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婚姻本质谈老龄少子化背景下的婚姻制度、现状与应对

  2019年以来,中国老龄少子化问题频现学术论坛与媒体报端。一面是经济进入下行周期,社会分化愈加明显,一面是老龄化逐渐加深,婚育率不断走低,社会“日本化”一时间成了主流共识。随着适婚人群结婚率的逐年走低,婚姻不仅是年轻人、家庭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成为全社会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本文首先梳理了人类婚姻制度的诞生和演化历程,对比了中国和西方婚姻制度的差异;接着对婚姻的诞生和一夫一妻制度的产生动力机制进行分析,并对婚姻制度进行本质化的界定和理解;随后对近60年来,世界范围内的婚育现状进行了统计分析,并以此推导中国未来婚育的发展趋势;最后分别从宏观社会制度、微观个体改善两个方面,就如何建立幸福婚姻生活做了探讨。(全文约1.9万字)1.婚姻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演进历程2.世界主要国家的婚育状况3.结婚率下降的原因分析4.中国未来婚姻的发展趋势5.化解婚育难题的宏观政策与观点6.建立幸福婚姻的微观讨论7.理性视角看婚姻制度

  婚姻制度的诞生,促使人类从野蛮动物时代逐渐向文明时代演进。分析婚姻制度的形成原因,演进历程,是系统、全面、理性认识婚姻及婚姻制度的基础。

  1.1婚姻制度的演进历史

  (1)婚姻制度的演进历程

  从时间逻辑上看,综合历史文献和考古学发现,人类的婚姻制度大约诞生于原始社会晚期,早于文明、国家的出现。从形式上,婚姻制度大致经历了原始社会的杂婚、氏族内同辈血缘的群婚、排除同胞兄妹血缘的伙婚、同姓不婚的族外对偶婚以及一夫一妻的专偶婚五个阶段[1]。从法律性质上划分,婚姻大致经历了古代的掠夺婚、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及西方古代的宗教婚)、近现代的共诺婚三个大的阶段。

  按历史规律推断,原始社会阶段,中国和西方的婚姻制度大致相似,基本经历了杂婚、群婚、伙婚的三个阶段。截至目前殷墟的考古发现证明,处于奴隶制度的商朝(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是否为奴隶制度依然有争议),已经出现一夫一妻制度,但学者推测上层社会应该是一妻多妾制度,下层社会可能是一妻多妾和松散的一夫一妻制的混合形式[2]。概括而言,一妻多妾和一夫一妻的混合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明社会长期存在的主要婚姻制度。具体而言,秦朝之前的婚姻家庭主要靠“道德礼法”和“婚姻成文法”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中国古代婚姻体制 [3]。民国开始,中国废除了传统社会一妻多妾制度以及“道德礼法”下对女性的诸多不平等约束,开始实行接近西方的一夫一妻自由婚姻制度,新中国建国后,与世界接轨的现代化婚姻制度形成,并由成文法加以不断完善巩固。男性占据了更多的生产资料,阶级继续分化,到奴隶社会时期,主夫主妻的伙婚开始转向男性对女性的独占,对偶婚逐渐演化成一夫多妻、一妻多妾的形式(以下并称“一妻多妾”)。一妻多妾制使人类社会步入了父系氏族阶段,这使得子女可以确认自己的亲生父亲,父亲也可以确认自己的直系子女,婚姻开始具备财产继承、种姓延续的意义,由此产生了“一夫一妻”的专偶婚[4]。

  (2)中国婚姻制度的变迁特点

  按历史规律推断,原始社会阶段中国的婚姻制度基本经历了杂婚、群婚、伙婚的三个阶段。截至目前殷墟的考古发现证明,处于奴隶社会制度的商朝(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046年,是否为奴隶制度学界尚有争议),已经出现一夫一妻制度,但学者推测上层社会应该是一妻多妾制度,下层社会可能是一妻多妾和松散的一夫一妻制的混合形式[5]。概括而言,一妻多妾和一夫一妻的混合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明社会长期存在的主要婚姻制度。具体而言,秦朝之前的婚姻家庭主要靠“道德礼法”和“婚姻成文法”共同构成了完整的中国古代婚姻体制 [6]。民国开始,中国废除了传统社会一妻多妾制度以及“道德礼法”下对女性的诸多不平等约束,开始实行接近西方的一夫一妻自由婚姻制度,新中国建国后,与世界全面接轨的现代化婚姻制度形成,并由成文法加以不断完善巩固。

  (3) 西方婚姻制度的变迁特点

  根据推论,原始社会阶段,西方世界的制度与中国相似。但进入奴隶社会后,宗教开始成为古代西方婚姻制度的主导因素。大约从古希腊时期开始,古希腊早期主要实行一妻多妾制,随着基督教的发展,与宗教深度关联的一夫一妻制开始在欧洲推行,并一直延续整个欧洲封建时期。中世纪后期欧洲婚姻制度逐渐从神性向人性过渡,人文主义被广泛宣扬,男女自愿结合成为婚姻主要原因[7]。随着工业革命带来的民主社会思潮在欧洲盛行,一夫一妻的自由婚姻制度在西方全面实施,并逐渐传播至世界各地。

  1.2中国和西方婚姻制度与文化差异

  (1)中国古代婚姻制度和文化特点

  考古研究表明,中国古代主要实行一妻多妾制,大约始于商朝,法律和文化上都呈现出岷县的父权色彩,基本尊崇了地位、权利上男性相对于女性的绝对优先。

  1)结婚年龄条件:秦朝《睡虎地秦墓竹简》译文显示,男子长到身高1.5米,女子长到身高1.4米就算成年,可以结婚。西周《周礼》规定:男子二十岁“冠而列丈夫”,女子则十五岁为“及笄”,说明男子二十、女子十五即刻成婚。《周礼》同时也有“男子三十而娶,二十而嫁”的说法,根据当时的人均寿命及社会现状判断,这可能是当时的“倡导适婚年龄”,超出这个就算晚婚了。《礼记·内则》规定:女子十有五年而笄,二十而嫁;有故,二十三年而嫁。到唐代,婚配年龄有所提前,规定男二十,女十五,后改为男十五,女十三;明清时期改为男十六,女十四。古代婚姻制度极为严苛,不仅规定“不到年龄不能结婚”,还规定“到了年龄必须结婚”。如越王勾践曾规定:“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男子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汉惠帝曾下诏令:“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即女子过了15-30岁未嫁的,税收要翻5倍。南北朝时期有“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即女儿十五不出嫁,父母犯法。

