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伦理学重点总结

  — 代表学者:威尔逊、魏劳毕(美国行政学家)

  — 关注的是公共行政的制度建设和政府效率问题,都重视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在论述公务员制度改革过程中都涉及行政伦理问题,认为行政伦理对提高政府效率能发挥重要作用。

  — 并未以行政伦理作为理论研究的重点。

  — 主要研究方面:

  行政与政治的关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关注,对“效率”这一评价标准的重新认识,行政伦理法则的提出,行政伦理学的哲学与价值观基础,组织中的行政伦理

  20世纪80年代后的主要研究内容:公民权与民主理论,美德伦理学,创建思想与宪法传统

  组织行为,哲学理论及其观点,对行政腐败的惩治,国际互联网上的政府伦理学

  行政伦理学:研究的是公共行政领域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伦理问题。

  两个研究对象:(1)行政道德(2)行政伦理关系。具体来看,它不仅要探讨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和道德行为,也要揭示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之间存在着的伦理关系、原则和标准。

  3.现代公共行政的主要价值观念(1)以人为本 ①人是不同于自然界中其他生物的“类”存在物。 ②人是由全部社会成员组成的集合体中的“每个人”。

  以人为本的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1)价值论意义上的决策和行事之本。(2)终极追求意义上的理想和目标之本。

  — 所谓竞争性与非竞争性,是指物被人消费时是否因分享者人数的增加而明显减少人均消费的份额。

  — 所谓排他性与非排他性,是指物被人消费时能够将其他试图分享该物的人排斥在外。能不花费巨大成本而将试图分享者排除在外,则该物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物品,否则该物是一种具有非排他性的物品。

  — 正答:(公共利益)

  — 一方面,公共利益必须也只能够通过公共行政的途径实现;由于人性的自利倾向,由于物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存在,使得市场经济体制中公共利益的实现不可能依靠私人以及私人组织,而只能依赖于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组织,依赖于公共行政和公共行动。

  — 另一方面,公共行政以公共利益为其产生和存在的理由,没有公共利益或公共需求,公共行政将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社会大众之间存在着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而这种公共需求和公共利益又只有依赖公共行政才能满足和实现。

  — 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是公共行政产生和存在的理由。如果没有公共利益和公共需求,公共行政将失去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

  — 公共行政是因为公共利益而产生和存在的。所以,它也必然以公共利益为其目的,为其价值取向。

  — 它的价值理念中必然包含着公共利益理念。否则就不是公共行政,也会失去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丧失公共权力。

  — 公平正义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公平正义的创造和维持离不开公共权威,离不开公共行政。

  — 公平正义:人类在社会交往和社会运作过程中平等、合理地对权利与义务、利益与损害进行分配的理念与行为。

  — 公平正义在摆平利害关系过程中表现出来的最本质的特征是平等与合理。没有平等不可能有公平正义。

  — 平等:在人际交往中,尊重他人,承认他人与自己享有同样的权利和尊严;在利益交换中,以等量的价值相交换,以等量的损失相偿还;社会分配中,一视同仁,给每个人以同样的权利与义务,或等量的利益和损失。

  — 个体的公平正义:以个人为行为主体的公平正义,它涉及个人与他人、与组织、甚至与国家之间的利害交换的平等与合理问题。

  — 社会的公平正义:以社会为行为主体的公平正义,它涉及社会对权利与义务的分配以及对社会成员行为进行裁判的平等与合理的问题。

  — 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在制度的公平正义和管理的公平正义两个方面,因为社会行为一方面表现在制度安排上,另一方面则表现在执行和落实制度的管理行为上。

  — 分配的公平正义:对利益或有价值的东西进行平等与合理的权属划分的理念与行动。

  分配的公平正义包含四个要素:谁分配,即分配主体。在实践中一般区分为个人、政府、市场等;分配什么,即分配客体。利益或人们认为有价值的东西(如机会、自由、收入、财富);分配给谁,即分配对象,如个体或群体。如何分配,即分配方式。分配的依据。最能体现分配的公平正义的要素。

  — 交换的公平正义:社会生活中不同主体将其所属的利益或有价值的东西拿来进行平等与合理的交换的理念与行为。

  交换是由于社会分工而产生的一种行为。人的需要是丰富的,而社会分工使人们所从事的生产劳动及其产品具有单一性,人们各自的生成劳动不可能满足其自身的需要。

  交换的公平正义除了强调交换主体的平等,交换物的等价以及估价的合理性外,还强调交换主体的正当性、交换内容的合理性以及交换程序的规范性。交换主体的正当性:交换主体必须是各自用于交换的东西的所有者,交换主体不能用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来交换。交换内容的合理性:不是什么东西都可以用来交换。交换主体只能用自己的适合交换的东西,亦即法律、道德以及风俗习惯认为可以交换的东西来交换。比如,毒品不能用来交换,人的身体器官不能用来交换。交换程序的规范性:交换的过程、方式必须合乎法律、道德或习惯的要求,是相对确定的、恰当的。

  — 矫正的公平正义:社会生活中对于违反公平正义的行为予以平等、合理的矫正的理念与行动。

  矫正的公平正义是对分配的公平正义和交换的公平正义的补充,当人们在分配或交换中违反了公平正义,从而使有的人不当得利,有的人则无辜受到损害的时候,就

  必须通过一定的行为来矫正它。

  但这种矫正的行为本身必须是平等的、合理的。即必须一视同仁,必须是等价或等值的纠正,必须使用恰当的方式和手段。

  — 公平正义作为一种行为是由过程和结果组成的,结果必须通过一定的过程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也可以分为过程的公平正义和结果的公平正义。

  — 过程相对于结果而言是手段、方法和外在的形式,而结果是目的、实质或实体,所以,结果的公平正义也被称为实质的公平正义或实体的公平正义。

  — 实体的公平正义:行为的最终结果对于相关人而言的平等与合理。

  — 程序的公平正义:实现结果的行为过程亦即行为的方式与步骤对于相关人而言的平等与合理。

  — 我们要通过公平正义的程序、用公平正义的手段,实现公平正义的结果。不能通过非公平正义的程序或手段实现哪怕是公平正义的结果。

  — 通过公平正义的程序更能实现公平正义的结果。

  行政效率:行政管理的成果、效益与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所投入和消耗的各种资源的比值。

  — 体现行政效率的两个因素:行政产出,行政管理的成果和效率;行政成本,行政管理工作投入和消耗的各种资源。

  — 行政效率的高低与行政产出成正比,与行政成本成反比。行政效率理念的意涵:尽可能以较小的行政成本获得较高的行政产出。

  — 行政产出和行政投入只是体现或呈现行政效率的高低,并不是影响或决定行政效率高低的因素。行政产出和行政投入是被动的、被影响的、被决定的因素。行政产出和行政投入背后真正影响行政效率的因素:行政组织、行政人员、以及行政效率定义中未曾提及的公众。

