧化物的测定

  大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可分为化学法和仪器法两类。化学法中最常用的是Saltzman法、酸性高锰酸钾溶液氧化法、三氧化铬-石英砂氧化法。

  (二)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巩固发展燃煤污染治理成果

  1、将小煤炉分散取暖改造为集中供暖,尽量采用联片供暖,实行热电联产,发展集中供热,用机械投煤和湿法除尘的集中供热系统。

  2、应尽快建立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以改善燃料结构,扩大石油液化气供应范围,提高城市气化率。

  3、推广使用新型能源,在市区进一步扩大使用无污染能源,如电和天然气,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沼气并开发利用太阳能。

  4、在市区,应对工业及生活燃煤锅炉的使用进行控制,尽快取缔5t以下工业及生活燃煤锅炉,逐步取缔10t以下燃煤锅炉。

  5、严把新建餐饮洗浴业环保审批关,现有餐饮洗浴单位烟尘油烟排放不达标的一律停业整改。

  (三)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

  机动车燃料完全燃烧后排出的气体含有二氧化碳(CO2)、碳氢化合物,SO2等有害污染物。要减少这类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主要是要改变发动机的燃烧设计和提高油的燃烧质量,鼓励发展清洁燃料车。同时,加强城市机动车污染排放的控制力度,对机动车实行监督检测,完善道路交通管理系统,控制交通污染。

  (四)利用气象条件防治大气污染

  在污染源变化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大气污染状况主要取决于气象条件。污染物在大气中的稀释和扩散受气象条件的支配非常明显,因此,利用气象条件来制约污染源是防治大气污染现实而又有效的途径。

  气象部门在防治城市大气污染方面。不仅仅只限于提供大气污染预报,还可以为政府规划部门搞好城市建设的合理布局和城市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雾是加重大气污染的重要气象条件之一,而降水可以冲刷大气中的污染物。所以气象部门可以通过人工增雨、增雪、消雾等技术来净化大气、消除污染。

  (五)植树造林、绿化环境

  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经济有效的措施。植物有吸收各种有毒有害气体和净化空气的功能。茂密的丛林能够降低风速,使气流挟带的大颗粒灰尘下降。树叶表面粗糙不平,多绒毛,某些树种的树叶还分泌粘液,能吸附大量飘尘。蒙尘的树叶经雨水淋洗后,又能够恢复吸附、阻拦尘埃的作用,使空气得到净化。

  植物的光合作用放出氧气,吸收二氧化碳,一般1公顷的阔叶林,在生长季节,每天能够消耗约1t的二氧化碳,释放出0.75t的氧气。以成年人考虑,每天需吸入0.75kg的氧气,排出0.9kg的二氧化碳,这样,每人平均有10m2面积的森林,就能够得到充足的氧气。

  参考文献:

  [1]刘建兵;薛东娥.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J].理论研讨,2011.11.

  [2]陈俊.略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J].陕西农业科学,2005.4.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2

  关键词:装饰环境污染控制

  中图分类号: X5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 室内环境污染物的主要种类及来源

  根据国内外对室内环境污染进行的研究表明,室内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室外大气和地质环境的污染、室内建筑装修材料及家具释放物的污染、烹调及燃烧产物的污染和人体的新陈代谢及各种生活废弃物的挥发成分的污染。由于工程交付使用后,人的各种活动和室外大气环境的破坏导致的室内环境污染不是工程建设阶段所能控制的,因此在这里只谈如何控制工程所处的地质环境和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等对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的污染。

  通过专家和学者的研究分析,目前检测到的有毒有害物质达数百种,有约 68 %的人体疾病与室内污染有关,尤以氡、游离甲醛、氨、苯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等几种污染物对人体危害最大且时常检出。据相关报道,其中氡、苯化合物已经被世界卫生组织 WHO 确定为强烈致癌物质,甲醛被 WHO 确定为可疑致癌和致畸形物质。因此本文将这几种污染物列为控制的对象。

  1. 氡是从放射性元素镭衰变而来的一种无色无味的放射性惰性气体,是自然界唯一的天然放射性气体,存在于自然界各种各样的矿石、岩石以及土壤中,常在开采和建筑施工时释放出来,并能与空气中的尘埃结合被人体吸入。室内空气中的氡有 80~90 %来自地基土壤、岩石,特别是在地质构造断裂层区域;其次是工程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析出的氡,尤其是掺工业废渣建材和天然花岗岩。

  2. 甲醛是一种无色易溶的刺激性气体,室内游离甲醛的主要来源有四个方面:一是用作室内装饰的胶合板、细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和刨花板等人造板材;二是广泛使用的以甲醛为主要成分的脲醛树脂等水性胶粘剂;三是对建筑装修材料进行防火、防腐、防虫处理所使用的各种阻燃剂、防水剂、防腐剂、防虫剂等水性处理剂;四是来自含有甲醛成分并有可能向外界散发的其它各类装饰材料,如壁纸、化纤地毯、地板衬垫、泡沫塑料、水性油漆和涂料等。