  2)婚配限制:自西周开始,法律中只承认一个合法妻子,对于男子娶妾没有限制。《礼记·内则》规定:聘则为妻,奔则为妾。禁止同姓及亲族为婚,禁止良贱为婚(唐代居民分良贱两类,有“奴婢即同资财”的规定);不得娶逃亡妇女为妻妾,不得先奸后婚。唐《户婚》中也有“尊卑不婚”等设计社会伦理的限制性规定。

  3)妻妾的差异:《唐律.户婚》等规定:妻需要明媒正娶,妾无须正式的程序,可以是陪嫁、随嫁或是买来的女奴。妾母家和夫家的关系是买卖关系,无亲戚关系。此外,从古代一直到清朝都规定,不能以妾为妻、以妻为妾。

  4)结婚礼俗:唐代《唐律.户婚》规定:男女结合需来自“父母之命、媒约之言”,确立婚约的方式为婚书、私约或接受聘财。古代儒家的婚聘礼仪即“六礼”,将结婚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称纳成、纳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婚礼文化中,通常以红色、金色组成的喜庆色妆点婚庆现场,迎亲队伍伴有奏乐游行队伍随行,新娘以坐轿方式接入新郎家,双方家庭也会举办喜宴,亲朋到场祝贺。诸多传统习俗在今天的中式婚庆中依然得以延续。 | 图:古代婚礼;来源:http://sucai.redocn.com/tupian/129943.html

  5)离婚:唐代《唐律.户婚》规定,离婚方式分为“休妻”、“和离”、“呈诉离婚”、“义绝”四种。但并没有对等的“休夫”条文规定。不过“和离”类似于今天的协议离婚,但需要丈夫签“放妻书”;满足“义绝”则可自动解除婚姻,义绝主要是夫妻一方殴打、杀害对方家族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等血亲的恶劣情况。到了宋代,若存在“丈夫没有养活妻子的能力、丈夫外出三年未归、丈夫家中小之辈对嫂子或者弟妹有骚扰”等情况,均可离婚,婚姻法对女性权利的保障有了一定的进步。

  6)除了法律规定,基于“男外女内的社会分工”发展出来的儒家"三从四德"文化,对女性地位起到了持续固定作用。“三从”指女性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男权依附关系;“四德”指德、言、容、功。其中,“德”指能正身立本;“言”值要有知识修养,言辞恰当,语言得体;“容”指出入要庄稳重持礼,不要轻浮随便;“工”指治家之道,包括相夫教子、尊老爱幼、勤俭节约等生活细节。

  (2)中国现代婚姻制度和文化特点

  制度特点:民国时期,受西方思想和文化的影响,女性权益开始得到重视,1931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开始与西方同步,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并规定了两愿离婚和判决离婚的离婚形式。但法律细节中依然存在妻以夫姓,妻以夫之住所为住所等不合理规定,此外人口登记中,妾被列为同居家属,为条件优渥的人实施重婚创造了条件。同期在革命根据地实施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则明确规定,禁止、废除一切包办、买卖婚姻,以及童养媳制度。男女婚姻无需第三方同意,自愿结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即可离婚。[8]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进一步向世界看齐,形成了自由、平等、一夫一妻的共诺婚姻制度。中国最新的婚姻法规定男女适婚年龄分别为22、20岁,在原有基础上丰富了婚前财产认定、财产分割、债务归属等新内容。

  (3)西方古代婚姻制度和文化特点

  西方的婚姻制度和文化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诸多制度文化与中国相似,但也有差异。在古希腊较早时期, 婚姻实行一妻多妾制,随后转为一夫一妻制。婚姻在希腊语义里也叫“借贷”,因此也有人将当时的婚姻理解为父亲将女儿借给另一个家庭, 让她承担妻子和母亲的义务 [9]。古希腊时期人们认为婚姻不仅是个人幸福,也是城邦的公共利益,且个人利益应服从于公共利益,这表示婚姻的社会属性观念已经成型。

  1)结婚年龄条件:古希腊时期,各个城邦制度略有差异,但对婚姻的年龄规定基本一致,人们认为男子结婚年龄为30-35岁,女子结婚年龄一般为15岁。在随后的罗马时期,罗马法以及教会法都规定,7岁以上可以订婚,男子14岁,女子12岁可以结婚。1917年颁行的《天主教会法典》已将准婚年龄改为男16岁,女12岁。同时,与中国类似,西方也在部分地区出现了适龄就必须结婚的“逼婚”规定。如斯巴达吕库古的法律要求对于结婚太晚的人,不配结婚的人(graphe kakogamiou)或者是单身人士(graphe opsigamiou)要实行法律制裁,表明为城邦抚养健康茁壮的合法子嗣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

  2)婚配限制:古希腊早期,婚姻制度从共妻等对偶制逐渐向一妻多妾制过渡,随后又发展成一夫一妻制,在各城邦之间广泛推行,且个城邦之间也各有差异。而罗马法律则规定男子可以有一个妾,即实行一妻一妾制;且奴隶之间、奴隶主和奴隶之间不能结成有效婚姻,两个奴隶之间的准婚姻关系被认定为同居;自由男子与女奴之间的关系被称为同居,也可称为姘合[10]10。教会法则领先罗马法,解除了阶级之间的限制,认可奴隶、农奴之间的婚姻。规定只要适龄男女双方自由自愿缔结、不受胁迫、无性功能障碍、无四层以内血亲或姻亲关系、无通奸与诱拐行为均可结婚,但增加了异教徒不能结婚的限制。12-13世纪,教会法有所放宽,随后经历多次调整。[11]10

  3)结婚礼俗:古希腊时期,子女的婚姻通常由父母决定,极少借助于媒人。婚礼过程包括订婚、祭神、迎亲、婚宴、闹房等几个步骤。订婚时候需要将女方嫁妆通过法律文件固定下来,一旦离婚需要退还嫁妆等。古希腊时期,男方带着聘礼到女方,若收下聘礼,即算是订婚成功,若没有嫁妆,只算纳妾,而非结婚。[12]中世纪欧洲的婚姻依然保持着父母包办、程序上先订婚收彩礼,再举行婚礼的特点[13]11。古希腊时期的婚礼文化中,迎亲日,新郎新娘头带花环,乐师吹奏长笛, 人们快乐地歌唱,行至新郎家时,新郎和新娘要参加一场假斗,然后新郎把她抱进门,婚宴由男方举办或双方均举办[14]90 。到伊丽莎白时期(1558年–1603年),婚礼游行队伍会把新娘从家带到教堂举办仪式,仪式常由牧师主持。摄政时期(1795年-1837年)开始出现了现代白色婚纱。维多利亚时期(1837年-1901年),结婚双方会签订婚姻合同,合同涉及嫁妆、以及财产分配与补偿等内容。白色婚纱也在此时开始大规模流行起来。 | 图:中世纪时期的婚礼;来源:http://mini.eastday.com/bdmip/190724004546296.html