  行政效率是由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创造的。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是影响行政效率的重要因素。

  — 行政产出是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行政管理工作的结果。行政成本是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工作中消耗的各种资源。

  — 行政组织结构合理、行政人员素质优良是确保行政高效率的前提条件。行政组织结构合理,主要体现在机构设置、权责划分、工作流程、行为规范等方面。行政人员素质主要体现在业务能力、道德修养、身体健康等方面。

  — 除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之外,公众也是影响行政效率的重要因素。公众对行政效率的影响在于他给行政产出和行政投入以目标和尺度。

  — 对行政效率进行测量就是对行政产出和行政投入进行测量。行政投入的测量较为容易,因为行政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时间和空间,都可以在是从机制中被自动换算为货币形式。

  — 行政产出的是公共产品或公共物品,公共产品极其复杂,尽管如此,还是要对公共产品即行政产出进行测量,行政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个重要领

  域:政府绩效评估。

  — 政府绩效评估:着力研究和强调的就是如何对行政产出及其效果进行评估,并通过评估而调动政府及公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同时控制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政府绩效评估的重点在于建构一个科学的、综合的评估指标体系。所谓评估指标,从哪些方面来衡量评估对象的绩效。

  — 政府绩效评估要做到尽可能的准确,就必须将我们想要评估的政府绩效分解成一系列可评估的,并能充分体现政府真实绩效的指标。

  — 只有当我们真正建构起科学的、综合的评估指标体系,才有可能真正准确地评估政府绩效,从而促使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形成科学的、正确的政绩观,从而提高政府效率,实现政府绩效评估的目标。

  正答:

  — 公共行政为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必须合乎公平正义,如果违背公平正义,意味着公共产品的质量不合格,因而即使提供的公共产品再多也不能算行政效率高。

  — 公共行政又必须有效率,必须为社会提供足够的公共产品,社会才可能有公平正义,因为只有当人们的公共需要和公共利益获得满足才有公平正义可言。

  — 全面的行政效率理念与公平公正正义理念并无冲突。没有公平正义,无所谓行政效率。没有行政效率,公平正义不可能在彰显。

  — 所谓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

  — 所谓法治,即依法治国,也是常言的依法治国或以法治国。国家管理或公共管理,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绳,必须奉行宪法和法律精神,宪法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并得到普遍的遵从。

  — 民主法治联系在一起。民主以法治为途径,法治是民主的体现。

  (1)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 (2)公共权力须积极关注和回应民众的需要,保障和促进民众的利益。 (3)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

  — 所谓服务行政或服务型政府,即政府及其行政的全部职能都是围绕公共服务而展开的,是以为公民提供良好服务为根本目标和衡量尺度的行政或政府。

  服务行政强调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强调政务公开,透明行政,破除了政府与公民间的信息不对称关系,为公民有效监督政府提供了条件。

  新公共行政,是相对于传统公共行政而言的。新公共行政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美国一批青年行政学者对传统行政学进行批判和改造而形成的一种理论。

  新公共行政理论提倡公平、公正的行政理念。回答的是:是我们如何在可供利用资源的条件下提供更多或更好的服务,以及我们如何少花钱而保持特定的服务水平和这种服务是否增进了社会公平?的问题。

  新公共行政理论认为,建立在公民参与基础上的民主行政模式是政治民主在行政过程中的反映,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行政改革的终极目标。

  针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中的弊端,根据时代要求和市场经济原则,试图用“企业精神”来改造政府,认为这种企业型政府应该是:

  政府的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社区拥有政府,让公民自己管理自己;竞争性政府;有使命感的政府;讲究效果的政府;受顾客驱使的政府;有事业心的政府;有预见的政府;分权的政府;以市场为导向的政府。

  20世纪90年代兴起的一种管理理论,是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基础上提出的,可以说是新公共管理理论的延续。

  治理理论摒弃了新公共管理理论一条腿走路的不足,强调在政府治理中,不应该模糊公共与个人、政府与社会、国家与市场之间的关系。

  治理理论的核心内容有四点:第一,认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还包括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第二,认为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自己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非政府组织,从而使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

  之间的界限和责任日益变得模糊起来。 第三,各个社会公共机构在集体行动中,越来越相互依赖。第四,善治是理想的公共管理模式。所谓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

  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末期,它是在对新公共管理理论,特别是企业家政府理论,进行反思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全新的公共行政理论。

  这一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公共行政学者登哈特夫妇。

  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政府的角色应该是服务,而不是企业家。政府公务人员应该参与到公民事务中去,应该积极联系群众,通过民众开展工作,作为中间人促成问题的解决。政府不同于工商企业,公务人员应该献身于公共服务,从公民利益出发,加强对公共价

  值的追求。

  新公共服务理论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政府的作用是服务而不是掌舵。第二,追求公共利益。第三,战略地思考,民主地行动。第四,服务于公民而不是顾客。第五,责任不是单一的。第六,尊重人的价值。第七,超越企业家身份,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

  1、服务行政服务的对象应该是:公民、由个体公民组成的社会组织、由个体公民和社会组织构成的公民社会。

  2、公共服务是指政府及其共公共部门根据公共价值,回应公共需求,维护公共利益的各种实践活动。

  公共服务的内容可以概括为十个方面: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设施、公共交通、环境保护、公共信息、文体休闲、科学技术。

  3、服务行政的工作方式主要有四个特点:

  公开与透明。民主与人本。 协商与参与。 科学与理性。

  4.行政伦理规范:行政场域的伦理规范,是针对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的伦理规范。

  特征:政治性 强制性 示范性 程序性

  本质:一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二是自律和他律的统一。

  作用:(1)对行政管理中的特定道德秩序有维护作用。(2)对法律规范为主的其他社会规范有补充作用。(3)行政伦理规范对社会有着教育和示范作用。(4)能够促进经济基础的发展和进一步巩固,并影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5)对文化的传承和开创有促进作用。

  历史演变:农业社会中的行政伦理规范:(1)恪守礼仪。(2)克明俊德,正人先正己。(3)公忠正义。工业社会中的行政伦理规范(1)忠于国家。(2)政治中立。(3)力倡廉洁。(4)忠于职守。

  行政人员在行政伦理意识支配下,以社会或公众的利益为标准,在不同的价值准则或善恶冲突之间做出的自觉、自主、自控的抉择,是对自己的行为动机、意图、目的和行为方式、过程、结果的选择。

  行政伦理规范是对行政人员实施治理的正式制度安排,行政人员一旦进入行政管理的过程就必须遵守它。

  只有当行政人员的行为符合行政伦理规范时,才能真正被社会所接受,进而实现行政效能的最大化。

  否则,当行政人员的行为违背或超出这些规范体系时,可能会激起公众的否定性反映,导致行为的受阻或信任度降低,这样的话,行政人员就有可能会被淘汰。

  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伦理规范会表现出对符合行政道德要求的情感、信念、行政行为予以激励和强化;对不符合行政道德要求的情感、欲望予以纠正。

