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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国家助学金

  (1)实施对象:中职一、二年级在校学生。

  (2)实施标准:2000元/学年、1000元/学期。

  (3)实施时间:分学期实施,逐月发放。

  (4)实施程序:受助学生摸底审核;上报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核;分解下拨资金;学校核实发放。

  主管单位:康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咨询电话:0939-5128369

  5.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2017年惠民对象及内容: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500元的农村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申请。

  政策标准:2017 年 1 月起执行标准,一 类:292元/人 /月;二 类:275 元/ 人/月;三 类:85元 / 人 /月;四类56 元/ 人/月。

  (2)2018年惠民对象及内容:上年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3700元的农村居民,可向户籍所在地申请。

  政策标准:2018 年 1 月起执行标准,一 类:310元/人 /月;二 类:290元/ 人/月;三 类:84元 / 人 /月;四类58 元/人/月。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入户调查、听证评议、张榜公示、乡镇审核、上报审批。

  主管单位:康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0939-5121051

  6.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惠民对象及内容:户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政策标准:

  (1)2017年全年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统一标准为413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对象统一标准为586元/人/月。

  (2)2018年1-5月农村特困供养对象统一标准为432元/人/月,6-12月分类施保,一类498元/人/月,二类457元/人/月,三类432元/人/月。城市特困供养对象全年统一标准为631元/人/月。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入户调查、张榜公示、 乡镇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主管单位:康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0939-5121051

  7.临时救助

  惠民对象及内容: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1.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1-2.急难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急难型对象条件、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500元以下(含500元)的临时救助。对于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和适度提高救助额度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00元的临时救助金。

  1-3.急难型救助审批程序。急难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先行救助、后置审批”原则,可简化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在急难情况缓解后,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1.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子女接受学前、高中和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慢性病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政策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等,分类分档制定临时救助标准。

  2-2.支出型救助标准。对于符合支出型救助对象条件的,临时救助标准按照城乡统筹、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根据救助对象家庭人口、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基本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临时救助人数×困难持续时间。持续时间以月为单位,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3.支出型救助审批程序。支出型救助审核审批适用于一般程序。严格执行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民主评议、张榜公示、审核审批等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对象认定准确无误。对申请对象中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成员、特困救助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

  主管单位:康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咨询电话:13993951056 18093913350

  8.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补助

  惠民对象及内容: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

  政策标准:2017—2018年统一标准640元/人/月。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监护人申请、入户调查、 乡镇审核、县民政局上报审批、上传相关资料待省市审批后造册发放。

  主管单位:康县民政局社会福利股

  咨询电话:0939-5121051

  9.残疾人两项补贴

  发放对象及内容: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各类持证残疾人,可叠加享受。

  政策标准:

  (1)一类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每人每月100元)甘政办发〔2016〕28号文件要求,智力、精神、 肢体、视力一级和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以上四种的多重)

  (2)二类残疾人重度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元)甘政办发〔2018〕217号文件要求,听力、言语一级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

  (3)一类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100元)根据康民发〔2016〕28号要求,对享受农村一、二类农村低保或享受城市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4)二类残疾人困难生活补贴:(每人每月50元)康民发〔2018〕160号对享受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办理程序:本人自愿申请,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交《甘肃省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资料报送县残联进行残疾等级和残疾情况的审核。县残联将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定。审核合格的花名册通过一折统进行发放。各镇(街道)每个月(10日前)统一将新增补贴人员名单报县残联,各乡镇(街道)每个月至少对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人员清理核查一次,发现有死亡、退出低保、低保转特殊供养保障的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退出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

  主管单位:康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

  咨询电话:0939-5930107(政务大厅)

  10.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惠民对象及内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民: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 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年满 60 周岁。

  政策标准:960元/年?人。

  办理程序:①本人申靖;②村 ( 居 ) 委评议张榜公示;③乡镇初审、公示、上报;④县级复查、 审批、上报。

  补贴方式:每年年底打卡直发

  主管单位:康县卫生健康局

  咨询电话:0939-5121360

  11.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

  奖励范围和对象

  (1)在全省当年实施的整村推进项目村实施《少生快富》扶贫项目奖励。

  (2)奖励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执行三孩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二孩结扎户,并已建档立卡确定为绝对贫困户、低收入户的农户。

  ②执行二孩生育政策和执行生育一个女孩后可安排再生育政策的独生子女领证户、二女结扎户,并已建档立卡确定为绝对贫困户、低收入户的农户。

  ③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④截至2005年历年积累的符合上述三条件的贫困户。

  (3)政策标准:

  ①在整村推进项目村内享受其他贫困户同等受益扶持的基础上,给“少生快富”项目户再予以扶贫项目奖励。

  ②二孩、三孩生育政策地区的独女领证户,奖励5000元扶贫项目;独子领证户或二女结扎户奖励4000元扶贫项目;三孩生育政策地区的二孩结扎户奖励3000元的扶贫项目。

  ③生育一个女孩后按政策可安排再生育地区的独女领证户,奖励5000元扶贫项目;独子领证户奖励4000元扶贫项目;二女结扎户奖励3000元的扶贫项目。

  办理程序:①本人申请;②村委评议张榜公示;③乡镇政府初审;④县级审核并提交县级扶贫部门确认。

  补贴方式:奖励方式为整村推进扶贫开发的项目奖励,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现金。

  主管单位:康县卫生和健康局

  咨询电话:0939-5121360

  1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1)扶助对象:我国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②女方年满49周岁。③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④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⑤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终止领取扶助金。

  (2)政策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办理程序:①本人提出申请;②村 ( 居 ) 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③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④市级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补贴方式:每年年底打卡直发

  主管单位:康县卫生健康局

  咨询电话:0939-5121360

  13.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

  (1)惠民对象及内容: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失独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的。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的。③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失去独生子女后未再生育,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由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社区)提供无子女证明,经县卫生健康部门核实确认的。

  (2)政策标准:①失独家庭,失独家庭未再生育的发放一次性20000元补助金。②失独离异家庭,失独家庭离异后,未再生育的发放一次性10000元补助金。③失独丧偶家庭,失独家庭夫妇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的发放一次性20000元补助金。

  (3)办理程序:①本人申请;②村 ( 居 ) 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③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复查、 审批、上报。④市级卫生健康部门审核;省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补贴方式:每年年底打卡直发

  主管单位:康县卫生健康局

  咨询电话:0939-5121360

  14.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1)惠民对象及内容:育龄夫妇系农村居民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政策标准:自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16周岁止,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办理程序:①本人申请;②乡镇上报;③县卫生健康部门审核。

  补贴方式:每年年底打卡直发

  主管单位:康县卫生健康局

  咨询电话:0939-5121360

  15.计划生育特困家庭补助

  (1)惠民对象及内容:①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②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③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④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2)政策标准:①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②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③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④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3)办理程序:①本人提出申请;②村 ( 居 ) 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③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④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⑤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补贴方式:每年年底打卡直发

  主管单位:康县卫生健康局

  咨询电话:0939-5121360

  16.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1)补贴对象。由乡镇选聘的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包括:①乡村道路养护管理员;②村级公益设施管理员;③环境卫生保洁员;④治安联防协管员;⑤生态护林员;⑥草原管护员;⑦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看护员;⑧自然灾害预警员;⑨村级就业社会保障协管员。

  (2)补贴标准。其中生态护林员每人每年补助0.8万元,其余每人每年补助0.6万元。

  (3)资金发放程序。每年年初各乡镇将选聘人员花名册上报县扶贫办审定备案,并实行乡、村两级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县财政局按照县扶贫办审定的人员数量按乡镇核拨资金,由乡镇按季发放。

  主管单位:康县财政局预算股

  咨询电话:0939- 5121317

  17.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

  惠民对象及内容: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三属人员(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人员、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政策标准:

  (1)2017年10月—2018年7月

  残疾军人一级因战6070.83元/人/每月,因公5879.16元/人/月,因病5686.66元/人/月;残疾军人二级因战5494.16元/人/月,因公5205元/人/月,因病5010.83元/人/月;残疾军人三级因战4820.83元/人/月,因公4530元/人/月,因病4243.33元/人/月;残疾军人四级因战3950.83元/人/月,因公3566.66元/人/月,因病3277.5元/人/月;残疾军人五级因战3086.66元/人/月,因公2698.33元/人/月,因病2505.83元/人/月;残疾军人六级因战2411.66元/人/月,因公2281.66元/人/月,因病1927.5元/人/月;残疾军人七级因战1832.5元/人/月,因公1640元/人/月;残疾军人八级因战1156.66元/人/月,因公1059.16元/人/月;残疾军人九级因战960.83元/人/月,因公771.66元/人/季;残疾军人十级因战675元/人/月,因公577.5元/人/月;烈属1927.5元/人/月;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655元/人/月;病故军人家属1556.66元/人/月;在乡老复员军人1015元/人/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00元/人/月;“两参”人员550元/人/月;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当一年兵30元/人/月。