  4)离婚制度:古希腊时期,丈夫可以以“不贞和无子”为理由与妻子离婚。但同时也规定,妻子可以“残酷证据”提出离婚,丈夫要支付被遗弃妻子的赡养费,且离婚需有证人出席。在斯巴达,当女子与他的丈夫不能生育时,城邦会允许她与其他的男性生活。 依据古罗马法,只要一方同意,就可解除婚姻。查士丁尼补充的规定中,若男子存在先天性性功能障碍,两年内妻子和她的父母可以休弃其丈夫。基督教则认为,合意是创造持续、束缚性义务的行为,所以早期教会法对离婚有严格限制,规定婚姻只能在配偶死亡、缺乏同意、存在结婚障碍的情况下才可解除。到中世纪时期,教会认可的离婚原因变为:配偶死亡、缺乏同意、存在结婚障碍、通奸、异端、残酷无情、婚姻未实现和未发生、重婚等[15]12。

  (4)西方现代的婚姻制度和文化特点

  西方现代婚姻制度源于罗马法及教会法的融合。基督教以上帝的信仰力量为基础,解除了家庭、封建主和国王对个人婚姻自主的控制,让以个人为主、自由自愿的婚姻观念深入人心。中世纪后,教会法在婚姻自由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6世纪的尼德兰(今荷兰)开始推行民事婚姻,被认为是具有共诺属性的现代民事婚姻的开端,婚姻开始脱离宗教属性。1753年,英国颁布的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现代世俗婚姻。1791年,法国大革命后的宪法将婚姻定为民事契约。1836年和1857年,英国先后通了世俗婚姻法、离婚与婚姻诉讼法。经历18-19世纪的两次工业革命后,西方婚姻制度中世俗平等观念不断加强。20世纪以来,随着女性权利的提升,婚姻法进一步深化了自由、平等、一夫一妻的共诺原则,女性的平等也从法律平等上升到了文化平等,随着经济发展,与财产相关的规定也不断完善。最新西方国家婚姻法律规定的适婚年龄普遍为16-18岁,略早于中国。

  1.3婚姻制度产生的根本动力

  对于“婚姻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这一问题,多年来,前后有许多学者从多个角度进行了解释,并最终形成了“契约论”和“产权论”两种解释。

  (1)婚姻产生的原因的认识过程。对于婚姻产生的原因,一部分人从经济效率角度进行解释,认为由于婚姻组成的家庭模式,相比单人模式更具有规模经济性,可节省成本;同时,婚姻制度下的男女分工(男耕女织),提高了家庭劳动效率。波斯纳则从婚姻产品“孩子“的抚养需要角度解释,认为女性与男性组建家庭,是因其可以用家庭劳务换取丈夫在市场中的劳务,以获得更好的养育条件。

  可是,人们发现不少组建和维系的婚姻是没有孩子的, 所以,又有人提出,“男女两性所拥有的性资源”是两个陌生男女组织起来,成为婚姻的重要原因。 以“性资源”为出发点,延伸出了两种理论:一种是“契约论”,认为婚姻的本质就是两性之间为相互满足对方的性需求而促成的紧密合作;另一种是“产权论” ,认为婚姻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同性之间为争夺性资源而引发的相互侵犯 。根据 “契约论 ”的解释 , 最早离群索居生活在一起的一对男女就是婚姻制度的创始人,而根据 “产权论 ”的解释 , 最早约定互不染指各自拥有的性伙伴的那两个男人才是婚姻制度的真正奠基者。[16]79-80

  (2)在“契约论”的框架下,根据大多数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的观点,依托固定的性关系组成的小规模的社会组织就是婚姻,家庭则是婚姻的扩展版。M·恩伯和 C·恩伯提出婚姻是 “两性之间性与经济的结合 ” ,明确界定“性与经济”是婚姻契约的两个核心内容。[17]而在性与经济结合的顺序上,人们普遍认是先有性的结合,后才有经济的结合。依托固定的性关系,产生出了两性情感,以强化固定的性关系,两性感情又可以降低婚姻作为社会组织的管理成本。但上述理由似乎还依然不够充分,因为,进化心理学相关研究表明,由于生殖成本的巨大差异,使得在追求性的多样化方面,男性天然超过女性。虽然婚姻的固定关系使得性的获得成本较非固定关系更低,但性的体验基本保持边际递减的规律,所以,追求性的多元化的男性似乎没有很强的进入婚姻的激励动机,那还有没有其他原因呢?于是,人们继续尝试从“产权论”的角度进行进一步探索。

  (3)在“产权论”的框架下,人们认为,由于人类在性选择上的偏好和挑剔,导致性资源具有较大的稀缺性,婚姻则始于约束同性之间的性竞争,其目的是避免人们为争夺性资源,以及生育资源而引发的频繁冲突。与“契约论 ”观点中女性处于主体地位不同,在“产权论”中,由于多数时候男性控制着社会中的大多数权力和财富 , 女性的主体地位被高度削弱(这在历史上的“一妻多妾”制中得到了验证)。所以,依据产权论的观点,男性才是婚姻制度的发起者,且通过婚姻制度实现性的多元化和排他目的。在古代的男权婚姻制度中,妻子没有垄断丈夫性行为的权利,所以,丈夫追求性多元化的压力来源于社会,而非婚姻。 [18]

  1.4 “一妻多妾”向“一夫一妻”的演进原因

  自从人类进入父权社会以来,一妻多妾制度贯穿了整个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阶段,在中国古代尤为突出。是什么原因促成了人类会从“一妻多妾”向“一夫一妻”转变呢?

  一种解释是双重博弈平衡的结果。黑格尔曾在其 《精神现象学 》中分析主仆关系时 , 指出“平等 的关系只发生于实力同等的两个主体之间”,随后,产权学派的制度经济学家约翰·阿姆拜克提出了“实力界定权利” 一说。于是,人们普遍将“一夫一妻制”的出现归因于两性之间的生物学博弈与社会学博弈。两个博弈中,“产权论 ”下的同性博弈本质是 “强权博弈 ” ,遵从丛林法则,同性间经过博弈优者胜出,获得交配和繁衍机会,劣者被淘汰。所以我们看到农业文明开始,男性在劳动产出上优于女性,便出现了一妻多妾制。

  为什么一妻多妾制会减少呢?原因是一妻多妾制导致社会大多数的男性剩余,容易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甚至影响富人自身子女和家庭,所以,此时的生物学博弈开始转向了社会学博弈,明文法律强制实行一夫一妻制, 首要的原因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因素。

