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郑州一起男同性恋引发的伦理悲剧,场面刺激脸红,结局唏嘘

  在我国,同性恋是不被人们所接受的,虽然在道德与法律上都不认同同性恋,但不论如何,这都是同性恋者们的自由,只要他们不做出违法犯罪之事,那么他们要怎样生活都无可厚非,但同性恋终归是不被大众认可的,因此就很有可能导致一些悲剧发生。

  2013年1月,郑州警方接到一起报案,报案人称他的朋友朱某的出租房中散发出一股若有若无的臭味,但不管他怎么敲门,里面都没有任何回音,他担心朱某出事,便拨打了报警电话。随后警方就赶到了现场。

  

  还没进门,警方果然就闻到了一股臭味,多次敲门无人应答后,警方只能找房东拿了备用钥匙,门打开的瞬间,一股令人恶心的臭味扑面而来,几位经验丰富的民警已经意识到这股臭味代表着什么,于是他们连忙跑到朱某的卧室中查看。

  果不其然,朱某死在了床上,而且朱某尸首分离,死状极其惨烈。那么究竟是谁,又是因为什么,竟然将朱某以这种残忍的方式将朱某杀死?为了尽快找到凶手,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对凶手进行追查。

  通过调查得知,朱某没有什么仇家,这也就排除了仇杀,朱某家的门窗也没有被破坏的痕迹,而且朱某是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被凶手杀害的,也就是说,杀死朱某的凶手是他非常熟悉的一个人。那么凶手到底是谁?

  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警方发现了朱某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他是一名同性恋者,而在发现朱某死亡前不久,他还带着一名男子来过自己的出租屋,因此警方认为,这名被朱某带回的男子有极大的作案嫌疑。

  

  经过调查,警方找到了这名男子,男子叫严某,见到警方时,严某的脸上明显闪过一抹惊慌,他没有过多狡辩,很快就承认是他杀害了朱某。而他杀害朱某的理由仅仅是因为朱某想要强吻他。

  严某出生于河南某农村的一个普通家庭中,他没读过几年书,很小的时候他就开始帮着父母在家里务农,随着严某渐渐长大,父母也开始操心起他的婚事,但严某却对此很抗拒,因为他发现自己对异性没有一丝感觉,反倒是对同性对他有着令他无法抗拒的吸引力。

  他不敢向父母表露自己的心声,他很清楚,父母是不可能接受他这异于常人的性取向的,因此他只能将这件事深埋在心中,但结果就是让他变得更加沉默寡言,由于无处倾诉,也找不到同道中人,严某就一直很郁闷。

  后来他接触到了网络,在网络上,他找到了一个可以尽情倾诉的平台,也有了更加广阔的平台去寻找和他一样的人。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认识了身在郑州的朱某,朱某34岁,与他一样,性取向异于常人。

  

  好不容易找到了和自己一样的人,严某封闭多年的内心也逐渐打开,他与朱某聊得很投机,很快,两人之间就有了感情。2013年1月初,朱某约严某到郑州见面,严某二话不说就答应了。

  很快两人就见面了,朱某先是带着严某在郑州玩了一天,天黑后,他就带着严某回了自己的出租屋,之后两人做了一些无法描述的事,而在这个过程中,朱某显得极为强硬,还强吻了严某。

  这让严某无法接受,他认为朱某没有给他应有的尊重,因此他感到很气愤。但他没有马上发作,到了深夜,朱某已经沉沉睡去,而严某的内心却久久不能平复下来,看着身旁熟睡的朱某,他的怒火也一点一点升腾起来。

  

  凌晨两点左右,严某再也无法压制住心中的怒火,他心一横,悄悄起身去厨房拿了一把菜刀,然后对着朱某的头连砍二十多刀,直到没了力气才停下。最后他带着朱某的手机和2000元钱逃走了。逃跑后,严某就被笼罩在了恐惧之中,一股强烈的负罪感让他无法入睡,但他也没有想到,警方这么快就找到了他。

  毫无疑问,严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而且他事后还带走了朱某的财物,因此他还构成了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后严某被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院宣判后,严某表示自己是出于愤怒才杀害了朱某,应当从轻处理,但法院认为,严某杀害朱某的动机是出于报复,而且他采取的手段极其残忍,因此不满足轻判条件,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

  同性恋自然是无可厚非,不论多么无法接受,我们也应当对他们保持基本的尊重,但对于罪犯,等待他们的就只有法律的严惩,这与其他的因素无关,只要是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那么就必须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