  3. 苯是一种无色且具有特殊芳香气味的液体,具有易挥发、易燃的特点,目前室内装饰中多用苯及其同系物甲苯、二甲苯作为各种溶剂型胶粘剂、油漆、涂料和防水材料的溶剂、稀释剂或添加剂。

  4. 氨是一种挥发性无色气体,具有强烈的刺激性臭味,主要来自建筑工程中使用的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会随着温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变化从混凝土中还原成氨气缓慢释放出来。

  5. 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TVOC 是常温下能够挥发成气体的各种有机化合物的总称。常见的除醛类外,还有苯、甲苯、二甲苯、三氯乙烯、三氯甲烷、萘、二异氰酸酯类等。涂料、胶粘剂、水性处理剂以及地毯、地毯衬垫均含有 TVOC,另外壁纸、聚氯乙烯地板革等材料含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VOC 。

  工程地点所处的地质环境和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是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重要污染源。

  二. 工程设计对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

  凡事都要从源头抓起,要有效控制室内环境污染首先应从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开始进行,即从勘察、设计、工艺、材料几个方面预先进行控制。工程设计阶段主要是对建筑物的室内通风设计和设计所采用的建筑装修材料进行控制,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

  建筑物的通风设计合理与否是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的最好、最有效的办法就是通风换气,有利于室内有害气体的散发和排出,可有效减少有害污染物在室内的积聚,提高室内环境质量。通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形式。建筑物如采用自然通风,设计时应考虑最大限度的利用自然通风、增加室内的通风换气量;如采用机械通风,即空调通风系统设计时应保证有足够的新风量和室内风系统的平衡。

  工程所使用材料选择合理与否是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另一重要因素。不但要采用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标准的建筑材料,还应根据建筑物的室内空间科学地进行装饰装修设计,确定材料的合理使用量,选择无污染的施工工艺,正确地解决室内通风换气问题等等。设计时尽量选用绿色环保的新型材料,但也最好不要大面积使用一种材料,一定要考虑房屋空间的容纳能力,否则也可能会由于某种有害物质积聚过多而造成室内污染物浓度超标。设计时尽量选用绿色环保的新型材料。

  三. 工程施工阶段对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

  施工阶段对室内环境污染亦要坚持预防为主,注意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建筑装修的污染,严格控制污染物超标的建筑装修材料进入工地,同时采取科学和严格地施工工艺,减少材料施工使用过程中对室内环境的污染。必须贯彻防治结合、防重于治的原则。

  1. 把好材料的进场检验关

  工程所用的建筑和装修材料要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进场检验及相应的检查记录,材料进场报验单应包含环境指标的控制内容。根据室内环境污染物的种类和来源情况,我们在检查材料的出厂环境检验报告时应重点检查以下指标:

  1)无机非金属建筑材料,包括掺工业废渣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的放射性指标。

  2)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板的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考虑到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对进口的饰面人造板宜采用环境测试舱法测定游离甲醛释放量。

  3)水性涂料、水性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的游离甲醛和 TVOC含量。

  4)溶剂型涂料、溶剂型胶粘剂的苯和 TVOC含量。

  5)阻燃剂、混凝土外加剂的氨释放量,不应大于 0.1 % (质量分数 )。

  6)壁纸的 VOC和游离甲醛释放量,应不大于 0.12mg/m3。

  7)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的甲醛和 TVOC的释放量。

  8)聚氯乙烯地板革的 VOC和甲醛释放量。

  2. 把好材料的复验关

  对大面积集中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应送检测单位进行复验。如室内使用的各种天然花岗岩石材的总面积大于2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放射性指标的复验;室内装饰采用的某一种人造木板或饰面人造板面积大于500m2 时,应对不同产品分别进行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的复验。

  以上检测结果必须在满足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后,方可在工程上使用。

  3. 施工过程的污染防范和控制

  目前工程所使用的建筑装修材料均不同程度的含有有害物质,除了把好材料的进场检验和复验关外,还应把好在工程施工过程的污染防范和控制关,加强对各种建筑装修材料的现场管理,要尽量选用无毒、少毒、无污染的施工工艺,减少材料在施工使用过程中对室内环境的污染。

  4. 室内装饰装修推行样板间制度

  对室内装饰装修多次重复使用同一设计的工程宜先做样板间,并检测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的含量。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样板间检查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工艺、材料品质、施工质量和装饰效果;另一方面可以及早发现问题,便于及时查找分析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装饰装修全部完工后再发现问题造成的返工损失和对室内环境的污染,亦降低检测抽检的数量及检测费用。样板间检测结果合格后,再大量订购样板间所采用的材料,进行大面积的施工。

  四. 工程的竣工验收

  工程室内环境质量合格的前提条件是工程竣工验收时室内环境质量相关资料齐全符合《规范》要求,各种污染物的检测方法和检测数量符合《规范》的规定,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浓度检测符合《规范》的限量要求并达到设计文件规定的深度要求。