  (2)不占,即不非法占取利用职务之便获得的个人私利。

  (3)不奢,即不能奢侈浪费。

  (1)忠于党,政人员忠于党的具体要求:一要热爱并拥护中国共产党,维护党的声誉和领导权威,为党的事业而勤奋工作。二是坚持和保证党的领导,深入理解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自觉保持与党中央的高度一致;三是自觉践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

  — 勤政为民就是指行政人员应该勤于政务、忠于职守,一心为民,服务于民。

  — 首先,要强化群众观念。 — 其次,要注重调查研究。— 最后,要和群众交朋友。

  正答:(勤政为民)

  — 勤政为民是为政之要,是行政人员的立身之本,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坚持实干富民,实干兴邦,干预开拓,用于担当,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

  — 要做到勤政为民,必须树立三种意识:

  一是树立责任意识。二是树立学习意识。三是树立宗旨意识。

  — 求真务实首先要做到真心实意,这是对行政人员服务思想方面的要求。

  — 求真务实必须要有真才实学,这是对行政人员服务能力方面的要求。 —

  求真务实,必须真抓实干,这是对行政人员服务行为方面的要求,也是求真务实最后的落脚点。 —

  求真务实,既是一种思想方法,也是行政人员的工作方针。“真”、“实”是一切行为的最高准则。

  — 行政纪律是行政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而制定的一种要求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甚至个人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政准则和行为规范。

  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行政纪律:(1)从目的来看,行政纪律是政府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制定并专门用于约束和限制行政人员行政行为的规范。

  — 自由裁量行为具有较大的自由度和主观性。—

  当自由裁量行为处于制度规范的容许区域内,自律要比法律、制度等他律能够发挥更大的作用。

  —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必然性决定了公务员道德建设不能停留在他律的阶段,应该实现由他律向自律的转变。

  — 自律是人以道德规范为依据而对自己的节制和约束。

  — 行政道德是行政人员的内在规范。

  — 行政自由裁量空间内,如果行政主体的道德自律缺位,公共权力的滥用在所难免,甚至导致行政功能失灵。

  — 如果道德自律充分,不仅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在制度不及时的时空中自我防范,确保制度基本功能得到实现,并且可以帮助行政人员将自己提升到更高的道德境界,从而在行政领域充分发挥德性和创造性。

  — 加强自律,需要行政人员提高自身道德修养。

  — 所谓道德修养,是指依照行政伦理原则和行政道德规范而进行的自我反省检查、自我分析和定位,并通过这个过程而达到高尚的、理想的道德境界的活动。

  — 强化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磨练。尊重自己所投身的视野,所在的岗位和所任的职务。自我反省和分析自身的缺点、弱点,努力战胜自我,超越自我。勉励自己以自强不息的精神去战胜困难。

  — 促成行政人员他律和自律统一的两个主要路径:

  —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 二是加强自律,促进行政人员实现人格道德升华。

  促成行政人员他律和自律统一的两个主要路径:

  行政伦理评价是人们用行政伦理标准对行政组织或行政人员的行为以及品德进行的评价,是人们对行政组织或行政人员的行为以及品德的伦理价值的反应。

  A、行政伦理的评价标准是行政伦理的理念和原则。

  B、行政伦理评价的对象是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行为以及品德。

  意义;(1)行政伦理评价是形成行政伦理共识的必要途径。

  (2)行政伦理评价是行政领域惩恶扬善的重要手段

  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道德责任意识,也包括行政人员对自我的行政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过程和能力。

  B、行政良心:良心的作用机制

  当一个人的良心与其他欲望发生冲突时,如果良心的愿望和目的比较强大,便会顺从良心的指令,遵守道德,由此产生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又会推动他继续遵守道德。

  反之,如果其他欲望比较强大,便会违背良心的指令, 不遵守道德。事后会因为不遵守道德产生内疚感、罪恶感等受到良心谴责的痛苦折磨。

  良心的强弱、遵守道德以及利害人己的问题上,三者 是一种正比例关系。

  一个人的良心越强,他遵守道德所带来的自豪感和良心满足的快乐便越强大;他违背道德所产生的内疚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便越深重,他便越能够克服违背道德冲动而遵守道德,他的品德便越高尚,他便越有利于社会和他人。

  反之,他的良心越弱,他遵守道德所带来的自豪感和 良心满足的快乐便越弱小,他违背道德所产生的内疚 感、罪恶感和良心谴责的痛苦便越轻微,他便越容易顺从不道德欲望而违背道德,他的品德便越低下,他越可能有害于社会和他人。

  A、行政良心在行政行为发生之前,会对行为动机的选择起调节作用。 B、在行政行为中,行政良心对行政行为取向的变化起着监督和控制作用。 C、在行政行为选择已经完成的时候,行政良心会对行为后果起反思和评价作用

  行政良心:缺失和丧失的原因(1)教育培养不到位 (2)贪婪或欲望无度 (3)权力失控

  11、行政荣誉的含义和作用

  一、含义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是指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荣誉,即社会公众或行政权威(公共权威)对行政组织或行政人员的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

  另一方面是指由行政权威所给予或认可的荣誉,即行政权威对一定范围内的任何组织或个人的行为所作的肯定性评价。

  二、功能(1)激励功能(2)教育和导向功能(3)社会示范功能

  行政荣誉:相互评价构成要素:评价主体 评价客体 评价标准 评价结论

  评价主体:社会公众,行政权威

  评价客体:分为集体和个体。集体即行政系统内部的行政组织、行政机构或行政团队。个体即行政人员或公务员个人。

  境界:高尚的境界是一种没有自身利益考虑的纯粹奉献的道德境界。崇尚 平凡的境界:以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以为社会和他人做贡献为手段而追求行政荣誉的道德境界。肯定 卑鄙的境界:是一种以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通过弄虚作假、花言巧语、阴谋诡计等欺骗手段而获取行政荣誉形式的道德境界。反对

  12、行政伦理监督

  一、含义

  行政伦理监督主体对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行为的察看, 并督促其按照行政伦理的要求和规范行动。行政伦理监督主体根据一定的行政伦理规范对行政机 构和行政人员的行为所进行的监察、督查和指导。

  二、行政伦理监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人性恶”:行政伦理监督的深层原因

  2、滥用公权的可能性:行政伦理监督的直接原因

  3、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行政伦理监督的经验依据

  行政伦理监督主体:(1)公众。(2)媒体组织(3)人民代表大会(4)司法机关(5)监察机关(6)政党(7)行政系统内部的审计机关(8)同事

  对象:(1)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3)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4)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5)各级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6)各级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7)各级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8)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内容:(1)宪法(2)法律法规(3)行政纪律(4)社会公德

