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历史上真实存在的同性恋者?

  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本文选自公众号:存存齋

  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金赛性学报告》(The Kinsey Report)将男性同性性行为定义为“一个男性与另一个男性发生肉体接触,并因此而达到性高潮。不论心理刺激的状况如何,不论采用何种技巧,不论是否经常这样做,不论是否还有过异性性行为。”[1]而《牛津法律指南》中描述同性恋为一个人和另一个同性别人产生性吸引,并导致身体接触和性快感[2]。“同性恋”作为人类性取向之一,被普遍认为是一个人对相同性别的人产生的爱慕及性爱的吸引,并不局限于是否有过同性性行为。“同性恋者”(homosexual,主要指男性)一词最早现身于19世纪的欧洲。源于希腊语前缀“homo-”(表“相同的”)和拉丁词根“sex”(表“性”)。1957年沃芬敦报告[3](Wolfenden Report)发布后,“homosexuality”一词才被人广泛使用。此外,“gay”和“lesbian”在现代也多用指同性恋。在维多利亚时代的英国,伴随着经济实力与科学技术的进步,同性恋及其相关概念被社会予以了重新审视。围绕同性恋展开的话题在科学、舆论与法律等领域内都出现了不同以往的认知,并反向作用于同性恋者的自我认知。学者们对与同性恋有关的现象与群体早有关注,从哲学、心理学、医学、宗教学等多种学科角度对其进行研探的成果不可胜数。同性恋被纳入到史学等人文社科研究领域或起自20世纪70年代。此间有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研究性和同性恋的理论性专著《性史》[4](The History of Sexuality)等。福柯将同性恋视作一种顺其自然的现象。后有马特·库克(Matt Cook)的《伦敦与同性恋文化:1885-1914》[5](London and the culture of homosexuality,1885-1914),强调社会环境和伦理对同性恋现象的构建与塑造。杰弗雷·威克斯(JeffreyWeeks)的《性,政策和社会:19世纪以来性的传统》[6](Sex, politics, and society : the regulation ofsexuality since 1800)中也涉及到同性恋生活与家庭、社会之间的关联。而法国学者弗洛朗斯·塔玛涅于2009年出版的《欧洲同性恋史》[7]则叙述了1919至1939年同性恋群体在柏林、伦敦、巴黎的处境及同性恋解放运动发展情况。另有自1976年起出版的美国性学学术期刊《同性恋杂志》(Journal of Homosexuality)等。自上世纪 90 年代起,国内学者亦从文学、语言学、法律、医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出发对同性恋问题作了研究。如1992年出版的刘达临《中国当代性文化》[8]。李银河、王小波的《他们的世界——中国男同性恋群落透视》[9]。张北川的《同性爱》[10]等。近年众多学者也在论文中涉及同性恋题材,如鲍悦的《基督教同性恋罪性论之探究》[11],对同性恋在基督教世界的定罪进行了溯源。王晴锋的《“制造同性恋”——话语、身份建构与现代性的视角》[12]自历史寻根、经验阐释与族群建构三个阶段分析了同性恋构建的过程。本文则试图通过回顾同性恋者在英国女王维多利亚统治时期的处境,窥探这一社会快速发展之际,英国的制度文化、意识形态与同性恋者自我认知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过程。

  一、同性恋之罪同性恋在过去以基督教为主流宗教的西方社会大多被视作病态与罪恶的表现。但随着神学在近代的沉沦与人文科学的兴起,同性恋群体又重回公众视野,开始了脱罪之路。在基督教“原罪论”中,人类一出生便带有罪孽,只有通过信仰上帝才能获得救赎,上帝对人类婚姻家庭模式的选择即是一男一女,而同性恋的婚恋模式违背了上帝旨意。同性恋有倒错之罪,将男女间“顺性的益处变为逆性的益处”[13],同性恋在基督教文化氛围中也就被当作异类。基督教经典《圣经》自中世纪以来便作为西方国家立法基础,其中浓厚的生育崇拜也是同性恋受到反对的理由。同性恋不能繁衍后代,对基督教世界既有价值观念造成威胁,并损害两性关系的繁衍功能。《圣经》中有大量关于同性恋的负面记载。