  波斯纳还对一夫多妻和一夫一妻进行了讨论,他认为,在弱政府的地方,一夫多妻制的时间和精力消耗,使得地方富人阶层在军事力量上的投入减少,政治进取心减弱,可以削弱强势阶层对中央政权的威胁,社会财富也可以做到更好的分散。在强政府的地方虽然容易推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对富人男性的限制,容易导致女性陷入已婚富人男性的“性黑市”交易,同样也会减少婚姻市场的女性供给,也会削弱一夫一妻的实际效果。[19]

  支撑一夫一妻的社会博弈因素还体现在女性地位的崛起上。进入现代民主社会,国家权利由传统少数人过渡到到普通大众,这带来了男女平等的思潮,使得一夫一妻成为现代社会的主流制度。进一步考察发现,事实上,为了缓解一夫一妻制对人 (特别是少数强者 )的性自由过分的束缚 , 现代法律基本尊崇婚姻自由的原则,进而允许建立一种“连续的一夫一妻制”婚姻,即可以“不断地离异后再结合”的婚姻制度 。[20]

  小结:人类的婚姻制度大约诞生于原始社会时期,并大致经历了原始社会的杂婚、氏族内同辈血缘的群婚、排除同胞兄妹血缘的伙婚、同姓不婚的族外对偶婚以及一夫一妻的专偶婚五个阶段,从法律性质上经历了掠夺婚、聘娶婚(及宗教婚)、共诺婚三个阶段。杂婚、群婚、伙婚主要集中于原始社会,偶婚及其演化版的一妻多妾婚姻制度均发展于奴隶社会,一夫多妾和一夫一妻的专偶婚则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并存。在西方,一夫一妻制可追溯至古希腊时期,在中国则可追溯至商朝。由于有宗教的严格限定,以及早期民主在希腊的出现,导致即便在封建时期,欧洲的一夫一妻制相对中国古代执行的更为彻底。从婚姻制度的演进来看,越往后的婚姻制度越具有先进行。现代社会“可无限开始和终止”的一夫一妻共诺制度是多重博弈与演进机制发展的结果,是符合人类发展规律,维系人类文明的一种杰出制度设计。

  婚姻既是一种社会制度安排,也是一种小规模的社会组织。综合契约论和产权论等观点,可以认为,排他的两性关系、两性情感、利于生存和繁衍传承的经济结合,是婚姻制度诞生的根本前提。现代婚姻的“自由一夫一妻制”,则是男性间的生物学博弈,以及降低社会管理成本、维系社会稳定、男女社会实力差距缩小的多重社会学博弈的综合作用结果。

  影响婚姻制度运行的核心指标有结婚率、离婚率、总生育率、结婚与生育年龄等,以下从全球视角,梳理世界主要国家的各项历史指标,详细分析各国的结婚、生育状况。

  2.1中、美、英、日、德、法五国平均结婚年龄对比

  从结婚年历能上看,英国国家统计局指出,2016年男性初次结婚的年龄为33.4岁,女性为31.5岁。据美国人口普查局估计,美国男性、女性的首次结婚年龄中位数分别达到29.8和27.8岁。[21]2015年,日本《少子化社会对策白皮书》中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日本女性的平均首次结婚年龄为29.3岁。2014年,德国联邦人口发展研究所(BIB)日前公布的调查研究结果显示,德国人首次结婚的年龄不断延后,平均已超过30岁。如下图所示,中国民政部《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中国结婚登记人口中,年龄在30岁以上的占63%,35岁以上人口占29%。结合中国的地方统计数据,2015年,南京人初婚登记总平均年龄为30.4岁,2017年,上升到32.6岁;2015年,上海男女的平均初婚年龄分别为30.3岁和28.4岁。制图:Mr.Te;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2世界主要国家的结婚率对比

  结婚率直接反应了社会的结婚意愿,也是侧面反映婚姻幸福、婚姻压力等问题的重要指标。本节将考察世界主要国家的结婚率,并单独分析中国的结婚率现状。[注:结婚率通常指某地区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内平均每千人口中的结婚对数,常以结婚对数/年平均总人口数x1000‰来计算]

  (1)世界主要国家的结婚率对比(1975-2011)

  此处引用2014年2月14日经济学人(Economist)依据经合组织数据发布的图表(见下图)。图:世界各国平均每千人结婚对数,来源:Economist

  上图1975-2011年的结婚率数据显示,自1975年以来,世界主要国家的结婚率普遍呈下降趋势。2000年开始,俄罗斯的结婚率开始持续7年的高增长,经过短暂的下滑后,后又于2010年超过中国,成为上图统计国家中,结婚率最高的国家。1995年开始,中国的结婚率一直持续升高,2006年至2008年经历了短暂的加速增长后,于2009年开始持续下滑。

  (2)中国近20年以来的结婚率

  综合国家统计局近20年的结婚登记数据以及人口数据,可清晰计算出中国各时期的结婚率。

  上图统计数据显示,1999-2018年的近20年中,中国的结婚率呈现一定的波动趋势,低谷出现在2002年的6.1%,随后开启了长达11年的高增长,结婚率峰值出现在2013年,此后进入持续下降期,虽然结婚率下滑严重,但依然高于20年前(1999年)的7.0。

  2.3不同地区的离婚率

  离婚率与婚姻持续时间是考察婚姻幸福的有效指标,本节将通过对离婚率和婚姻持续时间两个指标,对世界主要国家和中国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注:离婚率指是某地区一段时间内(通常为一年)离婚对数与总人口之比,常以离婚对数/年平均总人口数x1000‰来计算]

  (1)世界主要国家的离婚率和婚姻持续时间对比(1975-2011)

  此处首先引用2014年2月14日经济学人依据“经合组织”数据发布的图表(见下图)图:世界各国平均每千人结婚对数,来源:Economist

  上图截至2012年的统计数据显示,从离婚率指标来看,世界主要国家中,离婚率最高的前三名的依次是美国、比利时、捷克共和国,离婚率最低的前三名依次是卡塔尔、南非、意大利。而从平均婚姻持续时间来看,持续时间最长的前三名依次是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持续时间最短的前三名依次卡塔尔、美国、日本。

  (2)中国近20年以来的离婚率

  通过中国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我们可以计算出中国的离婚率。

  上图统计数据显示,1999-2018年的20年中,中国的粗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趋势,离婚率的首次大幅增长始于2004年,在2013年,2016年又分别出现了两个增长小高峰。有人认为中国的离婚人群中,有很大一部分是为了买房置业的考虑,但目前尚缺乏这部分客观的统计数据。就实际情况预估,为买房置业离婚的数量占整体离婚人群的比例规模有限,所以,即便考虑这部分因素,正常的粗离婚率依然大致符合上图的基本走势。