  要使工程竣工验收时能够正常进行,并做到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能够符合《规范》的规定并达到设计要求,除满足前述要求外,还应提前考虑并做到下面几点:一是要考虑到挥发性有害气体的挥发时间,《规范》强调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天后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二是要预先留出工程完工后对室内污染物浓度进行自测和预检的时间;三是适当考虑雨季可能对室内污染物散发的影响;四是做到竣工验收前经常保持室内通风换气。根据相关事例和工程实际情况,预留的时间一般以不少于半个月的时间为宜。

  当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结果不符合规定时,可以采取延长污染物散发时间、封闭人造板表面孔隙等措施进行处理。处理后可再次进行检测,但检测抽检的数量应增加1倍。

  对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五.控制室内环境污染的保证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3

  发展生态农业,有利于农业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减少对环境的污染,避免对自然资源掠夺式经营和滥用,使农业的可更新资源增殖,对不可更新资源也能保护和利用,为农业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的现实意义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是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 生态农业能充分合理地利用、保护和增殖自然资源,加速物质循环和能量转化,具有显著的生态效益。可为社会创造数量多、质量好的多种农产品,满足人们对农产品不断增长的需求。

  其次是有利于探索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农业现代化道路 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根本目的,是要为社会提供日益丰富的农产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生态农业,正是从农业受自然生态规律与社会经济规律综合制约的客观实际出发,强调农业发展的经济目标、生态目标与社会目标的一致性,求得三个效益的统一。因此,发展生态农业是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农业的有益探索。

  晋中市农业环境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晋中市位于山西省中部,总面积16 404平方公里,属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境内气候温和,年均气温9℃左右,1月-7~8℃,7月23℃上下,年降水量540毫米左右,无霜期为140~180天。根据前几年的统计,晋中市耕地面积455.4万亩,绝大部分为旱田,水田只有455亩。农作物以小麦、谷子、玉米、高粱、薯类、豆类、棉花等为主。农业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化肥污染 虽然化肥的施用对提高农产品产量起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化肥施用量大,养分不均衡,肥料利用率低(约35%),不仅造成资源浪费,影响农产品品质,而且还使得大量营养物质通过土壤地表径流和地下淋溶污染水体,造成环境污染。

  农药污染 由于农药市场比较混乱,不合格农药产品充斥市场。再加上少数经营者素质偏低,有的经营者甚至把拌种剂当成杀虫剂卖给农民,这不仅使农民上当受骗,耽误治虫良机,还浪费农药,污染农田;在农药使用过程中,少数果农、菜农盲目用药或用药不当,或不讲究施药技术,从而发生用药过量,对土壤、地表水和农产品造成污染。

  农膜残留 据统计,我国农膜年残留量高达35万吨以上,由于许多农民只对大张残膜进行清理,对清理小块残膜不太重视,致使土地中残膜率高达42%左右。据专家介绍,农用薄膜在自然条件下难以分解,其残存期可达20年以上。农用薄膜长期滞留地里,将影响土壤的透气性,阻碍土壤水肥的运转,制约农作物生长发育,导致减产。与此同时,塑料薄膜产生的毒素不断在土壤中挥发,引起农作物产生毒性,破坏叶绿素和抑制叶绿素的合成,致使作物生长缓慢或黄化死亡。可见,农用薄膜残留时间越长,残留量越大,对农作物和人们身体健康的影响也越大。

  秸秆污染 晋中市秸秆年产量两百多万吨,秸秆随意丢弃量为二十多万吨,秸秆田间焚烧量为近四十万吨。秸秆利用率仅为70%左右,随意遗弃和露天焚烧问题比较突出。

  畜禽养殖污染 畜禽粪尿不当排放产生的污染已经成为当前农业面源污染的主要原因,畜禽粪污中含有极其复杂的有机污染物COD、总氮、总磷、铜、锌等,这些都是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

  治理农业环境污染的有效途径

  强化生态农业建设的宣传教育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以及生态农业建设有关的科学知识和法律常识,纳入宣传教育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科普读物、广告和互联网等多种媒体及舆论工具,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和普及,促使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生态农业的发展,为生态农业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 各级政府要设立生态农业建设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预算,切实增加对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投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和投入方式,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在农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引导作用。创造条件,开拓多种融资方式,广辟资金渠道,加大对生态农业建设的投入,逐步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体、政府扶持为导向、国内外资金为补充的生态农业建设多元化投入体系。

  大力建设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和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 切实提高食品安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标准标志体系、认证认可体系,建立健全重大动植物疫病预警机制,加快动物疫病和植物保护体系建设;培育和发展一批绿色龙头企业。

