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未成年人盗窃罪

  案情简介

    一、 2021年4月8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索xxx放学后走到鑫旺瓜果蔬菜店看见受害人魏玲将零钱放在蔬菜店内最里面的桌子第一抽屉内后离开该蔬菜店,13时许又返回至鑫旺瓜果蔬菜店,乘受害人魏玲与其他人聊天的空隙,将蔬菜店内最里面的桌子第一抽屉内的344元现金偷走。

    二、 2021年3月26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索xxx在兴海县子科滩镇南大街格萨尔步行街停车场游玩之际,发现在停车场院内停放有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而且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钥匙孔内插有钥匙,后犯罪嫌疑人索xxx趁停车场内无人之际,将电动三轮摩托车骑走,并最终在兴海县子科滩镇海兴小区门口撞上了一辆停放在小区门口的白色战旗车,后逃离了现场。

  调查与处理

     经查:2021年3月26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索xxx在兴海县子科滩镇南大街格萨尔步行街停车场发现在停车场院内停放有一辆电动三轮摩托车,而且电动三轮摩托车上钥匙孔内插有钥匙,后犯罪嫌疑人索xxx趁停车场内无人之际,将电动三轮摩托车骑走,并最终在兴海县子科滩镇海兴小区门口撞上了一辆停放在小区门口的白色战旗车,后逃离了现场;2021年4月8日12时许,犯罪嫌疑人索xxx放学后走到鑫旺瓜果蔬菜店看见受害人魏玲将零钱放在蔬菜店内最里面的桌子第一抽屉内后离开该蔬菜店,13时许又返回至鑫旺瓜果蔬菜店,乘受害人魏玲与其他人聊天的空隙,将蔬菜店内最里面的桌子第一抽屉内的344元现金偷走。在审讯过程中如实供述了犯罪嫌疑人盗窃他人财物的犯罪实事。犯罪嫌疑人索xxx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已撤销案件,并转行政处罚,拘留不执行。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多次盗窃,且行为已涉嫌盗窃罪。典型意义

     三国刘备文曰:“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16岁以下的少年儿童即使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也不意味着“熊孩子”就能为所欲为,就不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监护人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扮演中至关重要的角色,应当注重对未成年人子女的关心和沟通,引导未成年人塑造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其健康成长,成为栋梁之才。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要加强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认真履行监护人职责,避免因孩子闯祸而担责,同时也呼吁家庭、学校、政府、社会携手关爱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审  稿 | 扎保

  编  辑 | 万玛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