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人民关于森林防火的一封信
广大人民群众:
森林防火关乎你我生命财产安全。宁明县实行全年防火,当天气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以及春节、清明、三月三、五一、中秋、国庆、重阳等节点是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在林区及野外用火极易发生火灾。为保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特此致全县人民一封信,以让全县人民对森林防火相关法律法规、林火预防及紧急避险措施等内容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希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配合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和森林火灾预防工作,树立“森林防火,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的观念,筑牢宁明森林安全防火墙。
一、牢记森林火灾预防相关措施
(一)森林防火“十不要”
1.不要携带火种进山;
2.不要在林区吸烟、用火把照明;
3.不要在山上野炊、烧烤食物;
4.不要在林区内上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
5.不要随意炼山、烧荒、烧田埂草、堆烧等;
6.不要让特殊人群和未成年人在林区内玩火;
7.不要在野外烧火取暖;
8.不要乘车时向外扔烟头;
9.不要在林区内狩猎、放火驱兽;
10不要让老、幼、弱、病、残者参加扑火抢险。
(二)森林防火“十不准”
1.不准在山边林内烧田坎土坎、烧稻草、秸杆、根茬、杂草;
2.不准在林区祭祖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
3.不准在林区吸烟、丢烟头;
4.不准在野外烧蜂窝、烧蚂蚁窝、烧火驱兽;
5.不准夜间在林区点火把照明行路;
6.不准在林区内随意炼山造林、烧木炭、烧灰积肥;
7.不准痴、呆、精神病患者、小孩进入林区玩火;
8.不准见火不报、不救;
9.不准在林区烤火取暖、生火野炊;
10.不准有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三)森林防火“五不烧”
1.未经批准不烧;
2.未开好防火线不烧;
3.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
4.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
5.无人看守不烧。
二、知晓森林火灾预防和救火安全的有关要求
(一)火情管控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他人在林区用火,要及时教育和制止,如制止不了或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或宁明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和宁明县林业局报告,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8621252。任何单位和个人应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禁止谎报、乱报、瞒报森林草原火情。公职人员要积极对野外用火等违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和制止。
(二)扑火安全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不得动员老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三)火源管理规定。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务必取得生产用火许可证后方可实施用火。森林防火期内,确需要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的,要在用火范围开设宽度1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向当地村委、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火申请。申请用火面积在2公顷以下的(含2公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发给用火许可证;申请用火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转由县林业局审批。国有农(林)场的野外生产用火申请由县林业局审批。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社区)应当加强监管。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安排人员监管和看守;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
(四)重点设施防火要求。林区的旅游景区及电力、通讯等行业,易燃易爆品仓库、农家乐等重要风险点,必须做好排查并消除森林草原火灾隐患,配足扑火机具,配备专业(半专业)扑火队员。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的,一律要求整改。
三、了解造成森林火灾的法律责任和处罚的有关规定
(一)《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
1、《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2、《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2)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3)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5、《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二)森林防火知识:造成森林火灾的刑事责任
游客进山游玩,吸烟、野炊、烧烤和林农进入林区生产备耕活动中随意炼山、烧荒、烧田坎土坎、烧稻草、秸杆、根茬、杂草、烧碳、烧枯枝等现象屡见不鲜,如果造成森林火灾,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1.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伤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750亩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构成失火罪的比照《刑法》115条二款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应当立为刑事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30亩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150亩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为特别重大案件。故意放火烧毁林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比照刑法第114条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森林火灾不仅对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破坏,而且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严重干扰社会稳定和经济建设。为此,我们要共同树立文明用火意识,紧绷森林草原防火这根弦,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安全。让我们积极宣传、积极行动,严格火源管理,切实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的发生,才能使我们的生活更加和谐、更加美好!
宁明县林业局
新闻来源:宁明县林业局
编辑:陆颖
一审:王银晶
二审:姜涛
终审:李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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