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以案释法】未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分得遗产?

  基本案情:

  自甲之母自乙与孙乙系再婚,自乙与前夫生育二女一子,长女杨甲、次女杨乙、长子孙甲。后自乙与孙乙结婚,带孙甲与孙乙共同生活,二人共同生育一女自甲。自乙与孙乙结婚后,共同购买坐落于腾冲市和顺镇的房地产一宗。自乙2008年开始生病,至2011年底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于2015年5月因病去世。自甲于2002年外出读书后,长期在外工作、生活。因孙甲、孙乙将房产拆旧建新,自甲诉至法院,要求分得房产六分之一的继承权。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定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本案中,案涉房产系被继承人自乙与被告孙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自乙享有50%的份额。原告自甲虽然享有继承权,但其自2002年外出读书后,长期在外工作、生活,未与被继承人自乙共同生活,也未对自乙尽主要赡养义务,在继承遗产时应当少分。最终,法院酌定原告自甲继承该房产中8%的份额。

  法官说法:

  “生养老葬”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孝道,子女对父母不尽赡养义务,不仅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伦理道德。对此,法律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法律的规定不只是对遗产分割的处理,更折射出了我国法律对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尊重。

  供稿:李维强

  原标题:《【普法强基·以案释法】未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的子女,能否分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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