  尽快建立和完善农业资源环境监测和预警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优势农产品区域环境质量认定,制定化肥、农药合理使用的标准体系和技术规范,推广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技术,开发应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禁止在蔬菜、水果、粮食、茶叶和中药材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大力提倡使用农家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提高化肥利用效率。指导农民逐步降低化肥、农药的使用量,科学、经济、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采取人工和机械回收相结合的措施,加大残留地膜回收力度;切实解决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大力推广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 改善农村燃料结构和卫生条件,优化农村居住空间,积极推广沼气、太阳能等新能源,全面推进农村燃料结构的改变,逐步实现农村能源优质化。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每年有7亿吨秸秆、两亿多吨畜禽粪便、两亿多吨人粪便,另有柴草、落叶、水生植物、城市生活垃圾中的可腐物等一亿多吨(按干物质计算),总数约在十二亿吨左右,折其半以50%的利用率计算,则可用于沼气生产的原料达6亿吨。每吨固形物原料可产生300立方米沼气,则6亿吨原料可产1800亿立方米沼气,1立方米沼气相当于1千克优质煤或0.7千克汽油或1.5度电能,由此每年生产的沼气能源相当于1.8亿吨优质煤、1.26亿吨汽油或2700亿度电能,这是非常可观的能源量。如果用于民用,以每户居民日用气(包括取暖)1.2立方米计,则可保证近4亿户居民全年的生活用气量。从原料资源上讲,6亿吨原料,如经过沼气转化,其减失量以20%计,则仍剩余5亿吨优质有机肥,并且这种有机肥无副作用,无公害,可保护土壤的持续性生产,节省能源(相对化肥而言)以每亩100千克计,则可保证近50亿亩土地的用肥量。因此,大力发展沼气,既可解决燃料问题,又能增加农田的有机质,还有利于改善农村的卫生环境面貌。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4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74-0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5]。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颈[J].环境经济,2015(4).

  [4]葛察忠.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及发展思路探析[J].环境保护,2014(20).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5

  1江苏省环境与健康监测现状分析

  从江苏省的环境监测现状来看,典型区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体系尚未构建。尽管江苏省已开展了全省污染源普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饮用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饮用水源地有毒有机物调查等多种专项调查,但这些调查和人群健康结合较少,且分别进行、调查目的不同、设计和方法不统一等原因,在说明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影响这一问题上难以相互支持,加之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尚未纳入常规工作,对人体健康影响更为直接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基础数据缺乏,不利于政府部门实时、动态和准确把握江苏省环境污染对人群健康损害的状况及变化趋势,也不利于有针对性地调整相关政策及措施。

  2典型区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体系构建

  环境与健康监测是一个综合性的监测,关于环境质量方面的数据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有关疾病方面的数据由卫生部门负责。典型区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体系是在充分利用现有环保、卫生部门的相关监测网络和监测力量,结合日常监测工作,完善监测设备,培养环境与健康专业人才,不断充实和优化监测内容的基础上逐步构建的,主要包括环境污染监测、暴露监测、健康效应监测、环境污染与健康风险相关性分析与评估4个方面的内容,见图1。

  2.1环境污染监测环境污染状况监测包括污染源监测及污染源主要可能扩散介质如大气、水、土壤及其他介质的环境质量状况监测。(1)污染源监测污染源监测包括排放特征污染物的历史源及现状源。历史源是指在调查年已关停并转、且排放过拟调查特征污染物的污染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所用燃料、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种类与通过各种途径的排放量、环保常规监测数据等,调查时间段自建成投产至关停或搬迁年。现状源指在调查年仍在生产经营且排放拟调查特征污染物的污染源。调查内容主要包括工业企业的基本情况、燃料、原辅材料、生产工艺、废水与废气排放方式、污染处理设施等,调查时段原则上自建成投产日起至调查年,重点关注近10年。污染源监测可采用现场实测、排污系数估算、历史回顾与反演等方法,以确定特征污染物进入环境的主要输入途径,定量计算进入环境的污染负荷通量、时间过程、空间分布。(2)环境质量状况监测环境质量状况监测应尽可能兼顾环境和健康监测点位的匹配性,满足评价试点调查期间环境质量时空变化趋势的要求,根据污染物进入周边环境的主要途径及调查点的实际情况,选择重点调查的环境介质。调查环境介质中特征污染物的水平,主要包括: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及环境生物样品监测4个部分。大气应重点监测人群密集居住区的室内、室外空气,同时根据污染物可能的主要暴露途径,考虑室内室外尘土的采样;水体重点监测饮用水源、灌溉用水和养殖水,同时对应采集水体沉积物;土壤重点监测与暴露有关的农用地土壤、人群活动区域土壤,兼顾其他类型土壤;环境生物样品重点采集本地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包括农作物、畜禽水产品等。

  2.2暴露监测暴露监测包括外暴露监测和内暴露监测。对人体暴露情况进行测量是判断环境污染物与健康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重要依据,对暴露水平的定量测量是判断剂量-反应关系的关键。(1)外暴露监测外暴露监测主要针对与人体接触的环境介质中的污染物浓度和含量水平进行监测,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环境监测、个体暴露测量获得。应重点了解特征污染物人体暴露的特征,包括:暴露途径(如通过呼吸道、消化道、皮肤接触等方式)、暴露时间、暴露频率,确定特征污染物人体外暴露量(如:通过室内空气、饮用水及家庭消费食品监测获得的暴露量)。具体应根据特征污染物的主要排放形式,确定选择以经呼吸吸入还是经口摄入为主,重点开展监测。(2)内暴露监测内暴露监测指对目标人群体内的污染物负荷水平进行监测,可以通过检测体内生物标志物来实现。生物标志物分为暴露生物标志物、效应生物标志物、易感生物标志物3类,应遵循科学性、可靠性、实用性等原则选择合适的生物标志物开展监测。一般情况下,多选择血液、尿液中特征污染物及其中间代谢产物的浓度水平进行测量。

