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周 | 依法变更民政局为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7年,新罗区某派出所发现一名女精神病患者,当晚将其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检查发现其已怀孕,后该女子产下一男婴,男婴被送往福利院抚养,该女子被送往医院继续治疗。

  因无法查清该女子基本身份情况,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兜底保障并取名龙甲,该男婴则落户福利院集体户并取名龙乙,身体健康。

  因龙甲无力抚养龙乙,又无法核实龙乙生父信息,且查找不到其他亲属。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为有效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根据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向新罗法院诉请变更龙乙的监护人为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龙甲系龙乙的母亲,作为监护人的龙甲患严重精神疾病,丧失了监护能力,在没有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是合适的。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提出变更监护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规定,新罗法院依法判决,龙乙的监护人变更为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

  该案是人民法院和民政部门联动护航困境儿童的典型案例,民政部门主动申请担任“事实孤儿”的监护人,新罗法院以判决形式确定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在保障儿童抚养、教育等方面的合法民事权益的同时为民政部门规范适用相关法律履行公职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推动民法典确立的以家庭、社会和国家为一体的多元监护格局落实落地。

  民法典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完善了公职监护人制度,明确规定当未成年人在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时,由民政部门承担监护责任。本案中,龙甲作为精神病人不具备抚养龙乙的能力,又无法核实龙乙生父信息,且查找不到其他亲属,龙乙属于“事实孤儿”,申请人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能的国家机构,主动要求履行监护龙乙的职责,为了利于龙乙的健康成长、维护其合法权益,新罗法院依法判决将龙乙的监护人变更为龙岩市新罗区民政局。

  文字:民二庭

  原标题:《家庭教育周 | 依法变更民政局为监护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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