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嵩与刘美麟恋情谣传引发的媒介伦理思考

  【关键词】公众人物;恋情;隐私权

  【Abstract】The privacy of stars has always been a hot topic pursued by the media and the public. In the era of new media, the topic of star privacy has become more abundant and changeable. Through the fermentation of the Internet and the follow-up of traditional media, stars are often pushed to the forefront of the storm due to the leakage of privacy. Xu Song and Liu Meilin, a good voice school in China, are lovers. Many netizens and fans support this rumor through their micro-blog, jitter and other social accounts. On September 21, 2019, the hot search of "Xu Song denied his love with Liu Meilin" topped the microblog hot search list, and Xu Song also announced on his exclusive platform that he and Liu Meilin were apprentices, thus breaking up their love rumors. On the same day, Sina Weibo released a microblog 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which ended the rumors.

  【Keys words】Celebrity; romance; privacy right

  【案例简介】

  网传许嵩与《中国好声音》学院刘美麟是情侣关系,很多网友和粉丝通过他们的微博、抖音等社交账号的蛛丝马迹来证实他们的猜想。网友扒出许嵩和刘美麟在微博上晒出同款照片,并通过许嵩的抖音账号找到刘美麟的抖音账号,两人的恋情谣传也由此传开来。2019年9月21日,许嵩本人在社交APP“vae+”发文回应此事:“风被一把抓住~我们是师徒、好友。(主要是担心影响徒弟接下来找对象的计划,才特此说明。)@刘优秀是大弟子“。许嵩也声明自己与刘美麟是师徒关系从而粉碎了两人的恋情谣传。同日,“许嵩否认与刘美麟恋情”的热搜登上微博热搜榜首新浪娱乐发表微博澄清了两人的关系,谣言也因此被粉碎。

  (图片来自vae+APP)

  【案例来源】

  1.新浪娱乐微博:https://m.weibo.cn/1642591402/4418932721126029

  2.综艺热榜微博:https://m.weibo.cn/6134988664/4418894729426324

  【案例分析】

  一、明星隐私权内容概要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私人空间不愿被他人知悉的权利,是每个公民基本的人格权利。明星当然具备这项权利。然而因职业的特殊性,明星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范围比普通公民小。比如,娱乐资讯、娱乐八卦中经常出现的有关明星的身材、婚恋、爱好甚至丑闻等隐私的披露,一般不构成对明星隐私权的侵犯。

  这些基本隐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明星的纯粹的私人信息,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以及一些裸露裸体照片等;第二,明星的私人空间,如房间、病房、试衣间等等。媒体和记者如果肆无忌惮公开明星的这些隐私,将在法律和道德上受到追究。

  二、新媒体时代明星隐私权被侵犯现象愈演愈烈

  新媒体时代,人人都可以成为发布者、传播者。网络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其负面影响不容小觑。明星隐私被泄露的渠道越来越多,影响越来越广,对明星的伤害也越来越深刻。然而,大众批判明星的同时,似乎忘记了谴责另外一群人:他们无视法律与道德,传播他人的隐私,侵犯他人的权利,对他人造成了永久的伤害。

  除此之外,一些娱记甚至一些媒体等常被名利所诱惑,如“周一见”等这样的策划事件层出不穷。在当前激烈的竞争下,媒体通过各种手段吸引他人的眼球本是正常行为,可完全不顾当事人的心理,不顾媒体伦理和新闻道德,一味昧着良心搞策划搞情节,这是绝不容许和提倡的,这完全有悖于职业道德准则。明星在这种情况下,显然成了弱势群体。而多数人考虑其职业前途,不会诉诸法律,只能选择忍气吞声。

  三、侵犯明星隐私权拷问媒体的良心

  据了解,新闻媒体最容易侵犯的明星隐私主要有与性有关的话题、婚恋以及家庭情况等等。这些被极力追逐的隐私,其实是由猎奇心理以及金钱驱使造成的。如果媒介整日津津乐道于他人的隐私,而忘却了自身的社会职责,最终伤害的是媒体的公信力、健康的舆论环境、民众赖以生存的精神家园。记者通过窥探、偷听、监视,摄影、录音、录像,骚扰、追逐等等,侵犯了明星的隐私权,满足了公众极不健康的窥私欲,却给当事人带来极大的痛苦,放纵的结果只会导致社会道德的沦丧。

  当然新闻媒体在报道时,或多或少会涉及到一些私人情况,过多的限制会限制媒体的发展。然而,一个有品质的媒体、一个优秀的新闻记者,应该能在遵守新闻报道自由和保障明星隐私权之间找到平衡点。虽然传媒生态环境正发生着剧烈的变化,但不管发展到什么程度,尊重个人隐私的道德原则是不会变的。

  一般情况下,在涉及隐私问题时,媒体往往占据强势一般地位,明星处于弱势,新媒体环境更是从程度和广度上加剧了对明星的伤害。一个理智的、优质的媒体应该从一些因泄露隐私造成的悲剧中,总结教训、提高警惕,加强新闻伦理、道德自律,防止对他人隐私的侵犯。客观的新闻报道、适度的舆论监督,符合社会发展和公众需求,无度追逐他人的隐私则超越了新闻自由的界限,也违背了新闻伦理道德要求。

  四、媒体、明星、公众、社会怎么做

  明星隐私权问题,不仅仅是明星和媒体的问题,公众也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只有明星隐私权、舆论监督权、公众知情权等各方面能均衡发展,才能有效减少隐私权被侵犯的概率。

  媒体需要思考在报道新闻事件时是不是涉及他人隐私,能不能减少公开隐私,如果非得为之,那么侵犯的度在哪里,从合理到不合理的转折点在哪里。媒体不能借口公众兴趣,只考虑利益需求,损害公众人物。公众应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和媒介素养,提高审美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在遇到特殊事件时,应学会换位思考,尊重他人的权利。尤其对于一些网民来说,更需提高文化和品德修养,遇事冷静理智,为自己为他人营造较好的舆论环境。另外,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养成良好的品德,努力发展自己的艺术才能,而不是靠一些花边新闻去吸引粉丝。当然,健康积极的媒介生态离不开一套良好的自律和他律机制。媒体和传媒管理机构应该建立合理的管控和惩戒机制,社会也应该建立和完善必要的保障、救济、惩治的司法体制,这样才能有效防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7年.

  [2]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