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浙江一桩“借种生子”引发的家庭伦理闹剧

  在《民法典》第八条中便规定到,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在生活中从事民事行为,或和他人协商签订协议等民事活动时,首先要保证我们所进行的这一行为是符合公序良俗的,同时也是法律法规所允许的。将民事活动进行了一些限制的同时,也是保护正当的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当事双方各自的利益,所以,在民事活动中若是存在违背公序良俗,或违反法律的情况存在,那么这一民事行为便属于是无效的。

  而在传统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婚姻家庭中,人们都希望要有自己的孩子,将自己的血脉亲缘传承下去。而在生活中也有一些夫妻,因为双方或单独一方身体方面的原因,导致无法自然生育的情况出现。

  

  于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便,有的家庭选择了通过合法手续去领养一个孩子,有的选择通过人工受精等手术措施来达成自己的梦想,但也有些人准备以“借种生子”的方法来获得孩子。但依靠“借种生子”这种方法获得孩子违背了伦理道德,还存在着诸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引发一些纠纷和矛盾。

  2009年,在浙江嘉庆打工生活的一对年轻夫妻便因这一问题和丈夫的堂姐一家发生了矛盾,原本互相帮扶着的两家人到最后闹到了相看两厌的地步。那么这桩家庭伦理闹剧最后又会如何收尾?

  程先生和方女士原本是在一家公司上班打工的同事,在平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两人也互有帮助和联系,一来二去也就发展成了一对恋人。在2007年时两人也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并在双方家长的帮助下筹办起了婚礼仪式,随后两人登记结婚,并在双方亲友的见证下,成为了一对夫妻。

  

  和程先生一同生活在嘉庆的堂姐一家,堂姐家先后出生了两个孩子,而他看着这两个活泼开朗的小孩也很羡慕。所以在婚后,程先生便希望妻子可以早日怀孕,生下孩子后一家三口和和美美地过自己的日子,而他的妻子也抱着同样的愿望。

  但在两人结婚一年以来方女士却一直没有要到孩子,也就引起了两人的怀疑,于是,夫妻二人便一起去医院做一次身体检查,看看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在检查过后,医院方表示方女士的身体很健康,但是程先生的检查结果却不容乐观,拿到检查结果后,程先生感到了挫败,带着失望回家。

  拿到检查结果后方女士安慰着丈夫,一起思考解决孩子问题的办法,而夫妻两在思前想后之下并没有选择去领养一个孩子或者去医院做人工受精手术等解决办法,而是想到了程先生的堂姐一家。于是,夫妻二人便在这一天瞒着堂姐将堂姐夫单独带了出来,随后将他们二人的难言之隐告诉了堂姐夫,希望得到他的“帮助”。

  

  堂姐夫在了解了事情的原委后,也答应了二人的请求,而三人当时还商量好,在孩子出生后不再以孩子的问题进行纠缠,而同时这件事也都不允许告诉给堂姐。2009年10月,方女士在医院生下了一名男婴,有了自己孩子的方女士和丈夫程先生也对这个孩子的到来很是欣慰,夫妻二人天天都围着这个孩子转。

  但令他们夫妻二人没想到的是,在孩子出生不久后,堂姐夫再次来到了他们家里,表示他还想和方女士保持联系,而他的这一要求受到了程先生以及方女士的反对。要求被拒绝后,堂姐夫就以孩子出生为由向他们夫妻二人索要数万元的营养费,否则就将这个孩子抱走。被堂姐夫威胁后,夫妻二人并没有将钱转给对方,而双方之间的纠纷也就被传到了堂姐的耳中。

  堂姐表示自己理解不了堂弟一家的做法,更难以接受丈夫的想法,气冲冲地来到堂弟家大闹了一场。这时,程先生便向警方报案,而警方在介入后,也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调解并没有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随后,程先生便向法院申请来协调两家的矛盾,决定孩子的归属问题。

  

  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与《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法律上是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

  而方女士所生的孩子便是通过“借种生子”的办法获得的,这一行为便属于违反法律的情形,同时也造成了两家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而这一行为也是违背公序良俗的。所以程先生一家和堂姐夫所做出的行为和口头上的协议是无效的,而对于孩子已然降生,其合法的抚养权利应当受到保护,而在这一问题上,作为孩子母亲的方女士拥有更大的优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方女士的孩子属于非婚生子女,并且孩子年龄尚小需要母亲的哺育,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这个孩子会由方女士进行抚养。而程先生也可以通过领养的方式,将孩子户口放到自己的名下,以保证未来的入学等权益不受影响。至于,他们一家和堂姐夫之间的其他纠纷则需要双方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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