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与学校保护 | 酒城桂花姐微普法5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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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怎样做好未成年人的教育、帮助和保护,让孩子们在阳光下健康成长?让我们来看看《民法典》除了鼓励和支持未成年人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还设定了哪些民事法律制度,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专门的保护,共同守护“少年的你”。

  

  

  今天

  叙永县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主任

  检察委员会委员 刘姣就和大家来聊一聊

  民法典中未成年人家庭监护与学校保护

  01

  未成年人监护和法定代理人制度

  案例

  某女童(4岁)父母离婚后,一直与生父及生父同居女友共同生活,因为女童好动、淘气,同居女友为发泄不满先后多次用拳头殴打、开水冲淋等方式伤害女童;在共同生活期间,女童生父也多次用手、数据线、笤帚等殴打女童。最终,女童生父及其同居女友,将女童殴打致伤住进急救病房,经鉴定,女童伤情构成轻伤二级。检察机关依法从严从快对女童父亲及女友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虐待罪批准逮捕。随即,受虐女童生母张某某诉请法院变更抚养权。

  有的网友可能会疑问,在这个案件中,女童的父母离婚了,母亲不与她共同生活还有抚养权吗?答案是肯定的。抚养权、监护权不因离婚而丧失,可能改变的只能是抚养权。只有监护人实施严重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未成年人处于危困状态的,才能撤销监护权。本案中,女童父亲对女儿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撤销监护权,同时他的法定监护责任也需继续履行。即使在监狱服刑期间,仍然要负担抚养费,如果服刑期间没有财产和收入,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父亲出狱后也还需补足支付在狱期间的抚养费用。也就是说,抚养是权利也是义务!那么监护权撤销以后还可以恢复吗?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果确实有悔改表现,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前提下,恢复监护人资格。但有例外,就是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除外。本案中女童的父亲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其监护人资格不能恢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民法典》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民法典》第三十八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对于未成年学生来讲,学校是待的时间仅次于家里的地方,学校不但要教书育人,还要确保学生的安全。《民法典》对此也做出了特别规定。

  02

  教育机构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责任

  案例

  刘某、胡某均为某小学学生,在上体育课期间,刘某、胡某与其他学生在篮球场边自由活动,该区域没有老师看管。胡某从背后推了刘某,使刘某撞到球架立柱上受伤,先后到医院治疗多次,支付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6300元。刘某要求学校、胡某及其监护人赔偿上述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学校、胡某及其监护人分别承担80%、20%的责任。本案发生时,刘某、胡某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不承担,学校具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的规定,无疑由侵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证明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举证责任由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来承担。所以在这里提醒我们的家长及学生朋友,在学校嬉戏打闹要注意分寸,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