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生回国探亲患病无医保 解读城镇居民基本医保
上海
适用人群
凡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小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㈠ 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龄超过18周岁的人员;
㈡ 具有本市户籍的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缴费标准
㈠ 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240元;
㈡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个人缴费360元;
㈢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个人缴费480元;
㈣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个人缴费60元。
报销标准
(一)住院医疗
对本市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增设起付标准,具体为: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10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如下,其余由参保人员个人自负:
1. 70周岁以上人员,基金支付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2.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人员,基金支付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3.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人员以及中小学生和婴幼儿,
基金支付为: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55%。
4. 城镇重残无保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基金支付为:
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7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65%。
(二)门诊急诊医疗:
1.70周岁以上的人员,门诊急诊支付50%;
2. 60周岁以上、不满70周岁的人员,门诊急诊支付50%;
3. 超过18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年度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支付50%;
4. 中小学生和婴幼儿,门诊急诊支付50%。
5.参保人员门诊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由居民医保基金支付60%。
广州
适用人群
(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
1.未成年人及年满18周岁的非从业居民(不含在校学生);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用人单位退休费的老年居民。
缴费标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其中个人缴费8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其中个人缴费48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其中个人缴费500元/人·年;
报销标准
一.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三级医疗机构480元;二级医疗机构240元;一级医疗机构120元。
(二)非从业居民: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二级医疗机构8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
(三)老年居民:三级医疗机构1120元;二级医疗机构560元;一级医疗机构280元。
(四)患精神病的参保人员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或精神病专科病区住院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
二.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在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480元,非从业居民1600元,老年居民1120元;
(二)家庭病床起付标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120元,非从业居民400元,老年居民280元;
(三)其他门诊特定项目不设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三. 参保人员在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一)首次参保缴费或居民医保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非从业居民和老年居民按三级医疗机构55%、二级医疗机构65%、一级医疗机构75%的比例支付;
(二)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疗机构65%、二级医疗机构75%、一级医疗机构85%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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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谭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