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印有动画片人物形象的商品构成侵

  案情简介

  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出品的动画片《熊出没》,自2012年在央视少儿频道等开播后,深受观众喜爱。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已取得《熊出没》影视作品中“光头强”“熊大”“熊二”“蹦蹦”等动漫形象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在服装、玩具、图书、影音等多个领域将其授权给合作公司使用。被告平度市蒂润生活超市分店系一家日常百货超市,其销售的商品中的儿童雨伞上印有“熊大”“熊二”的形象。原告公司在走访中发现被告的销售行为,委托公证人员一同到被告店里购买了相关商品,并对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保全。后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将平度市蒂润生活超市分店起诉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涉案“熊大”“熊二”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平度市蒂润生活超市分店销售的儿童雨伞上,类似“熊大”“熊二”形象的图案与原告公司主张的美术作品的主要特征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原告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记载了被告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商品上使用的图案取得了原告公司授权,也不能证明其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应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8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起诉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商品销售者的典型案件。近年来,我国动漫产业进入爆发期,不仅儿童,对于很多成年人来说,看动漫也是有效的解压方式。动漫产业发展如火如荼,非常容易诞生知名IP,如几十年前的《猫和老鼠》中的汤姆猫,现在的熊大、熊二等。因为知名卡通形象商业价值非常高,在法律上,卡通形象经常承载着涉及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这也意味着他们经常会成为部分经营者侵权获利的对象。一些经营者看准知名卡通形象背后的商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擅自开发衍生品,如将其用在衣服、玩具等日常用品上,制作成表情包等,而某些销售者认为带有知名卡通形象的产品经常会成为“畅销货”,加之未经授权的商品进价较低,经营利润会明显增加,因此,销售者也经常会成为侵权者。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动漫产业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护。一方面,法律应该重视对动漫IP的保护,在商标、著作权等每个环节都建立保护机制;另一方面,经营者应该“以己度人”,认识到创作的不易,从自身做起尊重他人智慧成果,拒绝生产、销售未授权动漫IP,销售者也应提高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贪图蝇头小利,主动进购正品,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避免自身成为侵权人。

  原标题:《【知识产权保护案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生产销售印有动画片人物形象的商品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