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省制度的建立与演变

  

  

  文 | 史谈a

  编辑 | 史谈a

  前言

  行省制度是中国古代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历史上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元朝建立后,行省制度也随之建立,并逐步完善,在中国封建行政管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由于在此之前,我国已实行过一段时期的行省制度。

  因此元朝建立后,虽然不再实行行省制度,但仍对行省制度进行了改造和调整。

  本文以元世祖忽必烈关于行省设置的诏书为线索,从其诏书内容、历史背景、行省名称、管理区域等方面进行考察和分析,对元朝建立后的行省制度进行了系统的梳理。

  同时,还对元世祖以后的行省制度进行了考察,着重考察了元帝国的疆域变化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变化对行省制度产生的影响。

  

  元世祖诏书的内容与历史背景

  忽必烈在元建国之前,曾颁布过一系列关于地方行政的诏书,包括《至元新格》《大元通制》《至元新格》《行省制令》等。

  这些诏书在元朝地方行政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对地方行政机构设置、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以及元朝疆域的开拓,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但是,由于这些诏书大都是在忽必烈即位前就颁布的,其中一些诏书则是忽必烈即位后才颁布的,因此,对于其诏书内容和历史背景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元世祖诏书是在忽必烈即位之前就已经颁布的,从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发布的这些诏书可以看出,其诏书内容大致有三。

  一是关于地方行政管理机构设置和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二是关于行省名称和管辖区域范围,三是关于行省长官、官员设置等。

  元建国之后,中央政府就如何调整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如何设置行省问题,曾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诏书。

  

  在这些诏书中,元世祖诏书所涉及的内容较为丰富,对此有必要进行系统地研究。

  元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在继承中原王朝传统的基础上,又有所发展,这是元世祖忽必烈改革地方行政制度的根本原因。

  通过对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颁布的这些诏书内容与历史背景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元朝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是建立在中原王朝传统的基础上。

  而元中央政府与地方之间关系调整又是以中原王朝原有的制度为基础,通过继承中原王朝传统制度而来。

  元朝行省名称的演变

  元世祖至元四年(1267年),忽必烈诏令行省官员,在河北、山西、山东等地设置宣慰司,这是行省名称的第一次变化。

  由于元世祖诏令,使行省制度得以建立和完善,它对之后的元朝行省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此后,元代又对行省制度进行了多次调整,其中,元朝最主要的行省名称是中书省,中书省在元朝前期设立时间较短,但自至元四年(1267年)至元八年(1271年),中书省共经历了12次改名。

  至元十三年(1276年)元世祖忽必烈下诏“罢中书省”后,中书省才完全结束了其作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的地位。

  

  此后,元代又相继设置了宣慰司、行尚书省、行中书省等名称,但元朝后期这些行省名称与元朝前期相比,都发生了一些变化,行省名称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省”这一概念上。

  行中书省的名称自至元七年(1270年)改为宣慰司,至元十四年(1277年)改为行尚书省,再至元十七年(1280年)改为行中书省,共计经历了11次改名。

  到元朝后期,行省名称已由“省”演变为“中书省”或“宣慰司”,并在元朝后期成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

  元代后期行省名称的变化,既反映出元政府对地方行政管理的不断调整与完善,又体现出由中央向地方的管理模式的转变。

  元代行省名称变化的原因,除了元代统治者对地方治理经验的总结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元朝后期统治者加强中央集权、加强对地方统治的需要。

  行省区域的变化

  元朝建立后,元朝的疆域已经基本确定,至元三年(公元1266年),忽必烈下令设置江南等处行中书省。

  行省辖区开始包括今天的江苏、浙江、江西、福建、湖南等地。至元七年(公元1268年),忽必烈又下令在中书省管辖的地区设立四川等处行中书省。

  至此,元朝的行省区域已经基本确定,大致包括今天的河北、山西、山东、江苏、安徽和湖北等省。

  此外,元成宗元年(公元1295年),又以中书省管辖的地区为“南至交趾(越南)”,元仁宗时期,又将交趾和安南并入四川行省,这一地区遂成为元朝的“江南等处行中书省”的辖区。

  元英宗时期,又将云南等处行中书省的辖区扩大到今缅甸北部和泰国北部。

  至元三十一年(公元1294年),忽必烈下令撤销江南等处行中书省,改由中书省直辖,这一地区遂成为今天的“江南等处行中书省”的辖区。

  