  (2)2018年8月至今

  残疾军人一级因战6678.33元/人/月,因公6467.5元/人/月,因病6255元/人/月;残疾军人二级因战6043.33元/人/月,因公5725.83元/人/月,因病5511.66元/人/月;残疾军人三级因战5303.33元/人/月,因公4983.33元/人/月,因病4667.5元/人/月;残疾军人四级因战4345.83元/人/月,因公3923.33元/人/月,因病3605元/人/月;残疾军人五级因战3395元/人/月,因公2968.33元/人/月,因病2756.66元/人/月;残疾军人六级因战2652.50元/人/月,因公2510元/人/月,因病2120元/人/月;残疾军人七级因战2015.83元/人/月,因公1804.16元/人/月;残疾军人八级因战1272.5元/人/月,因公1165元/人/月;残疾军人九级因战1056.66元/人/月,因公849.16元/人/季;残疾军人十级因战742.5元/人/月,因公635元/人/月;烈属2120元/人/月;因公牺牲军人家属1820.83月/人/月;病故军人家属1712.5元/人/月;在乡老复员军人1115元/人/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50元/人/月;“两参”人员600元/人/月;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当一年兵35元/人/月。

  办理程序:本人申请、乡镇初审、上报审核、张榜公示,上报审批。

  主管单位:康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5127855

  18.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

  惠民对象及内容:冬春生活补助资金主要解决冬春期间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

  政策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级的补助标准。

  办理程序:各乡(镇)要严格按照救灾资金管理使用原则,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通过“一折统”现金发放救灾资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张榜公示。要按照受灾群众自救能力分类救助,保障重点,不得平均分配或预留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以慰问金的形式发放,确保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救助。

  主管单位:康县民政局救灾股

  咨询电话:0939-5121051

  19.医疗救助

  惠民对象及内容: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对象、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和 城乡低保边缘群体。

  政策标准:

  医疗救助政策标准 类别 救助对象 救助标准 救助上线(元) 起付线(元) 超出部分救助比例% 起付线 年救助 住院救助 2017年 2018年 普通疾病 特困供养、孤儿 0 100 30000 30000 城乡低保户 1000 70 30000 30000 建档立卡贫困户 3000 3000元兜底(2017年9月30号以后入院的患者) 无上限 无上限 低保边缘家庭 1000元(8000元以上实施救助) 30-60 30000 30000 重特大疾病 特困供养、孤儿 0 100 30000 60000 城乡低保户 1000 80 30000 60000 建档立卡贫困户 3000 3000元兜底(2017年9月30号以后入院的患者) 无上限 无上限 低保边缘家庭 1000元(8000元以上实施救助) 30-60 30000 60000 门诊救助 2017年 2018年 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 全年未享受过住院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患者实行一次性救助 30-100 30000 30000 说明:此政策只适用于2019年4月1号之前出院的患者

  备注:所有救助对象均按可报销范围剩余金额为基数,在可报销范围内剩余金额扣除起付线,超出部分按比例给予救助。

  20.助残扶贫康复项目-万户托养残疾人补贴

  (1)补贴对象

  居住在康县境内,具有康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属于智力、精神一级的残疾人。

  (2)补贴标准

  城镇居民每人每年补助1500元,农村居民每人每年补助800元。

  (3)资金发放程序

  项目所需资金由省财政统一安排。实行乡、村两级公示制,公示内容包括补贴对象、残疾人证号、补贴金额等,公示期间,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残联打卡到农户。

  主管单位:康县残疾人联合会教就股

  咨询电话:0939—5930138

  21.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补贴对象。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

  (2)补贴标准。根据粮食播种面积和近三年粮食平均产量两个因素分别按55%、45%的权重比例结合省拨补贴资金总额测算,2018年每亩补贴标准40.80元。

  (3)资金发放程序。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各乡镇上报并核实的粮食种植面积结合近三年粮食常产计算下达资金补贴计划,财政局根据农业农村局下达的补贴资金计划通过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财政所代管资金财政专户,乡镇人民政府按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计算出各户补贴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示制 , 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 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 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财政所将资金负责拨付兑现到农户一卡通账户。

  主管单位:康县农业农村局政策法规股

  咨询电话:0939-5121693

  22.农机具购置补贴

  (1)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在保障农民购机权益的前提下,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提升农机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水平。

  (2)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由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按规定程序确定发布。其中,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

  补贴额的调整工作一般按年度进行。鉴于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具体产品或具体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在30%上下一定范围内浮动符合政策规定。