  2.3健康效应监测人群健康效应监测主要是对环境污染物造成的生理、生化、结构、功能改变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价的过程。环境污染物导致的健康损害效应可以分为特异性损害、非特异性损害和蓄积效应3类。(1)特异性损害环境污染物对机体造成的损害具有某种典型的临床表现和特征,污染物可以引起机体特异的症状、体征、生理、病理、X-线片的改变等,具有特异的观察或检测指标。可通过资料收集、问卷调查、医学检查等方法开展。(2)非特异性损害环境污染对机体健康的影响不是以某种典型的临床表现出现,而是表现为生理功能、免疫功能、抵抗能力、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的下降,对有害因子的敏感性增强,以及某些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增加等。主要通过调查对象的基本健康信息、进行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等医学检查方法开展。(3)蓄积效应环境污染物连续、反复进入机体后,其吸收速度或总量超过机体代谢转化排出的速度或总量,污染物质在体内逐渐增加并贮存,造成机体的损害,或者污染物的量不在体内蓄积但其在靶器官靶组织产生的有害效应却可以逐渐累积,最终造成机体的损害。常用的健康损害评价生物标志物有:重金属效应标志物(金属硫蛋白、抗氧化酶类、还原性谷胱甘肽、外周血清转氨酶、免疫标志物);农药效应标志物(胆碱酯酶、对氧磷酶、烷基磷酸酯、羧酸酯酶、植物酯酶);有机物效应标志物(混合功能氧化酶、谷胱甘肽转移酶、谷胱甘肽过氧化酶、超氧化物歧化酶、DNA加合物、蛋白质加合物)等。

  2.4健康风险相关性分析与评估通过特征污染物暴露途径与暴露水平的监测结果,实际人群饮食结构、生活习性等的问卷调查获取当地人群对特征污染物的暴露参数,计算特征污染物经呼吸道、经口饮食等途径的外暴露剂量。根据污染物的毒理学性质,确定参考剂量,分析特征污染物对调查人群健康风险的关联性。在健康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健康监测与内暴露检测结果,进一步分析环境污染与人群健康指标是否存在统计学上的关联性。

  3典型区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体系的应用示范

  3.1应用示范过程2011~2012年,在综合考虑相关基础数据分析、媒体关注情况以及专家现场勘查的基础上,课题组选择了农药原药生产量大、公众反映强烈、受影响人群较为集中的某农药厂,开展典型区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技术体系的应用示范。围绕该农药厂,考虑周边居住人群情况,按照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技术体系的要求,制定调查实施方案。调查内容包括基础资料收集、与特征污染物毒死蜱相关的污染源调查、环境质量状况及暴露调查、人群健康状况调查以及环境污染与健康风险相关性分析与评估。污染源调查在收集农药厂排放的历史资料、原辅材料、生产工艺、产品产量、主要污染物种类与通过各种途径的排放量、环保常规监测数据、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情况的基础上,对废水总排口进行了采样监测。环境质量与人群外暴露调查主要了解环境空气、尘土、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粮食果蔬和肉禽蛋类等特征污染物含量水平,综合评价评估调查区特征污染物的环境污染现状,共采集环境样本300多个,取得各类环境质量指标实测数据800多个。内暴露调查主要对目标人群体内的污染物负荷水平进行调查,包括血液中毒死蜱残留水平与尿液中毒死蜱代谢产物三氯吡啶醇的含量检测;共采集污染区成人血样、尿样、儿童尿样各208份,对照区各238份,内暴露共获得1300多个数据。健康调查方面,根据毒死蜱的毒理学特性,通过污染区人群危险因素的问卷调查、体检及肝肾功能能检查、血样毒死蜱及尿样TCP检测,分析健康损害风险,共获得各类有效数据21万多个。

  3.2应用示范结果基于该监测体系的调查结果表明,该农药厂周围1km范围内毒死蜱污染严重,大气和地表尘土可能是人群健康影响的重要暴露途径,周边污染居民人体血样及尿样中毒死蜱代谢产物检出率较低,但距厂界越近,外环境中毒死蜱浓度越高,对人体健康指标影响更为明显,农药污染对周边环境及人群健康的影响值得关注。通过本次应用示范,说明该监测体系能为环境与健康研究提供有力支撑。

  4结论与建议

  从国家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的相关要求出发,在充分利用现有环保、卫生部门的相关监测网络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提出构建典型区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体系。体系包括环境污染监测、暴露监测、健康效应监测、环境污染与健康风险相关性分析与评估4个方面的内容。应用示范表明,该监测体系能为环境与健康研究提供有力支撑,可为环境与健康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当前,典型区域环境与健康综合监测体系还需要在实际应用中逐渐完善,需要有环境与健康跨部门合作机制,以及成熟的环境与健康调查技术及评价方法提供有力支撑。建议进一步完善我省环境与健康工作的合作机制,加大环境与健康调查与评估技术研究力度。如针对环境污染导致人体健康损害的致病机理、暴露途径、暴露生物标识物的确定,有害污染物的健康危害评价指标和分析测试技术,以及环境与健康风险评价等。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6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 民事责任 制度完善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在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分散于《民法通则》、环境基本法与单行法之中。此外,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也与之密切相关。

