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 南昌新规:以"回扣"拉生源最高罚5万

  为发展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素质,我市出台了《南昌市职业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职业学校学历教育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价格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准。职业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布。

  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供求联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为学生提供就业咨询、指导和推荐服务。

  中学毕业生可免试就读职校

  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免试招收应、历届普通中学毕业生。未接受职业教育的普通初、高中毕业生和大中专院校肄业的学生,就业前应当经过职业培训。同时,从事技术工种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专业培训;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上岗实习要有适当劳动报酬

  教育与教学方面,职业学校应当根据不同专业、不同教育培训项目和学生的实际需要,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推行学分制,允许职业学校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并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

  未成年人不得安排过重实习

  “不能把实习生作为廉价甚至无偿使用的劳动力,更不能让他们从事有害身心健康的工作。”《条例》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学生实习健康安全保障制度,不得安排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从事有毒、有害、过重、超时等实习实训劳动。

  捐资助学享受税收优惠

  我市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扶持职业教育。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资助和捐赠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每年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培训。用于职工培训的经费列入成本。

  职校生可申请助学贷款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的农村学生、县镇非农业户口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资助政策。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鼓励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

  招生广告“吹牛”可吊销办学证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超出办学许可范围办学的;发布虚假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的;出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回扣”拉生源最高罚5万

  “招生费”、“生源费”、“介绍费”、“好处费”……每到招生季节,个别职业学校便以各种好处费为诱饵买卖生源。对此,《条例》提出“禁令”,违反规定,采取支付生源组织费的形式组织生源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

  同时,职业学校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多收费用,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止招生或者吊销办学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