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菏说法丨父母离婚后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未成年子女能否起诉要求抚养费?
编者按:
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扎实做好为“老百姓办实事”工作,菏泽中院联合十个县区法院开展“六+N”宣传活动(一次庭审直播 、一次执行直播、一次法庭宣传、一次法官普法传播、 一批典型案例推送、一批先进典型,并根据各县区法院工作需求对宣传工作人员进行针对性培训等)。近期,我们将走进少年审判庭,并推出一批关于少年审判的案例,敬请关注!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的费用。我国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离婚协议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一般协议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约定抚养费的原则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身体等健康成长,若直接抚养方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约定不支付抚养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故,约定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并非绝对免除了另一方的抚养义务,关键在于是否发生了足以导致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改变的情形。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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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董某原系夫妻,于2012年生育一女董某某(现随其母亲李某生活)。2015年,李某与董某在鄄城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子女安排”的内容记载为:“女儿有女方抚养,男方不支付抚养费”。
后因上学费用增加、物价水平提高、生活实际需要等原因,女儿董某某向其父亲起诉请求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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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本案中李某与被董某虽在协议离婚后又达成了包含子女抚养内容的协议,约定董某某由李某抚养,董某不支付抚养费,但该协议并不能免除董某抚养董某某的法定义务,作为董某某的父亲,董某对董某某仍然依法具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现因物价水平提高、生活实际需要等原因,上诉人董某某向其父亲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判决董某按菏泽市2020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董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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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之间的血缘永续、亲情永存,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抚养费的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并且在父母和子女之间即为法定之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会随着父母之间的约定而转移和丧失,故子女有权利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抚养费的合理要求。
但是,假如由于抚养费支付问题涉及诉讼,对孩子的心理和未来成长都会有不良影响。面对共同承担的抚养义务,一方面父母双方都要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面,父母双方也应在子女成长的一些重大问题上充分协商,不得擅自加重对方的抚养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1.1)》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文稿:任远哲
编辑:黄帅廷
审核:吴慧星