  2.3中国结婚率与离婚率的对比

  虽然直接的结婚率和离婚率对比,因考虑了人口的增长因素而更为科学。但对比同期结婚对数与离婚对数的数据,也是直接考察婚姻运行现状有效方式。排除人口增长、登记婚姻存量等因素,在以年度时间为统计口径下,上图的数据直观表明,每年离婚人数占结婚人数的比例正逐渐增加,且直接从1999年的13.6%(120.1/885.3),上升到2018年的44%(446.08/1013.94)。可以简单理解为,2018年,每100对夫妇中,就有44对夫妇离婚。

  2.4世界主要国家的总生育率对比

  由于在现行法律体系和习惯下,生育是婚姻后续的普遍行为,本节将进一步通过对比几大洲主要国家的总和生育率,考察这一指标的差异,以作为研究婚姻状况的辅助参照。(注:总和生育率简称“总生育率”,是指一国家或地区,处于育龄期间的每个妇女的平均生育子女数。截至2019年,国际公认的总人口生育率健康线为2.1,警戒线为1.5。)

  (1)亚洲主要国家的总生育率对比

  从亚洲的总生育率来看,中国、韩国、新加坡、印度均出现下滑,其中以中国、韩国、新加坡最为典型,且具有一定的发展共性。日本则从1969年开始,持续了50年的下滑。中国的总生育率高峰出现在1965年,数值约为6.4,并在1969年后出现急剧下滑,在1987年左右出现小幅的上扬后,即开始长达22年的整体持续缓慢下滑,2009年后开始出现非常小幅的上升,截至2017年,基本维持在1.6左右的水平。

  (2)欧洲主要国家的总生育率对比

  从欧洲的总生育率来看,除俄罗斯外,英国、法国、德国、瑞士均出现了比较一致的先下降后上升的趋势,且总体波动较频繁。1964年基本是欧洲主要国家的人口总生育率峰值,分布于约2.5-3之间,随后德国、法国先在1994年触底反弹,缓慢回升。而英国和瑞士则在2002年前后触底回升。俄罗斯则从1959年的约2.8开始持续下滑至1980年的约1.8,经过缓慢增长至1987年的小高峰2.2后便持续下滑至1999年的历史低点约1.16,此后又缓慢回升至2017年的约1.8。

  (3)美洲主要国家的总生育率对比

  自1959年后的60年时间里,美洲主要国家的总生育率整体表现出了一致的持续下滑趋势。最高点时墨西哥和巴西分别达到了约6和7的数值。随后分别持续降至2017年的约2.3和1.6。相比墨西哥几乎完美的健康值,巴西的总生育率已逼近警戒线。自1974年后的多年间,美国就一直处于2左右的水平,1990年美国开始回升,在1990-2006年间,维持在2左右的水平,随后持续下滑至2017年的1.6。与美国类似,加拿大自1974年后一直维持1.8的水平且缓慢下降,到1998-2005年,直接跌破警戒线长达7年,随后虽有小幅回升,但又于2017年跌破警戒线。可以说加拿大问题较为严重,美国和巴西水平接近,也均处于低位水平。

  (4)非洲主要国家的总生育率对比

  非洲国家的总生育率在1959年至1996年间,普遍保持在3以上的水平。随后埃及、南非、埃尔及利亚均开始出现下滑,埃尔及利亚在2000 年下滑至2.4的低位水平,虽至2017件也开始出现普遍下滑,但整体依然高于2.1的健康线,安哥拉和尼日利亚至今则一直保持在高于5.4的高位水平。

  (5)大洋洲主要国家的总生育率对比

  整体趋势上,大洋洲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自1959开始一直持续下滑至今,从1979年开始至今的40年间,基本维持在2以下,澳大利亚同期略低于新西兰。到2017年,澳、新两国均跌至约1.7的水平。萨摩亚和所罗门群岛则一直维持在3.8以上的水平。斐济则长期处于约2.7的水平。

  2.5世界各国的婚育年龄分析

  分析日本、美国、中国,以及欧盟各国的平均生育年龄数据,均表现出普遍的高龄化趋势。

  (1)日本。日本厚生劳动省2019年6月7日发布数据显示,日本女性生育头胎的平均年龄连续4年维持在30.7岁[22],2015年,在50岁至59岁年龄段才有第一个孩子的男性达3357人,在60岁至69岁生育的男性也达292位[23]。

  (2)美国。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数据显示,美国女性初次生育的平均年龄超26岁。[24]美国政府2016年6月2日公布的数据显示,30多岁的美国女性生育率连续第5年增长,40至44岁的美国女性在2015年生育率增长了4%[25]。

  (3)欧盟。欧盟医疗卫生组织发布适龄女性生育调查统计报告称,欧洲女性平均生育年龄中,最低的是罗马尼亚26.4岁,爱尔兰、卢森堡、希腊、西班牙分别为30.1岁、30.5岁、30.3岁、30.8岁,意大利最高为31岁[26]。

  (4)中国。最后我们看中国。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中国女性平均生育年龄为29.13岁,比2000年推迟了2.82岁[27]。

  小结:通过结婚率的对比发现,截至2011,日本、加拿大、欧洲主要发达国家,以及欧盟成员国平均结婚率均低于6.2,仅有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俄罗斯维持在9左右。而中国已于2018年降至7.3,已接近欧盟10年前的水平。通过粗离婚率的对比发现,截至2011年,欧洲、美洲及亚洲发达国家均分布于2左右的水平,美国维持在3.5左右的较高水平,中国则由1999年的1上升至2018年的3.2,同样接近美国10年前的水平,20年上涨了3倍多。中国的年度登记离婚人数和登记结婚人数比已达44%。从总生育率水平上看,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生育率都呈现出下滑趋势,且发展至今,已普遍低于健康水平,一些已触及警戒线。作为发展中的中国和印度,也已跌至约1.6和2.2,且中国已接近警戒线1.5。美洲、大洋洲、非洲的欠发达地区,总生育率普遍较高,普遍达到3以上,非洲甚至可以维持在5以上。从平均婚育年龄上看,有数据统计的欧洲、美国、日本,以及中国,均出现了明显的高龄化特征,且这一趋势还有可能进一步加深。发达经济体平均婚育年龄已全面步入迈入“30岁”阶段。

  概括而言,无论是对比某一时期世界各地的数据差异,还是对单一经济体的发展历程进行单一分析,都反映出结婚率、总生育率、婚育年龄与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呈现高度的相关性。结婚率、总生育率与经济发达水平呈负相关关系,表现为越发达,越不愿意结婚、生育。婚育年龄与经济发达程度呈正相关关系,表现为,经济越发达,婚育年龄越高。

