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护好一江碧水”之三:典型案例篇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真“刑”!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生态环境的维持和修复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如此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然存在

  图片来源于网络

  今年是“守护一江碧水”五周年啦~

  所以

  今天小编为大家普法两篇典型案例

  01

  团伙偷猎毒杀63只珍稀野生水鸟 3名主犯获刑10年

  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何某强、钟某军在湖南省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收鱼时,与养鱼户及帮工人员方某华、龙某如、龙某明和涂某保、余某秋、张某海、任某平等人商定投毒杀害保护区内野生候鸟,由何某强提供农药并负责收购。

  此后,何某强等人先后多次在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均由何某强统一收购后贩卖给李某介绍的汪某平。2015年1月18日,何某强、钟某军先后从方某华及余某秋处收购了8袋共计63只候鸟,在岳阳市君山区壕坝码头被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

  经鉴定,上述63只候鸟均系中毒死亡;其中 12只小天鹅及5只白琵鹭均属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余苍鹭、赤麻鸭、赤颈鸭、斑嘴鸭、夜鹭等共计46只,均属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查获的63只野生候鸟核定价值为人民币44617元。

  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何某强等七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岳阳市林业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七名被告人共同赔偿损失53553元,湖南省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

  判决结果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何某强伙同钟某军、方某华在湖南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采取投毒方式非法杀害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小天鹅、白琵鹭及其它野生动物,李某帮助何某强购毒并全程负责对毒杀的野生候鸟进行销售,何某强、钟某军、方某华、李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属情节特别严重。

  龙某如、龙某明、龙某在何某强的授意下,采取投毒方式,分别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猎杀野生候鸟,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何某强、钟某军的犯罪行为同时触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应择一重罪以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

  此外,因何某强等七人的犯罪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致使国家财产遭受损失,各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相应损失以涉案63只野生候鸟的核定价值认定为44617元,根据各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具体作用进行分担,判决何某强、钟某军、方某华、李某犯非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十二年不等,并处罚金。龙某如、龙某、龙某明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其中二人缓刑二年。由何某强等七人共同向岳阳市林业局赔偿损失人民币44617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罚是环境治理的重要方式,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运用刑罚手段惩治和防范环境资源犯罪,加大环境资源刑事司法保护力度,是维护生态环境的重要环节。本案发生于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由相关环境资源主管部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检察机关支持起诉,依法同时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具有较高借鉴价值。

  一审法院在认定七名被告人均具有在自然保护区内投毒杀害野生候鸟的主观犯意前提下,正确区分各自的客观行为,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对七名被告人分别以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定罪;并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区分主从犯,分别对七名被告人判处一年至十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既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资源犯罪的基本价值取向,突出了环境法益的独立地位,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了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此外,本案不仅追究了被告人杀害野生候鸟的刑事责任,还追究了被告人因其犯罪行为给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对环境资源刑事犯罪和民事赔偿案件的一并处理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02

  吴湘等十二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被告人吴某在洞庭湖捕龙虾贩卖时认识了被告人王某飞。因为上半年经营状况不好,王某飞等渔民提出要吴某组织他们在洞庭湖捕鱼,弥补捕龙虾贩卖的损失。吴某找到被告人陈某,要求陈某利用其熟悉洞庭湖水域等便利,为他组织渔民采用电鱼方法捕鱼提供便利。吴某与王某飞商议所捕渔获物由吴某与渔民四六分成,吴某得四成,王某飞等渔民得六成。

  2017年12月19日至30日,吴某组织王某飞等人多次在洞庭湖水域,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共计捕获渔获物566.96千克,非法获利12280元。2018年1月1日,吴某组织陈某等人分乘5条渔船,在洞庭湖大桥至长江城陵矶之间水域,使用“门板式”电网进行非法捕捞,被长江航运公安局岳阳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的非法捕捞渔获物共计2150.05千克。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评估,吴某等非法电捕鱼损害了洞庭湖区和长江岳阳段城陵矶水域的渔业生态资源,造成成鱼损失量为8600千克,鱼卵、仔鱼损失量约为400余万尾。

  判决结果

  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等12人为谋取非法利益,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因本案系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情节和所起的作用,综合被告人积极履行法院裁定书决定的先予执行事项,法庭遂根据上述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据相关法律条款作出如上判决。并于2018年6月25日先予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电鱼是国家法律禁止的捕捞方式。《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是典型的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无论渔获物多少,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使用电鱼方式捕鱼,达到5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也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洞庭湖是长江流域重要的调蓄湖泊,具有丰富的水域岸线资源,施行禁渔计划是长江流域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有一部分人采取发电机、门板式电网、电线等掠夺性、毁灭性的方式非法捕捞,严重损害洞庭湖水域渔业生态平衡。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案件审判认识到非法捕捞的危害性,积极自主履行生态修复责任,承办人将被告人主动修复生态环境情况作为刑事案件量刑情节,落实以生态环境修复为中心的损害救济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此外,本案进一步增强了洞庭湖水域村民对于禁渔期禁止捕鱼的认知度,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彰显了人民法院对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态度以及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决心。

  保护野生动物 ,关心野生动物

  让更多人都能投入到保护野生动物的行动中

  保护动物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

  杜绝乱捕乱杀

  让我们和动物生活在同一片蓝天下

  原标题:《“守护好一江碧水”之三:典型案例篇 ▏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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