在《创世纪》第18章和19章中,因进行与上帝意志相违的同性恋行为,导致索多玛(Sodom)和蛾摩拉两城被毁。后人们即用“sodomy”等类似的词汇表“鸡奸”,用指不正当的性行为。基督教于公元4世纪被定为罗马宗教,同性恋之罪亦伴随基督教教义的传播而扩散至欧洲大陆,渗透入基督教国家的意识形态中,而国家又设法将其固化。英国在7世纪已颁布惩治同性性行为的法律。坎特伯雷大主教认为应对发生同性恋性行为者罚以数年苦修。中世纪时英国制定了多种惩处同性恋的刑罚, 包括长期监禁、苦役, 对同性恋处以火刑、绞刑等。1533年亨利八世曾颁布《鸡奸法》(An Acte for the punishment of the vice of Buggerie),对男性性行为发生者处以极刑。宗教领域内的罪恶被逐步延续至世俗领域,同性恋被上升为违法行为。该法律虽于1547年爱德华六世时被暂时废止,1548年却又被恢复;1562年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鸡奸法》中有关死刑的规定被作为定律。直至19世纪中期,英国仍针对同性恋行为处以死刑。但法律的严酷并不等同于实际审判中有大量同性恋者被处死,可见囿于这一罪名的模糊性与边缘性,大量“罪恶”的同性恋者得以藏身于灰色地带而逃脱死亡。1861年后,死刑改为监禁,10年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不等。对同性恋的惩治看似减轻,但自1826年到1861年之间,英国国会陆续将判处死刑的罪名从200种减至4种。故而很难说这是针对同性恋而放宽的刑法。但在维多利亚时期,与同性恋有关的话题确实在各个领域都掀起了不同程度的波澜,并获得了不同以往的进展。故而也不能全然表示社会对其态度的种种转变未能影响到法律。

  二、审视同性恋:科学、舆论与法律19 世纪欧洲近代科学的发展促使原有宗教观下同性恋罪性论发生动摇。医学家开始研究同性恋的成因问题,主流医学界由同性恋罪性论逐步转向同性恋病态论。1886年奥地利精神病医生理查德·冯·克拉夫特-埃宾(Richard vonKrafft-Ebing)出版了《性心理病》(PsychopathiaSexualis),将同性恋视作一种“性倒错”的疾病。以弗洛伊德为代表的精神分析学派亦试图从心理学角度出发寻找同性恋成因。诸多学者都试图从心理学或医学的角度重新解读同性恋,并对此展开了争论。但同性恋的污名也并未得以消除。一些带有贬低、侮辱性的词汇在19至20世纪之交频繁出现,如Uraniste/Urning/Uranian(男同性恋)、Third Sex/Intermediate Sex(第三性/中间性)、Homogenic/Homophile(同性恋)、Adhesive Com-rades(瘾君子)、Inverti(性倒错)等。这也或多或少地影响着维多利亚时代英国社会对同性恋的认知。而英国早在18世纪就开始进行同性恋正常化的研究。哲学家杰洛米·本森(Jeremy Benthom)借助古希腊和古罗马历史文献,首先主张同性恋不应被列为犯罪。甚至进一步认为同性恋的无害行为能促进社会总福利的提高。这一主张必然未能被当时社会所接受。而后英国心理学家亨利·哈维洛克·霭理士(Henry Havelock Ellis)在发现妻子是同性恋者后对同性恋予以关注,在医学上主张同性恋正常化的研究。不同于主流医学认为的同性恋为疾病,他认为同性恋者从生理和心理皆为正常,不存在神经障碍和生理退化现象。他在1892年同学者约翰·爱丁顿·西蒙兹(John Addington Symonds)合著的《性倒错》(Sexual Inversion)中用大量实例论证了这一点。《性倒错》首次在基督教世界里提出同性恋非罪非病的观点。此书虽在欧洲其他国家引起了反响,却在英国被列为禁书。这些关于同性恋的探讨尚未能扭转浸淫旧有宗教与道德已久的英国社会公众认知。但将同性恋者从罪人下降到病患层面,也多少对其不见光的处境有所缓解。在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世俗的道德舆论对同性恋者的压力不容小觑。英国著名作家奥斯卡·王尔德(Oscar Wilde)因其同性恋情引发争端入狱后就一直承担着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压力。“奥斯卡·王尔德事件是独一无二的,因为被告为知名人士,而且造成了丑闻,这是困扰英国维多利亚朝的道德恐慌的一个爆炸性事例。”[14]王尔德早期诗歌作品大多都脱离了维多利亚时期反同性恋的禁制,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希腊同性爱。