  方式:(1)人大监督(2)司法监督(3)社会监督(4)党内监督(5)非执政党监督(6)自我监督

  监督主体的态度:积极(1)对行政伦理监督认知正确。(2)行政伦理监督动机善良。(3)行政伦理监督情感的正义取向。(4)行政伦理监督行动的理性与节制。消极:(1)对行政伦理监督缺乏正确认知。(2)行政伦理监督的动机不良(恶的动机)。(3)行政伦理监督情感的非正义取向。(4)行政伦理监督行为的非理性和无节操。

  13、行政伦理监督对象的态度

  一、积极态度(1)欢迎监督。(2)主动公开。(3)放权民主。 二、消极态度

  (1)抵制监督。(2)暗箱操作。(3)揽权独断。

  14、政府信任关系的含义、内容和构建原则

  一、含义政府信任关系包含着双向期待:

  — 一方面,社会和公众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行政管理活动有合理的期待,相信政府及其行政人员能够满足他们的要求;

  — 一方面,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在通过行政管理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要求作出回应的时候,也相信其行政管理活动能够换回社会、公众的合作。

  二、特点

  — 第一,内隐性。政府信任关系表现为社会成员内在的心理过程和态度,是其政治行为的潜在动因。它可以有外在的表现,如某个具体的行为。虽然态度并不总是以外显的行为表现出来,是不能直接观察的,但在很多情况下,只能通过公众外显的政治言行来衡量。

  — 第二,稳定性。政府信任关系一旦形成,便会成为政治文化的一部分,而且作为被统合过的心理过程,它更多地表现在认知层面,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三、内容

  1、政府与公众的信任关系

  (1) 以政府形象为表现形式的政府信任关系。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可以用政府形象来概括。公众对政府的合法性认同及其信任投入的三个来源:一是对产生政府管理的国家主权的信念;二是对政府管理效能的相信;三是对政府所能提供服务的预期。从内容看,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包括对行政人员的信任、对行政组织的信任以及对于政府相关的整个社会制度。的信任等方面。从信任发生的角度看,在政府与公众的交往关系中,必须特别重视政府对公众心理期望的满足状况。根据现代政治理念,政府权力的运用与公众对政府权力的认可,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契约关系。

  — 在这一契约关系中,公众对政府的期望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官员的行为符合“公认”的法律和道德准则;二是在与政府的交往过程中能够满足自己的利益需求。

  (2)政府信任关系中的政府回应。

  — 政府应该对公众应采取信任的态度。行政管理需要得到公众的支持,作为一种社会实践活动,行政管理需要政府与其他行政组织一起制定社会 政策,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

  (3)我国政府信任关系中的政府作为。

  — 为更好地回应公民的合理预期,应该关注两方面:

  — 一是做到以德用权。所谓以德用权,就是要求行政人员在行使公共权力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一己私利,把政府的方针政策不折不扣地告诉人民群众,把政府的关怀送给人民群众,当好信任的桥梁。以德用权需要做到:三个方面

  第一,强化个人权力道德意识。个体权力道德意识是行政人员个人对权力道德要求的认知和权力价值取向

  第二,强化群体权力道德意识。(行政组织) 群体权力道德意识是作为群体的各级国家政府机构对权力道德的认知和价值取向。

  第三,强化整体权力道德意识。整体权力道德意识也就是全体人民的共同道德价值观,它的全面加强对于防止权力不正当性使用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是政府需要建立起全新的能够充分体现理解、尊重公民期待的行政文化。

  第一,效益取向。行政效益反映和体现了政府满足公众期待的能力和基础,是评价行政体制和行政管理活动好坏优劣的科学标准。(服务理念和服务评价)

  第二,民主取向。政府必须努力培育民主观念,推动行政民主化。

  第三,公正取向。社会公正是公共行政的终极目标。在社会主义行政文化中,包含着自由、秩序、正义、民主的理念和价值,要求各级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必须自觉地做到无差别地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2、行政组织间的信任关系

  对行政组织间的信任关系可以作出横向的和纵向的两个方面的考察。

  横向的信任关系:发生在不相隶属的不同政府或政府组织部门之间的信任关系,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组织之间的关系和同级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关系两种。

  第一,地方政府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主要是指某一地方政府作为一种组织,与不相隶属的其他地方政府之间建立的相互了解、信赖合作的关系。地方政府间的关系不同于一般的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不靠行政的权力强制维系。在平等的基础上开展竞争,取长补短,共同发展,在寻找利益共同点和注意相互间利益平衡、协调的基础上,建立起平等互利的真诚合作关系。

  第二,政府中不同部门之间的信任关系。任何一级政府都是由承担不同职能的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各个部门组成的。

  纵向的信任关系:有隶属关系的政府或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上下级政府之间、有隶属关系的组织部门之间的信任关系。

  政府是由各个层级的政府机构组成的集合体,各级政府在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势必依照隶属关系,与自己上下级政府发生关系,因而有上下级政府组织之间的信任关系存在的可能。

  从建立信任关系的角度看,其基本的要求有:下级政府应当更多地考虑自己是被领导者,不能过度地强调自己的局部利益;上级政府则应当设身处地为下级政府着想,尽可能地照顾其利益,调动其积极性。双方应在法律和制度范围内尊重对方的权力和利益,及时互通信息,以期在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的基础上维持双方的合理期待和认同关系。

  3、组织内部的信任关系

  组织内部的信任关系指组织成员之间以及组织成员对组织的信任关系。是组织成员的一种主观知觉和经验,它与组织中的人性观及管理方法有较强的关联,管理理论中的X理论和Y理论就是很好的说明。

  在X理论中,组织成员被认为是好逸恶劳、没有自制精神的人,所以倾向于用监督和控制的治理机制管理组织成员。久而久之,对组织成员形成一种负面的整体知觉,觉得自己不被信任,于是产生一种组织中的不信任循环,整个组织最后笼罩在低度信任的气氛之中。

  而Y理论则认为组织成员具有自我控制能力,也有高层次的心理需求,因此强调人性化的管理。影响所及,组织成员对组织就会呈现正面的整体知觉,相互信任也就会成为组织中的常态。

  组织成员间的人际信任表现为两个层面: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信任;组织中管理者之间以及被管理者之间的信任。

  在一些管理理论中,把管理者对被管理者的信任称为顺向信任,反之,把被管理者对管理者的信任称为逆向信任。顺向信任是较为主动的,有了顺向信任,逆向信任也就会自动生成。如果管理者的管理方式方法中不包含顺向信任的因素,那么逆向信任也就会消失。

  根据强化理论的观点,行为被强化的个体,出现类似行为的概率会提高。于是,组织文化强化了管理者的可信行为,管理者的可信行为又强化了成员的信任感,在这种呈现螺旋递进的强化作用的影响下,组织将会拥有高度的信任氛围。在市场经济和法治理念的感染下,人们也把组织中的信任关系比喻为一种心理契约。所谓心理契约是指组织成员及其组织彼此之间所抱持的相互相期望。

