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一桩因学生“误会”引发的家庭悲剧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校园暴力是社会上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现状,可能大多数的家长都认为,这些只是孩子之间的打打闹闹。

  但是根据我国公布的数据表明,有30%以上的中小学生发生过校园暴力,介绍采访青少年中有38.7%以上偶尔会遭受同学欺负。

  

  这些只是数据,但足以引起人们重视,一件小小的校园暴力事件,足以摧毁一个人的人生。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哪怕是一个未成年人,他们也同样依法享有,受法律保护。

  宁夏9名未成年人活埋一名中学生一案听起来骇人听闻,但它确实真实发生过,而起因仅仅只是因为一个“误会”引发的“报复”。

  苏某,宁夏实石嘴山市人,因为从小父母离异,苏某缺少家庭教育,他在社会上认识了一些“好哥们”,一直跟着他们盗窃、抢劫,2003年他因为盗窃被警方抓获,但由于是未成年,犯罪情况并不严重,只是违反了治安管理法,拘留了10天批判教育。

  常年养成的习惯并非一时的教育就能纠正的,苏某出来后依旧没有收敛,2004年3月9日苏某听说小文(15岁的被害人,某小初中二年级学生)知道他偷东西,还将这件事告诉了别人。

  

  苏某一听气坏了,决定教训一下这个不知天高地厚的小子,苏某就拉上了8个未成年的“好兄弟”拦截了小文,并强行将他拉上了出租车,10个人分别乘坐两辆出租车先是到了一个出租房,随后又带着小文到了大武口武当庙一个山坳。

  9个人对小文进行了殴打,小文根本反抗不了,眼看小文跪在地上求饶,一些人动了恻隐之心,就劝苏某教训一顿算了。

  苏某铁了心要教训小文,对他们说:“要么你们把他埋在这,要么把我埋在这。”

  出于义气,其余人继续对小文施暴,苏某还特意找了一根木棍让他挖坑,当一个坑挖好之后,又强迫小文躺进去,苏某用一块石头朝他的头砸过去……

  15岁的小文,还没有经历过风雨,更没有踏入社会,他花一样的年龄就这样消失了,苏某等人逃离后继续干着盗窃抢劫的勾当。

  

  当天小文没有回家,父母就联系了老师,他们却得知小文翘课了。小文是个听话的孩子,从不贪玩,更不可能背着他们翘课,他们四处打探消息,他们从学生口中知道了一些小文被掳走的消息后,选择了报警。

  警方在3月19日将涉案了9名嫌疑人抓捕归案。

  提讯时,警方也梳理出了一桩骇人听闻的案情,9人实施的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不仅伤害了被害人的身体,还摧残被害人的精神。

  因为都是未成年,此案采取不公开庭审。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六周岁,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因为是未成年,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死刑有规定的适用范围,未成年人和孕妇皆不适用。

  

  经审理,主犯苏某犯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庭依法判苏某无期徒刑,其余7名被告人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有期徒刑17年、13年、10年,其中一人未满14周岁免于刑事处罚。

  在网络时代,孩子所接触到的东西包罗万象,有好也有坏,主要还是看家庭教育的引导,家庭的教育是烙在心上,难以磨灭的印记,它伴随每个人成长,也影响着一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