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财产能否作抵押担保?

  

  当今社会,父母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现象屡见不鲜。当这些父母需要融资担保时,往往会以该房产设定抵押,一旦被起诉承担责任,其又要求法院认定抵押合同无效。近日,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确认父母以其未成年子女名下财产设定的抵押有效,判令借款人向银行归还借款本息,且银行在抵押担保限额内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5年5月29日,徐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徐某向该行贷款330万元。同日,未成年人饶某(2000年8月出生)作为抵押人与银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饶某以名下店铺为贷款提供最高额为330万元的抵押担保,饶某及其父母在合同尾部签名确认。另饶某的父母出具了《承诺书》,承诺为了儿子饶某的学业,二人同意以饶某的房产办理抵押贷款手续,相应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由二人承担,如有不实,二人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及后果。该《承诺书》经由公证机关公证。同年6月1日,银行与饶某就约定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到期后,徐某未能依约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归还借款本息,并主张对抵押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理中   

  饶某的父亲作为饶某的代理人参加诉讼,其确认借款人徐某是其嫂子,家族长期从事毛线批发生意,案涉贷款系用于饶某家族的投资,但其以“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为由,要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是以未成年人饶某名义与银行签订,虽然当时饶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签字行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落款处有饶某及其父母共同签名,足以证明饶某及其父母对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已经作了全面了解,该抵押担保是饶某对其名下房产的自行处分,并不是其父母的擅自处分;其次,饶某作为未成年人,他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来源,日常生活开支来源于父母,他本人没有独立购买房产的能力,而饶某的父母作为饶某的抚养义务人,其家庭投资收入,是饶某生活来源的资金保障,综合全案案情,法院难以认定饶某父母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不是为了饶某利益。综上,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ND

  撰稿 | 白文会

  责编 | 李恺云

  校对 | 朱琬瑜

  审核 | 邱文斌签发 | 黄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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