  四、政府信任关系建构的原则

  (1)利益一致性原则。(2)客观求实原则。

  第一层为说真话。 第二层为解真相。 第三层为求实效。

  (4)公开性原则。(4)整体性原则。

  政府信任关系的价值:(1) 政府信任关系是政府合法性的来源。(2) 政府信任关系是社会治理的基础。(3)政府信任关系的作用。

  现状:第一,行政管理中的“家长制”作风和“个人专断”。第二,行政权力缺乏制约,第三,政府行政效能与社会和经济发展要求之间存在一定差距,第四,一些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固守旧的行为习惯,缺乏应变能力和快速处理问题的能力。第五,公共行政缺乏绩效评价体系,责任机制薄弱,一些行政形式理性化的结构要素如“功绩制”原则等被形式化地加以利用,成为部分官员获取政治机会的工具,为达此目的,甚至对行政改革也加以利用。

  行政道德缺乏:其一,行政领域存在的道德问题导致政策执行走样。其二,行政领域存在的道德问题致使行政效率低下。

  行为保证:(1)服务价值的选择(2)稳定的公共政策(3)积极地进行沟通

  制度安排:(1)建立健全政府信用监督机制。(2)确立信赖保护原则。(3)强化行政程序。(4)深化公共政策制定和实施的相关制度改革。

  15、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一定的公共权威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出台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实现一定群体利益的规范性安排。特征:权威性 社会性 公共性

  伦理价值对政策制定的影响:(1)伦理价值观影响政策目标的确定。(2)伦理价值观影响着影响政策问题的建构与政策议程的设定。(3)伦理价值观影响着影响政策方案的设计与评估。

  (4)伦理价值观影响着影响政策方案的选择。

  公共政策与伦理价值的相关性

  一方面,公共政策直接体现和反映社会的伦理价值。

  从公共政策的实践来看,公共政策可分为:元政策、基本政策与具体政策三个层面。

  元政策,也称总政策,是指导和规范政府公共政策行为的一套理念和方法的总和;是关于政策的政策,涉及公共政策的指导思想、价值标准、行为准则、方式方法、程序步骤等,需要解决有关社会发展的方向、基本价值以及政策制定系统的问题等。

  基本政策:是连接元政策与具体政策的中间环节,是指导某一方面公共问题的主导性政策;体现的是总的目标和原则,具有长远性、战略性、根本性的特点,具有层次高(政策主体一般是中央政府)、范围广、时间长和权威性等特征。因此,基本政策往往以社会主流的政策信仰和价值观为基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的政策规范。

  具体政策:是针对具体问题作出的政策性规定。涉及具体而特定的公共问题,表现为一系列行动方案和步骤,并有具体的部门或机构来具体实施。具体政策是总政策和基本政策得以落实的措施,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策略性、阶段性的特点。

  另一方面,公共政策对伦理价值发挥着导向作用。

  在一定程度上,公共政策并不仅是一种行为,而是一种指导思想。政策引导人们的行为或事物的发展朝着政策制定者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包括规定目标和确定方向。

  由于公共政策包含着重要的伦理价值,因此,应该对政策进行伦理分析。或者说,伦理分析构成了政策分析的一个基本方面。在政策分析中,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描述性问题。 (2)评价性问题(谁受益和谁受损)(3)倡导性问题(追问倡导理念)

  16、政策制定中的理性主义特征

  一、理性主义特征

  — 理性主义是把理性方法推向极端的一种世界观和方法论,其最突出的特征是把理性逻辑绝对化。理性主义充实了政策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在政策制定中,突出地张扬了理性精确、科学性的一面,强调从确定的客观事实中用理性建构政策。

  极端的理性主义(也称完全理性)认为,政策分析应该按照一系列经过良好界定的步骤来决策:

  1、政策议程和政策目标单一或先后顺序明确,决策者面临的政策理论、观念和价值取向分明并能达成共识;

  2、具有政策问题的完全信息;

  3、能穷尽所有可能的备选方案;

  4、各方案的后果可完全预测;

  5、各方面的结果可以进行量化比较;

  6、可以确定在最大限度上实现目标的行动选择。

  二、批判

  西蒙基于人的有限理性的判断提出了有限理性决策模型,以决策过程的“满意标准”代替最优选择,但“有限理性并不就是对理性的限制。相反,综合理性和有限理性都是理性地做出最好选择的方法,它们都是手段-目的型的理性的典范”,经过修正的有限理性决策模型只不过是对传统理性模型的修正,而没有跳出理性主义割裂目的-手段联系的窠臼。

  林德布洛姆提出的渐进决策模型努力使政治因素重归政策制定过程,也仅限于揭示理性主义的非现实性、不可行、而对其认识论和方法论根源以及可能的社会危害等,依然缺乏有力的反思和批判。政策制定中理性主义的盛行是基于寻求确定性知识的信念

  在政策制定的各环节都应通过科学分析完成,而且一旦实现就是绝对真理,拒斥怀疑、反思和批判。 政策制定中的理性主义体现为对价值中立的坚守。

  在逻辑实证主义的影响下,决策者坚持事实与价值分开的观点,反对将价值分析作为政策分析方法的一个基本组成部分,坚守“价值中立”,认为价值分析势必影响政策分析的科学性,政策分析应把重点放在对事实的分析和对事物发展的预测上,而不应放在主观价值的分析上。政策分析应严格区分事实与价值,政策分析完全是处理“是”的问题,而不是处理“应该”的问题。— 与价值中立相关的则是工具主义的政策观念。在这种观念下,政治已经被简化为一项工具性的活动。

  — 由于政治-行政,政治-伦理,决策-执行等多层面的二元分立的观念,导致了公共行政中伦理研究的长期缺位,使得科学取向占绝对优势地位。

  — 人们在制定公共政策时,往往暗含着一种国家“中立”的信念,并在此基础上将公共政策过程限制为一套中立的程序,继而将公民变形为政策的被动消费者和消极的参与者。这是一种去政治的倾向。

  工具主义的政策观念掏空了公共政策制定的政治性内容,使它沦为一种纯粹的经济科学和理性计算。

  — 政策制定过程受到实证科学化的影响,体现在政策分析方法上,就是市场理论、经济学说及计量方法等具有压倒性的倾向,这是一种单向的线性思维方式,包括边界分析、类别分析、层次分析、综摄法、头脑风暴、多角度分析、假设分析、论证图形化等方法是在政策制定中经常用到的,而且会涉及因果论证、数量测定、假设评估、异同比较等逻辑方法。

  — 事实上,政策话语的核心应当是政治,政策制定不是纯粹理性地发现客观真理,可以说,纯粹的客观的事实分析或行为研究是不存在的。

  — 事实分析或行为研究在许多方面都涉及价值观或价值判断:

