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汽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措施

  

  三类汽车维修企业环境保护措施: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以上要求,是国标GB/T 16739《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九条规定。

  具体环境保护措施如下:

  1、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环境保护方针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应有废油、废液、废气、废蓄电池,废轮胎及垃圾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和保持环境整洁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3、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4、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量和除尘设备,应设有通风设备;

  5、调试车间和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6、应定期进行环境保护教育和环保常识培训,教育职工严格执行各种工艺流程,工艺规范和环境保护制度;

  7、严格执行汽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在用车辆的检查/维护制度(I/M制度),控制在用车辆的排放污染,在维修作业过程中,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声装置;

  8、车辆竣工出厂前,要严格检查车辆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对尾气排放和噪声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不得出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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