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北京一桩董事长出轨女白领引发的伦理闹剧

  爱情里的陷阱千千万万,你以为对方不拘小节,是带着一个真诚的心来的,实际上对方是把你当“猪”一般宰杀,不仅骗财骗色,还让你在不知不觉中成了破坏别人婚姻的第三者。

  (注:当事人均为化名;图片源自网络,仅配合叙事;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李某通过相亲网站认识李玉时已有58岁,谎称自己是单身,在北京某公司任董事长。李玉还只有33岁,在北京打拼多年,有事业心,也想找个优质的男友,不肯将就,也就成了大龄剩女。

  家人们特别着急,就怕李玉以后嫁不出去了,给李玉介绍了不少合适的对象,不说大富大贵,家里面是有点小钱的,不愁吃穿,也能满足李玉购买奢侈品,但李玉嫌弃对方不会聊天,不够帅气,性格古板……面对面相亲一轮下来,李玉倒是有了许多吐槽奇葩相亲对象的素材。

  李玉真觉得自己的要求不高,只要求对方与自己的能力相当,性格幽默,能让生活持续保鲜就行。李玉认为婚后的生活不止有柴米油盐,还有浪漫与诗,要和有趣的人结婚,才会过得幸福,而且李玉自己的工作出色,赚的不少,更希望对方与自己有一样的消费观。

  因此李玉觉得传统的相亲模式不太行,父母觉得合适,她又不喜欢,更不敢去想象和对方一块生活的场景,因此李玉走了新潮路线,在相亲网站上发了贴,表达了自己的意愿,没想到一董事长竟主动联系了她,虽然对方已有58岁,但在互联网上,对方表现得风度翩翩,风趣幽默,就是李玉心目中的完美对象。

  而且李某告诉李玉自己已经离异,孩子也不用他管,还带着李玉去见了自己的朋友,李玉便觉得这么好的机会,自己一定得牢牢把握住,人都是有缺点的,李某的缺点便是年龄比较大,但爱情不分年龄。于是两人便线下见了面,对彼此的印象都还不错,李玉还带着李某回老家见了家人。

  家人对李玉的年龄还是有些意见,但看在李玉坚持,且李某仪表堂堂,事业有成,最终没有多做干涉。

  不过当李玉高高兴兴的告诉李某她怀孕时,李某却没有表现得很兴奋,似乎并不是很期待这个孩子出生,他哄骗着李玉把孩子打掉,说当下是公司发展的最佳时期,他没法两头跑,到时候委屈了李玉和孩子,心里面特别过不去,李某还许诺,等公司步入正轨,他就风风光光的迎娶李玉,再有一个两人的孩子,到时候,他也有多的时间陪伴李玉和孩子,一定做一个好丈夫、好父亲……

  李玉被哄得高兴,为心爱的男人考虑,便做了流产手术。然而李玉等了又等,时间一月月过去,李某并没有想着与李玉结婚。2013年,李玉急了,自己都快35岁了,再怀孕那就是高龄产妇,多危险,但李某还在找理由推脱。

  直至李某的老婆找上了门,对着李玉就是一顿臭骂,并且拿出了她和李某的结婚证,李玉这才知道李某根本是个骗子,害得她伤了身体,又成了被人唾骂的“小三”。而面对李玉的指纹,李某却是面不改色的说道,自己会与妻子离婚,然后迎娶李玉。

  但李玉已经看清了李某的真面目,他就是个惯犯,上当受骗的女子不止李玉一个。真相大白后,李玉翻来覆去睡不着,认为事情不能就此结束,一定要给予李某惩罚,便把李某告上了法庭,索赔30万。那么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李玉向法院主张李某侵犯了她的性自主选择权、贞操权和名誉权。在我国法律中,性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在与性和身体相关的事务方面,人人有自主控制权和自由决定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贞操权则是一种以性为特定内容的独立的人格权,值得一提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侵害贞操权的民事责任构成必须同时具备贞操权受到损害的事实、侵害贞操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侵害贞操权的行为与贞操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和行为人主观故意四个要件。

  而侵害贞操权,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被侵权人的名誉权,比如在该案中,李玉在不知真相的情况被迫成了“小三”,被原配妻子找上门,被左邻右舍指指点点,李某的行为便损害到了李玉的名誉权。

  法院综合了全部的情况,最终作出判决,李某需向李玉支付赔偿15万元。

  李某得到了他该有的结局,也反映了李玉的知识水平,并没有自认倒霉、吞下了这哑巴亏,打官司时也是有理有据,提交了相关证据,从而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不过在择偶上,的确难以事事完美,李某符合李玉的择偶标准,虽然有过一段失败的婚姻,年轻比李玉年长不小,但李玉选择了接受,认为自己找到了真爱,为此,她还特意辞掉了自己的高薪工作,去支持李某的事业,结果到头来,李某的缺点不止那么一点,更是个欺骗别人感情的“渣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