  (3)资金发放程序:①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按照《2018-2020年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自主选择机具和产销企业,与产销企业直接议价购机。购机者自主购机选择的补贴机具必须列入2018-2020年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包括年度机具种类调整范围),凡购买非补贴产品无法申请补贴的责任由购机者自行承担。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留痕。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可自主使用、依法依规处置。②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惠农“一卡通”、户口本、购机发票等申请资料自主向县农机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按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购机者,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农机补贴已办理”,并登陆“甘肃省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录入购机信息。③补贴机具核实及公示。各乡镇组织人员对购机者所购机具上门逐户逐台进行核实,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信息对所供机具进行逐一核对,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并由核查人员全部签字确认”,核查率达到100%,并将购机者信息在辖区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④补贴资金兑付。县财政局、县农机局按职责分工、时限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组织核验重点机具,确认无误后,县财政局向乡镇财政所下拨补贴资金。乡镇财政所会同乡镇农商银行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发放补贴资金,将补贴资金兑付到购机者“一折通”账户。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可在上牌过程中一并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可在生产应用一段时期后兑付补贴资金。

  主管单位:康县农机管理局

  咨询电话:0939- 5932581

  23.农机深松整地作业补贴(本县无此项)

  24.精准扶贫专项贷款

  (1)补贴对象:经各村委会通过1核(核实家庭收入),2看(看家庭基本情况),3.比(同一农户对比),4评(村民评议小组评议),5公示(张榜公示,公示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复后再次张榜公示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贷款户)。

  (2)补贴标准:由国家确定的当期贷款利率(实际贫困户贷款金额×利率×期限)。

  (3)资金发放程序:每年年底(12月20日左右)由金融机构提供贴息花名册,报精准扶贫办审核,审核后报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直接打入贷款农户账户。

  主管单位:康县财政局精准扶贫贷款办公室、经建股

  咨询电话:0939- 5128021

  25.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管护补助

  (1)惠民对象及内容:纳入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内森林生态效补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区)的农户(现金补助)。

  (2)补贴标准:8.18元/ 亩。

  (3)发放程序:

  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兑现流程上采取“一自查、二核查、三公示、四申请、五兑现”的模式。

  一自查:由公益林所在村委会组织各林权所有者自查小班地块、面积和管护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乡(镇)申请检查验收。

  二核查:乡(镇)组织检查验收并形成报告,经乡(镇)领导签字后,以村为单位编制兑现花名册。

  三公示:乡(镇)将验收合格的兑现花名册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将兑现资料报送县林业局天保办复核资金总量,并书面申请资金拨付。

  五兑现: 县财政局根据县林业局提供的终审补贴金额,以及各乡镇提供的农户兑现花名册,委托县农商行通过“一折通”方式兑现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管护补助资金(天保工程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主管单位:康县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939-5121376

  26.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

  (1)惠民对象及内容:退耕农户(现金补助)。

  (2) 政策标准:125元 / 亩,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

  (3)办理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要求负责实施退耕还林栽植和面积验收公示。县级林业部门和发改局负责技术指导和最终面积核定,具体以乡镇自查验收报告的农户自查验收登记表、自查验收农户汇总表中的农户面积进行补助。县财政局根据发改和林业部门提供的最终面积进行补助资金下拔到各乡镇,各乡镇以农户自查验收登记表、自查验收农户汇总表中的农户面积,委托农商银行通过“一折通”方式兑现到退耕农户。

  主管单位:康县林业和草原局

  咨询电话:0939-5121376

  27.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1)惠民对象及内容:退耕农户(现金补助)

  (2)政策标准:每亩共补助1200元,分三次向退耕农户支付,当年每亩兑现500元、第三年每亩兑现300元、第五年每亩兑现400元。

  (3)办理程序: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县级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要求负责实施退耕还林栽植和面积验收公示。县级林业部门和发改局负责技术指导和最终面积核定,具体以乡镇自查验收报告的农户自查验收登记表、自查验收农户汇总表中的农户面积进行补助。县财政局根据发改和林业部门提供的最终面积进行补助资金下拔到各乡镇,各乡镇以农户自查验收登记表、自查验收农户汇总表中的农户面积,委托农商银行通过“一折通”方式兑现到退耕农户。

  主管单位:康县林业和草原局

  咨询电话:0939-5121376

  28.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集体和个人所有公益林部分)

  (1)惠民对象及内容: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区、退耕还林区)的农户(现金补助)。

  (2)政策标准:8.18元/ 亩。

  (3)发放程序:

  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兑现流程上采取“一自查、二核查、三公示、四申请、五兑现”的模式。

  一自查:由公益林所在村委会组织各林权所有者自查小班地块、面积和管护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向乡(镇)申请检查验收。

  二核查:乡(镇)组织检查验收并形成报告,经乡(镇)领导签字后,以村为单位编制兑现花名册。

  三公示:乡(镇)将验收合格的兑现花名册进行为期不少于7天的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