  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外,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规定、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等,也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

  在环境法中,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相当丰富。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1982年通过、1999年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海洋生态、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第92条规定:“完全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造成污染损害的有关责任者免予承担责任:⑴战争;⑵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⑶负责灯塔或者其他助航设备的主管部门,在执行职责时的疏忽,或者其他过失行为”。此外,1984年通过、1996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1987年通过、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1995年通过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1996年通过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与《环境保护法》相似的规定。只不过前者增加了因第三者故意或过失、及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水污染损害的免责事由,而后两者没有规定免责条件。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立法的评价

  通过上述考察,可知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具有如下优点:

  1、民事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等有关法律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作了不同层次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严密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2、无过错责任立法比较彻底。不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还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抑或各环境单行法,都贯彻了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并且,该原则不仅适用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场合,也适用于财产损害场合,这就克服了日本环境法中只对产生于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的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局限性。

  3、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作出了有别于普通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其诉讼时效比普通诉讼时效长1年。

  4、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方式,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避免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损害赔偿与侵害排除割裂开来、分别规定的局限,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及环境的保护。

  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其不足之处也很明显:

  1、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构成,《民法通则》的规定与环境法的规定不协调。根据《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环境污染侵权须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为前提,而环境保护法及各单行法的规定并无此要求。国外之通说、判例与法规也认为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并不能成为私法上免责的理由。尽管不少学者为消除其间的矛盾,对该条作了扩张解释,如认为该条所称“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是指“我国环保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而非具体的某项排污标准”; 或者“这里违法,即可以是违反了我国宪法和民法的规定,也可以是违反了我国环境资源法律的有关规定”。 但在实践中和理论上,仍然造成了不少的混乱,并且仍有学者把这里的“规定”解释为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2、关于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立法上没有作出规定。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转移问题,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至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则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解释。而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对于受害人人身、财产、环境权益的保护至为关键。

  3、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立法上对环境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未作规定,实践中对因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也不认定。这与国际人权保护运动、环境保护潮流不相符合,对受害人来说也不公平。

  4、关于责任方式,一是缺乏对排除侵害成立要件的进一步界定,且没有“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等过渡性质的责任方式的规定;二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如国外行之有效的财务担保、责任保险、损害赔偿基金等制度在我国基本上为空白。

  5、关于受害人救济的途径也存在明显不足。一是缺乏对仲裁的规定。仲裁作为一种迅速、便利、经济的救济途径,在国外及国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我国环境法中,无论是基本法还是各单行法皆未明确规定。二是行政调解欠缺具体化的操作规程。目前,我国大多数环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调解处理解决,但对诸如调解机构的组成、办案程序、执法权限、资金、处理期限等都缺乏规范,很不完善。

  6、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知情权和请求鉴定权尚属空白。这对贫弱的受害人进行举证及请求救济极为不利。

  三、完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对策思考

  了解了我国现有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就可以针对这些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健全和完善。完善的主要方面和途径有:

  1、删除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又明文规定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作为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而不少学者也对此加以肯认。这不仅与国外有关通说、判例和立法所持的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和要求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立场或规定相反,而且与环境基本法及各单行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不利于环境污染侵权受害人的保护。为此,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删除《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这一前提和要件。

  2、适当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

  众所周知,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因此赔偿必须也应该以实际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标准。就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而言,应特别注意以下几项损害:⑴环境要素或场所恢复费用。如农田污染不仅使农作物减产,还会使农田肥力减退,为恢复原有的土质和肥力,必须经过长时间的改良与追加肥料。⑵人身潜在损害。环境污染侵权具有潜伏性与滞后性,受害人在遭受损害的早期,其损害往往显露不完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损害会逐渐显露。对于这种潜在损害,也应予以赔偿。⑶精神损害。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皆已确立,但学界普遍认为其适用范围失于狭窄,应予适当放宽。 鉴于环境污染侵权对于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生活条件等皆有较大影响,甚至还可通过遗传因素危及后代,因此,在民法和环境法中明文规定环境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是适当的与必要的。⑷生态损害。考虑到其鉴定、量化的极端困难与生态利益的公共性质,一般不宜通过私法途径给予救济。

  3、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确与否,直接关涉当事人诉讼命运。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往往是被告(加害人)一方掌握着所排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迁移转化途径和规律、致害机理等,而且其工艺流程通常都是保密的,因而被告往往具有离证据近、容易取证的方便条件,而原告(受害人)却不易接近证据,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国外立法、司法普遍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规则。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也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仍须进一步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确。

  鉴于环境污染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十分复杂,不易查明和认定,为了提高受害人求偿的成功率,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在我国的环境立法中应当明确规定因果关系推定制度。具体作法可适当借鉴国外行之有效的“盖然性理论”、“疫因学理论”及“间接反证理论”。比如在没有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的直接证据时,如果该排污行为先于损害事实存在,且危害的严重程度与污染物排放的数量与浓度在统计上呈正相关关系,统计结果与实验和医学上的结论也不矛盾,被告又不能证明损害事实非由其排污行为所致,即可推定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细化排除侵害的构成与方式