  一直以来,人们尝试着从各种角度解释导致结婚率下降的原因,如李佳就从经济成本和社会与情感需求的改变等进行解释[28],科勒则从生活质量方面对低生育率进行解读[29]31。结合当前主流观点,导致结婚率低的因素可以归结为以下三个方面:

  3.1物质经济因素

  (1)结婚和子代抚养成本过高。首先,本身婚姻就是依托两性关系和经济生活的合作组织形式,所以婚姻组建需要具备一定的物质生活基础,典型如住房等,其次是子代生活、养育成本的提高;此外,婚后的养育要求个体(通常是女性)让渡个人工作机会和收入;最后,婚姻的后悔成本也很高。

  (2)个体生活条件的改善。一方面,个体生活条件的改善(尤其女性参与现社会分工后,经济独立性提高),使其能在丰富的商业化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中获得与婚姻同等或更甚的满足,这削弱了人们将婚姻作为经济合作获取经济规模效益的动机。[30]

  (3)物质利益的忧虑。由于婚姻不仅涉及个人情感,还涉及个人财产的付出和分配,很多时候,人们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而选择审慎对待婚姻,再加上“谈钱伤感情”的心理担忧,这也使得结婚率降低,或至少是晚婚的一个推动因素。

  3.2社会文化因素

  (1)自由主义和独身文化的流行。现代个人自由主义的发展,使人们追求自由和生活质量的愿望与可能性加强,而多元社会对独身的广泛包容,减弱了人们对婚姻的需求。

  (2)商业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渐完善,“养儿防老”的观念逐渐松动。对少数经济条件优渥的个体来说,自己可以按照规划安排好养老问题,这使得“养育下一代以获得投资延期补偿”的婚姻动机减弱,也会让一部分人选择不婚。

  (3)社会制度对婚育的鼓励与支持力度不够。对于参与社会工作的女性,在现行婚姻文化与政策中所得到的心理上的公正待遇,以及物质上的真实获得依然偏少,降低了人们的结婚意愿。

  3.3主观心理因素

  (1)对婚姻期待的提升。 由于受教育程度逐渐提高、人们生活与物质条件的逐渐完善、信息的流通,导致人们主观上对理想婚姻的期待越来越高,这抬高了寻找合适配偶的难度。

  (2)对婚姻复杂关系的恐惧。由于婚姻往往牵涉到两个家庭的多成员(这在东方文明,尤其华人文化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无疑放大了婚姻在个人社交上的心理压力,从独立生活或者两个人的亲密生活,过渡到相对复杂的婚姻生活,让很多人心理难以适应。

  (3)选择困难。随着离婚率的走高,人们对于稳定婚姻的信任与期待大幅降低,加上本身人格与习惯缺点的隐蔽性,现代社会价值思想的多元化、个体物质基础的现实差异化、情感的不确定性等,提高了男女双方,尤其更保守的女性的筛选难度。

  小结:人类结婚率下滑的原因可分为三个方面:其一是经济因素(包括结婚和子代抚养成本过高;个体生活条件的改善;物质利益的忧虑);其二是社会因素(包括自由主义和独身文化的流行;“养儿防老”观念逐渐松动;社会制度对婚育的鼓励与支持力度不够);其三是心理因素(包括对婚姻期待的提升;对婚姻复杂关系的恐惧;选择困难。)

  经过上文对世界整体和中国婚育现象的分析可发现:一方面直观数据反映出中国与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有着10-20年的跟随性,另一方面基于中国依然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在不大幅改变当前婚育政策的前提下,依据历史发展规律推断,发达国家的现状对中国有很大的预示作用。这些趋势具体表现为:

  4.1结婚率走低

  基于独身文化的普及,以及物质与精神产品的丰富,导致人们对婚姻情感的主观意愿的减弱,以及阶层分化加剧、婚姻的成本因素带来的客观减弱,预计中国结婚率还将持续走低。

  4.2离婚率走高

  虽然当前中国同期离婚数与结婚数的比例已达44%的高水平,但随着人预期寿命的延长、已婚未育家庭的增加、个人自由的追求、社会对离婚的包容度增加等,若以日本为参照,中国的离婚率还有可能继续上升。

  4.3婚育年龄升高

  结婚年龄和生育年龄已呈现出几乎不可逆的增高趋势,在新生人口持续下滑的现实情况下,结合较好的生活条件,以及医疗技术的发展,预期结婚年龄和生育年龄还将继续升高。

  4.4生育率下降

  与结婚年龄一样,几乎所有发达国家都经历了不止一轮总生育率的下下降。虽然不少发达国家采取多种刺激政策,但总生育率提升效果并不理想。以欧洲的英国、法国、德国、瑞士为例,经过1999年以来20年的政策鼓励,依然无一个国家能恢复到2.1的健康水平。韩国、新加坡等发达经济体也面临相似问题。在庞大的人口基数下,中国的公共财政支出短期难以做到与发达国家类似的大范围大规模的福利覆盖,所以总生育率的发展不容乐观。

  4.5婚育文化更多元

  从婚育文化上来看,首先,由于现在中国处于物质积累阶段,阶层分化较严重,所以近年来婚姻经济属性的一面显得尤为突出,但随着博弈和妥协,对多数人而言,物质和阶级差异的障碍会趋于减弱;随着社会文化的融合,包容度的增加,类似于彩礼等的传统婚姻习俗可能会相对弱化。其次,随着晚婚率、离婚率的走高,人们对晚婚、再婚的包容度也会越来越大,同性婚姻将会越来越被接受。此外,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人们更倾向于优生优育,有条件的则倾向于生育性别的多元化和数量均衡;长期看,对晚育、收养、丁克等多元文化的包容度也将更加提升。

  4.6婚育政策覆盖面更广更深

  可以预见的是老龄化叠加少子化,是中国未来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目前对中国人口的看法分两派,乐观派认为总生育率偏低是延迟生育导致的进度效应,且中国人口基数大,未来自动化可提供充足的劳动力,所以勿用过于担心。悲观派认为人口出生率减少会增加中国的社会抚养压力,削弱中国在国际分工中的竞争,影响社会稳定,且一旦陷入很难恢复。笔者认为,基于政策的稳定考虑,随着时间的发展,在实施层面,两种观点会逐渐融合,中国的婚育政策趋势很大程度会朝着“鼓励结婚、放开显性生育限制”的方向发展,并从个人基本权利、社会公平的角度,适时加大婚育福利制度体系的建设。虽然政策可能会覆盖的更广、更深,但物质条件和利益制约才是根本,所以也会面临巨大现实经济压力和利益博弈,短期婚育政策的有效性不会太明显,长期婚育政策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