  四申请:经公示无异议后,各乡(镇)将兑现资料报送县林业局天保办复核资金总量,并书面申请资金拨付。

  五兑现: 县财政局根据县林业局提供的终审补贴金额,以及各乡镇提供的农户兑现花名册,委托县农商行通过“一折通”方式兑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

  主管单位:康县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939-5121376

  29.建档立卡贫困户选聘生态护林员资金

  (1)惠民对象及内容:聘用为年度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现金补助)。

  (2)政策标准:8000元/年?人。

  (3)办理程序:

  一是严格执行政策,确保选聘精准。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精准、自愿、择优”原则和“公告、申报、审核、考察、评定、公示、聘用”程序,严格组织开展生态护林员选聘,并以乡镇政府为主体,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全面靠实生态护林员管护责任,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

  二是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职责精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态护林员管理,确保林业资源得到有效管护和聘用的生态护林员稳定脱贫,根据,根据省林业和草原局、省财政厅、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印发的《甘肃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细则(试行)》精神,县林业局印发了《关于成立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下设生态护林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具体负责生态护林员日常管理、业务培训和资金监管等工作。

  三是严格资金监管,确保兑现精准。依据《康县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关于做好康县2018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由乡镇上报生态护林员报酬兑现花名册,经县林业局初审后,交由县财政局,委托县农商行通过“一折通”方式,按季兑现生态护林员报酬。

  主管单位:康县自然资源局

  咨询电话:0939-5121376

  30.新一轮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资金

  (1)补贴对象。拥有草原承包权的农牧民,享受补贴 的农牧民要落实减畜计划做到在增强畜产品生产和供给力的同时,减轻天然草原的放牧压力,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巩固草原保护建设成果。

  (2)补贴标准。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新一轮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实施意见(2016—2020年)甘政办发〔2016〕75号的通知确定我县草畜平衡年奖励标准属黄土高原区2.67元/亩。

  (3)资金发放程序。县畜牧兽医局按补贴标准、面积计算出各乡镇补贴资金提供给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将县畜牧兽医局提供的各乡镇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财政,乡(镇)财政按补贴标准、面积计算出各户贴资金,实行乡、村两级公示制 , 公示内容包括补贴面积、 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 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农商行通过“一卡通”发放到农户。

  主管单位:康县畜牧兽医局

  咨询电话:0939- 5122236

  31.草原管护员补助资金

  (1)补贴对象。负责全县350个村的草原承包、草畜平衡、草原防火、草原监测预警、调查和草原鼠虫害防治及人工种草的村级草原管护员。

  (2)补贴标准。由省农牧厅根据补贴资金总额和补贴标准统筹确定我县每人每年2000元。

  (3)资金发放程序。县财政局按补贴标准将资金拨付到县畜牧兽医局账户,县畜牧兽医局要求各乡(镇)对报送的村级草原管护员名单实行乡、村两级公示制 , 公示内容包括人员名单、 补贴标准、补贴资金数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七天。公示期间,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 现问题及时纠正。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县畜牧兽医局按照各乡镇上报的村级草管员发放报酬表发放到村级草原管护员账户。

  主管单位:康县畜牧兽医局

  咨询电话:0939- 5122236

  32.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康县无此项目)

  33.两后生职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升入中职中专、高职大专或者技能性职业学校的康县籍建档立卡一、二年级贫困户家庭学生。

  (2)资助标准:1、参加中专、高职、大专学历的“两后生”每年补助1500元,补助两年;2、参加技校学历的“两后生”每年补助1500元,只补助一年。

  (3)办理程序: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将乡(镇)村贫困证明、户口本、学生身份证、“一折统”、学生初、高中毕业证等复印件2份和上述所需手续原件,以及学生所在学校确认盖章的《贫困户“两后生”培训补助资金申请表》、学生证件照2张一并交县扶贫办,办理报名补助手续。各种证件及信息核实无误后,由县扶贫办将补助分年度打入贫困学生家庭“一折统”账户。

  主管单位:康县扶贫办社会帮扶股

  咨询电话:0939-5123639

  34.农村危房改造

  (1)补贴对象。居住在危房中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符合条件的其他农户。

  (2)补贴标准。四类重点对象每户补助2万元,其中:中央资金1.4万元,专项扶贫/省级财政资金0.6万元,其他农户户均补助0.8-1万元。

  (3)资金发放程序。县建设部门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县财政部门审核后,资金拨付到强农惠农专户,再拨付到改造农户一折通。

  主管单位:康县住建局

  咨询电话:0939- 5121384

  监制:杨永富 审核:张 琦 编辑:龙 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