  鉴于排除侵害对工商业活动的过大打击,对其运用应当严格慎重,一般只能适用于连续性、反复性及不可恢复性的侵害,且应当进行严格的利益衡量, 以兼顾产业的发展与公众权益的保护。同时,除完全排除侵害外,还应通过立法引进确立“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即代替性赔偿)”等过渡性质的责任制度,以便法院或执法机关通过对有关利益的比较权衡而对各种排除侵害的方式加以灵活运用,从而更好地兼顾各方利益及社会公正理想。

  5、酌采责任保险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

  环境污染侵权往往具有社会性,其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加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对此,许多国家为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都对从事有高度风险的企业进行强制性责任保险。 这样,因环境污染侵权而致赔偿责任时,就可通过保险的渠道将巨额的赔偿金分散于社会,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这既保障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又有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避免了各种矛盾的冲突及因之而生的社会动荡。为此,我国也应建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机制,对有高度污染危险的企业,实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并明确具体地规定承保范围、保险金额、责任条款和理赔程序等。

  此外,针对加害主体难以确定、或支付能力有限、或已经破产或关闭,而受害人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具体做法可适当借鉴日本1973年《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的立法经验, 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了这方面的设想。

  6、授予受害人的咨询权和责任鉴定请求权

  环境污染侵权发生时,及时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对受害人提起诉讼至为重要。然而,环境污染侵权作为工业化的产物,往往关涉高度科技,而受害人又多为没有此类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加上加害者出于对工艺流程、专有技术保密的需要可能阻止原告的取证活动,因此,立法明确授予受害人对加害人或有关国家机关就有关机器设备、使用原料、排放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性质、迁移转化规律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等的咨询权或向当地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任鉴定请求权就十分必要。

  7、完善行政调解制度与仲裁制度

  行政调解是我国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寻求解决的重要途径,但就其运行而言,却又因缺乏具体化的规范,以致有关主管部门不能公正、有效地依法开展工作,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应参照日本、台湾地区《公害纠纷处理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或调解法,并对有关受案范围、主管机关、处理程序、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

  仲裁,作为一种灵活、经济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及国际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都有其运用。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般都关涉财产权益,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解释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种并无不可。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赔偿数额等事项的认定方面,双方当事人往往存在很大分歧,不易达成和解;而行政机关的调解处理有时也不成功,因此,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很有必要,我国立法应加以明定。

  参考文献:

  1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532页。

  2 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3 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页。

  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 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页。

  6 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载《中国环境科学》1997年第3期。

  7 安树民、曹静:《试论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载《中国环境管理》2000年第3期。

  8 [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51-58页。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7

  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一方面给人们生活带来了便利,在另一方面技术的附加产生物也可能带来新的环境污染,这些成为人们需要解决的新问题。由于现代化进程的发展尚且不完善,人们没有意识到环境对于人们生存和发展的重大意义,缺乏完备的环境保护意识,因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随意的将有害物质不加处理就排放到环境中,长期的循环积累,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目前对于环境污染和公害的防治我国也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包括水污染防治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等,但是环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潜伏期长、累积性等,很多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的最终爆发需要经过很长时间,因此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的环境污染和公害防治措施的实施中,是环境污染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潜伏期长、累积性等,很多环境污染的最终爆发需要经过很长时间,因此法律法规的制定上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在实际的环境污染和公害防治措施的实施中,强制干预带来的环境治理效果并不理想,没有好好利用人们群众监督的力量,造成了很多企业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情况,而且后期污染治理的效果也并不显著。

  2.常见的环境污染和公害问题

  2.1空气污染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发展,空气污染也越来越严重,工厂排放的废气粉尘、汽车尾气、火力发电、化工厂废气排放、钢铁冶炼、城市垃圾焚烧等都是导致空气污染严重的重要源头。污染气体的排放在空气中会形成酸雨落下来,对于建筑物、农作物、树木等都有严重的腐蚀性,同时也会造成水资源的污染。汽车尾气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合物,经过长时间的光照容易形成光化学烟雾,对人的呼吸道和肺功能有很强的刺激性,长时间的吸入人体中,会对人的身体带来很大的伤害。工业化的高速发展,使得越来越多不同种类的化工燃料的被广泛使用,生产过程中燃烧排放的废气粉尘会让大气的能见度降低,粉尘颗粒漂浮在空气中导致经常出现雾霾天气,严重影响到城市的交通、人们的生活等。

  2.2水污染现代工业化水平的不断发展,促进了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同时也在生产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环境保护意识,任意排放了大量的工业废水,而且浓度普遍较高、污染性强、扩散性大,这些工业废水大多未经处理就任意排放到河流、湖泊等水体中,使得本来干净的水源受到严重的污染。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快速发展,家庭排水量在废水排放量中所占的比例也越来越高,并且由于城市污水处理技术与设备的不完善,这些日常的家庭排放通常也是直接排放到地下管道,再流向河流。乡村郊区农业生产发达,但是由于过量的使用农药、废料以及大量养殖场的排泄物,随着雨水的冲刷或者直接排放到地表水中,带来严重的水体污染。