其本人亦有明显同性恋倾向。他在1886年交往了第一位同性恋人罗伯特·罗斯(Robert Ross),两人关系并不隐蔽,却未引起明显的社会争议,可见当时英国社会对同性恋还是处于一种暧昧的缓冲地带,排斥又避而不谈。对性向进行定罪也难有确切证据。19 世纪以来相关法律一贯秉持着不告不禁的原则。后王尔德又同阿尔弗莱德·道格拉斯(Lord AlfredDouglas)陷入恋情。二人于1893年相互确认关系。当道格拉斯的父亲昆斯伯里侯爵(Marquess of Queensberry)知晓两人关系后,于1895年对王尔德同性恋者的身份进行侮辱,斥责王尔德为 “鸡奸犯”(Somdomite)。王尔德被其激怒,对昆斯伯里侯爵发起毁谤名誉的诉讼,即诽谤案。在法庭辩论中,昆斯伯里侯爵的辩护律师以王尔德对同性爱情故事《神父与祭童》[15](The Priest and the Acolyte)的书写、与道格拉斯往来通信、与年轻男子关系暧昧等同性恋倾向行为来对王尔德进行攻击,王尔德最终败诉。但此事并未终结,昆斯伯里侯爵又反告王尔德有“严重猥亵罪”。王尔德因被指控犯有“鸡奸”和“严重猥亵”罪被逮捕。在最后审判中,法官威尔斯(Justice Wills)认为“王尔德,腐化了以你为中心,围绕在你周围的大批善良的年轻男子,这是毋庸置疑的。[16]”1895年5月25日,王尔德因犯“严重猥亵罪”,被判强迫服劳役两年。王尔德“严重猥亵”案件的审判既受制于舆论压力同时又在群众中频繁报道,引发争论。部分报刊为迎合大众而对事件进行扭曲并丑化同性恋者。这种夸大错乱的报道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民众对同性恋的误解。亦使同性恋作为一个隐匿在历史中的问题暴露于公众视野,成为社会的焦点。同性恋者本就多惧于社会氛围而不敢公开身份,经此一役更是大感危机。大量同道中人在同年渡海奔赴他乡,以躲避英国国内的舆论风波。英国社会的上层体系也不得不对引发轩然大波的同性恋事件进行重新审视。维多利亚时期自然与人文科学的发展,尤其是医学对同性恋的再读,使得群众不再拘泥于以往封闭的视野来认识同性恋,法律上的处置也开始有些许松动。该时期的英国正处于社会新旧伦理交替过渡时期,从原有宗教信仰继承来的旧有观念同社会更替带来的新浪潮产生碰撞,在对待同性恋问题上也有一系列相关法案更新。在英国国家法律数据库和美国福特汉姆大学的网络历史资源数据库中都可见对其记载[17]。在继承以往的基础上,英国议会于1861年通过了《个人刑事行为法案》(Offences Against the Person Act),该法案第61条法令规定:任何男性与其他男性或动物发生肛交行为,应被判处最高为无期,最低不得低于十年的有期徒刑。1861年法案第62条扩大为:任何企图犯下或有此意图,指对任何男性同性的任何不雅袭击,均属犯罪。凡经法院的裁决而被定罪者,将视情节轻重处以有期监禁,或期限不超过十年,不少于三年;或监禁不超过两年,是否须服劳役视情况而定。该法令通常被称为“有同性性行为倾向”和“有碍风化罪”。碍于同性性交证据难以取得,因而第 62 条法令更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死刑自此从英国同性恋史上退去。1885 年通过的《雷布切尔条令》(Criminal LawAmendment Act 1885)始于19世纪80年代英国中下层社会兴起的“社会净化运动”,该运动致力于推动政府通过法律条文来约束成年人的色情活动,最初是用以保护未成年少女[18]。《雷布切尔条令》作为1885年颁布的针对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刑法修正案》增补条令而通过,使得同性恋群体成为社会道德的打击对象。在王尔德事件中,王尔德即因触犯该条令第 48、49 条——与其他男性发生有伤风化的行为,被判处监禁两年。修正案中将同性性行为限制为:不管在公共或私密场所,任何男性不得、或试图与其他男性发生有伤风化的不体面事情,否则将被判处最高不超过两年的刑期,并视情况而定是否需要服劳役。该法令在减弱对同性恋惩处力度的同时扩大了惩处范围,“有伤风化罪”和“试图进行同性性行为罪”成为同性恋者的主要罪名。1898 年《流浪法修正案》(the VagrancyLaw Amendment Act)增补条令通过,条令表示:对出于非道德的目的而在公众场合拉客或纠缠同性的男子处以一个月监禁并须服劳役。同性恋者的罪名为“严重猥亵”,但“非道德行为”的判定也较为模糊。1898年修正法案更关注“拉客或纠缠”发生场所——如,皮卡迪利广场,牛津街,查林十字路等。维多利亚时期的英国社会虽将同性恋者拉下了刑坛,也同时也以官方话语的形式确定了对同性恋的典型态度,亦是诸多民间反响的体现。同性恋虽在一定程度上脱去了原始宗教下的罪孽,却仍受制于道德与法律,被隔离于群体之外视作异类。这一系列法律禁令的下达固然也不能杜绝同性恋行为的发生,只能使得更多性取向不符合主流观点的人群隐藏自身。

