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汽车报废流程

  一、南京报废汽车回收流程:

  1、机动车停驶的,应向机动车所有人交验车辆并《机动车停驶通知书》,凭《机动车停驶通知书》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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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因车辆损坏无法修复的,需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3、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符合规定的回收拆解企业。

  4、由公安部门对已达到国家强制标准的废旧金属进行收缴销毁;

  5、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停止其经营活动。

  6、被依法没收并拍卖后没有合法来源或去向不明的废旧金属和油类物质一律不得进入市场交易或作为生产原料。

  二、南京汽车报废标准

  南京市根据国家规定及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出相应的规定来规范汽车的更新与淘汰工作.具体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车(不含租赁车)、轻货运输车、带拖挂车厢的汽车列车以及其它营运性客车等非营业用客车(以下简称"非营运客车")每12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检验审验;超过一个周期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审验周期。

  (二)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每6个月为一次检验审验期(其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除外)。超过一个周期仍不能取得合格证的,须参加复检;复检合格的继续使用至期满换证为止。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中"未取得驾驶许可的人驾驶他人机动车的",是指下列人员之一:(1)无有效驾驶证的人员;(2)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不满3年的人员;(3)持有货车驾驶证1年以上或者中型货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人员;(4)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或者低速载货汽车准驾车型资格1年以上或者大中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准驾车型资格2年以卜的人员;(5)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有效民用爆炸物品运输通行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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