  为提升结婚率与人口总生育率,维持人口结构平衡,自上世纪晚期以来,各国政府先后出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鼓励政策。比如林宝、谢楚楚就归纳了世界主流的八种鼓励生育的公共政策[31],新民晚报也列举了新加坡、韩国等国的一些政策实例[32]。总体而言,现有关于化解婚育难题的宏观政策和观点可归为以下三大类:

  5.1宽松与便利性政策

  (1)婚恋促进类政策

  第一种是促进婚恋转变政策。主要通过转变婚恋观念、促进信息沟通、改善性别结构等方式促进两性婚恋中的匹配。 如新加坡,针对高学历女性和低学历男性“两头”过剩开展“ 婚嫁大辩论 ”等 。第二种是推动青年社交。如新加坡政府创立了社交发展署,以推动男女大学毕业生之间的社交活动。

  (2)家庭—工作平衡类政策

  第一种是假期政策。国际通行的休假类型包括产假、陪产假、哺乳假、育儿假、儿童照料假等。第二种是带薪产假制度。如日本规定,产假的薪酬由社保支付基本工资的 ,假如企业向雇员支付薪金,社保支出部分将减少;澳大利亚允许个人同时领取两份收入;在德国,职业妇女怀孕生育,只要怀孕初期保了孕妇险,即可在分娩前6周至产后8周的产假期间获得与工资相对应的产假津贴。孕妇体检、分娩、产后检查及婴儿保健,无须个人承担任何费用,全部由医保支付。[33]

  (3)教育福利类政策

  主要是提供免费教育资源,或提高高等教育系统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如中国香港特区政府通过了免费幼儿园教育方案;北欧国家对本国公民基本实现了免费的高等教育,挪威的大学基本免费,而且教育贷款可及性高;美国自1946 年起,在全国的公立学校和非营利私立学校推广学校午餐计划,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提出申请 。

  (4)医疗保健类政策

  一种是针对妇女、 儿童提供免费的产检服务、儿童健康监测、儿童健康保险等的保健政策,如中国台湾地区通过全民健保补助妊娠各阶段的产检项目、提供免费的新生儿和儿童体检项目。另一种是对不孕不育夫妇提供辅助生殖医疗的补贴。

  (5)托育服务类政策

  托育服务政策形式多样,最为普遍的是提供幼儿照料的托育服务,如新加坡对7岁以下儿童提供全日制或半日制的托育项目,部分对2 - 18个月的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年纪较大的未成年人可在学校获得以课外活动为形式的托育照料。

  (6)公共设施配置类政策

  在公共场合配备家庭友好设施(如母婴设施;孕妇、儿童特殊通道;公交通设童车摆放点;大型公共场所哺乳室和尿布更换台),为孕妇和带儿童的家长提供帮助等。

  (7)外部人口补充类政策

  一种是引进婚姻移民鼓励政策,如为帮农村“剩男”解决个人问题,韩国很多乡村政府会出钱资助本地人进行“婚姻旅游”,即到海外去找新娘,旅游花费一般为1万美元[34]。如新加坡 规定,男性公民的外籍妻子可以入籍新加坡。美国、加拿大、北欧等国都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开放外籍婴幼儿收养政策。

  5.2经济补贴性政策

  (1)住房类政策

  一种是通过财政补助公共住房。人们可以低价购买公共类住房,此外还有各种商业购房补贴;另一种是提供购房贷款便利和利息优惠。[35]

  (2)经济扶持类政策

  第一种是轻度的经济扶持政策。如出台针对儿童和家庭的现金补贴政策,通常是以现金福利 、家庭税收优惠等方式进行。第二种是发放现金福利,如新加坡就采取分次发放生育奖励金的新式进行奖励;日本咋采取发放长期抚养津贴的方式,每月支付每孩13000日元,直至孩子初中毕业;瑞典采取每月向两位监护人支付每孩子625 (只有一位监护人时,则支付 1 250 克朗)瑞典克朗,一直发放至孩子满 16 岁;加拿大则根据申请人的家庭净收入 、同住孩子个数 、孩子年龄等情况进行津贴发放。

  (3)经济惩罚类政策

  对无子女人士实行高税费或价格歧视性政策。如在英国,单身者在购房、医疗保健、退休和其他福利制度上,平均一年要比已婚者多花5000英镑,被戏称为“单身税”;俄罗斯从1987年起便对无子女人士征收每月工资额的6%的“无子女税”,税款用来补助多生多育的家庭[36]。

  5.3远期宏观公共政策的讨论

  有人从宏观社会角度提出建立“社会化抚养体系”的构思。2018年,马前卒从宏观社会角度,提出“建立完整的社会化抚养体系”,主张父母将子女的抚养权让渡给专业、高效的社会化抚养机构,不仅可以让后代获得良好、公平的发展条件,还不耽误父母参与社会劳动,但由于观念上难以被现在人们接受,加上操作上的成本开支问题,一度饱受争议。 | 图:婚礼;来源:https://pixabay.com

  基于历史经验看,构建幸福的婚姻,是维持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关键。宏观鼓励政策只能在外部资源和便利性上对婚育起到一定的促进、协助作用,对于构建幸福婚姻而言,更多的需要婚姻参与双方个人的自我完善和共建。

  2019年10月,国内某互联网创始人的“微博夫妻互怼”成了数亿人的谈资,同样作为创业夫妻档,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亚马逊创始人贝索斯夫妇却在2019年7月6日宣布好聚好散,成为一段佳话。不幸的婚姻挣扎,本质还是个人利益(物质利益、自由空间、精神空间)的牵绊。维系婚姻这一合作生活的组织制度,性与感情是基础,本质是物质和精神利益的调和。因而要想构建幸福婚姻,除前文提到的诸多宏观政策外,更重要的是个人自身的完善。

  个人如何通过完善自我构建幸福婚姻呢?首先是要对婚姻与婚姻关系建立充分认识,其次是婚前双方能做到充分匹配,最后是在婚姻中争取做到保持真诚、守诺、包容、豁达的心境。具体而言,可概括为以下六点:

  6.1建立对婚姻的客观认识

  从统计数据看,影响婚姻幸福的因素有婚姻满意度和主观幸福感,虽然已婚人士的幸福感要高于未婚人士[37],但随着子女数量的增加,主观幸福感在婚姻中的效应有所减弱,婚姻冲突对婚姻满意度的影响逐渐增大[38],这表明婚姻幸福是边际递减的,维持婚姻幸福就需要改善影响满意度的关键因素,或者调整主观幸福感阈值,才能提升或维持婚姻幸福[39]。 对大多数忙于家庭生计的已婚人士而言,要同时兼顾改善满意度的空间,和调低幸福感阈值并非易事。所以,我们看到婚姻幸福也呈正态分布,即“幸福”和“不幸”的婚姻是少数,多数婚姻都是“平淡”的。“郑振华,彭希哲的研究则进一步指出,影响婚姻满意度的因素按重要性依次为:互相倾诉、共同分担、安全感、性和谐、信任感、行为亲密、共同活动、共同嗜好。影响婚姻冲突的因素按重要性依次为:子女教育、家务、夫妻情感、金钱、父母相处。影响主观幸福感的因素按重要性依次是主观愉悦、主观幸福”[40]。

