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抓”见实效 实干解民忧】夫妻闹矛盾欲离婚 法官调解和平分手

  近日,临漳镇法庭成功调解一起离婚诉讼案件,使双方免于对薄公堂,最大限度保障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

  原告小丽在遭遇了一次失败的婚姻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小刚,不久之后小丽便带着女儿与小刚结婚。婚后二人生育有一子一女。二婚家庭的他们本应更加珍惜来之不易的生活,但是由于双方婚前接触时间较短,了解不深,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而小丽也在2022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证据不足,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并未重归于好,仍处于分居状态。小丽认为二人感情已经破裂,遂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之前所生女儿和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办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首先与被告小刚进行联系,得知被告小刚一直在外地打工目前无法返临。在与被告小刚电话联系进行交流时,被告小刚向承办法官表示,其与原告小丽之间的确一直吵架生气,自己也愿意与原告小丽离婚,但是要求婚后所生育的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归自己所有,并由原告小丽支付抚养费。随后,承办法官将被告小刚的意愿转告给了原告小丽,小丽也向承办法官表示这些年因为疫情,自己并没能找到合适的工作,无法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况且自己还要再抚养一个女儿,实在是没有能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在充分了解原被告双方的实际情况后,承办法官针对原被告双方的矛盾焦点,采用“背对背”的调解方式,耐心多次的分别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并答疑解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希望原被告双方均能站在保护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问题,和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下,原告小丽同意支付5000元抚养费。

  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一、双方自愿同意离婚;二、之前所生女儿随原告小丽生活,婚生女儿和婚生儿子随被告小刚生活,原告小丽有探视孩子的权利,被告小刚有协助探视的义务;三、双方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提示

  “

  一场离婚诉讼,以调解离婚结束,法官希望当事人能够多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想法和利益,既使是无法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希望你们能够给孩子一份完整的爱,虽然你们已无法将爱情进行到底,但却可以将爱进行到底。

  原标题:《【“四抓”见实效 实干解民忧】夫妻闹矛盾欲离婚 法官调解和平分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