  元朝的行省辖区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一是以中书省为中心,包括今天的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安徽、河南和江苏等省。

  二是以四川行省为中心,包括今天的四川、重庆、贵州和云南等省。

  三是以云南行省为中心,包括今天的缅甸北部和泰国北部。

  元朝对行省区域的划分,实际上是在继承蒙元传统的基础上,根据当时所处的地理环境和统治需求而进行的。

  蒙元王朝疆域辽阔,行省划分也相对比较复杂,但基本上遵循了“两京五路”“两广六路”“湖广三司”“四川八道”和“陕西四路”的传统划分方式。

  行省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

  行省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是为了适应行省地域的扩大,以及管辖区域的增加而进行的,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便开始调整行省内部管理机构。

  至元元年(1264年)二月,忽必烈下诏:“凡所治路置官,其吏皆任其职,毋以所司为意。其官之治道、治状、治状之司,听其各从其便。”

  此后,行省内部管理机构也进行了一些调整:“凡所辖州县,以吏员任其职。凡所居官署,听其各从其便,务从简易,不得与本路都巡检事互为表里。”

  

  行省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虽然仍实行“官、职、道、司”四级制的行政管理体系,但其具体职能已有了很大变化。

  总的来看,行省内部管理机构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行省下辖的州县,由原来的由当地土官、达鲁花赤(或称行尚书省)和宣慰司共同治理,变成了由知州、知县和达鲁花赤等人共同治理。

  “知”,意为知事,即知事之意,元代的州县,州是行政区划单位,县是行政管理单位,二者的职能和职责并不相同。

  元朝政府采取“以知州、知县治一州之事”的方式,一方面可以减轻地方官府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加强对地方的管理。

  其二,行省下辖州县,都设有专门负责巡检、监察的“检校”,元代以前的行省管理机构,一般都不设有专门负责监察、巡检之职。

  

  元帝国疆域的变化对行省制度的影响

  元帝国疆域的变化,直接影响着行省制度的实施,元世祖忽必烈以后,随着蒙古帝国疆域的扩展,行省制度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元世祖忽必烈以后,行省管辖的区域已不局限于内蒙古地区,而且还扩大到了陕西、甘肃、四川、云南、贵州等地。

  至元十九年(1282年),忽必烈命陕西行中书省治陕西,至元二十二年(1285年)命陕西行中书省治甘肃,至元二十八年(1281年)改置四川行省。

  以上三省,皆为行中书省的组成部分,虽然元帝国的行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受蒙古帝国的影响。

  但由于其辖区的变化,使得其所管辖的地区已超出了原来元朝时期行中书省的管辖范围。

  

  同时,元朝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忽必烈时期设立了宣政院为最高行政机构。

  至元二十三年(1285年)又改宣政院为大都等处行中书省,为元代中央政府最高一级的地方行政机构。

  元代地方行政体制,以行中书省为最高一级,设丞相一人,左右丞二人,左右参政、参议各一人,左右司郎中一人,左右司副郎中,左右司正、副使各四人。这套行政体制对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由于行省的辖区范围不断扩大,管理机构不断增加,使得行省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也随之发生了很大变化。

  例如,元世祖时所置宣政院与世祖以后所置大都等处行中书省的辖区范围发生了很大变化。

  从至元十七年(1280年)至十九年(1282年)设置的宣政院与大都等处行中书省的辖区范围来看,大都等处行中书省辖区范围在不断扩大。

  

  结语

  元代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由少数民族建立的统一王朝,它的建立是与行省制度的建立分不开的。

  元代行省制度是在“行省”概念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主要是在元朝疆域范围内,由中央王朝直接管理地方事务,行使行政权力。

  元世祖忽必烈时期,即已初步形成了行省制度,但因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而遭到破坏,元成宗时期,行省制度逐步完善。

  元顺帝时期,由于政局动荡、版图变化等原因,行省制度逐渐崩溃,元末,由于中原地区遭受战争破坏,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化,行省制遭到破坏。

  

  元明帝时期,因明帝国版图扩张、人口增多、经济发展等原因,行省制得到恢复,通过考察可以看出,行省制度在元朝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时也应该看到,由于元朝疆域的扩大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行省制度也随之发生了改变。

  参考文献

  李长华:《元代地方行政机构设置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32页。姚文元:《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行政制度史》,中华书局,1998年,第432页。蔡美彪:《中国古代行省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第3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