  (1)系统边界条件的界定和分析人员的兴趣问题。

  (2)在事实的选择和对事实的观察过程中,行为研究或事实分析就表明了它的价值观,因为每一种这样的选择,就意味着对许多其他选择的直接或间接的拒绝。

  (3)在对自身的目标进行行为研究时,价值观与这种研究的整个前提关系极大,在人类组织系统中和进行分析的人当中,倾向于用他们的整套价值观来确认事实的性质。

  17、政策制定中的伦理准则

  一、政策制定中的伦理准则

  1、根本准则

  政策制定中的伦理价值的根本是要确保公共政策的公共性。

  — 政府就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公共政策无非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实现公共意志的手段。 无论是公共行政的法律制度还是行政人员的行政行为,都应该建立在公共意志的基础上,公共意志就是一个绝对命令,是根源于公共利益的由无数个社会成员提出的共同要求。

  2、基本准则

  政策制定必然面临着多重价值的冲突,而要实现公共决策的公共性,就必须正确处理围绕着价值目标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利益冲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决策者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或是公众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冲突;

  — 二是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冲突;

  — 三是人类社会利益与自然界利益之间的冲突。

  公共性给政策制定提出了这样的要求:

  — 第一,公共政策应当成为公共利益的体现,政策制定需要有着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责任感,需要执行公众意志和表达公众意愿。

  — 第二,公共政策应当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从行政组织到行政人员,在政策和行为上应当公开,能够在构成和行为动机上公平地反映社会的主要人口类别。

  第三,公共政策制定过程应当具有充分的开放性,不仅对代议机构开放,而且应当对全体民众开放,防止行政人员独占与公务有关的信息,杜绝行政人员可能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法损害民众的利益。

  — 第四,公共政策制定应当接受民众的广泛参与。这是近代政府表现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的基本途径。

  3、具体准则

  (1)公平

  第一,公平含有平衡的意思。

  第二,公平应保护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关系,。

  第三,公平还包含着社会关系的和谐和人类生活的幸福。(2)正义(3)民主

  二、建设路径

  1、政策制定中伦理价值建设的制度路径

  第一,明确变更、废止、制定政策的权限和程序等,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从根本上遏制政府规制无度的现象;第二,建立健全公共政策制定实施的公开化和民主化机制,保证公共政策体现民意和得到公众的信任;第三,建立公共政策实施的评估机制、反馈机制和纠错机制,使政府能够及时发现公共政策漏洞、缺陷,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第四,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建立健全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表达机制,使社会各阶层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和政策要求能够反映到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来。

  除此之外,应重视非正式制度建设。非正式制度构成一种无形但强大的政策文化,直接对决策者行为产生影响。这与公民观念相关。在现代政府过程中,公民作为积极的参与者,其自身的参与理念与对政府进行监督的理念,影响到政府行为过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公共决策者道德素质的培养

  (1)公共决策者应平等对待社会多元价值。

  (2)决策者要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价值观。

  (3)决策者应具有责任意识

  (4)决策者应具有道德自主性。

  18、行政执法伦理的内涵和要求

  一、含义:是关于政府及各行政组织和个人在公 共行政活动中的伦理价值取向、制度伦理规范、行为 伦理规范的总概括。行政执法伦理是伦理价值取向、制度伦理规范、行为 伦理规范的有机结合,并构成一个由价值导向到行为 规范再到制度规范的系统。

  首先,行政执法伦理的核心内容和根本的价值观念模式是行政伦理目标和伦理价值。行政执法伦理价值是整个行政执法的灵魂和导向。其次,行政执法伦理是作为控制机制的行政执法制度的伦理规范,。

  最后,行政执法伦理必然以行政执法行为伦理规范的形式出现,

  二、根本要求

  (1)行政执法要求把公共利益作为行政执法的起点。(2)柔性执法是行政执法伦理提出的行政执法方式方面的要求。(3)行政执法伦理要求以自由裁量为行政执法的内涵。(4)行政执法伦理要求以行政执法的程序规范为基础。

  行政执法: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的管理、监督、处罚等活动。

  (1)行政执法具有单方意志性。(2)行政执法包含一定的裁量权。(3)行政执法直接指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4)行政执法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伦理诉求:(1)行政执法行为不仅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要符合伦理道德的要求。

  (2)行政执法主体的守法精神的培养需要伦理道德的力量作为基础。

  (3)行政执法主体的职业伦理对全社会具有示范性。

  (4)行政执法行为的基本原则都蕴含着伦理价值的判断和道德要求。

  软约束制度:(1)提前宣讲制度。(2)轻微违法告诫制度。(3)多次违法约见制度。(4)工作建议制度。(5)重大案件经常回访制度。(6)典型案例曝光制度。

  弹性化的手段:(1)指导、引导。(2)劝告、说服。(3)指点、提醒。(4)协商、沟通。(5)行政奖励。(6)宣传教育。

  一个健全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至少应考虑五个伦理原则:(1)公共取向。(2)反省性选择。(3)真诚。(4)对程序的尊重。(5)手段的限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实现机制:(1)通过道德教育,使行政执法人员树立良好的权力道德意识。(2)通过伦理准则和伦理规范的确立,培养行政执法人员的正当行为选择方式,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当行使提供行为标准(3)通过道德评价,增强行政执法人员正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道德责任感。

  19、柔性执法的概念、特征和伦理价值

  一、含义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运用非强制手段依法实施行政行为。它是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奖励等在内的一系列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新型行政行为的总称。

  二、特征(1)非强制性。(2)双方互动性。

  三、伦理价值

  (1)补充刚性行政,保障法治实现。

  (2)强化行政行为的正当性,提高法律实效。

  (3)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4)扩大行政参与,实现行政民主。

  (5)减少行政纠纷,保持社会和谐。

  20、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伦理本质

  — 从一定意义上讲,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自由”行使公共权力的权力,但这种“自由”是法律框架内的一种“自由”。也就是说,这种“自由”既处于法制框架之内,又超出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意味着在法律所未及之范围内,行政主体享有某种程度的决定空间。在行政伦理学领域,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种伦理性的权力。

  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良性运行而言,仅有法律的规范还是远远不够的。法律规范必然会有着许多覆盖不到的空间,即使在它的覆盖范围内,它所提供的也仅仅是一个原则性的框架而已。这个框架中的具体内容的规范,应让渡给道德。道德规范是人的内在的自我约束。

  — 自由裁量领域是一个法律作用式微而伦理道德得以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在自由裁量领域,行政人员的智识、德性等都能够得到充分展示,伦理道德的规范价值能够得到检验,行政人员的伦理道德状况往往成为决定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效果的关键因素。

