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是否能被追回

  张茜茜律师

  引言:

  随着现今互联网的发展,诛多未成年对游戏的沉迷,层出不穷的高额游戏充值事件已然成为家长们关注的重点之一,对于未成年充值游戏金额是否能被追回,如何追回作为法律届新的热点话题一直被讨论研究。

  问题陈列:

  1、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使用父母银行卡或其他非属于本人的银行卡充值的金额是否能被追回?

  可以被追回,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名义追回,未满八周岁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内被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无法作出意思表示,也无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使用父母银行卡或其他非属于本人的银行卡充值游戏的行为无效,游戏平台应退回相应款项

  2、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使用自己银行卡是否能被追回?

  可以被追回,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名义追回,新《民法典》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权限进行更改,对法律定代理人的权限予以确定,固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游戏充值行为无效,法定代理人可以追回相应款项。

  3、未成年人已满八周岁,使用父母银行卡或其他非属于本人的银行卡充值的金额是否能被追回?

  未被证据证明被追认的金额且相应消费具有可撤销性,可以被追回。由法定代理人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提起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已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大部分儿童在幼年时期就熟识手机等电子设备的应用操作,如未成年人在充值时录入了父母的支付指纹,则父母在该充值行为上进行追认,该笔充值不可追回;

  如充值金额系父母账户支付但无父母追认证据、充值帐户(游戏实名制的账户)为儿童自己账户,充值具有可撤销性,则该笔充值可以追回。

  4、未成年人已满八周岁,使用自己银行卡是否能被追回?

  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利不相符,未被证据证明被追认的金额且相应消费具有可撤销性,可以被追回。

  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利相符,及时未被法定代理人追认也不可追回。如十五六岁未成年人小金额的充值且充值金额来源于未成年人日常受赠予的个人存款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用名下银行卡进行充值游戏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不可撤销。

  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8)粤0112民初2926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某2008年1月23日出生,于2018年1月23日至30日期间,共6次向被告北京奇客创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转账共计7250元用于购买被告的网络游戏币,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法定代理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在短短几天向被告转账7250元,其行为与年龄智利完全不相适应,应属无效行为。因此原告主张1、被告返还款项7259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一、对原告的充值行为存有异议。原告提供的充值订单号涉及两个账号,分别是58×××38(以下简称“账号一”)与28×××35(以下简称“账号二”),原告提供的材料显示其在账号一上充值4000元,在账号二上充值3250元。经我方调查账号一是第三人实名认证的账号,注册地,注册地为湖南省荆州市所提供账号一充值的4000元应视为该第三人的充值行为。该账号一充值时间分别为2018年1月24日16:21与20:27,充值地点显示为广西南宁,无论时间与地点均与原告不一致。另账号一于2018年1月26日与27日分别充值1000元的地点均为广东汕头,也与原告住所不一致。账号二于2018年1月28日分三次充值3000元,于1月30日分两次总共充值250元,五次登陆地均为广东东莞市与汕头市,与原告住所地不符。另该两个账号均在全国不同省份、城市存在频繁多次登陆行为,说明该两个账号为共享账号,我方无法控制玩家身份,更无从知晓其是未成年人。

  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未成年人进行的充值。同时,原告提交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账单只有6000元,与原告所诉称的7250元不符。

  三、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对其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存在过错。本案中,原告已年满10周岁,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的判断力,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一定的民事活动。原告充值200或50元的行为应认定为可以从事的民事活动范围,不能随意撤销。而吴星辰的监护人没有尽到合理的监护义务,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密码,对其财产损失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交易记录及银行对账单以及证据证言,可以确认原告在未经其父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其父手机,通过其父的微信及银行账户向被告所有的游戏进行了充值7250元,且充值时原告刚满十周岁,该行为明显不当与其年龄与智力不相适应,现其法定代理人对交易不与确认,该行为未发生效力。

  因此,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7250元。

  案例二:(2016)鲁1302民初13982号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某系原告张某和原告许某2之子,现10周岁。2016年5月-2016年10月7日,原告许某通过XY助手下载“全民枪战”游戏,此游戏由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在该游戏程序中被告未依法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并绑定与该用户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号。自2016年5月-2016年10月7日,许某通过原告张某支付宝账号等共向该游戏账号充值111256元。被告辩称,1、原告是一家三口,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该游戏账号的注册者和使用者是许某,而用以进行该游戏账号充值的对应银行账户及支付宝账户系原告张某的,支付宝的支付还需要使用支付密码,因此张某才是该游戏账号的注册者和使用者。2、游戏用户通过充值获得虚拟货币已享受运营商提供的服务从而在原被告之间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所以原被告之间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3、本案所涉2016年5月-10月期间,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的履行过程中,被告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返还责任。4、天津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同属全民枪战游戏的运营商,游戏用户的充值行为是由天津某公司与被告共同完成,且游戏充值收入产生的利润由天津某公司与被告各半分成,因此天津某公司属于本案中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当事人,被告申请合议庭增加天津某公司为共同被告。