  三、同性恋者的自我认知当同性恋者在被排斥的时代氛围下察觉到自身的性取向时,庞大的公众认知和微弱的自我意识之间的博弈往往令人绝望。同性恋者难以对自身的性向产生肯定并公之于众,而时代的枷锁又紧缚着其对自身性向的认知。在王尔德与道格拉斯陷入恋情时,道格拉斯曾在诗歌中形容两人的关系为“羞耻”,在《赞美羞耻》中直言“我是羞耻,与爱同行”[19]。此种亦褒又贬的书写亦体现出当时同性恋者的悲观与卑微。在王尔德“严重猥亵”案庭审交互问询环节中,王尔德对道格拉斯诗中出现的“不敢说出名字的爱”,用诗意的语言将其描述为: “‘不敢说出名字的爱’在本世纪是一种伟大的爱,就是一位年长者对一位年幼者的那种伟大的爱,就是大卫和乔纳森之间的那种爱,就是柏拉图作为自己哲学基础的那种爱,就是你们能在米开朗基罗和莎士比亚的十四行诗中发现的那种爱。这是那种深沉、热情的爱,它的纯洁与其完美一样。它弥漫于米开朗基罗和莎士比亚那些伟大的艺术作品之中,以及我的那两封信中,它们就是表达这种爱的作品。在这个世纪,这种爱被误解了,误解之深,它甚至被描述为“不敢说出名字的爱”,为了描述这种爱,我站在了现在的位置。它是美的,是精致的,它是最高贵的一种感情,它没有丝毫违反自然之处。它是思想上的,它不断出现于年长者与年幼者之间,当年长者拥有才智时,年幼者的面前就会拥有所有的生活快乐,所有希望和生活的魅力。这个世界不理解这一点,而只是嘲讽它,有时还因为它而给人带上镣铐。”[20]王尔德对同性恋具有哲学意味的释意并未扭转法官的判决,他毫不避讳地赋予同性恋崇高意义的辩词,最终也无法使他免于牢狱之灾。这更引发了众多同性恋者的恐慌,不敢言说更为不敢言说。在维多利亚时代趋于保守的性文化压力下,监察制度从性犯罪者覆盖至同性恋者。同性恋者自身的生理需求不被社会认可,就不得不借助地下灰色交易将其解决。诸多夜间聚会场所和同性卖淫地点暗地滋生。如在1889年秋至1890年冬,伦敦著名评论家里贾纳·布雷特(Regy Brett)揭露的西区丑闻。伦敦市内多名在邮局工作的年轻男电报员于夜间在克利夫兰街19号(19 ClevelandStreet)的妓院做兼职,报道又挖掘出南安普敦街、阿尔比马尔俱乐部、海德公园、公共浴室等同性恋聚会地点。同性恋事件愈发作为一种“丑闻”被报道披露,同性恋者便愈发不得不将这些地下聚会场所作为避难所,在夹缝中寻求归属。在无法回避的性向与舆论和体制的惩罚下,夜幕下的聚会与交易正是对同性恋者自身存在的书写:隐蔽、不见光、不为公众所容。该时期频频出现的“男色交易”及嫖娼卖淫事件在体现同性恋性交易淫秽暗面的同时,也展现出同性恋者在性压抑下的生存状态与身心需求。他们需要,但他们并不被认为可以需要。

  四、余论在维多利亚女王统治时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革命带来的科学技术的进步冲击了旧有格局,原有宗教的影响力在英国减弱。在社会新旧交融之际,同性恋者在法律上的刑罚虽有所减轻,但社会舆论仍呈现出一种避讳而排斥的别扭心态。时英国社会推崇中产阶级清教徒的道德标准,将性纳为一种被管理、约束的对象,视其为人口增减的重要因素。性的话语权服务于工业资本的发展,被置于公共体系之中,作为权力运作的一种工具。而同性恋者则试图僭越这一体系,正如那不同于维多利亚时代道德标准的“另一类维多利亚时代人”一般[21]。到19世纪后期,同性恋者一面被谴责与排斥,又一面难以隐蔽并不时出没于公众视野,在英国各个阶层都存在有同性恋现象。这已成为英国社会无法回避的一大问题。而外在的社会体制和舆论声讨使同性恋者的生活空间遭到“挤压”,转而寻求内在的聚合,群体内部交际活跃。以同性恋为主体的社会事件也层出不穷。同性恋者的群体意识无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加强。自身意识逐步觉醒,以至于发展到后来20世纪的同性恋群体为争取自身权益而发起运动的状况。可见同性恋者本身的活动需求与外界的压制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同性恋者由个体发展到群体必然历经了一个暴露于社会、被公众重新审视的过程。同性恋者需要从公共意识与自我认知等多方面构建自身角色,其构成具有时代性和主观性。而同性恋者的社会活动与舆论引导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时代的法制构建与民众意识。通过透析维多利亚时期英国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既是对同性恋过去历史的回顾与反思,也是对当时代社会制度文化、民情风尚的一种映射。