  — 行政伦理意味着对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道德责任的规定。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恰恰说明了行政机构与行政人员并不是没有灵魂、没有任何意志自由的执行工具,而是有一定意志自由并需要运用价值理性进行独立价值判断的和价值决策的行为主体。行政自由裁量权就意味着行政主体具有进行价值判断和价值决策的意志自由,因而也意味着相应的道德责任。

  — 行政伦理学视野中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凸显出了伦理道德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的重要意义,彰显了行政人员的公共性和伦理自主性特征,从而为寻求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伦理向度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

  — 在行政伦理领域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规范问题主要是被作为一个伦理问题看待的,行政伦理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要需求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规范的途径。有行政自由裁量权,也就无所谓行政伦理问题。如果行政人员都是被动的、消极的“执法机器”,毫无自主性,那么,行政伦理也就失去了意义。

  — 行政伦理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作用,也主要取决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大小与治理体系及治理方式的灵活性状况。灵活性较大的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必然会以治理者的自主性程度较高的形式体现出来。治理者的自主性程度高,他就有更多的良心为动因的道德行为选择。

  21、行政执法伦理的缺失与建设

  一、缺失

  行政执法伦理的缺失就是指行政执法过程缺失或限制了行政伦理的作用,使行政执法行为缺乏自律而抵消了他律,导致了行政执法不正当行为的产生,阻碍了法律目的的实现和损害了政府形象。

  (1)行政执法价值取向的伦理缺失。

  (2)行政执法手段的伦理缺失。

  (3)行政执法内涵的伦理缺失。

  (4)行政执法程序的伦理缺失。

  二、建设

  (1)行政执法的目的的正当性。

  — 首先,行政执法要以法律赋予行政执法权的目的为根本。 其次,行政执法的目的应当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标准。

  再次,行政执法的目标范围应该以社会的需求来界定其适当性。

  最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是行政执法目的的应有之义。

  (2)行政执法手段的正当性。

  守法。 公正。 公开。 廉洁。 适当。

  公共行政伦理的理论

  功利主义伦理:公共行政伦理的利益论基础

  基本主张:以利益考虑为基础,以处理利益关系、对利益的态度为主旨的伦理理论。

  作为一种伦理学说,功利主义认为,行为动机无好坏之分,唯一值得关注的是行为的结果,并且以结果中的最大快乐为道德与否的终极根据。所以,功利主义有时也被称为“最大幸福主义”或“最大快乐主义”。

  根据功利主义的观点,行为的正确性在于其促进幸福的比例,行为之错误在于其带来与幸福相反的东西。

  功利主义伦理在对行为的评价上有三个主要观点:

  (1)在判断行为的道德与否之时,关键不是看行为者的动机,而要看该行为为已经带来的或即将到来的或可合理预期的后果。

  (2)道德的唯一和最后的根据,是看行为带来的后果中给行为者及行为相关者带来的快乐和痛苦。

  (3)在计算后果时,是要算给行为相关者中的最大多数人所带来的的快乐和痛苦,而不只是要算行为者本人的苦乐。

  运用:就理论本身来说,功利主义符合时代的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撇开市场主体的主观动机,个人的利益最大化行为往往在客观上带来共同利益的实现。

  它既可以作为指引个人行为处世的原则,也可以是社会、政治、经济及法律等领域的建构原则,或政府活动的伦理准则。

  功利主义在公共行政中的适切性

  功利主义和公共行政的宗旨之间存在着天然的内在关联。公共行政离不开“公共性”这一根本取向;“公共性”决定了公共行政必须以社会总体的利益为依归。

  功利主义邀请人们摆脱利己主义的狭隘眼界,而将目光聚集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快乐上。功利主义的着眼点是整个共同体的快乐。

  为了实现其功利最大化的理想,功利主义责成法律和社会制度的安排,将每个个人的幸福或利益尽可能地与整体利益和谐一致。

  功利主义在一定意义上说是反对封建特权的产物,反映的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下谋求自身合理利益的客观需求,它彻底撇弃了在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中曾经存在的神权思想和迷信观念;

  对新的市场经济关系中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的自由平等地位的肯定。

  在道德上肯定利益的合法性,将道德同实际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问题联系在一起考察,把经济内容纳入道德的视野中,这是符合商品经济时代发展的需要的,体现了功利主义所具备的人道主义关怀的特征。

  在公共行政领域,检验公共行政之成败及其合法性的标准之一,就在于是否实际上关注并促进了公众的福利以及促进的程度。

  功利主义将个人利益作为公共利益的基础,使得公共行政归根结底为个体公民服务的特征也在功利主义中找到了依据。

  功利主义在公共行政中的运用成了政府功利权能论,它界定了政府的职能,即把满足公民个人的功利需求(自由和权利),看作政府一切行为的出发点和基本界限。为最大可能数量的公民提供服务,这是好的政府的最基本的要求。

  根据功利主义,政府的任务是去发明办法以计算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净利益。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也体现了功利主义倾向。改革开放就是旗帜鲜明地正视、鼓励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对人的利益格局进行调整,对利益追求进行重新定位,渗透着对利益的正当性的尊重和肯定。

  改革开放将利益提到一切工作的准绳的位置,强调经济和社会建设要设法满足人民的各种需要,将这些需要的满足看作是决策和行政得失成败的根据,使得利益主体的自主权和利益上的独立性大大增强,各方面利益都得到积极扩展。

  公共行政的视野必然是“最大多数”。我们的公共行政和政策的实践实际上正朝着这个方向发展。无论是“让一部分先富起来”还是“共同富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其视野都是最广大的民众。这一点与功利主义相契合。

  局限性:公共行政领域,功利主义强调以行为和政策的后果来判定其道德上的好坏。

  然而,在公共政策领域贯彻功利主义可能导致的问题也引发了很多担忧。

  政府应该采取一种政策,来刺激最大限度地增加国民总收入,作为整体的社会幸福的总手段,还是它应该采取另一种政策,重新分配收入和财富以产生更大的公平?

