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没收孩子的手机算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吗?

  手机是未成年人(已满14岁)的私有财产,没收算侵权吗?

  很遗憾,大部分情况下不算。

  答主可能正好是被没收手机的未成年人,或者是想没收手机的家长。无论角色如何,一般情况下,家长没收手机都不算侵犯未成年人手机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及其相关权能,如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

  法条基础: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

  1、什么是“监护”?

  现行法中并没有对其进行直接解释,但是可以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来推理出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可以看出,“监护”该概念外延中可以解释出“抚养、教育、保护”等概念。那么“没收手机”可以放在“教育”里面进行讨论。

  2、“教育”是否包括“限制被监护人对于私有财产权利的行使”?

  很简单的例子,15岁的小明过年获得了6000块的压岁钱,小明想拿去给某女主播打3发超级火箭换一个么么哒,其父母立刻阻止了他,并把压岁钱收缴。

  这样的例子相信大部分人会认可,因为对于未成年的被监护人而言,这样的打赏行为是不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符,同时有悖于社会中大部分人对于未成年人的基本教育预期的。所以父母可以这么做。承认了这一点,父母自然拥有了“能够做”的权力、

  同时,这样的权力也不能被滥用。再举一个简单的例子:15岁的小明过年获得了6000块的压岁钱,小明想拿这笔钱去报一个辅导班,其父母却以“拿钱来给爸妈炒股更好”为由去阻止他。

  这样的例子中,小明想要去报辅导班加强自己的学习,他的父母却以一种并不能直接有益于未成年人成长的用途为由去阻止他,这样也很不合适。

  从这样两个极端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出“监护人有这个权力,但是需要一定的标准去衡量”。那么下一步我们就要讨论“监护人行使权力的标准”

  3、“限制被监护人行使权利”的标准为何?

  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句“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我们可以知道,“最有利于原则”是判断监护人行使权力的标准。

  现行法上并没有对该原则的直接解释,但是从通说而言,“未成年人之利益”是根据社会一般认知进行判断,而非根据未成年人自身感觉。换句话说,不是“被监护人自己觉得爽,就是符合自身的利益;自己觉得不爽,就是侵犯自身的利益”。不是这么看的。

  题中没有对具体事件进行描述,但是根据自己的经验而言,一般都是小孩子玩手机玩太多了,家长觉得“对眼睛不好,赶紧去休息”“一天玩这么多手机,作业都不写”等等理由,才去采取没收手机的措施。让渡玩游戏的快感,以保护学业或身体健康,这样很难说他“不符合最有利于原则”。

  从教育学的角度而言,这样粗暴的措施其实可能有不少害处,但是从民法角度而言,在这种情况下,家长有这个权力。

  4、“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究竟体现在什么地方?

  其一,你应该跟父母进行沟通。你父母总归不是想要害你,只是不希望你要沉迷娱乐而已。当你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的时候,监护人所采取的措施一般而言理应向你让步。

  其二,父母对子女私有财产作出以下的行为,都是越权的。

  a.非为家庭生活需要,或未经未成年人许可,对未成年人财产进行处分(变卖、损毁、赠与)。——那种未经孩子许可,拿孩子压岁钱去炒股/打麻将的,是越权的

  b.以未成年人财产名义提供担保。

  综上,大部分情况下父母没收孩子手机都是合法的,但是从家庭教育角度而言,应该以协商沟通为主,尽可能不要粗暴处理。

  前两天我看了一本书《父母的界限》。我们父母对孩子的爱是无私的,我们总想着怎么对孩子是好的。我们用我们自认为对的方式,去管教孩子,可是孩子需要吗?就像父母的界限里讲的,孩子也是一个独立的个体,不是因为他是我们带来的,我们就要控制他。

  手机是孩子的,他有自己的事,自己的私人空间,我们能做的就给予理解,改变我们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