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案说法】“帮信”等于“帮凶,”莫为蝇头小利,成了犯罪的“工具人”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底,被告人郭某经朋友黄某介绍以每张700元的价格将其名下的建设银行卡和工商银行卡各一张,在高速公路阳江服务站出售给一名陌生男子。根据多名被害人的报案,被告人郭某所出售的建设银行卡涉及多宗电信诈骗,涉及电信诈骗金额共计83776.97元。经统计,2020年7月2日期间,转入郭某上述建设银行卡的资金累计413389.97元。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风险警示
随着科学技术发展,高科技犯罪逐渐增多。不少人因认识有限,很可能意识不到自己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或者明知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非法途径,但仍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无知与侥幸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行为脱罪,终会陷入牢狱之灾。
法官提醒,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是违法犯罪行为,既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又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家一定要注意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银行卡。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出借、出租、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切实保护好自己,避免牢狱之灾。
原标题:《【谈案说法】“帮信”等于“帮凶,”莫为蝇头小利,成了犯罪的“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