  [1]金赛:《金赛性学报告》,潘绥铭译,海口:海南出版社,2007年,第183-184页。[2]胡泽卿:《西方国家的同性恋与宗教、法律的关系》,《临床精神医学杂志》1995年第1期,第53-55页。[3]沃芬敦报告被许多西方学者认为是西方国家对同性恋合法化认同的转折点。[4]福柯:《性史》,张廷深等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年。[5] Matt Cook, London and the Culture ofHomosexuality,2885-1914.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6] Jeffrey Weeks,Sex, politics, and society: theregulation of sexuality since 1800. NewYork: Pearson, 2012.[7]弗洛朗斯·塔玛涅:《欧洲同性恋史——柏林、伦敦、巴黎,1919-1939》,周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8]刘达临:《中国当代性文化——中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报告》,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9]李银河、王小波:《他们的世界——中国男同性恋群落透视,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10]张北川:《同性爱》,济南:山东科技出版社,1994年。[11]鲍悦:《基督教同性恋性罪论之探究》,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2011年。[12]王晴锋:《“制造同性恋”——话语、身份建构与现代性的视角》,《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4期。[13]中国基督教协会主编:《圣经》,上海:中国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2015年,第25页。[14]弗洛朗斯·塔玛涅:《欧洲同性恋史——柏林、伦敦、巴黎,1919-1939》,周莽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22页。[15]小说中的牧师爱上了在圣坛给他帮忙的男孩。这一恋情被所在教区的首席神父发现。该小说曾刊登于道格拉斯等人创办的《变色龙》杂志。[16]BirgitWilpers, The Trials of Oscar Wilde, Munchen: Grin Verlag, 2013,p. 27.[17]http://www.legislation.gov.uk/ukpga/Vict/24-25/100/enacted.资料来源于英国国家法律数据库,现由英国国家档案馆的编辑团队和北爱尔兰法定出版物办公室的员工联合主持;http://legacy.fordham. 资料来源于美国福特汉姆大学的网络历史资源项目,该项目由福特汉姆大学历史部和中世纪研究中心于1996年创办。[18] L.Gordon, The Moral Property of Women: AHistory of Birth Control Politics inAmerica, Urbana: University ofIllinois Press, 2002, pp. 72-73.[19]孙宜学编译:《审判王尔德实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313页。[20]孙宜学编译:《审判王尔德实录》,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63页。[21]福柯:《性史》,张廷深等译,上海: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