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梦”需三思,影视培训公司拒退未成年学员学费,如何维权?

  被誉为“东方好莱坞”的横店是国内重要的影视拍摄基地,越来越多的人怀揣着演员梦聚集于此,影视培训、明星包装也逐渐成为当地的热门。一未成年学员想通过演员培训成为大明星,通过微信与某影视培训公司达成口头培训协议并支付4万元学费,其母知晓后,要求撤销该协议、退还所交学费。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影视培训公司退还所有学费。在与培训公司签订各类培训合同时,务必提高警惕,慎重对待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案件详情

  未成年人签订影视培训合同

  监护人要求退还学费

  2022年,未成年人黄某通过微信认识某影视培训公司的一名招生老师。黄某在聊天中讲述自己的“演员梦”,欲报名该公司的演员培训班。该公司向黄某口头承诺“明星导师亲自授课”“培训6个月包分剧组”。黄某遂通过微信等方式给该公司转账四万余元。之后,黄某向该公司确定培训日期并征询母亲熊某的意见。熊某得知后,立刻与该公司取得联系,要求该公司退还黄某所交学费,被该公司以“合同约定概不退费”为由拒绝。

  熊某认为,黄某系限制民事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该公司认为,黄某交学费的行为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为有效。

  承办法官对该案进行审查后,积极组织双方调解。考虑到黄某所交学费数额较大,且尚未实际参与课程培训,该公司最终同意退还黄某所有学费。

  法官释法

  签合同需慎重 警惕“造星”骗局

  近年来,年轻学员与各影视培训公司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不少培训协议虽价格高昂,但包含许多令人心动的承诺。本案中特别的是,签订合同的一方为未成年人,未经监护人同意便向培训公司支付高昂学费,其监护人知道后明确表示不同意合同的内容,培训公司在多方面考虑后最终同意退还学费。

  从合同的目的来看,若学员提出培训机构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未达到承诺的效果,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要求解除相关合同。

  法官提醒,培训机构会在培训协议中对学员设定较为严格的义务,特别是在退还学费方面,且学员无法修改协议内容,例如:学员可随时提出结束培训,但所交费用不予退还;学员单方提出解除协议并要求退费的,机构有权扣除已支付费用的30%作为违约金等等。合同中若出现这类格式条款,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但学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主张某些格式条款不成立,或是因存在显失公平的可能,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

  

  随着练习生、网红等群体的日益爆火,越来越多的人追逐起自己的“明星梦”,新兴产业的发展往往会伴随大量的矛盾纠纷。对此,东阳市人民法院以“法官工作室+共享法庭”为支点,结合辖区实际以及影视产业的司法需求,联合建立“1123”解纷机制(一个“横店影视文化产业服务站”共享法庭、一个社会治理中心、两项预警机制、三层引流机制),助力化解涉影视类纠纷。

  同时,以“四个中心”(基层法治化治理中心、法治服务中心、法治文化中心、法治宣传中心)为目标加强法庭建设,安排法官定期到演员工会、“横漂”聚集地、影视剧拍摄地进行普法,运用“共享法庭”进行在线普法等方式解答剧组工作人员、“横漂”的法律困惑,提升群演组织的自治水平和演员的法治素养。2021 年至今,横店法庭发放普法资料600 余份,面向行业从业人员授课5次,共惠及 400余人次,接受群众咨询 200 余人次,引导社会公众强化风险意识。

  来源:东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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