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哥公开“叫卖”印度抗癌药!康爱多也要布局这一灰色地带?

  原标题:跨境哥公开“叫卖”印度抗癌药!康爱多也要布局这一灰色地带?

  近日,南都跨国药企合规研究中心记者留意到,自称系“康爱多合作商家微信公众号”共赢会在7月5日发布的《康爱多携手跨境哥,为国民提供触手可及的优质进口药》的消息(下称消息)中显示,国内医药电商平台康爱多与彦龙集团旗下的跨境电商平台“跨境哥”进行合作,要布局“跨境购抗癌药”,但昨日南都记者从康爱多K+事业部总监敬文明处了解到,是否纳入跨境购抗癌药目前尚未确定;同时南都记者还发现,“跨境哥”上有多个产自印度但未经审批的抗癌药在售。

  

  布局跨境购抗癌药?

  康爱多:目前仍属框架,未确定是否纳入

  南都记者通过自称系“康爱多合作商家微信公众号”共赢会在7月5日发布的《康爱多携手跨境哥,为国民提供触手可及的优质进口药》(下简称消息)一文显示,该公司目前与彦龙集团旗下的跨境电商平台“跨境哥”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系针对跨境电商购药进行合作,其中南都记者留意到,除一般药物、保健品外,跨境购印度抗癌药亦是双方合作中所提及的字眼。

  南都记者从该消息中还了解到:“境外药品直供,使更多患者能用上进口抗癌新药……能给患者带来更多便利;同时,患者治疗花费减少,能减轻患者经济压力。”

  对于这篇合作信息,南都记者留意到,其文章图片疑似在康爱多公司内部会议室拍摄,康爱多内部员工亦在7月5日傍晚进行转发。

  为求证本次合作的真实性,以及是否涉及境外抗癌药方面采购布局,南都记者向康爱多K+事业部总监敬文明进行求证,他表示,目前康爱多与“跨境哥”合作仍是框架性协议,至于选择哪些品类以跨境电商形式进行海外购,双方需要进行进一步商谈。

  资料显示,康爱多系上市公司太安堂旗下控股子公司之一,其业务主要为医药电商及线下药房两大板块,南都记者查阅太安堂2018年报了解到,去年该公司线上平台(包含自营和第三方)销售收入为21.47亿元,线下门店为7868.38万元,而太安堂及其子公司通过康爱多所产生的销售收入,占康爱多整体销售收入的1.75%。

  合作方“跨境哥”

  疑似由香港或印度直购抗癌药

  据南都记者了解,目前相关第三方网购平台上,涉及到与健康相关的跨境产品以保健食品居多,另外部分OTC (非处方药)也通过海外代购的形式进行流通,以日本第二类医药品(类似于国内OTC)参天FX眼药水(银色包装)为例,南都记者在天猫、京东平台上检索和统计发现,至少1000多个展示页面显示该产品有售。

  但是,如果涉及到海外处方药尤其是海外抗癌药方面,部分电商平台上展示信息“寥寥无几”。南都记者以关键词“易瑞沙”“格列卫”等,对天猫、京东、1药网和康爱多进行检索发现,页面上所展示的产品均为境内上市流通的产品,而由海外直邮或代购的产品并无展示和购买入口。

  不过,这不代表目前并无平台经营。以上述与康爱多合作的彦龙集团“跨境哥”为例,南都记者在该平台上发现了跨境购抗癌药的踪迹。南都记者在“跨境哥”A PP中分类一栏发现“癌症辅助”入口,点开后其有“进口肿瘤药”和“肿瘤辅助”两栏,南都记者点开“进口肿瘤药”一栏后,发现有30种外包装为英语的抗癌药,其中产地为美国的药物合计12个,印度7个,德国5个,土耳其4个,瑞士2个。

  “以美国为例,由于抗癌药物是属于高风险类的药品,因此患者如果要购买抗癌药必须先去当地医院进行病理检查和医生评估,然后医生才会开出处方让患者拿药,尤其是一些风险性较高的抗癌药,是要在医院监控下进行服用。”对于海外购买抗癌药的流程,长期从事海外医疗服务的盛诺一家董事长蔡强向南都记者解释。

