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一商铺老板做“兼职”,一分不挣还倒贴9万?

  据“深圳卫生监督”近日发布消息:

  现如今大部分市民朋友

  都立志要做一个精致的

  “猪猪女孩/男孩”

  

  在某社交分享类应用软件

  显示的医美项目信息

  五花八门

  形形色色的医美信息

  正不断充斥着我们的视线

  比如

  手术整形和生活美容之间的

  “轻医美”

  恢复快见效快的

  “水光针”

  

  但在变美的路上

  大家还是要

  认清门路,找准路子!

  说到这

  就不得不说说

  小王最近遇到的

  “糟心事”

  ↓↓↓

  

  美容针变“毁容针”

  此前,光明区卫生监督所接到线索,称公明街道某商铺为患者王某注射肉毒素、玻尿酸、溶解酶,造成注射后感染,可能涉嫌无证行医。执法人员立即赶往该商铺进行检查。

  

  小商铺,大问题

  现场检查发现该商铺1楼楼梯下方放置1个冰箱,冰箱内有药品1批。

  2层阁楼右侧见1推车,推车抽屉内有氯化钠注射液、无针注射器、带针注射器、医用纱布等药品器械。

  

  在该商铺前台发现有档案表2份,写有患者姓名和“瘦脸针、玻尿酸”等字样。

  随后,执法人员对商铺负责人梁某进行询问,梁某对在该商铺进行医美的行为供认不讳。她表示为患者何某和患者陈某进行了玻尿酸、肉毒素注射,为患者王某的腿部和脸部注射了肉毒素、玻尿酸等。

  当执法人员询问是否有相关医疗资质和违法所得时,她表示并没有相关医疗资质并且注射药品的费用均已退还患者。

  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

  经查实,梁某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对患者进行医疗美容并造成注射后感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梁某的违法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等危害后果,属于从重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卫监部门依法予以梁某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十三条第四款

  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医美前这些事项要注意

  首先

  请正确认识医疗美容

  和生活美容的区别

  生活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

  常见的项目:皮肤清洁、护理、保养、修饰等。

  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达到美化改善人们的容貌、体型的目的。

  常见的项目:肉毒素、除皱针、割双眼皮、超声刀、激光脱毛、隆鼻等。

  其次

  在进行医疗美容前记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