  6.2认识自我

  作为社会动物,人容易受多元社会的影响而迷失自我,陷入困局。回顾西方哲学历史,2000年前苏格拉底、柏拉图等古希腊哲人都在不断的追问“我是谁?”、“我追求什么?”之类的深刻问题。而今,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这样与自己内心的对话,已显得弥足珍贵。一个看不清自己,理不清方向人,自然难以找到真正合适的同类,构建共同的婚姻生活。所以认识自我是建立自我的前提,认识自我首先是向外,丰富自身知识、见识,以获得较为完整的世界观,其次是向内,正视自身不足,并强化自身优点,最终明确个人定位。

  6.3建立自我

  人因“趣味相投”而合,一个人希望遇见什么样的人,自己先得成为什么样的人。婚姻是合作生活,只有实质地位上的平等,才能获得独立尊重,建立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基础。这就需要全面建立自我。建立自我的核心是基于认识自我而确立的发展定位,做出持续有效的精进。从人类当前的文明水平看,世俗标定阶级、地位与资源优势因素(如外貌、知识、财富、职业、职级、权力等)在婚姻中,依然在双方地位平等中发挥作用。所以,诸如保持一项安生立命的劳动能力、发现或培养独特的小爱好、保持健康的身体状况、维系良好的人际关系,学会跟自己的“非自主缺陷”和解,专注于完善可变的部分。这些不管是在婚前还是婚后都能为人提供良好的社会价值与认同感。

  6.4智慧取舍

  鱼和熊掌难以兼得,因此婚姻决策成为人生中最考验智慧的决策之一,如何做好婚姻伴侣的评估呢?

  从绝对理性角度而言,可以先建立一个物质与精神的评估底线,再进行依次匹配。如我能接受对方的物质条件底线是什么?是能自食其力还是有多少资产?能接受对方的精神底线是什么?是要懂情趣?要懂理解?还是要懂关心?能担当?能忠诚?对物质和精神达标的人,可依次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匹配:

  (1)是否发自内心的喜欢。依靠自己的直觉与本能,对这个人是否感兴趣、有好感,内心能泛起涟漪,可算作“爱的起点”,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生活往往难以持续。

  (2)是否具备基本素质。判断基本素质主要涉及价值观(即信仰什么?追求什么?是非善恶观如何?是否真诚?是否正直?)、生活习惯(爱好、生活习惯是否相近或能接受?)两大方面。很多婚姻矛盾源于婚前对对方基本素质的判断错误,基本素质具有隐蔽性,需要时间的检验。

  (3)是否具有同理心。“同理心”决定了一个人的“共情力”,决定一个人给予爱和感受爱的能力,以及相应的决策与行为。

  (4)是否具备独立生活能力。独立生活能力体现了一个人的真实责任心、能力、以及生活态度。更潜在反映未来家庭关系中,婚姻生活与父母辈的独立性。

  6.5真诚守诺

  现实婚姻表明“七年之痒”的规律广泛存在,这背后主要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婚姻幸福感符合“边际递减”规律,平淡的生活琐事容易让人倦怠、逃避,产生新的需求;另一方面,随着夫妻双方生活习惯与缺陷的暴露,尤其个人成长与发展差距的拉大,也容易使人产生个人定位与情感需求偏移。因此,“信守忠诚”应该成为婚姻的基本准则;双方维持真诚有效的沟通,对化解冲突、改进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6.6包容豁达

  幸福婚姻是协作共建的结果,是切身利益下参与双方人格的综合体现。因此,情感和物质上保持适当的豁达与理解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婚姻双方,首先应保持乐观心态;其次是当个人需求与对方或者共同利益发生冲突且不涉及原则问题时,双方宜在客观、公平、对等的前提下,适当让渡自身利益(这些利益可以是物质、习惯、情感),坦诚、协商解决;而当双方分歧与需求难以调和,婚姻难以实质性维系时,则宜保持宽广的胸怀,坦然面对变化,好聚好散,相互成全。

  人们让渡了自身的部分自由、时间、财富步入婚姻,有的是本能的冲动,有的是繁衍和传承的需要,有的是资源排他的需要,有的是情感归属的需要,也有的是合作改善生活的需要。婚姻这种人类发明的奇妙组织制度,让分散的个体合作成社会的小微组织。从经济效益上看,它提高了婚姻伴侣双方的规模经济性,也提高了社会治理效率。从种族繁衍上看,它保持了人类这个种族以一种相对择优的方式繁衍,改善了人类的整体福利,维持了社会的稳定发展。从精神文化上看,它创造了紧密的亲情、家庭文化,丰富了人类的精神文化,也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

  短期看,在缺乏宏观公共抚养体系的情况下,基于人类种群繁衍需要的社会治理思维,在部分人口出现危机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将人的婚育作为基本义务,而非仅仅是权利来界定,比如俄罗斯的“无子女税”。但单纯的税收刺激政策不仅忽视人的主观选择,也非解决根本问题的手段。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下,资本及资源的天然分配缺陷,异化并强化了阶级差异,这使得即便同龄适婚异性人群数量均衡时,婚姻也会面临阶层、财富、地位等因素的阻隔。被物异化的人性使得人更依赖于物及物化体系、传统。这进一步促使婚姻制度成为隐形的“自然选择”机制,将弱势群体的基因延续排除在可能之外。基于社会稳定、人口延续、公平的考量,人文社会的进步需要思考平衡这种“纯自然选择”机制,解决方法可能是社会资源分配、福利制度和婚育制度的综合方式。与此同时,文明社会演进至今,基于自由意愿的个体生命、生活、繁衍选择,也应该受到尊重。

  放眼更远的未来,若生产力发展至使得人类逐渐脱离“纯物质桎梏”,或科技进步使人类从“碳基文明”向“硅基文明”演化的过程中,精神层次的需要在婚姻中的比重可能会越来越大。人类对基于经济效益而结合的需要可能会减少,但人对爱、被理解、被关心的需要可能会增加,婚姻中纯粹的情感结合并比例可能会增加。而由于婚姻完美的嵌入了人本能的生理需要,又可以无限自由缔结与解除,使其具有了极强的生命力。

  注:本文于2019年12月首发于知乎,2020年11月25日进行了文字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