  既然需要有处方才能购入,那么,“跨境哥”上的海外肿瘤药是怎么入手呢?昨日南都记者以患者家属的身份向该A PP客服进行咨询,对方表示,(肿瘤药)产品均是直邮(未指明是否为海外),至于处方药价格方面,对方称“需要提供患者本人的诊断证明、处方单及主治医生信息才能进行交易”,“平台仅作信息展示”。

  那么,这些药物到底是否从原产国发货?南都记者选择了显示生产地为美国、土耳其和印度合计四款抗癌药加入购物车,结果发现,显示为美国和土耳其的抗癌药显示的疑似发货方为香港健安药业,而印度抗癌药则疑似由“跨境哥”进行发货。

  对于“跨境哥”上销售的印度抗癌药,南都记者抽样该平台上销售的印度版索拉非尼及印度版吉非替尼,在国家药监局数据库进口药物一栏检索时发现,前述两药物并无相关批文。

  另外,根据上述消息声称,“跨境哥”是“中国首批跨境企业获得(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授权进口药品信息跨境服务的专业平台”,但南都记者从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显示,该公司目前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即C证,目前该批文已从过去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批文。

  焦点

  公司化海外代购抗癌药是否违法?

  自《我不是药神》的原型“陆勇案”引起关注后,跨境购买未经批准进口的抗癌药,一直在伦理与法律之间徘徊。

  按照先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订)四十八条规定,所谓假药通俗的解释为,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符合一般公众认知的“实质性”假药;以及未经批准生产、进口而生产、进口的,以及其它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的,按假药论处。

  但对于跨境购抗癌药自救,相关部门亦有条款进行兜底。

  2014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指出,病患者实施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带有自救、互助性质的制售未经批准的进口和境外药品行为,将不作为犯罪处理。

  虽然法律对个人“海购”抗癌药网开一面,但对于公司性质代购或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海外抗癌药,处理方式却截然不同。

  据《经济观察报》今年3月20日报道,去年3月18日,杭州医享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医享售)C EO柯冉红被警方调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柯冉红控制的公司医享售涉嫌协助销售假药为由提起诉讼,检方认定的协助销售假药,是指自2015年6月以来,医享售以向丙肝患者提供跨境诊疗服务为通道,协助杭州永珍万泰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推广销售老挝生产的、治疗丙肝的仿制药索非布韦、达卡他韦(均未无进口批文)等药品。

  “从现有情况来看,因为价格或国内未上市等原因,个人购买未经审批的海外抗癌药救命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如果形成一种公司化或渠道化运作,这实际上是对《药品管理法》的背离。”

  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昨日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海淘”未审批抗癌药救命虽然存在不入刑的可能性,但如果有企业搭建或提供相关渠道去让人购买,实际上是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这其中甚至给一些未经审批的抗癌药提供了走私的可能性”。

  追问

  跨境代购抗癌药未来应该怎么走?

  南都记者留意到,利用跨境电商形式购买海外抗癌药,国家层面上此前曾作出过表态,2018年4月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到,将研究利用跨境电商渠道,多措并举消除流通环节各种不合理加价。

  不过,对于如何探索跨境电商形式来购入抗癌药,南都记者了解到,目前仍无相关细则进行界定,药智网创始人李天泉此前曾向媒体表示,跨境电商做进口药“目前好像还没有这种概念”,常规操作模式是药企自己进口或者国内有一家代理公司。

  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药剂科负责人张志东向南都记者表示,就目前法律环境而言,通过跨境电商形式等“海淘”抗癌药存在一定的法律和用药风险,这一行为既无法律方面保障,而且患者在医院或医生的监控管理外使用这些“海淘”药物,亦有可能存在生命危险,“另外,如果医院医生建议患者通过跨境电商或海淘购买药物,出现问题同样可能要负上相关法律责任”。

  据南都记者了解,实际上在“海淘”抗癌药前,我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单位临床急需或者个人自用进口的少量药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进口手续。但宋儒亮表示,不论是跨境电商购药还是《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目前暂无相应的指引和细则,因此更多需要法律条文进行指引。

  统筹:南都记者 马建忠

  采写:南都记者 贝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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