  在这样的选择中,功利主义的选择显然容易表现出无法正视分配及分配公正的问题,这是在公共行政领域贯彻功利主义可能招致的一大担忧和责难。

  功利主义的最大化原则虽然具有可操作性,但其在实践中经常会迷失方向。

  康德伦理:公共行政伦理的义务论基础

  基本内容:一是普遍性公式: 任何规则要想成为绝对的道德命令,其必备条件是对所有人都有效,即具有普遍性。

  二是人是目的公式,康德相信我们每个人都有尊严。在我们的自我对待和相互对待中,这个尊严必须得到尊重。我们不能因为一个人没有利用价值而否定他的存在价值,也不能因为一个人对他人有用才承认他的存在价值。

  三是意志自律公式。

  每个有理性的人本身都是立法者,他们之遵循道德法不是出于外在的压力,也不是简单地服从他人制定出来的法律。由于法律是他自己制定的,所以他才必须服从,不服从的就是反对他自己,自己服从自己颁布的法律,就是“意志自律”。

  按照康德理解,如果我们要履行义务,我们就要保证定言命令或者说绝对命令能够规定意志,而且成为意志的唯一内容,排除任何个人的好恶,以及对个人利害的计较盘算,只做绝对命令要求我们做的事情,只有这样,也才能保证道德纯洁性和严肃性,保证道德不成为随机的、权宜的东西,不成为个人好恶和偏向的牺牲品。

  康德的道德标准在公共行政中的适用性:

  (1)绝对命令的普遍性与行政行为的一致性

  (2)公共行政与“人是目的”

  康德伦理的局限性:康德并未给出具体的道德原则,而是给了一些道德公式或绝对命令。

  比较抽象和笼统,对于具体的情况,不一定能够具体地给出指导,如果出现没有什么原则可以指导的情况,就只能依据经验和个人判断了,单独依靠原则有时不但解决不了问题而且还有风险。

  对于同一原则,内涵如何,人们之间还存在很多争议,具体的情形如何用,各理论给出的答案不同。

  僵化,缺乏灵活性,如果不是由有美德者来把握,并且由其他的路径来调和,原则会异化成为冷冰冰的规条。

  儒家美德伦理:公共行政伦理的美德论基础

  观点:美德伦理理论认为,伦理学的目的是要寻求、探讨和论证何为人类优秀的道德品质和理性人格,并且为人们指出达致这类道德品质和人格的实践路径。美德伦理学的基本使命是从理论和实践上去探讨和阐释人的美德及其重要性。它所关心的是人的整体,而不是制定规则和遵守规则。是人的深层的行为和反应习惯,而不是仅仅是人的外表可见的行为;是人的恒久稳定的心理状态,而非指导单个行为的道德规则。

  儒家政治美德伦理及其在公共行政伦理中的相关性:政治的实质不是利益分配,不是权力的争夺,而是道德问题。

  (1)儒家政治美德伦理与不想腐败

  实现统治者自己对自己的限制,则公共权力腐败的问题可以得到最好的解决,因为这里制约腐败的方式,就不再是使之不敢腐败或使之不能腐败,而是使之不想腐败。后者比前两者更加彻底更加根本,不仅是反腐败的利器,更是合法合理行政的必须。

  (2)儒家政治美德伦理与德治

  美国的公共行政学者甚至是对一些在美国公共行政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优秀的公共行政官员的个人品德进行专题研讨,以期找出带有普遍性的品德及其发展过程,作为对一般行政人在美德方面的示范和引导。

  这说明,制度的建立并不能使公共行政中伦理问题一劳永逸,人们总会在适当的时候将目光重新聚焦于美德和性格。

  (3)儒家政治美德伦理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美德伦理恰恰是强调个人自主而不是外部控制,涉及个人的道德力量。

  因此,无论世界怎样变化,有一点不变的是,事情是人做的,制度是人规定的,也是由人执行的,人的因素,除了知识、能力以外,还有情感、态度、心灵状态等,往往对工作的进行和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这一点在任何时代任何环境下都不容否认,儒家政治美德伦理在这一点上必大有可为。

  美德伦理学的优势和局限性:美德路径的一个很大益处,是提供给主体一种出于内在丰富资源的灵活性,使得主体能够超出消极的责任之外,去积极地替行政当事人和政策相关者着想,不只是为了完成任务,不只是为了不被问责不被惩罚,而是更主动地促进公共利益,更正面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达到自由裁量权设定所要达成的目标:高效地、合情合理地行政,使刚性的甚至冷冰冰的原则被注入柔性的、更符合人性的因素,真正实现原则设置的初衷。

  行政人需要美德,但不只是美德,还需要分析和反思。美德毕竟是一种性情,有可能是没有边界的。因此,在公共行政过程中,离开了对原则和结果的综合考虑,美德有时会走向自己的反面。单纯依靠美德也有局限性,离开对原则和功利的结合,美德也可能是空洞无物的。

  一条整合路径:功利主义:关心行为所带来的苦乐(结果);

  康德伦理:关心行为是否出于对义务的遵从(义务);

  美德伦理:关心行为是否出于人的美德和人格(美德)。

  虽然提供了一个建立于人性的伦理基准,但三角模式并不根除分歧的诠释和环境、关系和目标。无法做出所有的伦理决策,但可以给出综合性的指导。无论如何,我们在同一情况下,总要清楚地提出问题,并且总要认识到,把政策和管理问题分割成它们的原则、目的、结果等组成部分,并且分开来判断和行为是不符合现实的,而且在不同的价值之间进行人为取舍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

  行政价值及其主要理念

  行政价值:行政活动满足公众需要的效用性。正因为公众有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务的需要,公众的“集资”投入,才有所谓行政活动。

  对行政价值的认识即行政价值观问题。行政价值观,是人们对于行政行为满足公众需要的效用的认识。

  这种认识也表现为三种形式:行政价值判断、行政价值规范、行政价值理念。

  行政价值判断:人们(公众以及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对行政行为满足公众需要的效用性的肯定或否定,它以公众对行政行为效用的直接感受(公众是否满意)为前提。

  行政价值规范:行政行为应该如何或必须如何的准则、尺度,它是从行政价值判断总结归纳而来的。

  行政价值判断来自于公众对行政行为效用的感受,也必然反过来影响行政行为的方向和力度。当行政价值判断影响行政行为时,行政价值判断也就在实际上成为行政价值规范了。

  行政价值理念:从行政价值判断和行政价值规范抽象概括而来。一方面体现为公众对行政的需要、期待和要求;另一方面体现为公众对行政效用的共识。

  行政制度伦理:行政制度是围绕公共事务而展开的,而公共事务一方面有关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求行政组织与行政人员以及相对人来完成它。因此行政制度也必然涉及伦理问题,必然蕴含某些伦理理念或受伦理理念的影响。行政制度伦理即行政制度中蕴含的伦理理念,亦即伦理理念在行政制度中的体现。

  主要理念:人本理念(人本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目的而非手段,以人的需要和利益为原则、尺度、尊重人、善待人、成就人。)效率理念(一是目标和方向的选择,二是工作流程的设计。)公平理念(所谓公平或公平理念,即平等地、合理地对待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民主理念(一是行政制度本身是通过民主的方式产生的。二是行政制度明确规定必须通过民主的方式进行抉择或做决定。三是行政制度明确要求行政过程或制度执行、实施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接受人民监督。四是行政制度真正维护人民的权利和利益。)

  评价主体:一是行政组织与行政人员(行政官员)。二是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代表。三是行政相对人(公民)。

  评价客体:一是行政制度的目的,二是行政制度文本中涉及伦理意义的内容。三是行政制度的执行效果。

  评价标准:上面的四个理念

  评价的意义:一是可以促进行政制度的完善。二是可以促进行政伦理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