  法院查明:原告许某于2006年8月4日出生,原告许某2、张某为其父母。被告某公司是一家利用信息网络经营游戏产品的网络公司。2016年4月4日,该公司“全民枪战”游戏平台中,注册一玩家用户名:XYZS442700449,注册信息中未显示注册者的姓名、出生年月、性别等个人信息。自2016年4月4日01时08分15秒至2016年10月7日07时3分,该用户玩家自原告张某支付宝账户156××××2333(2088302370924714)向被告某公司支付宝账户nin×××@kingnet.com支付127次,共计款项为111256元,用于购买某公司开发的“全民枪战”游戏金币,供游戏使用,某公司业已向该玩家用户发送了游戏金币。上述购买游戏金币时间大多发生在2016年10月1日至10月7日学生放假时间,2016年10月1日之前大多发生在周五、六、日晚上时间。2016年10月7日18时10分左右,原告许某2至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北京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儿子许某用其手机号玩游戏并往游戏账号内充值11万余元。该局根据报警人提供的户口本、身份证、游戏手机及其截图,许某佩戴儿童手表定位记录、支付宝交易明细表、询问笔录等材料,查明:许某是张某和许某2的儿子,现10周年,未成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5年5月其通过母亲张某手机号156××××2333在XY助手下载“全民枪战”游戏,并自动匹配一游戏账号XYZS442700449,此账号未经使用有效身份证进行注册,游戏昵称“神话与你”,此游戏由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截止2016年10月7日,许某在游戏中向游戏账户充值111256元。处警意见:应返还报警人游戏充值金额111256元。

  争议焦点:

  焦点一,案涉游戏的玩家问题。从在案证据来看,游戏币充值时间大多发生在2016年10月1日至10月7日国庆节学生放假期间,或其他时间的周五、六、日晚上,该段时间相对学生来说,学习时间相对宽松,也正是大多学生缓解紧张的学习生活,放松自己的时间。而仅在2016年10月1日至10月7日七天的时间内,充值次数达近百次,充值面额近10万元,与青少年无风险意识的心理特征相符,不可能系成年人所为。另外,结合涉案游戏的特征,该游戏对男性,尤其对青少年具有吸引力,玩家大多应为男性,女性作为玩家的可能性较小。综合以上几点分析,再结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可以认定涉案游戏的玩家应为许某,而非其母亲张某。

  焦点二,充值的款项能否返还问题。如前述,案涉游戏的玩家是许某。许某充值时为刚年满10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民法总则》第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依上述规定,本案非系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充值数额达十几万元,亦非与许某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许某实施的本案购买游戏币的行为,应当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本案中无证据证实许某实施的上述行为得到了其法定代表人的同意或追认,依《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双方之间充值购买游戏币的合同,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没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双方可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但本案中,双方购买游戏币的合同业已履行,游戏币虽是虚拟财产,但亦具有财产属性,且许某已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智力成果,返还已无可能。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被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案中,原告许某2、张某作为许某的监护人,并持有支付宝的交易密码,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没有有效监督许某的上述行为,构成重大过失,本身具有过错。作为被告一方的某公司,根据我国《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亦负有提供服务时,应保证用户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交易服务的义务,其违反法定义务,在用户注册时未审核有效身份证,并为未成年提供交易服务,本身亦有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本案的实际,法院对原告方业已造成的损失,酌定被告按5:5比例予以返还。

  最新《民法典》的变动与应用:

  一:明确法律行为能力年龄

  《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限

  《民法典》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未吸纳原《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予、奖励报酬。。。”(纯获利)行为,更改为由其法定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纯获利”行为改变为只能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张律小建议:

  案例与法条不能囊括所有未成年人游戏充值的问题,但我们不难看出:分年龄、看金额、定过错是现今司法处理问题绕不开的判断点。

  随着网络科技的发达,家长作为未成年监护人尽监护人责任,在便捷孩子学习和娱乐的同时,须注意手机、ipad等电子设备支付指纹、支付密码的保护。同时,在现今游戏实名制的要求下,预防孩子用家长或其他成年人身份证注册游戏的情况。在发现充值行为时第一时间与游戏平台协商,更改游戏账号密码,防止充值金额被花费等不可撤销的情况也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