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彰显司法温度
3 月 14 日上午,一场特别的附条件不起诉宣布仪式在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举行。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张楠坤与太原市人民检察院驻省未管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室检察官孟会生,共同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程某某、张某某宣读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进行法治教育。(2023 年 4 月 9 日《法治日报 》)
这份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是执法有道与检察温情的有力见证,它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重新燃起了生活的希望。但也有人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被同等地追究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然而,笔者认为,此事件中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之举并不违背法律的平等原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面对未成年人一时糊涂的轻微犯罪,予以不起诉宽宥,体现了我国立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能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那些意外犯错的孩子。
在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法律规定中,人性化、富有浓厚人情味的执法,并不违背法治精神与理念。尤其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刑罚惩戒并非最终目的,做好观护帮教和指导管理,坚持坚守公平正义与兼顾司法温度并重,帮助涉罪未成年人迷途知返,让其感受到家庭与社会的关爱,改过自新、重新拾起对生活的美好期望才是理想的结局。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未成年人,予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从自然法学的观点来看,法律本身就是善良道德和社会正义的体现。从这点来说,检察机关在法律和职责许可的范围内,适当地保护弱势群体,这也是在法理、情理之中的事。
这份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体现了法治的温度和社会包容的宽大胸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姿态,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更为细致周到的呵护与保护。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人格尚未定型,我们应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把“保护、教育、管束”一体落实到位,力阻其重新犯罪。同时,我们也应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做好孩子们成长路上的“护航者”与“引路人”。(汪代华)
【责编:黄日栋】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04下)总第1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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