  2.3噪声污染由于工业的高速发展和城市人口数量的日益增多,噪声污染也变的越来越严重,涉及到各个领域。目前噪声污染已经成为四大污染之一,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噪声污染的来源主要包括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建筑噪声、社会噪声。由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辆、飞机等大量运输工具的使用,使得交通噪声的污染变的日益严重,也成为噪声污染的主要来源。而社会生活噪声波及的范围广、来源复杂,虽然这些噪声的噪声级不高,但是因为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联系,人们对此类噪声十分敏感,甚至会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质量。

  3.防治环境污染和公害的措施

  3.1对于空气污染的防治工业生产作为空气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应当加强在工业生产方面污染排放达标的监督,并且对在节能环保、回收处理废气污水排放做出贡献的企业进行奖励措施。对于常年污染性大、效益差的企业进行整顿,鼓励企业不断调整能源使用结构,从空气污染的来源进行预防措施的实施。对于尾气排放量大的机动车辆应当令其改装,从而降低废气的排放量,并且应当加快汽车燃料和汽车新能源开发利用的研究进程,可以长期有效的改善汽车尾气排放量大的问题。加强城市的植被绿化也是降低城市空气污染的重要手段,应当在城市中多空气污染的地段投入资种植易吸收污染的植物,做好城市的绿化工程建设。

  3.2对于水污染的防治加强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是水污染防治的一条有效途径。应当不断完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备和提高污水处理技术,对于人们日常家庭生活排放的废水进行统一处理排放,大大的减轻了水体自净的压力。在工业废水排放方面,应当加强工业生产中无污染生产、清洁生产技术,以及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等措施,力求在工业生产的每个环节做到污染的最小化。对于污染型乡镇企业的应当大力推广污染处理技术和设施,并且农业生产中呼吁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转而使用有机肥料、天然肥料等。

  3.3对于噪声污染的防治对于噪声污染的防治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包括噪声污染的来源、噪声传播的途径、噪声的接受者。对于噪声污染来源的控制是防治噪声污染的根本途径,在生产过程中进行工艺和操作方式的改进、生产设备设计的改善,降低机动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噪声等都可以在源头上控制噪声污染的产生。在传播途径上对噪声污染进行防治也是十分有效的,可以科学规划工业区、居住区的分布等,将噪声级别大的工业生产设备远离密集人口的地方,并且在噪声传播的途径中采用隔声、消声、吸声等有效防治技术。在噪声污染接受者方面也应当做好自我防护,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用隔音耳机以及在装潢中使用隔音建筑材料等。

  4.结语

  环境污染和公害事件的产生不是一日两日之内形成的,而防治环境污染的过程也不是一个短期内就可以见效果的,虽然在环境保护方面尚有很多不足的地方,但是在这个漫长的环境治理过程中不能急于求成,而是需要持续地、不间断地努力。环境是我们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提高环境保护的力度有利于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进一步发展。

  环境污染的途径篇8

  >> 水环境污染的修复技术 环境污染的生物修复 生物修复技术在环境污染修复中的应用 基于环境污染治理的生态修复与实践路径 俄罗斯的环境污染问题 浅谈输变电的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的绿色化 环境污染的治理对策探讨 贸易对环境污染的影响 默默无声的环境污染 环境污染中的以邻为壑 谈环境污染的控制方法 城市的环境污染与防治 几种常见的环境污染 浅谈环境污染的防治措施 环境污染与治理的研究 浅谈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估 钢琴对环境污染的探讨 环境污染背后的“公地悲剧” 试论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估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reme;堪萨斯州环境与健康局http://www.kdheks.gov/ber/。

  21世纪的环境污染修复教学,融入了大量的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信息化的新形势下将传统的环境污染修复教学和信息技术进行整合,是顺利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效率行之有效的途径[4,5]。当然,掌握这些技术,并能很好地利用这些技术的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的教师们,加强自身的素质修养,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三、结语

  我们在“环境污染修复”教学中进行的一系列改革,比如:制定了“以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为基本要求,以培养学生工程应用能力和科研素质为最终培养目的”的环境污染修复课程目标;修订了教学计划;调整了传统的教学内容;制作了教学多媒体课件;初步开设了综合设计性研讨课程;为培养基础扎实、具有自主创新精神的复合型人才进行了很好的尝试,为现在和今后环境科学与工程专业相关教学改革做了有意义的探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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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史洁.大学英语教学改革探索[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3,33(3):50-2.

  [3]于立权,马金柱,于永忠,崔玉东.生物工程专业微生物药物学教学改革与实践[J].安徽农学通报,2013,9(3):150-151,155.

  [4]王斌,黄健文.现代病理学教学改革的现状与思考[J].山西医科大学学报(基础医学教育版),2006,8(4):351-352.

  [5]李敏.《微生物发酵工程》课程教学改革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3,(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